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检察官法修订【全文】

889 人看过
核心提示:  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检察官法修订【全文】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依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

  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检察官法修订【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全文】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依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检察官法>的抉择》第一次修正 依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检察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抉择》第二次修正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检察官的职责、义务以及权力

  第三章 检察官的前提以及遴选

  第四章 检察官的任免

  第五章 检察官的管理

  第六章 检察官的考查、奖励以及惩戒

  第七章 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动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建设,加强对于检察官的管理以及监督,保护检察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实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含最高人民检察院、处所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以及检察员。

  第三条 检察官必需忠实执行宪法以及法律,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检察官应该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检察官实行职责,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绳尺,秉承客观公正的立场。

  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该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敬以及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法,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第六条 检察官依法实行职责,受法律维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集团以及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检察官的职责、义务以及权力

  第七条 检察官的职责:

  (一)对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察;

  (二)对于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拘捕、审查起诉,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展开公益诉讼工作;

  (四)展开对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流动的监督工作;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察官对于其职权规模内就案件作出的抉择负责。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了实行检察职责外,还应该实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九条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展开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抉择。检察长可以将部份职权拜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

  第十条 检察官应该实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照宪法以及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患上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介入人的诉讼权力;

  (四)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以及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守旧国家秘密以及检察工作秘密,对于实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以及人民大众监督;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检察官享有以下权力:

  (一)实行检察官职责应该拥有的职权以及工作前提;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罢免、降职、解雇或者者处罚;

  (三)实行检察官职责应该享有的职业保障以及福利待遇;

  (四)人身、财产以及住所安全受法律维护;

  (五)提出申诉或者者控告;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三章 检察官的前提以及遴选

  第十二条 担任检察官必需具备以下前提:

  (一)拥有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以及社会主义轨制;

  (三)拥有优良的政治、业务素质以及道德品行;

  (四)拥有正常实行职责的身体前提;

  (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其他相应学位,并拥有法律专业知识;

  (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取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者取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七)初任检察官应该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历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历。

  合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前提确有难题之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肯定,在必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前提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第十三条 以下人员不患上担任检察官:

  (一)因犯法受过刑事处分的;

  (二)被开除了公职的;

  (三)被撤消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者被仲裁委员会除了名的;

  (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景的。

  第十四条 初任检察官采取考试、考查的办法,依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检察官前提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应该拥有法学专业知识以及法律职业阅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该从检察官、法官或者者其他具备检察官前提的人员中发生。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检察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者法学教学、钻研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然提拔检察官。

  除了应该具备检察官任职前提外,参加公然提拔的律师应该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执业经验丰厚,从业名誉优良,参加公然提拔的法学教学、钻研人员应该拥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教学、钻研工作五年以上,有凸起钻研能力以及相应钻研成果。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检察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省级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该包含处所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以及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检察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省级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当。

  遴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该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检察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第十七条 初任检察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检察院遴选。参加之级人民检察院遴选的检察官应该在下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必定年限,并拥有遴选职位相干工作阅历。

  第四章 检察官的任免

  第十八条 检察官的任免,按照宪法以及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以及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以及免职,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以及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处所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以及免职,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以及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处所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以及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省级人民检察院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以及检察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以及检察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九条 检察官在按照法定程序发生后,在就职时应该公然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条 检察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依法提请罢黜其检察官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籍的;

  (二)调出所任职人民检察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存检察官职务的,或者者本人申请罢黜检察官职务经批准的;

  (四)经考查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

  (五)因健康缘由长时间不能实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者依法应该予以解雇的;

  (八)因背纪背法不宜继续任职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于不具备本法规定前提或者者背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

  第二十二条 发现背反本法规定的前提任命检察官的,任命机关应该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背反本法规定的前提的,应该请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任命机关撤销该项任命。

  第二十三条 检察官不患上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患上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讯机关的职务,不患上兼任企业或者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患上兼任律师、仲裁员以及公证员。

  第二十四条 检察官之间有夫妻瓜葛、直系血亲瓜葛、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瓜葛的,不患上同时担任以下职务:

  (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以及检察员;

  (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二十五条 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检察官应该履行任职躲避:

  (一)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者设立人的;

  (二)在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解人,或者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第五章 检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检察官履行员额制管理。检察官员额依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以及人民检察院层级等因素肯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履行总量节制、动态管理,优先斟酌基层人民检察院以及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需要。

  检察官员额呈现空缺的,应该依照程序及时补充。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肯定。

  第二十七条 检察官履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检察官等级分为十二级,顺次为首席大检察官、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档检察官、二级高档检察官、三级高档检察官、四级高档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

  第二十九条 检察官等级的肯定,以检察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以及工作年限等为根据。

  检察官等级提升采用定期提升以及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尤其优秀或者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检察官可以尤其选升。

  第三十条 检察官的等级设置、肯定以及提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初任检察官履行统一职前培训轨制。

  第三十二条 对于检察官应该有规划地进行政治、理论以及业务培训。

  检察官的培训应该理论联络实际、按需施教、讲究实效。

  第三十三条 检察官培训情况,作为检察官任职、等级提升的根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检察官培训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承当培训检察官的任务。

  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申请辞职,应该由本人书面提出,经批准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黜其职务。

  第三十六条 解雇检察官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黜其职务。

  解雇检察官应该依照管理权限抉择。解雇抉择应该以书面情势通知被解雇的检察官,并列明作出抉择的理由以及根据。

  第三十七条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卸任后两年内,不患上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者辩解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卸任后,不患上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者辩解人,然而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者进行辩解的除了外。

  检察官被开除了后,不患上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者辩解人,然而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者进行辩解的除了外。

  第三十八条 检察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遴派或者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展开实践性教学、钻研工作,并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检察官的考查、奖励以及惩戒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于本院检察官的考查工作。

  第四十条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检察长担任。

  第四十一条 对于检察官的考查,应该全面、客观、公正,履行平时考查以及年度考查相结合。

  第四十二条 对于检察官的考查内容包含:检察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工作风格。重点考查检察工作实绩。

  第四十三条 年度考查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以及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查结果作为调剂检察官等级、工资和检察官赏罚、罢免、降职、解雇的根据。

  第四十四条 考查结果以书面情势通知检察官本人。检察官对于考查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第四十五条 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有显著成就以及贡献的,或者者有其他凸起业绩的,应该给予奖励。

  第四十六条 检察官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应该给予奖励:

  (一)公正司法,成就显著的;

  (二)总结检察实践经验成果凸起,对于检察工作有指点作用的;

  (三)在办理重大案件、处理突发事件以及承当专项首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就以及贡献的;

  (四)对于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或者者展开法治宣扬、解决各类纠纷,效果显著的;

  (六)有其他功绩的。

  检察官的奖励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检察官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应该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纳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的;

  (二)隐瞒、捏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三)泄漏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背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差错致使案件过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应用职权为自己或者者别人谋取私利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者背反有关规定会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背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者介入营利性流动,在企业或者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背纪背法行动的。

  检察官的处罚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检察官涉嫌背纪背法,已经经被立案调查、侦察,不宜继续实行职责的,依照管理权限以及规定的程序暂时休止其实行职务。

  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检察官是不是存在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背反检察职责的行动,提出形成故意背反职责、存在重大差错、存在一般差错或者者没有背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是不是予以惩戒的抉择,并给予相应处理。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由检察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以及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检察官代表不少于半数。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省级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相干人民检察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当。

  第五十条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检察官有权申请有关人员躲避,有权进行陈说、举证、辩护。

  第五十一条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该投递当事检察官。当事检察官对于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该对于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抉择。

  第五十二条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的具体程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肯定。

  第七章 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保护检察官合法权益,保障检察官依法实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除了以下情景外,不患上将检察官调离检察业务岗位:

  (一)按规定需要任职躲避的;

  (二)按规定履行任职交换的;

  (三)因机构调剂、撤销、合并或者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剂工作的;

  (四)因背纪背法不合适在检察业务岗位工作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请求检察官从事超越法定职责规模的事务。

  对于任何干涉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行动,检察官有权谢绝并予以全面照实记录以及讲演;有背纪背法情景的,由有关机关依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动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检察官的职业尊严以及人身安全受法律维护。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对于检察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于检察官及其近亲属施行报复陷害、侮辱诬蔑、暴力损害、要挟威吓、滋事骚扰等背法犯法行动的,应该依法从重办治。

  第五十七条 检察官因依法实行职责遭遇不实举报、诬陷陷害、侮辱诬蔑,导致声誉遭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解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干单位或者者个人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检察官因依法实行职责,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该对于检察官及其近亲属采用人身维护、制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维护措施。

  第五十九条 检察官履行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工资轨制,依照检察官等级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并树立与公务员工资同步调剂机制。

  检察官的工资轨制,依据检察工作特色,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六十条 检察官履行按期增资轨制。

  经年度考查肯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依照规定提升工资档次。

  第六十一条 检察官享受国家规定的补助、补贴、奖金、保险以及福利待遇。

  第六十二条 检察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检察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以及优待。

  第六十三条 检察官的退休轨制,依据检察工作特色,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检察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以及其他待遇。

  第六十五条 对于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略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检察官权力的行动,检察官有权提出控告。

  第六十六条 对于检察官处罚或者者人事处理过错的,应该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声誉侵害的,应该恢复声誉、解除影响、赔礼报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赔偿。对于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该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国家对于初任检察官履行统一法律职业资历考试轨制,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施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点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

  人民检察院应该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检察官遴选贮备人材。

  第六十九条 有关检察官的权力、义务以及管理轨制,本法已经有规定的,合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未作规定的,合用公务员管理的相干法律法规。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律赞网lawun.net,致力打造一个律师咨询、在线学习的法律法规知识平台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