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政府采购法施行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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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21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政府采购法施行条例全文  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三章 政

  2021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政府采购法施行条例全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政府采购法》(下列简称政府采购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集团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份,合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没法分割采购的,统一合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含政府本身需要的服务以及政府向社会公家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含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请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拜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动;所称扩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者拜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动。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者其授权的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可以肯定分别合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该依据国家的经济以及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订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俭能源、维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增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合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施行条例;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合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含建筑物以及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干的装修、撤除、修葺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形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装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师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该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该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到达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该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流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干人员与供应商有以下厉害瓜葛之一的,应该躲避:

  (一)参加采购流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瓜葛;

  (二)参加采购流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流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者实际节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之内旁系血亲或者者近姻亲瓜葛;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流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瓜葛。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干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益害瓜葛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躲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者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及时讯问被申请躲避人员,有益害瓜葛的被申请躲避人员应该躲避。

  第十条 国家履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进应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流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流动中应该保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正,诚实取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树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轨制,厉行节俭,科学公道肯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患上向供应商索要或者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及集中采购机构之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该依据采购人拜托制订集中采购项目的施行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流动,不患上将集中采购项目转拜托。集中采购机构之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树立完美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轨制,具备展开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前提以及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提高肯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以及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依据采购人拜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于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患上以不正当手腕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患上与采购人、供应商歹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流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患上接受采购人或者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游览、文娱,不患上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患上向采购人或者者供应商报销应该由个人承当的费用。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该依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该相符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请求。政府向社会公家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该就肯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家的意见。除了因技术繁杂或者者性质特殊,不能肯定详细规格或者者具体请求外,采购需求应该完全、明确。必要时,应该就肯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干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拜托代理协定,应该明确代理采购的规模、权限以及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应该依照拜托代理协定实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患上超出代理权限。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流动的供应商应该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前提,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态讲演,依法缴纳税收以及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干材料;

  (三)具备实行合同所必须的装备以及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流动前3年内在经营流动中没有重大背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前提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请求的,供应商还应该提供其相符特殊请求的证明材料或者者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瓜葛的不同供应商,不患上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流动。

  除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总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者项目管理、监理工程师、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患上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流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背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背法经营遭到刑事处分或者者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证或者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分。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流动前3年内因背法经营被制止在必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流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流动。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属于以不公道的前提对于供应商履行差别待遇或者者轻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历、技术、商务前提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色以及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者与合同实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请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者特定行业的事迹、奖项作为加分前提或者者中标、成交前提;

  (五)对于供应商采用不同的资历审查或者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情势、组织情势或者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公道前提限制或者者排挤潜伏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于供应商进行资历预审的,资历预审公告应该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经进行资历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再也不对于供应商资历进行审查。资历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历产生变化的,应该通知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

  资历预审公告应该包含采购人以及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于供应商的资历请求和供应商提交资历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以及地点。提交资历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患上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依照联合体分工承当相同工作的,应该依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肯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情势参加政府采购流动的,联合体各方不患上再单独参加或者者与其他供应商此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流动。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然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者服务,相符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景或者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公然招标之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合适履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该履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迫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以及有特殊请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了外。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景,应该是采购人不可预感的或者者非因采购人拖延致使的;第四项规定的情景,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前不能肯定等致使不能事前计算出价格总额。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景,是指因货物或者者服务使用不可替换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者公共服务项目拥有特殊请求,致使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者种别的货物、服务采取公然招标之外的方式屡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然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然招标,但项目预算调剂或者者经批准采取公然招标之外方式采购除了外。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该依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已经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施行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者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患上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于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者修改。澄清或者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者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情势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伏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者采购代理机构应该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者采购代理机构应该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订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该包含采购项目的商务前提、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历前提、投标报价请求、评标法子、评标标准和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请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患上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情势提交。投标人未依照招标文件请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者采购代理机构应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者询价采购中请求参加谈判或者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法子分为最低评标价法以及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知足招标文件全体实质性请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法子。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知足招标文件全体实质性请求且依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患上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法子。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以及服务项目,应该采取最低评标价法。

  采取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该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于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患上作为评审的根据。

  第三十五条 谈判文件不能完全、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终究设计方案或者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收场后,谈判小组应该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举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者解决方案,并请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第三十六条 询价通知书应该依据采购需求肯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在询价进程中,询价小组不患上扭转询价通知书所肯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以及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以及服务均能知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请求。

  第三十八条 到达公然招标数额标准,相符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景,只能从独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该将采购项目信息以及独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患上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除了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景外,采购人或者者采购代理机构应该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该遵照评审工作纪律,不患上泄漏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以及评审中得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进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者串通等背法行动的,应该及时向财政部门讲演。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进程中遭到非法干预的,应该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者询价小组成员应该依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法子以及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背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者询价小组应该休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者询价小组成员应该在评审讲演上签字,对于自己的评审意见承当法律责任。对于评审讲演有异议的,应该在评审讲演上签署不赞成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赞成评审讲演。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患上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偏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者说明。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该自评审收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讲演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该自收到评审讲演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讲演举荐的中标或者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肯定中标或者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者采购代理机构应该自中标、成交供应商肯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该包含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络方式,项目名称以及项目编号,中标或者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以及中标或者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请求和评审专家名单。

  第四十四条 除了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景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患上以任何理由组织从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新评审的,应该书面讲演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患上通过对于样品进行检测、对于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扭转评审结果。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者采购代理机构应该依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于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该包含每一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家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该约请服务对于象介入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留。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

  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请求中标或者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情势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患上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者成交供应商谢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依照评审讲演举荐的中标或者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肯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者成交供应商,也能够从新展开政府采购流动。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该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了外。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应该依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者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对于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讯问作出回覆。

  供应商提出的讯问或者者质疑超越采购人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拜托授权规模的,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告诉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该配合采购人或者者采购代理机构回覆供应商的讯问以及质疑。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遭到侵害之日,是指:

  (一)对于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于采购进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收场之日;

  (三)对于中标或者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十四条 讯问或者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该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经签订合同的,应该中断实行合同。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该有明确的要求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患上超越已经质疑事项的规模。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者组织质证。

  对于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确当事人应该照实反应情况,并提供相干材料。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伪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者以非法手腕获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该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该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修、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于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抉择,应该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根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以及技术、服务标准等。

  第六十条 除了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查事项外,财政部门对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查事项还包含:

  (一)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

  (三)采购方式以及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讯问、质疑回覆情况;

  (五)内部监督管理轨制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应该制订考查规划,按期对于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查,考查结果有首要情况的,应该向本级人民政府讲演。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背法行动的,应该请求其矫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矫正的,采购人应该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讲演,财政部门应该依法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公道前提对于供应商履行差别待遇、轻视待遇或者者其他不相符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背法行动的,应该建议其矫正。采购人拒不矫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讲演,财政部门应该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该对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履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订。

  采购人或者者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对于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流动中的职责实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讲演。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于参加政府采购流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于其不良行动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誉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于政府采购流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干单位以及人员应该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于政府采购流动施行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背法行动的,应该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下列。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下列。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矫正,给予正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并予以通报:

  (一)未依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施行规划或者者未依照规定将政府采购施行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该进行公然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然招标;

  (三)未依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者询价小组举荐的中标或者者成交候选人中肯定中标或者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依照采购文件肯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实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断或者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依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依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方式施行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依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背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致使没法组织对于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者国家财产遭遇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流动;

  (七)采取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于应;

  (八)对于供应商的讯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于样品进行检测、对于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扭转评审结果;

  (十)未依照规定组织对于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矫正,给予正告,有背法所患上的,并处没收背法所患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轨制不健全,对于依法应该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拜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从事营利流动。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益害瓜葛而不依法躲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正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背法行动之一,影响或者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肯定中标或者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流动,从新展开政府采购流动。

  (二)已经肯定中标或者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肯定中标或者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者成交候选人的,从新展开政府采购流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实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肯定中标或者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者成交候选人的,从新展开政府采购流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经实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当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背反政府采购法或者者本条例规定的行动,经矫正后依然影响或者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依照采购文件肯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断或者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景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历产生变化,供应商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动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伪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者以非法手腕获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动记录名单,制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流动。

  第七十四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属于歹意串通,对于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者采购代理机构处取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干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依照采购人或者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团体、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依照该组织请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流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前商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约定部份供应商抛却参加政府采购流动或者者抛却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互相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者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动。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法子以及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者泄漏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正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下列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制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流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厉害瓜葛未躲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制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流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形成犯法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制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流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背法行动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患上获取评审费;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背反政府采购法以及本条例规定,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实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背反政府采购法以及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财政管理履行省直接收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以及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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