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人口与规划生育法释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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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人口与规划生育法释义【全文】  目 录  第一部份 序 言  怎么理解《人口与规划生育法》出台的违景以及立法的基本指点思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春生在处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人口与规划生育法释义【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全文】

  目 录

  第一部份 序 言

  怎么理解《人口与规划生育法》出台的违景以及立法的基本指点思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春生在处所人口与规划生育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

  第二部份 释 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计划的制订与施行

  第三章 生育调理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规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部份 叙言 怎么理解《人口与规划生育法》出台的违景以及立法的基本指点思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春生在处所人口与规划生育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我想谈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怎么理解《人口与规划生育法》出台的违景。第二个问题是怎么理解《人口与规划生育法》立法的基本指点精神。

  一、《人口与规划生育法》出台的违景。讲到《人口与规划生育法》出台的违景,能不能说这么两句话,一是,它是二三十年来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基本经验的结晶;二是,它是现实依法行政提出的客观请求。我国人口与规划生育立法粗算一下,大致阅历了二三十年的时间,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进程。大体阅历了这么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党以及国家的动员号令。第二阶段是党以及国家的政策指点。第三阶段是国务院行政法规以及处所性法规的规范。截止到现在,我国31个省市区大体上都有了处所性法规或者规章,其中,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了处所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一个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仍是规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一个红头文件。第四阶段是经由几年的努力,在去年年底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五次常委会通过了《人口与规划生育法》。按道理讲,规划生育既然是基本国策,它从一开始就应当有一部国法来规范。但应该说明的是,这个法律如果没有实践经验做基础,完整坐在屋子里是写不出来的。

  就人口与规划生育立法来讲,我比在坐的同志可能参加患上早一些。我在1980年就参加了这个法的审议工作。当时的计生委领导同志在法制委员会上做了说明。然而说明之后,法制委员会六七十位委员畅所欲言,意见至关不一致。缘由当然是多方面的,归根究竟是缺乏有说服力、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咱们常说,法律是党的成熟政策的法制化。换一句话说,把党的成熟政策通过法定程序制订为法律,成为人人遵照的规范。这两句话都是一个意思。咱们国家的法律,尤其是在现阶段要以政策作基础。《人口与规划生育法》现在之所以能够出台,我认为,归根究竟是在党的领导之下,经由各个方面的努力,经由二十多年的实践,咱们构成了一条有中国特点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基本经验;构成了一套在我国行之有效的政策、轨制、措施以及办法。这些政策、轨制、措施以及办法,概括起来讲就是:一项基本政策,三个为主,三个结合,还有近年提出的“两个转变”。我国规划生育基本政策是在实践中构成的。这个政策最新的表述写在2000年的中央8号文件中,即国家激励晚婚晚育,倡导一对于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相符法律法规规定前提的可以公道支配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履行规划生育。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就是党以及国家履行多年的规划生育的基本政策。三个为主就是以宣扬教育为主,以日常工作为主,以避孕为主。三个结合就是规划生育要跟农村发展经济相结合,要跟农民的发家致富相结合,要跟建设文明幸福的家庭相结合。这个口号在农村已经开始深刻人心。最近计生委的同志提出了“两个转变”,就是在规划生育工作思路以及工作法子上,由仅就规划生育抓规划生育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采用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转变;由以社会制约为主向迈步树立利益导向以及社会制约相结合,宣扬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机制转变。这样把工作提患上更深刻了。规划生育之所以能够立法,归根究竟是靠这些基本经验。我想在构成这些基本经验的进程之中,计生系统的同志从上到下是功不可没。没有这些基本经验做基础,法立不出来。从政策到法律这样一个立法思路,比较集中地体现了我国现阶段制订法律的一个特色。

  从党的十五大开始,咱们党以及国家在努力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中心问题是依法行政的问题。在国家几项重大的权利之中,比方说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军事指挥权,其中,行政权是对于大众影响最时常、最普遍、又是最直接的一项权利。尤其是我国现在尚无实现向“小政府、大社会”的转变,咱们每一一个人几近每一天都要跟行政权打交道,生老病死、医食住行、上学就业都离不开跟政府打交道。用好行政权可以很好地保护大众的权力,然而弄患上不好也无比容易侵略大众的权力,包含规划生育工作在内。规划生育工作这二三十年主要是靠处所性法规、行政措施来办事。应当说是有成效的。然而,在这之中也产生了一些不好的情况。比方说,逼迫命令、乱罚款、乱收费,也确切产生了必定的负面影响。过去法制不健全,咱们的一些规划生育干部不怎样依法办事、大众法制观念也不强,在这类情况之下,干部的工作只要不出大格、不是太离谱,大众也不会提出来。固然少数处所矛盾是比较尖利的,弄患上咱们基层政权跟大众的瓜葛比较紧张。现在国家一再讲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这个问题就提出来了。现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不少。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对于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提出来一个挑战;需要依照法制的思路来解决这个问题。

  依法行政对于于行政工作、对于于规划生育工作到底提出来那些请求?今天没有时间开展说,我想依法行政对于于行政工作的请求主要是这么三条。第一条就是职权法定。就是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职权必需由法律法规规定,你不能行使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在这个原则下还有两条界线,一个叫越权无效。你超出了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这个行政行动是无效的。打起官司来,你要败诉。再一个叫失职背法。由于行政职权也是职责,公共权利不能抛却。如果怕患上罪人、为减少磨擦,对于背法现象任其自然,无论了,也是背法的。现在《行政处分法》施行了几年,《人口与规划生育法》颁布,可能有些人想,为了减少磨擦、减少当被告,我放任无论了,这也是背法。第二就是行使行政职权必定要依照法定程序。现在一些行政法已经经规定了明确的程序,尤其是《行政处分法》。程序是行使行政权利的方式、步骤、时限的总称。有两个问题要尤其注意,一个是公然的原则,就是行使行政职权的根据要公然。锁在抽屉里的东西、大家见不到的东西,不能当根据。行政抉择也要公然,不能违着人家做抉择,要人家接受。总的来讲是不能黑箱功课。程序里面还有一个很首要的问题,就是当你作出行政抉择无益于相对于人的时候,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陈说,重大的事情要有听证会。第三点依法行政请求有权利救援。权利救援的渠道是两条,一条是可以到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一条是对于行政机关的抉择不服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行政机关确切做错了,真的侵略了大众的利益,那末就要裁决行政机关败诉,并要依照《国家赔偿法》给予行政赔偿。我想这就是依法行政对于于包含规划生育部门在内的各个行政机关提出来的请求,由于有这样一种请求,完整靠处所性法规、靠行政措施推广这项工作是显明的不适应。我理解,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对于于《人口与规划生育法》的出台起到了催生的作用。

  二、《人口与规划生育法》基本的立法指点精神。《人口与规划生育法》也像其他法律同样,条文不少,有47个条文。在这些条文的违后,每一个法律都有一个或者几个立法的指点精神。这个指点精神就像一篇文章的主题思想,有时是公然的,有时是隐含的,然而它是统帅、安排这些条文的灵魂。咱们在钻研、贯彻这些具体条文、具体规定时,还应当钻研它的立法指点精神。这样执行起来,就更自觉、更苏醒,不至于摆布扭捏。那末《人口与规划生育法》的立法基本指点精神是甚么?我理解是下列三个:第一个指点精神是,立足于我国国情,不乱履行多年的规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既要有益于我国国内的规划生育工作,又要基本上为国际社会所接受。这个精神是贯穿始终的。在立法进程之中,一直是缭绕这个精神来处理问题的。甚么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法律上也有所表述,大致是这么几条:第一,我国人口众多。第二,我国人均资源相对于较少。第三,虽然现在我国GDP年增长到达7%以上,然而整体说我国经济不发达。第四,社会保险特别是农村的社会保险现在并无真正树立起来。第五,由于物资前提的缘由、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的生育观念尚无产生普遍的转变。可能在城市、沿海地区,至关一部份人的生育观念转变了,但多数人的生育观念没有基本转变。面对于这样一个国情,就应当像中央所说的,坚定不移地、锲而不舍地、长时间地抓规划生育,贯彻基本国策,这个不能动摇。尤其是不能由于国外有一些不同的声音,有一些噪音,就产生动摇。国外的情况应当这样来看,我想由于政治斗争的缘由,价值观念的缘由,加之宗教信仰方面的繁杂缘由,咱们的规划生育政策、办法,要想完整为国际社会所接受,我看是做不到的。所以,咱们没必要去逢迎西方的一些价值观。西方某些政客当年袭击咱们的规划生育,小平同志曾经经很尖利地指出来,他们有些人是别有居心的。我体会这句话,就是揭示他们不愿意看到中国通过规划生育使国家发展起来,这是问题的实质。然而问题还有另外一个方面,咱们以及西方敌对于权势在“人权”问题上的争论,其实不象征着咱们不维护人权。党以及国家对于人民大众生命、健康从来是高度注重的。在法律法规的表述上要注意不授人以柄,要减少磨擦。咱们常说要为国家的发展创造一个有益的国际环境,其中包含这件事。

  第二个指点精神,就是抓好规划生育工作主要应当靠国家的指点、服务,靠大众的自愿,同时对于于背反规划生育的人也应当有必要的节制办法、制约措施。为何要强调国家指点、服务,强调大众自愿?从法律上说,这触及到对于一个基本人权的认识问题。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人权,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种,一种是宪法法律赋与的基本权力,比方说选举权、出版权、特种行业经营权等;还有一种基本的权力,它是先于国家、先于法律产生的,比方生育权,生育问题在国家呈现之前就有了,原始社会就有。法律赋与的权力,对于于特定的人,可以通过法律来剥夺。比方选举权,选举作为一种政治现象,不是历来就有的。在封建社会,权利属于国王、皇帝一个人,它不会有选举轨制,各级官吏都是由朝廷任命的。那末何时才有选举这类政治现象?就是国家权利归一个阶级、几个阶级或者者归全部公民所有的时候,这一个阶级、几个阶级、全部公民又不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利,这个时候才有选举的现象,通过选举代表(西方国家称议员)行使国家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然而十二亿人怎样行使这个权利?只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轨制,用代表制来解决。人民代表由人民大众选举出来代表人民大众行使国家权利。这就要有选举法,赋与十八岁以上公民选举权。法律赋与的权力,对于特定的人比方严重的刑事犯法,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力。而那些与生俱来的、先于国家、先于法律的权力,比方生育权,从法律上说是不能够被剥夺的。只能有一条界线,你在行使个人权力时,不能侵略国家、集体的、社会的以及别人的权力。所以说,规划生育只能通过国家指点、服务、树立社会保障轨制等等一套办法来解决,不能够逼迫命令。“三为主”就体现了这个精神。然而,问题是确切有些处所,光靠讲道理、靠说服教育,在生育观念没有产生普遍转变的时候,确切不解决问题。越到基层,大家越感到这个难度。所以,法律也还肯定了必要的节制措施、必要的法律责任。节制措檀越要是讲对于生育进程的节制,现在的《人口与规划生育法》,有些人没有细看,说好像这个问题简单了,生就生,生完了就征社会抚育费。不能这样理解,规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对于生育进程的节制。比方,国家机关、社会集团要各司其职,把本系统、单位的问题解决好。规划生育服务人员要指点育龄夫妇采用合适的避孕措施。规划生育指点站、病院,要进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育龄夫妇要接受随访服务,这也是作为义务规定下来的。还要预防以及减少非意愿妊娠。规划生育工作是要有目标管理,该生一个的就是一个,该生两个的就是两个,然而不能光靠目标管理,也不能光靠事后追究,要把着眼点放在进程节制上。基层计生委的同志原来老是说,《人口与规划生育法》为何总不出台,每天盼、年年盼,现在出台了,叫做“千呼万唤始出来”,有国家大法可依了。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它也给规划生育工作提出了一个新的标准、新的请求。这个请求更高了,难点就在生育进程的节制上,既要有力度,又不能逼迫命令。固然法律也规定了必要的法律责任。其中尤其是把原来的超生罚款改为了社会抚育费。从法律规范上说,原来的超生罚款不是太严谨,所以党中央国务院的8号文件已经经把它改为了征收社会抚育费。

  关于社会抚育费,我想讲两点。第一是它的公道性。由于你超生,增添了人口,除了去个人的负担外,必将增添对于资源的应用以及损耗,增添了社会的投入,包含教育、卫生、公益事业等的投入。你承当一些社会抚育费是公道的。第二,对于有超生愿望的人来讲,能够起到必定的按捺作用。所以,中央8号文件这个写法,我看比原来的超生罚款更公道。固然对于于超生的党团员、国家干部,不只是要缴社会抚育费,还要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三个立法指点精神,就是法律以及法规的瓜葛。《人口与规划生育法》作为一个法律,规定了规划生育的基本轨制,并给各地的法规留下了至关大的空间。各地可以因地制宜,规定一些灵便的措施。用形象的话来就,它是“两层楼”的体制。一层楼就是中央的立法,包含全国人大,也包含国务院。再一层楼就是处所的立法,包含处所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也包含有些规章。法律规定的是基本轨制,比方说,基本的生育政策、展开规划生育工作的基本原则、规划生育部门以及规划生育服务站的基本职责,等等。更具体、更细化的东西,如哪些家庭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奖励办法如何定,等等,有待于处所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来填充。之所以是“两层楼”的体制,是由于咱们国家太大,发展很不平衡,只能这样做。现在沿海、内地情况差别太大,上海的人口诞生率已经经低于6‰,低于西方国家。然而,我国内地尤其是穷困地区诞生率仍是比较高的。采用这样的办法适应我国的情况。所以各地要掌控这样一个精神,可以结合当地的情况,做一些细化、补充性的工作。然而有一条需要提醒一下,就是《宪法》、《立法法》规定的法制统一。法制统一从立法上讲,我体会是三层意思。第一层是咱们一切法的情势包含法律、行政法规、处所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都不能跟《宪法》相抵牾。第二层是下位法不能抵牾上位法。第三层是同位法之间,如都是行政法规、处所性法规也不能互相抵牾。由此构成一个以《宪法》为基础、内部融洽一致的法律体系。所以法制统一的问题还要重申。这里规定的规划生育的基本轨制,大家在处所立法中要掌控住,不要突破。固然,可以补充,可以细化,把授给处所的权利用好用足,然而越权无效,抵牾也是无效的。其中特别要注意行政处分问题。过去处分比较乱,现在法律把它规范了,再不能呈现大众说的“该刮不刮,上房揭瓦;该流不流,杀猪牵牛”。 法律把超生罚款一概改为了社会抚育费,那末超生就不能再罚款了。上位法、《人口与规划生育法》对于有些事情没有规定行政处分,处所也不能规定。对于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分,大家知道,《行政处分法》第11条第2款有一个限制,你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行动、幅度、种类以内规定处分,这个框架也不能突破。既然立了法,既然强调法制统一,也只能这样做。在法制统一的条件之下,我但愿各地之处性法规能够制订患上更切合处所实际,能够更起作用。

  第二部份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总则是法律中开门见山、统领全篇的部份。一般来说,凡是结构比较繁杂,设有“章”这一层次的法律都有总则。总则的内容一般包含立法根据、立法任务、立法主旨、基本原则、调剂对于象等,这些内容体现一部法律的立法精神,起到“纲”的作用。人口与规划生育法是指点、规范、保障我国人口与规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首要法律,作为这部法律的总则,本章共有八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以及根据;履行规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与提高主妇素质以及地位的瓜葛;依法行政;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在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有关社会集团、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个人在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中的责任;奖励等内容。本章中规定的上述内容,体现在整部人口与规划生育法中。人口与规划生育法的其余各章均以总则为主线,贯穿了总则的基本精神以及原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调和发展,推广规划生育,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增进家庭幸福、民族繁华与社会进步,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口与规划生育法立法目的以及立法根据的规定。

  《宪法》规定:“国家推广规划生育,令人口的增长同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 “夫妻双方有履行规划生育的义务。”可见,规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载入宪法。

  新中国成立5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经由全国人民艰苦不懈的努力,我国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经济还不发达的情况下,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患上到有效节制,使生育水平降落到更替水平下列,全国基本实现了人口再出产类型从高诞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诞生、低死亡、低自然增长的现代人口再出产模式的历史性转变,1998年人口自然增长率首次低于10%;诞生人口素质不断提高,婴幼儿健康水平患上到很大改善;人民大众传统婚育观念显明转变,规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基本上已经为人民大众所接受。我国胜利地探索出一条拥有中国特点的节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规划生育工作有力地增进了综合国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以及人民糊口的改善。

  同时还应看到,目前我国出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各处所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保障轨制尚不健全,原本的一些规划生育政策措施跟着改革的深化逐步失效,后进的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时间存在。因而,未来几十年中,不乱低生育水平的任务依然是重大而艰难的,规划生育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以及难题:一是,规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施行很不平衡,有些处所展开规划生育工作比较难题,刁难、阻止规划生育干部执行职务的情况时有产生。我国规划生育工作重点、难点在农村、老少边穷地区。在立法论证进程中,一些同志建议按捺低素质人群的生育,适量放宽高素质人群的生育限制,没有被采纳。然而泛博农村、老少边穷地区出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医疗卫生前提较差,却是不争的事实。中央提出,规划生育工作要总体推动与分类指点相结合,在抓好全国规划生育工作的同时,继续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施展城市以及东部地区的示范作用,针对于西部地区生育率较高、穷困人口比例较大、城市化水平较低的状态,不折不扣地贯彻施行法定的生育政策。跟着农村经济发展、教育的普及、卫生前提的改善,影响城村夫口后天素质差异的因素会逐步缩小。二是,规划生育工作触及多个部门,有些处所有关部门互相配合不够,难以构成规划生育综合治理。三是,有些处所存在规划生育干部滥用职权、以罚代管的现象,需要用法律来规范、束缚执法人员的行动。规划生育是咱们必需长时间坚持的基本国策。在实现了人口再出产类型转变的同时,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将转向不乱低生育水平,提高诞生人口素质。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之后,国际上普遍认为规划生育工作应转向与人口发展、保障公民生殖健康需求亲密结合。为了不乱低生育水平,做好规划生育工作,依据当前实际情况,在总结处所立法以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统一的人口与规划生育法,是迫切需要的。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80年2月通过了《广东省规划生育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规划生育处所性法规。目前除了了西藏、新疆(西藏以及新疆颁布有政府规划生育规章)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颁布了处所规划生育条例。目前,我国已经加入17个国际人权公约。其中触及人口与规划生育的主要有:《解除对于主妇一切情势轻视公约》、《儿童权力公约》、《经济、社会以及文化权力国际公约》等。国际性文件触及人口与规划生育的主要有:1974年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为规划》、1984年国际人口会议通过的《墨西哥城人口与发展宣言》、《关于进一步执行〈世界人口行为规划〉的建议》、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通过的《国际人口与发展行为纲要》等。上述公约以及文件触及的人权主要包含生命权、生育权、生殖健康权、受教育权、取得适量的糊口水准的权力、发展权等。这些为《人口与规划生育法》的制订、贯彻施行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战之后,一些发展中国家出于对于人口快速增长的耽心,颁布了节制人口的法律;同时,发达国家出于对于主妇健康以及权力的斟酌,也逐渐使避孕、绝育以及堕胎合法化。

  人口问题的本色是发展问题,能否解决好人口问题,直接瓜葛到人民糊口改善、全民素质提高以及中华民族的兴衰。同时,人口与规划生育问题也要在发展中加以解决。要做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把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整体计划,加快经济以及社会发展,高度注重科技以及教育,努力提高人民糊口水祥和国民素质,制订完美各项配套政策,增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调和发展。跟着改革开放深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人口与规划生育法》适时出台,只要正确贯彻施行《人口与规划生育法》,我国人口与规划生育的状态会逐步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主妇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主妇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力,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所有夫妇以及个人都有自由以及负责任地抉择生育数量以及间隔并为此取得信息、教育以及手腕的基本权力。公民依法行使生育权应该遭到法律维护。鉴戒有关国际公约关于生育权的规定,总结我国规划生育工作以宣扬教育为主、服务为主、避孕为主的经验,本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履行规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履行规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规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播送电视等部门应该组织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宣扬教育。群众传媒负有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扬的义务。学校应该在学生中,以相符受教育者特征的适量方式,有规划地展开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者性健康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履行规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前提,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应该保证受术者的安全。”并规定:“履行规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这样规定,维护了公民的生育权,并为公民生育权的行使提供了保障前提。同时,任何权力的行使也象征着责任。夫妇以及个人在行使生育抉择权时,应当真斟酌他们的情况和他们的抉择对于其子女以及他们所糊口的社区的平衡发展有何影响。个人的生殖行动与社会的需要以及欲望应当相互调和。各国政府可以做出较多的努力去匡助其人民以负责的态度做出有关生育的抉择。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低级阶段长时间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症结因素。节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雄伟目标以及可延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调和发展,推广规划生育,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增进家庭幸福、民族繁华与社会进步,有必要制订人口与规划生育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履行规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用综合措施,节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托宣扬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树立健全奖励以及社会保障轨制,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履行规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和如何实现这一基本国策的规定。

  人口众多依然是我国确立规划生育政策所斟酌的重要问题。未来十几年,我国人口数量还将延续增长,预计年均净增1000万人以上,人口素质不高的状态短时间内难以根本扭转,劳动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人口老龄化问题更为凸起,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仍然尖利。由我国的基本国情抉择,必需履行较为严格的限制生育数量的规划生育政策。规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一基本国策贯穿《人口与规划生育法》始终。其主要内容包含:节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诞生婴儿性别比正常;育龄大众享有生殖保健服务,普遍展开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构成新的婚育观念以及生育文化;树立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政策法规完备的规划生育保障体系以及工作机制等。生育调理是这一基本国策的核心内容。综合斟酌我国经济社会调和发展以及可延续发展的需要、当前的人口形势以及对于未来人口发展前景预测,也斟酌到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社会群体的实际情况以及大众的生育意愿及接受能力,本法规定:“国家不乱现行生育政策,激励公民晚婚晚育,倡导一对于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相符法律、法规规定前提的,可以请求支配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履行规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目前我国出产力水平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轨制尚不健全,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时间存在,履行规划生育仍有至关难度。任何政策的偏差、工作的失误和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均可能致使生育率的回升。为贯彻规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必需采用下列措施:

  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加快经济以及社会发展,高度注重科技以及教育,努力提高人民糊口水祥和国民素质,把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整体计划,制订完美各项配套政策,增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调和发展。

  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定的生育政策。我国20世纪70年代初全面履行规划生育。1980年起,各省(区、市)依据中央关于生育政策的整体请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接踵制订了处所规划生育条例,对于具体的生育政策作出规定。从全国规模来看,各地对于非农业人口的生育数量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一对于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可以照应再生育一个孩子。对于农业人口生育数量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一对于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照应再生育一个孩子,照应面约在10%;第二种是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可以照应生育第二个孩子;第三种是普遍允许有规划地生育两个孩子。对于于少数民族,一般履行宽于汉族的生育政策。2000年,中央提出:“今后十年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的目标是:到2010年末,全国人口总数(不含香港、澳门尤其行政区以及台湾省)节制在14亿之内,年均人口诞生率不超过15‰. ”中央总结以往做法,规定:“国家激励晚婚晚育,倡导一对于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按照法律法规公道支配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履行规划生育。具体政策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这是《人口与规划生育法》关于生育政策规定的立法基础。

  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动员全社会气力,树立政府领导、部门指点、各方配合、大众介入的工作机制,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同享、各负其责。采用法律、教育、经济、行政等措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国家指点与大众自愿相结合。国家制订政策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统筹国家利益以及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以及近期利益、总体利益以及局部利益,履行行政管理与大众工作相结合,以增进大众生育观念的根本转变成立足点,组织以及引导大众踊跃介入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提高大众履行规划生育的自觉性。

  总体推动与分类指点相结合。在抓好全国规划生育工作的同时,继续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施展城市以及东部地区的示范作用,进一步落实宣扬教育为主、避孕为主、时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严格节制人口增长。做到经济要上去,人口数量要下来,人的素质要提高。

  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尊敬人民大众作为规划生育主人的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把规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匡助大众勤快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有机结合起来。依托科技进步,提供优质服务。

  国家依托宣扬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树立健全奖励以及社会保障轨制,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要亲密配合,应用各种传媒,采取多种方式,鼎力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公益性宣扬,在全社会构成有益于规划生育的优良氛围。深刻展开“婚育新风进万家”以及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流动,鼎力宣扬以及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科学知识,引导泛博大众建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同样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各级各类学校要注重人口与规划生育教育工作,中等以上学校普遍开设人口及青春期、性保健讲座或者课程。加强规划生育法制宣扬,增强干部大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充沛施展大众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的作用,切实保护大众的合法权益,令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依托科技进步,发展规划生育事业。加快人口与规划生育领域的科学钻研以及技术立异工作。开发、推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新技术以及新产品,发展生殖健康产业。加强规划生育药具及保健用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动。

  展开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规划生育部门是人口与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综合管理部门,规划生育以及卫生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亲密配合,缭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生殖保健服务。基层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深刻千家万户,指点育龄大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法子。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于县(市)、乡(镇)、村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医疗、保健机构服务网络的管理,充沛应用现有卫生资源,改善服务前提,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

  树立健全奖励以及社会保障轨制。规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是指运用补偿、奖励、优惠、优先、扶持等经济手腕,对于大众履行规划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给予基本的社会保障,并使履行规划生育的家庭患上到多方面的实惠,鼓励育龄大众自觉履行规划生育。本法专设了“奖励与社会保障”一章,明确规定:“国家对于履行规划生育的夫妻,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国家树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轨制,增进规划生育。国家激励保险公司举行有益于规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前提之处可以依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展开多种情势的养老保障办法。”对于于晚婚晚育的公民给予奖励婚假以及奖励生育假或者者其他福利待遇。对于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奖励。对于履行规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撑、优惠;对于履行规划生育的穷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以及社会救援等方面给予优先照应。此外,还授权各省(区、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施行办法。

  提高人口素质,是瓜葛到中华民族兴旺发达的大事,是国家人口政策不可分割的首要内容。要把节制人口数量以及提高诞生人口素质放在一样首要的位置。人口素质包含先天素质以及后天素质,先天素质包含孕育健康的婴儿,降低诞生缺点。提高诞生人口素质是全面提高人口素质的条件,我国诞生人口素质工作面临不少问题以及新的挑战。要当真贯彻施行《母婴保健法》,鼎力展开宣扬教育,普及提高诞生人口素质的科学知识。要踊跃钻研、开发以及推行提高诞生人口素质的现代科学技术与法子,踊跃采用措施,加强优生指点,减少诞生缺点的产生。要动员规划生育、卫生、民政、教育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本法规定,“国家采用综合措施,节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人口与规划生育施行方案应该规定节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国家树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轨制,避免或者者减少诞生缺点,提高诞生婴儿健康水平。”

  诞生婴儿性别比也是人口政策一个首要方面。诞生婴儿性别比是指必定时代内,活产男婴与活产女婴之比。正常的诞生人口性别比,应是每一诞生100名女婴,相应有102-107个男婴诞生。否则,就被视为异样。诞生人口性别比长时间偏高,将会发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影响未来的社会不乱以及发展。影响诞生婴儿性别比的直接缘由主要是应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深层次的缘由是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为此,《母婴保健法》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腕对于胎儿进行性别鉴定。背反法律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者,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执业资历。本法重申了严禁对于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对于背反法律规定进行性别鉴定者,由规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权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分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执业证书;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有些处所规定,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怀孕后无正当理由自行终止妊娠的,其《生育证》作废,其实不再照应生育。

  第三条 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应该与增添主妇受教育以及就业机会、促进主妇健康、提高主妇地位相结合。

  【释义】 本条是关于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与提高主妇素质以及地位的瓜葛的规定。

  目前,我国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所面临的现状是,出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各处所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保障轨制尚不健全,后进的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时间存在。这些问题的解决,最根本的是有赖于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同时,提高主妇素质以及地位是一个很首要的方面。主妇接受教育,有益于生育观念的转变,主妇充沛就业,可以提供糊口保障,解决后顾之忧,促进主妇健康,有益于提高诞生人口素质,等等。总之,主妇在繁衍昆裔、养育子女及家庭糊口中扮演侧重要的角色,承当侧重要的责任。能否在规划生育工作中充沛体现以及维护主妇的合法权益,直接瓜葛到规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因而,《人口与规划生育法》规定:“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应该与增添主妇受教育以及就业机会、促进主妇健康、提高主妇地位相结合。”

  如何增添主妇受教育以及就业机会、促进主妇健康、提高主妇地位,《主妇权益保障法》以及《母婴保健法》做了明确规定:

  关于文化教育权益。《主妇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主妇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文化教育权力。学校以及有关部门应该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主妇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与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力。学校应该依据女性青少年的特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用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必需实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于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难题,采用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该采用措施,组织主妇接受职业教育以及技术培训。

  一个人的生育观如何,不但遭到社会经济环境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而且与她的文化水平、科学素养和对于子女健康成长的预期等亲密联络。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口因为有着较为理性的生育观,寻求优生优育而少生。一方面,他们在规划生育方面表现出更多的自觉性;另外一方面,因为生育较少的子女,这些子女能够在多方面患上到保障,能够健康地成长。不但身体素质较好,更首要的是接受教育的机会增多,能够培育较高的文化素质。

  关于劳动权益。《主妇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主妇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劳动权力。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了不合适主妇的工种或者者岗位外,不患上以性别为由谢绝录用主妇或者者提高对于主妇的录用标准。履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该坚持男女同等的原则,不患上轻视主妇。任何单位均应依据主妇的特色,依法维护主妇在工作以及劳动时的安全以及健康,不患上支配不合适主妇从事的工作以及劳动。主妇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维护。任何单位不患上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雇女职工或者者单方消除劳动合同。

  关于人身权力。主妇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略。制止用迷信、暴力手腕残害主妇。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母婴保健法》主要规定了婚前保健以及孕产期保健。

  此外,《主妇权益保障法》还规定了主妇的政治权力、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广规划生育工作中应该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患上侵略公民的合法权益。

  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维护。

  【释义】 本条是关于规划生育工作中必需依法行政以及规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维护的规定。

  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请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广规划生育工作中也不例外。依法行政,就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不能干法律没有规定的事,尤其是“牵牛扒房子”等侵略公民合法权益的事情不能再产生了。再好的法律如果不严格执行也等于一纸空文。只有正确贯彻施行《人口与规划生育法》,规划生育这一我国的基本国策才能落到实处。

  我国是在出产力不发达、社会保障轨制不健全、保障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展开规划生育工作的,大众履行规划生育不可防止地会遇到一些糊口、出产以及养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在规划生育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上,特别应该注意下列几个方面:

  不折不扣地落实法律中规定的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在目前出产力水平下,大众履行规划生育不可防止地会遇到一些糊口、出产以及养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为了匡助大众解决实际难题,保障他们的基本需要,激励、引导大众自觉履行规划生育,《人口与规划生育法》中规定了规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的内容。能否严格落实法律中规定的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是规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能否胜利的症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广规划生育工作中必需严格依法行政,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不要成为口号以及宣言。这些规定主要有:本法规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依照国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并规定了有关奖励措施,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者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施行办法”。当前,社会保险轨制正在加快树立,商业保险也在迅速发展。跟着改革的深化以及社会的发展,相对于于奖励措施而言,社会保障轨制在推进规划生育中的作用愈来愈首要,是落实生育政策的保障条款,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轨制相衔接。本法规定:“国家树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轨制,增进规划生育。国家激励保险公司举行有益于规划生育的保险项目。”各处所依据国家政策对于独生子女父母一直履行奖励。处所性法规依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规定了许多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如对于晚婚、晚育者增添婚假、产假;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者生育独生子女夫妇的奖励费;加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金;对于相符生育第二个孩子而自愿抛却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奖金;对于农村独生子女户以及父母一方已经绝育的双女户减免学杂费;对于育龄大众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提供节育技术服务、免费医治节育手术引发的并发症;城镇分配住房,农村划拨宅基地时,对于独生子女户予以优待或者按两个人计算面积;农村扶贫救援,发展出产的资金、项目以及出产技术培训方面对于独生子女户以及父母一方已经绝育的双女户予以优先或者优惠;农村划分自留地、口粮田或者承包地时,对于独生子女可按两个人的份额划拨;在就业、招工、升学等方面,对于农村独生子女户以及父母一方已经绝育的双女户予以优先或者优待;对于农村独生子女户以及父母一方已经绝育的双女户办理规划生育保险。这些措施在人口与规划生育法颁布施行后依然有效,要保证落实。

  依法征收社会抚育费,用于规划生育事业。因为我国人口压力很大,在推广规划生育之初,规划生育工作难做,处所立法对于超生都规定了经济限制措施。对于公民的生育行动履行经济限制的轨制始于80年代初,当时各省(区、市)规划生育条例中均规定对于公民的生育行动履行经济限制,其名称为“超生罚款”; 1994年后改称为“规划外生育费”,个别省改成“社会抚育费”; 2000年3月,中央文件明确规定履行征收社会抚育费轨制。斟酌到超生给社会增添了负担,理应答社会给予适量补偿,根据中央文件规定,本法规定,“不相符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该依法缴纳社会抚育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该缴纳的社会抚育费的,自欠缴之日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抉择的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育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订。贯彻施行这一规定时,要严格按照法定前提进行,不患上使征收社会抚育费成为一种创收的手腕,侵略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应将征收的社会抚育费上缴国库,用于规划生育事业,不患上挪作他用。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社会抚育费征收、管理以及使用中呈现的问题。处所规定大致分为两种情况:对于规划外生育者征收必定数额的规划外生育费;还有几个省规定,对比顾生育两个孩子的育龄夫妻征收必定数额的社会抚育费。第二种情况不相符本法的规定,应该予以修改。

  我国生育政策的制订以及完美必需充沛斟酌大众的实际难题以及经受能力,使泛博大众能够接受以及执行。本法凸起了以人为本、保护主妇生育权的思想。我国的人口与规划生育立法的目的,是逐渐创造我国经济社会调和发展以及可延续发展所需要的人口环境以及前提,因而,请求规划生育工作人员以说服教育为主,依法行政,坚决杜绝逼迫命令,更不能侵略公民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斟酌到规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极为艰巨的工作。现行生育政策尽管已经逐渐被泛博大众理解以及接受,大众的生育意愿也较履行规划生育之初产生了很大变化,但与现行的生育政策相比,依然有较大差距,在今后至关长的时代内,人们的生育意愿仍将显明高于现行生育政策的请求。这就是贯彻施行《人口与规划生育法》所面对于的实际情况,所以,执法难度可想而知。因而本法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规定规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维护,并对于背反者规定了法律责任:“谢绝、阻碍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规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判教育并予以禁止;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领导机关的规定。

  规划生育是基本国策,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负责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宪法》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处所各级人民政府是领导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这是本条的立法根据。

  政府的坚强领导是做好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政府要把做好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摆到可延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坚持一把手亲身抓、负总责。当真钻研新情况,调和制订相符本地区实际的工作规划,组织各方面气力抓好落实,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充沛施展国家规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及其单位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规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按期召开人口工作座谈会,把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纳入中央重大事项的督查规模,不按期地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专题调查以及重点检查。听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一年本地区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情况专题讲演。党政干部以及规划生育干部要提高本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以及法制观念,切实转变工作风格,亲密联络大众,关切大众糊口,匡助大众解决实际难题,当真做好深刻细致的思想工作;要带头执行国家规划生育政策,不患上应用职权超生。干部超生的,一概给予政纪处罚,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具体措施包含:

  坚持以及完美人口与规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于政府领导以及规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责任考查,落实“一票否决”轨制。要把领导干部落实规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以及提拔赏罚的首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查,卸任时进行复核,对于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对于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的考查要凸起重点,重视实效,简便易行,把基层的注意力以及工作重点引导到为大众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水平上来。

  组织各方面气力抓好落实。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触及泛博大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调和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气力履行综合治理。监察、规划、教育、科技、民族、公安、民政、司法、财税、人事、劳动保障、建设、疆土资源、农业、文化、卫生、播送电视、统计、工商等部门要明确在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以及任务,制订具体措施。规划生育部门要充沛施展职能作用,协助政府组织、调和、督促、推进各部门落实人口与规划生育政策。要动员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规划生育协会等大众集团,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大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等各方面的气力,施展各自在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

  要依照思想好、风格正、懂业务、会管理、擅长做大众工作的请求,加强规划生育干部队伍,尤其是乡(街道)、村(居委会)基层规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人员、任务、报酬,从政治上、糊口上关切爱惜规划生育干部,为他们展开工作创造前提,确保规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不乱。要加强对于规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以及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大众观念以及服务观念。

  要把规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逐渐提高人口与规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整体水平,规划生育事业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对于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灾区等财政难题地区的规划生育事业费履行投入歪斜。农村税费改革进程中,应切实保障基层规划生育事业费的必要投入。社会抚育费、乡兼顾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财政应相应增添规划生育经费的投入。树立多渠道的筹资体制,激励民间捐资、社会募捐以及国际捐赠。国家支撑树立人口与规划生育公益基金。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社会抚育费征收、管理以及使用中呈现的问题。

  第六条 国务院规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规划生育工作以及与规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规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生育工作以及与规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以及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中职责分工的规定。

  国务院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即国家规划生育委员会。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规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各级规划生育委员会(或者人口与规划生育委员会)、规划生育局。农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城市街道设立了规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了规划生育助理员。

  依照国务院“三定”方案,国家计生委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规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人口与规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制订相干的社会经济政策,推进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钻研我国人口发展战略,依据国务院肯定的人口节制目标,制订全国人口发展中长时间计划以及人口规划、规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规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施行规划生育抽样调查,介入全国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钻研;组织施行规划生育科学钻研的整体计划,组织有关人口与规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钻研;做好活动人口规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制订人口与规划生育宣扬教育工作的计划,组织并展开全民性人口与规划生育宣扬教育;综合管理规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缭绕生育、节育、不育制订生殖保健服务的计划与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诞生人口素质工作,对于规划生育技术以及药具发放进行指点以及监督;编报中央级规划生育事业费以及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规划生育药具需求规划,管理直属单位财务以及国有资产;制订规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以及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施行;负责全国规划生育以及有关人口工作的国际交换与合作,管理规划生育国际赞助项目;指点有关人口与规划生育社会集团的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规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据国家编制的人口计划以及人口规划拟定并确保完本钱地人口发展计划以及人口规划;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制订并施行人口与规划生育方案,展开时常性的宣扬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工作;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以及管理服务网络建设,树立规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大众工作队伍,提高队伍素质;深刻调查钻研,总结经验,指点工作。

  因为我国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任务艰难,问题重大,牵涉面广,情况繁杂,仅由规划生育部门一家承当监督管理职责是难以胜任的,因而,本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这样规定,比较相符实际,可以充沛施展各有关部门的作用,更全面以及有效地对于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施行监督领导。1986年,国家树立了规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轨制,处所各级政府成立了人口与规划生育领导小组,明确规定相干部门在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以及任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参加钻研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钻研、制订有益于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的相干社会经济政策及措施,为落实规划生育基本国策提供政策支撑、工作指点、经费保障。

  发展规划部门会同规划生育部门钻研人口发展的战略、计划,编制人口发展计划,编制并下达人口规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将人口问题纳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整体计划,做到经济要上去,人口数量要下来,人的素质要提高。

  财政部门保障人口与规划生育事业发展经费,其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民政部门协助做好晚婚晚育教育,普及婚前教育,在收养工作中协助做好规划生育工作,要制订有益于规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于履行规划生育的穷困家庭给予糊口保障津贴。

  劳动以及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动身,通过量种途径,采用优惠措施,树立有益于规划生育的社会保障轨制。在城市,踊跃树立并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轨制;在农村,坚持政府支撑以及农民自愿的原则,依据实际情况逐渐树立履行规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以及两女户的养老保障轨制。拟定有益于规划生育工作的劳动就业的政策、法规,保证生育主妇的劳动权力以及经济利益。

  涉农部门制订有益于规划生育的农村产业政策,各级政府及涉农部门要采用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匡助规划生育农户增添经济收入,解决实际难题,提高社会经济地位。各级政府及扶贫开发部门应有规划、有重点地对于履行规划生育的穷困户予以优先扶持,提高他们的出产自救以及发展能力。农村继续履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卫生部门协同规划生育部门做好规划生育技术指点、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指点医疗保健单位做好规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共同做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扬以及技术服务工作等。规划生育工作以服务为主,卫生部门以及计生部门应该公道配置、综合应用卫生资源,踊跃展开规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诞生登记,当真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将活动人口规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

  统计部门组织施行人口普查以及年度人口变动情况的抽样调查,核定、管理、公布人口统计资料,对于人口统计数据进行分析。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规划生育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以及私营企业经营者的规划生育管理工作。

  总之,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触及泛博大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系统工程,规划、教育、科技、民族、公安、民政、司法、财税、人事、劳动保障、建设、疆土资源、农业、文化、卫生、播送电视、统计、工商等部门要明确在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以及任务,制订具体措施。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制订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轨制以及改革措施,要兼顾斟酌,互相调和,有益于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

  本条所指“与规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人口工作”主要是: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提高人口素质工作和综合治理诞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工作;介入人口理论钻研、人口统计数据分析和人口发展综合性、前瞻性钻研,介入拟订人口发展计划,介入主妇儿童、老龄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介入人口活动、城镇化的综合治理;配合做好有关诞生缺点干预、生殖道沾染、性病、艾滋病预防及防治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主妇联合会及规划生育协会等社会集团、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应该协助人民政府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关社会集团、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应该协助人民政府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的规定。

  履行规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一切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的公民都必需遵照规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好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主妇联合会及规划生育协会等社会集团、各类所有制情势的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当管理规划生育的责任,落实规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以及措施和规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法定代表人规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主妇联合会及规划生育协会等社会集团、企业事业组织在做好本单位本系统规划生育工作的同时,还应该结合本身的特色,协助人民政府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匡助大众自觉履行规划生育。

  我国正处在规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代,经济以及社会方方面面都产生了深入变化,这给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城市,跟着管理体制的改革,条条管理逐渐弱化,社区功能增强;城市活动人口、下岗职工、处于人户分离状况的人口大量增添,给管理工作带来了难题。跟着大众糊口水祥和文化素质的提高,人们对于生命、糊口质量的需求愈来愈高,泛博青少年对于生殖健康知识教育的需求也日趋凸起。在农村,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因为出产力的发展水平还不高,农民对于履行规划生育还有后顾之忧;在穷困地区,温饱问题尚未解决,又缺少生育知识,不少农户多生孩子,加重了穷困的程度;在少数民族地区,因为历史、地舆、社会等方面的缘由,人们传统的生育观念比较浓厚,推广规划生育的难题比较大。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既为规划生育工作带来了优良机遇,又对于其提出了新的挑战。这请求咱们必需加快实现规划生育工作思路以及工作法子的转变。一方面咱们要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经验以及做法,同时,更多地动员社会的气力、人民大众的气力来共同做好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履行人口与规划生育的综合治理。比如,在活动人口规划生育工作上,2000年全国活动人口总量已经超过1.3亿,其中在现栖身地栖身6个月以上的约4400万。人口的活动,有益于经济发展,增进人们婚育观念的转变以及人口素质的提高,同时也增添了规划生育工作的管理难度。对于一些处所活动人口的规划外生育未患上到有效节制的情况,可以通过在活动人口中树立规划生育协会组织,施展相干大众集团的作用,组织大众对于规划生育事务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解决;在下岗职工规划生育工作上,可以通过所属企业事业组织,做好各类下岗人员的规划生育宣扬教育,向他们提出规划生育请求,加强与下岗人员所栖身的街道、社区居委会的联络,协助政府做好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

  新的形势请求施展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规划生育协会等大众集团的作用,广泛宣扬人口形势以及人口与规划生育法律、法规,向大众传布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把动员泛博工人、青年、主妇介入改革开放以及经济建设与履行规划生育紧密结合起来,教育以及引导他们自觉履行规划生育。如妇联在泛博农村展开“双学双比”流动,在城市展开巾帼建功流动,在全国展开创立文明家庭流动;工会展开保护主妇合法权益、树立生育保险轨制,施行再就业工程;共青团在泛博青少年中展开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组织青年志愿者流动,施行但愿工程,展开精神文明创立流动等进程中,应自觉融入人口意识,踊跃协助政府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

  中国规划生育协会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呈现的一个新生事物,是由热心人口与规划生育事业的各界知名人士、基层老党员、老干部、老劳模、老职工、老尊长、出产骨干、致富能手和育龄大众中的踊跃份子所组成的全国性社会集团。自1980年5月成立以来,经由协会成员的共同努力,已经经发展成为具有102万个组织、8300多万名会员、遍及全国城乡的社会大众集团。各级协会广泛联络以及团结大众,协助政府把大众工作做到千家万户,有效增进了基本国策在基层的落实。我国全面推广规划生育以来,近30年间全国少生了3亿多人,主妇总以及生育率降落到更替水平下列。为此,规划生育协会以及泛博会员做出了重大贡献,功不可没。同时,计生协会作为一个大众性组织,还主动匡助大众发展出产、脱贫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开发、社区服务中施展踊跃作用。做好规划生育工作是村民自治的一项首要内容。发动泛博会员带头执行经由村民大会通过的规划生育村规民约,管自己、教子女、帮亲戚、带四邻,带头履行规划生育;组织大众学习规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向大众传布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提供出产、糊口、生育服务;踊跃介入人口规划、优惠政策的制订,增进规划生育村务公然,从而协助村委会广泛调动泛博村民的踊跃性,把规划生育工作落实到了千家万户。

  鉴于我国公民已经初步构成了规划生育的社会心识,规划生育工作的方式应该由政府管理逐渐向政府管理与公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相结合的模式转变。这就需要凸起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规划生育协会等大众集团的作用。跟着公民规划生育自觉性的逐渐提高以及政府职能转变,作为协助政府动员泛博大众介入规划生育工作的首要气力,它们将更好地组织大众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施展踊跃作用。

  第八条 国家对于在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就的组织以及个人,给予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对于在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就的组织以及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

  对于于在社会发展以及经济建设中做出贡献,创造凸起事迹的组织以及个人给予奖励既是对于其所做贡献的确定,同时也将使他们更为增强事业心以及荣誉感,为获得更大的成就而努力,从而进一步增进各项事业的发展。国家对于在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就的组织以及个人给予奖励,目的也在于此。

  本条所称奖励主要是指对于于在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就的组织以及个人,由国务院以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上以及物资上的奖励。精神奖励主要包含:评选表彰劳动模范、优秀公务员、优秀工作者;表彰规划生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为从事规划生育工作必定年限以上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组织社会气力,评选中华人口奖、中国人口新闻奖、中国人口文化奖等。物资奖励主要包含颁发奖品或者奖金、提高有关待遇、提升晋级、享受有关的优先、优待、优惠政策等。这里讲的“显著成就”请求比较高,是指在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中做出了凸起贡献,不是泛泛的。

  中央请求,改革干部人事轨制,提拔优秀人材充实规划生育工作队伍。要依照思想好、风格正、懂业务、会管理、擅长做大众工作的请求,加强规划生育干部队伍尤其是乡(街道)、村(居委会)基层规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人员、任务、报酬,为他们展开工作创造前提。要加强对于规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以及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大众观念以及服务观念。从政治上、糊口上关切爱惜规划生育干部,确保规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不乱。奖励是关切爱惜干部、确保机构不乱的一个首要方面。

  我国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所面对于的形势,抉择了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所面对于的抵牾、不理解更多一些,工作更难做一些,所以更有必要做好奖励工作,保障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者的踊跃性。

  第二部份 释义 第二章 人口发展计划的制订与施行

  本章共8条,规定了人口发展计划的制订与施行。人口发展计划的制订主体是国务院以及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计划要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人口发展计划的施行主体无比广泛,包含:处所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机关、部队、社会集团、企业事业组织,学校,教科文卫、民政、新闻出版等部门,等等。这体现了我国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原则。人口发展计划的施行是一项系统工程,触及家家户户以及各个方面,这就需要动员各种社会气力,构成协力,调和一致,共同做好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全国人口发展计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府制订人口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定。

  一、 关于政府人口节制

  各国政府因各自国内存在的人口问题不同,对于人口范围以及人口增长速度所持的观点也截然不同,一些国家激励人口增殖,另外一些国家激励人口节制。激励人口节制的国家又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通过家庭规划生育规划节制人口,一种是通过政府规划生育节制人口。我国采用的是政府规划生育节制人口的模式,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其理由是:

  (一)由我国的基本国情所抉择

  人口多,底子薄,耕地少,人均资源相对于不足,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我国的人口压力大。因为人口基数大,虽然履行规划生育,每一年新诞生人数仍在2100万摆布;净增人数1300万摆布,至关于瑞典以及挪威两个国家的人口总以及。这样的增长趋势还将延续一个至关长的时代。同时,我国人口散布不平衡,94%的人口聚居在占全国总面积43%的东南部,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近70%,城市化水平较低。

  (二)国家利益优先是政府人口节制的基本原则

  政府行动是对于国家利益最大化的寻求,而国家利益最大化不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简单相加。尽管个人利益也是国家利益的基础,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国家代表的是总体利益。人口问题之所以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矛盾的焦点,主要表现在个体生育行动与社会生育目标不一致。为了到达在人口运行中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需要政府节制个人生育行动,实现人口集体节制的目标。

  (三)生育行动的外部性是政府人口节制的微观基础

  外部性是指个人行动对于别人福利的影响。个人基于利己的缘由过度生育,造成人口多余,致使资源匮乏、劳动力供求失衡、社会成员总体糊口水平添长迟缓等不利情况,从而减少了别人的福利,形成负外部性。个人生育本钱与社会本钱违离,个体生育者将一部份个人生育本钱以社会本钱的情势,转嫁给其他家庭以及社会。

  在经济学领域,外部性是政府对于经济流动进行干预的主要缘由。在市场、道德等杠杆作用“失灵”的时候,政府用节制的方式到达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在人口问题上也是一样的道理。

  西方国家没有履行政府人口节制的缘由是:1.人口适度,人口基数小;2.生育行动的负外部性表现不显明,人口与经济发展、资源、环境等的矛盾其实不尖利;3.市场、道德等杠杆作用并未“失灵”; 4.有些国家人口负增长,通过政府节制的手腕达不到能拉动人口增长的目的。

  我国有其特殊性,应选择有益于本身发展的人口节制模式。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前提下,人口节制也应该由市场调理的观点是一种误会。履行规划生育,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抉择的。在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下,节制人口增长属于政府调控的职能。妄图依托市场调理来节制人口增长,是没法实现我国的人口规划的。

  二、关于人口发展计划

  人口是人类社会存在以及发展的条件,对于社会发展起着增进或者延缓的作用。人口是社会糊口的基本条件以及动身点,是社会物资糊口前提的必要因素;人口的发展变化以及经济的发展变化是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的。如果人口发展目标与经济发展相调和,就能增进以及加快经济的发展,如果人口发展与经济发展比例失调,就会延缓经济的发展。因而,人口与发展问题亲密相干,节制人口增长有益于经济以及社会的发展,只有经济以及社会发展了,才能提高人们的糊口水平。必需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制订相符国情的人口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整体计划当中,采用有效措施,确保人口规划的实现。

  把人口发展计划纳入整个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战略当中,实现一体化的发展战略,是从2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在人口节制进程中构成的。这一理论主要包含:1.人口节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体化。要解决人口增长过快的问题,必需在履行规划生育以及鼎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努力提高医疗保健水平,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树立以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消除人们的各种后顾之忧。2.人口散布、迁移、活动与社会经济发展一体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福利、教育等方面的发展过分地集中在城市。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出路,不但在于节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涌入,更在于调剂经济发展战略、注重农村的发展、推进农村工业化以及城镇化。3.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体化。“白发浪潮”行将到来,必须树立起较完美的社会养老保险轨制,以平衡生存与发展之间的矛盾。4.人口素质与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必需鼎力发展后进地区的文化教育事业,提高人口素质,为经济发展提供优良的劳动力。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起开始制订全国人口发展计划,并将人口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整体计划当中。依照本法规定,人口发展计划由国务院编制,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人口发展计划的分类,按计划的期限,可以分为年度规划、五年规划以及远景(长时间)计划;按计划的区域规模,分为基层人口发展计划、地区人口发展计划以及全国人口发展计划。处所的人口发展计划,由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并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近三十年规划生育工作的实践证明,通过制订人口发展计划,调理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的瓜葛,是我国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的一个首要的调控手腕。人口发展计划是由各级规划生育部门共同编制的。国家人口规划由国家规划生育委员会编制,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下达。省、地、县三级人口规划由各级规划委员会以及规划生育委员会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今后十年我国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的目标是:到2010年末,全国人口总数(不含香港、澳门尤其行政区以及台湾省)节制在14亿之内,年均人口诞生率不超过15‰。诞生人口素质显明提高;诞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育龄大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普遍展开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初步构成新的婚育观念以及生育文化;逐渐树立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政策法规完备的规划生育保障体系以及工作机制。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据人口发展计划,制订人口与规划生育施行方案并组织施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规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施行人口与规划生育施行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规划生育施行方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政府制订、施行规划生育施行方案的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处所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生育工作。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生育工作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制订人口与规划生育施行方案;二是组织人口与规划生育施行方案的施行。其中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施行方案并组织施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城市街道办事处不能制订施行方案,只能贯彻落实施行方案。

  人口与规划生育施行方案是指为保证人口与规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人口发展计划在本行政区域内患上到全面贯彻施行而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制订的工作规划、目标、任务、措施、请求以及法子的总称。制订人口与规划生育施行方案是落实人口与规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人口发展计划的必要前提。人口与规划生育施行方案一般包含下列几个方面的内容:1.指点思想;2.施行主体;3.必定时代内的工作任务与奋斗目标;4.人口发展计划的具体落实办法;5.落实施行方案的具体保障措施;6.施行方案的具体运作情势等等。

  人口与规划生育方案的施行与教育的普及、主妇地位的提高、医疗卫生前提的改善、妇幼保健水平的提高、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以及完美和匡助穷困地区解脱穷困等亲密相干。规划生育方案是人口方案的首要组成部份,规划生育方案的胜利对于于增进人们婚育观念的转变、普及妇幼保健、优生优育以及避孕节育知识,实现生育率降落起侧重要的作用。

  各级政府及领导人应有力支撑以及介入规划生育工作,树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机制,贯彻落实人口与规划生育施行方案: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按期召开规划生育工作会议,部署工作;各级政府把人口规划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整体计划,把规划生育工作列入首要议事日程,确保人口规划的施行;各级政府树立以规划生育委员会为主的、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规划生育管理体制,并树立施行规划生育方案的多种服务机构,包含宣扬教育、技术服务、药具供应、科学钻研以及信息传布等;加强对于各级干部、职工的培训,使他们增能人口意识以及人均观念。请求干部带头履行规划生育;政府逐年增添对于规划生育的资金投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能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不乱低生育水平的抉择》指出,党以及政府的领导是做好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以及政府要把做好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摆到可延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身抓、负总责。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充沛施展国家计生委兼职委员及其单位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规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中央每一年召开一次人口工作座谈会,把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纳入中央重大事项的督察规模,不按期地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专题调查以及重点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以及政府每一年要将本地区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情况向中央作专题讲演。

  第十一条 人口与规划生育施行方案应该规定节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口与规划生育施行方案应该规定三个方面措施的规定。

  人口与规划生育施行方案应该规定的三个方面的措施:

  一、 关于节制人口数量

  目前我国人口与发展面临的紧急问题包含:庞大的人口增长量依然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糊口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人口过快增长给自然资源以及生态环境带来繁重的压力;人口老龄化使老年人口的社会抚育问题日趋凸起;穷困地区人口与发展面临严重挑战等等。节制人口数量就是要解决以上问题。我国节制人口数量主要是通过规划生育。

  二、关于加强母婴保健

  母亲与婴儿的健康状态不但反应其自身的健康问题,还反应社会人群的总体健康水平,反应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总体水平。母婴保健直接瓜葛到社会的不乱、家庭的不乱、儿童的生存与发展,因而拥有尤其首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以及儿童受国家的维护。” 1988年通过了《女职工劳动维护规定》, 1992年通过了《主妇权益保障法》, 1994年通过了《母婴保健法》, 2001年颁布了《母婴保健法施行细则》。

  依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前提以及物资匡助,使母亲以及婴儿取得医疗保健服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该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依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点原则,并对于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施行监督。

  母婴保健分为下列两个阶段:

  1.婚前保健。医疗保健机构应该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含以下内容: (1)婚前卫生指点: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以及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2)婚前卫生咨询:对于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3)婚前医学检查:对于筹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以及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包含: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2.孕产期保健。医疗保健机构应该为育龄主妇以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含下列内容: (1)母婴保健指点:对于孕育健康昆裔和严重遗传性疾病以及碘缺少病等处所病的病发缘由、医治以及预防法子提供医学意见; (2)妊妇、产妇保健:为妊妇、产妇提供卫生、养分、心理等方面的咨询以及指点和产前按期检查等医疗保健规模; (3)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以及医学指点; (4)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以及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依据《女职工劳动维护规定》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患上支配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孕期忌讳从事的劳动,不患上在正常劳动日外延长劳动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患上支配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该支配必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该算作劳动时间。并给予女职工富余的产假以及产前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患上支配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孕期忌讳从事的劳动,不患上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患上支配其从事夜班劳动。

  经由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已经从1995年的5.62以及33.2‰降落到2000年的5.3以及32.6‰。母婴保健工作以及母婴健康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三、关于提高人口素质

  人口素质,即人口整体的各种特质,通常指人认识社会以及改造社会的能力以及前提。它包含诞生人口素质以及诞生后人口素质。反应人口质量的指标良多,如人口平均身高以及体重、平均寿命、儿童智力水平、人口文化教育程度、熟练劳动者的比重等。影响人口质量的因素可概括分为自然因素以及社会因素。自然因素包含个体遗传、自然前提、生态环境、气候、地域等。社会因素包含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思想因素、文化因素、道德因素、宗教因素等;与自然因素相比,社会因素是影响人口质量的抉择因素。人口质量与经济发展既互相增进,又互相制约。当人口质量与出产力发展相适应时,可以加速出产力的发展;反之,就会延缓出产力的发展。人口质量以及人口数量互相关联、互相制约。在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节制好人口数量,有益于节俭出更多的资金用于提高人口质量,而提高人口质量又有益于人们增强节制人口过快增长的自觉性。

  (一)关于诞生人口素质

  1.诞生人口素质的现状以及影响诞生人口素质的缘由。我国诞生人口素质工作面临不少问题以及新的挑战。先天残疾儿童的实际总数每一年可高达80-120万,约占每一年诞生人口总数的4%-6%。每一年约有150-200万新生儿产生窒息,其中约有15-20万例死亡;存活者中约有20-30万例呈现脑瘫、癫痫以及智力低下等。在边远、穷困地区,孕产妇死亡率以及新生儿死亡率居高不下,一些处所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几倍。

  影响诞生人口素质的因素主要有:一是遗传因素,主要指近亲结婚;二是环境因素;三是接产技术不高酿成的损伤;四是吸毒、性病、艾滋病的危害,等等。

  2.提高诞生人口素质的对于策。提高诞生人口素质,首先要统一认识,要把节制人口数量以及提高诞生人口素质放在一样首要的位置,统一计划,统一落实;其次要鼎力展开宣扬教育,普及提高诞生人口素质的科学知识;第三要踊跃钻研、开发以及推行提高诞生人口素质的现代科学技术与法子,踊跃采用措施,加强优生指点,减少诞生缺点的产生;第四要动员规划生育、卫生、民政、教育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第五要树立以及健全有关立法,要把提高人口素质,尤其是提高诞生人口素质作为立法的一项首要内容。

  3.关于人口逆淘汰问题。在立法论证中,曾经有一些同志提出建议,主意按捺低素质人群的生育,适量放宽高素质人群的生育限制。咱们认为,这类意见理由不充沛,一是,国家在制订生育政策时,充沛斟酌到因为泛博农村出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医疗卫生前提较差,社会保障轨制不健全,大众还存在必定的生育风险,农民履行规划生育后的良多实际难题还患上不到解决的现状。为了照应农民的实际难题制订的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略宽于城镇居民同时,为有益于少数民族的繁华以及发展,制订了宽于汉族的少数民族生育政策。中央已经屡次重申,现行的生育政策不变。二是,不管是城市仍是农村的孩子,从整体上看,其先天素质并无显明差异;跟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教育的普及、卫生前提的改善、农村人口向城市活动等,对于后天素质的影响因素也在不断扭转,经济、文化的差异会愈来愈小。所谓诞生人口素质逆淘汰问题,至今还没有全国性的调查数据支撑这类提法。三是,人口素质逆淘汰容易被种族主义所应用。法西斯德国就曾经将民族分为优等民族以及劣等民族。

  (二)关于诞生后人口素质

  诞生后指的是人的成长阶段,包含婴幼儿、学前儿童、学龄儿童、青少年、成年人。诞生后人口素质的提高主要依赖于后天教育。

  后天教育包含:1.智力初期开发。美国心理学家布卢姆经长时间钻研患上出结论:5岁摆布是人一辈子中智力发展最迅速的时代。各国也都主意鼎力发展婴幼儿教育、学前教育,更早地开发人的智力,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2.翦灭文盲。一般现代化水平的国家,文盲及半文盲率很低,反之,现代化水平低的家,文盲以及半文盲大量存在。因而,国际组织将识字率低于20%视为最不发达的标志之一。旧中国文盲率高达80%以上,建国后锐减,成就巨大。然而,文盲以及半文盲的绝对于人数仍至关大,因而,降低文盲率,减少以致歼灭文盲以及半文盲,在中国还是一项艰难的任务。3.普及义务教育。普及义务教育是优育政策的首要内涵之一。优育政策履行有力的发达国家,向来重视义务教育的普及以及提高,如美国、日本、俄罗斯已经经普及中等教育。我国履行9年制义务教育。4.发展职业教育。5.发展高等教育。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该依法做好规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集团、企业事业组织应该做好本单位的规划生育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自治组织以及机关、部队、社会集团、企业事业组织在落实人口与规划生育施行方案中的协助义务以及单位职责的规定。

  一、关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规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它们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规定了有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作好规划生育工作的内容。

  乡村、城市居民组织日常工作的机构是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剂,经村民会议讨论赞成后,报县级政府批准;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剂,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政府抉择。村(居)民委员会向村(居)民会议负责并讲演工作,村(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村(居)民组成。村(居)民委员会依据需要可以设立有关规划生育的委员会,专门落实人口与规划生育施行方案,做好规划生育工作。

  规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一是我国人口的城乡形成尚不够公道。我国城市人口比重相对于较低,依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1999年我国城镇人口比重为30.9%,乡村人口比重为69.1%。二是农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较深,如“早生贵子”、“重男轻女”等。三是因为出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农民在履行规划生育进程中的一些实际难题没有患上到很好解决,农民仍有后顾之忧,难免存在“养儿防老”的思想。要想作好农村规划生育工作,其症结是充沛施展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充沛调动农民的踊跃性,把规划生育纳入村务公然的首要内容,履行民主管理以及民主监督,协助政府实现“三结合”,即把农村规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匡助农民勤快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二、机关、部队、社会集团、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划生育工作

  跟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刻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树立与完美,我国城市规划生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社会人口活动性加重,社会成员的“单位”、“组织”属性逐步减弱,大量“单位人”成为“社会人”,农村人口迅速涌入城市;二是跟着政府机构改革以及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逐步由原来的“大政府小社会、企业办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转变,许多社会职能、服务职能从政府以及企业中剥离出来;三是企业改革进程中,一些职工下岗,失业人口增添;四是城市建设以及户籍轨制改革带来的人户分离现象增多。这些都使原本的以户籍管理、单位管理、条条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难以适应。解决这些问题的症结在于树立以及完美城市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体制,即“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推广包含国有企业、三资企业、私人企业的法人代表规划生育责任制,贯彻《活动人口规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做好规划生育宣扬教育等工作。

  第十三条 规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播送电视等部门应该组织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宣扬教育。

  群众传媒负有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扬的义务。

  学校应该在学生中,以相符受教育者特征的适量方式,有规划地展开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者性健康教育。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口与规划生育宣扬教育的规定。

  一、关于人口与规划生育宣扬

  江泽民同志指出,履行规划生育是婚姻、家庭、生育领域移风易俗的思想革命,是新时代的一项艰苦、细致的大众工作。应使泛博干部大众晓得,依照国家政策的请求履行规划生育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对于国家以及社会所作的一种奉献。这是人口与规划生育宣扬的指点思想。

  规划生育宣扬工作的总体思路是:1.建立鼎力宣扬的观念。规划生育宣扬工作要融于经济建设当中。凡有利于节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有益于转变大众婚育观念、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的流动,都要踊跃主动介入。2.宣扬的重心放在基层、放在乡村。加强基层宣扬队伍建设,施展应用身旁人、身旁事进行引导、宣扬的作用。3.规划生育宣扬首先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内容重在移风易俗。4.建立宣扬与服务相结合的观点,为大众进行出产、糊口、生育相结合服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能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不乱低生育水平的抉择》中指出:宣扬、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应更亲密配合,应用各种传媒,采取多种方式,鼎力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公益性宣扬,在全社会构成有益于规划生育的优良氛围。深刻展开“婚育新风进万家”以及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流动,鼎力宣扬以及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科学知识,引导泛博大众建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同样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各级党校、行政干部学校、团校等要注重人口与规划生育教育工作,中等以上学校普遍开设人口及青春期、性保健讲座或者课程。

  具体展开的宣扬流动有:“婚育新风进万家”、“三下乡”、“全国规划生育宣扬月”、 “世界人口日”、“中国人口好新闻评选”、 “‘我说规划生育’征文”、“中国人口文化奖评选”,等等。其中“婚育新风进万家”流动,是国家计生委从1998年起推出的规划生育流动,它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同等、规划生育丈夫有责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跟着规划生育宣扬流动的开展,各地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宣扬口号,如“规划生育,人人有责”、“家事国事天下事,规划生育是大事”、“规划生育功在当代,利在昆裔”、 “规划生育,丈夫有责”、“女儿也是传后人”、“少生快富,小康之路”,等等。

  通过规划生育宣扬,规划生育在我国人民大众中间由目生变成深刻人心,为我国的规划生育工作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二、关于人口与规划生育教育

  依照人的不同发育时代,可以将人的成长划分为不同的阶段:婴幼儿期、儿童期、青春期、成年期。其中学校教育跨了儿童期、青春期、成年期三个时代,其中的青春期更是贯穿了学生在校的大部份期间。青春期是指从儿童向成人过渡的阶段。世界卫生组织将青春期的春秋规模规定为10-20岁。一般说来,在我国,女孩青春期从11、12岁开始,到19、20岁收场,男孩则要迟两年摆布。青春期是人的一辈子中变化最大的时代,是人体性发育的症结时代。因而,在学校中展开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者性健康教育无比首要。

  规划生育法(草案)曾经经将本条第三款表述为,学校应该在小学高年级以上的学生中,展开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者性健康教育。后来将“小学高年级以上”几个字删去,主要是斟酌到:1.生理卫生教育应贯穿学校教育的始终,不应以“小学高年级以上”为限;2.青春期很难划定具体的界线。总的来讲,西方人比东方人早,女孩比男孩早,因为个体的差异,同一类型的人群之中又有所不同。因而,其实不能以“小学高年级以上”来作为划分青春期的标准线。

  第十四条 活动人口的规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以及现栖身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栖身地为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活动人口规划生育工作管理原则的规定。

  所谓活动人口,是指现栖身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流动的人口。

  我国自履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状态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其凸起的表现之一是活动人口现象的呈现以及活动人口数量的增添。因为因户口变动而引发的永远性迁移一直在政府部门的有效调控下安稳发展,而活动人口却跟着城市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刻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快速增长,其增长的速度之快、数量之巨大,远远超过了政府部门的预料。例如,80年代早期,全国每一年平均活动人口数量约二千万,而90年代中期每一年平均活动人口数量已经超过一个亿。活动人口的迅速增添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经济转型进程中的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活动人口的大量增添增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婚育观念的变化以及人口素质的提高,但同时也冲击着现在以户籍管理为基础的规划生育管理机制。

  我国目前的户籍管理轨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户口登记条例》而树立起来的,该条例自颁布至今已经施行了四十多年。可以说,现存的户籍管理轨制是规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二元结构”的户籍轨制将有限的财力、物力资源向城市歪斜,以扶持国家工业化建设。客观地讲,严格节制城镇人口增长的“二元结构”户籍轨制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状态相适应的,对于于保证规划经济顺利施行起到了踊跃的作用。但是,跟着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施行,原有户籍轨制的弊病开始日趋凸起,如地区间劳动力不能公道活动、城村夫力与物资资源配置失调等。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部门在80年代中期以及90年代早期前后出台了一些相应的管理条例,以便解决现有户籍轨制所带来的种种问题。无非,从根本上讲,旧的户籍轨制的基本内容以及管理方式并无产生根本性的扭转,因此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现行经济体制改革不调和,乃至在某些方面已经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对于施行了近五十年的户籍轨制进行改革。

  我国的规划生育管理体制是以户籍管理为基础的,这类管理体制在目前活动人口大量增添的情况下已经经愈来愈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发生了不少问题:第一,因为各地区在规划生育管理的内容、手腕、目标方面有着必定的差异,造成为了流入地以及流出地在婚育证明或者规划生育证明发证等管理方面存在着缺少统一管理的问题,不少活动育龄人口没有持原户口所在地的规划生育证明,如据北京市1998年的统计,外埠流入到北京的育龄主妇仅有不到18%的人在流出前在当地办了规划生育证明,这样使患上流入地的规划生育管理人员难以掌握这些育龄主妇的婚育状态,不能有针对于性地展开工作,因此可能构成规划外生育的失控局面;第二,因为流入地以及流出地隶属两个不同的行政辖区,难以树立起有效的两地时常性联络轨制,流出地为了了解育龄流出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常常请求育龄活动主妇回原籍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有时一年中要回去若干次,使患上当事人要花费大量时间用于来回奔走,加剧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其在现栖身地的劳动就业,有些育龄主妇由于要时常回去接受检查,耽误工作,而被用工单位解雇;第三,因为人户分离现象凸起,不少地区对于流出人员没法管理,而流入地通常把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放在对于本辖区户籍人口的管理上,由于考查规划生育工作好坏的标准依然是以本地区户籍人口为主,再加之经费紧张,工作人员不足,流入地也不愿意对于活动人口的规划生育进行管理,因此基层工作难度加大,许多管理措施没法到位,规划生育管理的力度有所削弱;第四,活动人口在规划生育方面的权力难以患上到保障,有时没法患上到同常住人口一样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的宣扬以及服务;已经婚育龄活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不能患上到落实,节育手术费有时无处报销。

  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对于活动人口规划生育的管理,保护活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必需要打破过去那种单纯依托户籍进行管理的模式,树立一种新的规划生育管理机制,以充沛施展现栖身地以及户籍地两方面的踊跃性,避免规划生育工作中在活动人口的管理上呈现漏洞。这类新的管理机制,就是本条所规定的由活动人口的户籍所在地以及现栖身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栖身地为主。这一规定,包括两层意见:

  一是由活动人口的户籍所在地以及现栖身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这是一种双向管理的体制,既不是过去的单纯由户籍地管理,也不是单纯由现栖身地管理,而是由户籍地,即流出地与现栖身地,即流入地两家共同管理,构成双向管理机制,调动两方面的踊跃性,相互配合,互相沟通,构成协力,共同做好活动人口的规划生育工作。育龄活动人口的户籍所在地负责为外出育龄主妇进行有关携带婚育证明、自觉遵照规划生育管理方面的宣扬教育;现栖身地对于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主妇提供避孕节育服务,作好规划生育的宣扬教育工作,对于未持婚育证明者,督促其及时补办,对于规划外怀孕的人员动员采用补救措施。现栖身地负责按期组织对于活动育龄人口进行查孕、检环及查病的检查,并将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通报,户籍所在地在了解了情况后,不患上再请求当事人回去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同时,对于无用工单位的已经婚育龄活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担。

  二是在活动人口的户籍所在地以及现栖身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的基础上,以现栖身地管理为主。活动人口现栖身地之处人民政府负责对于活动人口规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活动人口规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规划生育管理。公安、工商、劳动、卫生等各相干部门在现栖身地管理中各负其责,构成协力,增进人口与规划生育综合管理。

  履行以活动人口的户籍所在地以及现栖身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栖身地为主的管理体制,是有踊跃意义的:首先,有益于增强各级领导及泛博规划生育干部的责任感以及踊跃性,打破长时间以来以户籍地管理为主的旧的管理观念,构成新的大人口观念以及一盘棋思想;其次,通过活动人口的流入地与流出地树立起有效的联络轨制,可以拥塞管理上的漏洞,切实加强对于活动人口规划生育的管理;第三,可以更好地保障活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使他们不但可以避免除了来回奔走之苦,减轻经济负担,而且可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一样的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

  履行以活动人口的户籍所在地以及现栖身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栖身地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注意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各级领导要统一领导以及调和以现栖身地为主的人口与规划生育管理,规划生育、公安、工商、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履行综合治理。

  二是要对于实际栖身在辖区内的所有育龄人员,包含外埠流入人员,履行同宣扬、同管理、同服务。

  三是活动人口的现栖身地以及其户口所在地要树立起有关规划生育管理的联络轨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四是明确规划生育工作履行以现栖身地为主考查。在规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查内容中,要把现栖身地管理作为考查重点,并且以各项宣扬、服务以及管理工作都要以现栖身地管理为主的请求来进行贯彻部署。

  第十五条 国家依据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状态逐渐提高人口与规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整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保障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对于穷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激励社会集团、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个人为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截留、剥削、挪用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费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口与规划生育经费投入以及保障的规定。

  一、关于政府经费保障

  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拥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于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依据国家现行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和规划生育部门的实际情况,目前的规划生育经费投入主要由三部份组成:1.规划生育事业费。规划生育事业费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的,占全体经费的40%-50%,并逐年有所增添。2.规划生育兼顾款。国发(1990) 12号文件规定:“农民除了按税法向国家缴纳税金外,向乡村集体上交提留以及兼顾费(乡兼顾,村提留)。 ” “以乡为单位,人均集体提留以及兼顾费一般应节制在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之内。”乡兼顾款可以用于规划生育。这部份费用由农民负担。3.社会抚育费。1982年国家计生委以及财政部制订了《关于加强超生子女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1年之后,“超生子女费”改称“规划外生育费”, 2000年中央将“规划外生育费”改成“社会抚育费”, 社会抚育费全体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本法规定,不相符法定前提生育子女的公民,应该依法缴纳社会抚育费。另外,规划生育的基建项目,要纳入各级政府的基本建设规划,并保障必要的资金。

  目前我国的人口与规划生育经费保障轨制尚存在着一些问题:1.尽管规划生育事业费逐年有所增添,但以及规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量相比,仍显不足,不能完整做到“吃黄粮”; 2.规划生育兼顾款不尽公道,一是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的规划生育工作不应只由部份人承当义务,二是增添了农民的负担;3.规划外生育费不能做到专款专用。一些处所把这些款项当作“唐僧肉”,谁都想来瓜分,滋长腐败。有的还“放水养鱼”, “漫天要价”,把它看成钱树子。针对于这些问题,目前国家正在逐渐加大对于规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社会抚育费征收、管理、使用中呈现的问题;推广农村税费改革以及社会抚育费“收支两条线”。农村税费改革以及社会抚育费履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后,原来用于规划生育的乡兼顾费以及规划外生育费将全体上缴国家财政,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经费必需要纳入政府公共支出预算体系。社会抚育费履行“收支两条线”, “征缴分离,票款分开”。今后规划生育部门再也不自己征收社会抚育费,将从源头上解决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腐败现象。此项工作要先行试点,获得经验后,逐渐推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能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不乱低生育水平的抉择》中指出:“要把规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逐渐提高人口与规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整体水平,规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05年末,各级财政投入规划生育事业费年人均超过10元。”“社会抚育费、乡兼顾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财政相应增添规划生育经费的投入。”

  二、关于政府对于穷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的扶持

  穷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一般生育率较高,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资源应用的矛盾十分尖利。因为近亲结婚以及早婚早育和各种慢性传染病、处所发病病率高,造成人口素质偏低。如果规划生育工作跟不上,令人口发展不能有效的节制,必然影响其迅速扭转容貌。

  为扭转这类情况,就要把穷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规划生育工作纳入国家扶贫总体的规划中,树立扶贫与规划生育相结合工作责任轨制,同步扭转规划生育工作的落后状况,把匡助大众致富作为规划生育工作的首要内容,使规划生育同脱贫致富有机地结合起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能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不乱低生育水平的抉择》中指出:将人口问题纳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整体计划。施行西部大开发战略,必需坚持发展经济以及节制人口两手抓,做到经济要上去,人口数量要下来,人的素质要提高。针对于西部地区生育率较高、穷困人口比例较大、城市化水平较低的状态,制订相干政策以及措施,加强规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严格节制人口增长。国家采用财政转移支付轨制以及施行扶贫攻坚战略,鼎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以及规划生育事业。施行东部支撑西部,城市声援农村,先进匡助落后的对于口赞助措施。加强干部培训,重视工作指点,改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树立以及完美规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各级政府及涉农等部门要采用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匡助规划生育农户增添经济收入,解决实际难题,提高社会经济地位。各级政府及扶贫开发部门应有规划、有重点地对于履行规划生育的穷困户予以优先扶持,提高他们的出产自救以及发展能力。农村继续履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三、关于捐赠

  捐赠是规划生育工作经费的辅助来源。捐赠使社会闲散资金患上以从新分配,有助于构成全社会支撑规划生育事业的优良氛围。国家树立多渠道的筹资体制,激励民间捐资、社会募捐以及国际捐赠。国家支撑树立人口与规划生育公益基金。捐赠法对于捐赠的主体、捐赠财产的使用以及管理、优惠政策等作出了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激励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领域的科学钻研以及对于外交换与合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对于人口与规划生育科学钻研以及国际合作的激励的规定。

  一、关于人口与规划生育领域的科学钻研

  人口与规划生育领域的科学钻研包含:1.人口与规划生育理论钻研,如人口论、新人口论、适度人口论、人口经济学等;2.规划生育技术钻研,如对于避孕、节育药具、技术的钻研等。

  依据规划生育领域科学钻研的实际情况,1995年颁布了《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划生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划生育科学技术钻研成果管理办法(试行)》、《规划生育新技术推行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等四部规章。

  规划生育科研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科研拨款、科技贷款以及科技开发项目的赢利部份,国家激励处所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科研投入,激励依法开拓各种性质的资金来源增添科研投入。科研经费的投入依照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保证重点,并逐渐履行匹配投资、共担风险的原则。科研经费依照合同商定及项目进展情况分年度以国家拨款、部份资助、贷款或者者混合方式投入。国家对于规划生育科研组织或者钻研工作中贡献凸起的单位以及个人进行表彰以及奖励。

  二、对于外交换与合作

  广泛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领域的国际交换与合作是国际形势变化的请求,也是增进国内发展的需要,对于于增进国内工作并维持延续发展的后劲有着不可缺乏的根本性作用。我国要加能人口与规划生育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换。不断拓宽合作领域,踊跃介入国际人口与规划生育领域的多边及双边流动,学习以及鉴戒国际社会的有利经验以及科学法子,加强对于外宣扬,建立我国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的优良形象,争夺国际社会广泛的理解以及支撑。

  发达国家人口的主要特征是:人口增长迟缓,接近于零增长,个别国家呈现零增长以及负增长;人口寿命长,人口老龄化严重;人口糊口水平高;人口城市化水平高;人口身体素质以及文化素质较高。发展中国家人口的主要特征是:人口数量大,占世界人口的绝大多数;人口数量增长快;穷困人口比重大;人口城市化水平低;人口素质差、文化水平相对于较低。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人口糊口提高迟缓,劳动力就业压力大,人口对于生态环境的压力大。我国对于外交换与合作就是要加强同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交换,从而扬长避短,实现低生育水平,减轻人口压力。

  主要的国际交换流动包含:

  (一)参加剧要国际人口会议。主要包含:1.世界人口会议。由联合国组织召开的、世界各国代表参加的全世界性人口问题学术会议。从1954年初始会议至今,共召开过5次会议。1994年在埃及的开罗召开的第五次世界人口会议,中国政府派出代表团出席。这次会议的主题为:人口、延续的经济增长以及可延续发展。会议侧重讨论人口增长及结构变化,人口政策与方案,人口、环境、资源以及发展的瓜葛,人口再散布,规划生育等问题。2.亚洲人口会议。亚洲人口会议是由联合国亚洲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召开的亚洲人口方面的区域性国际人口会议。

  (二)接受国际人口赞助。国际人口赞助是国际社会对于发展中国家人口节制方面的经济赞助。1989年,有129个发展中国家(包含中国)接受国际人口赞助,20世纪90年代初,有100多个国家向联合国人口基金提供赞助。赞助内容包含资金、避孕节育药具、技术装备、人员培训、有关调查与科研项目等。目前,向中国提供人口赞助的机构主要有联合国人口基金、国际规划生育联合会、世界卫生组织、日本家族规划国际合力财团、洛克菲勒基金会、伏特基金会等。其中国际人口赞助的机构是联合国人口流动基金。该基金自1980年开始向中国提供赞助,至今已经有四期,赞助金额总共1.77亿。

  (三)与国际组织的合作。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人口、规划生育领域中,中国政府与之树立合作瓜葛的联合国组织有:联合国人口委员会,联合国人口流动基金,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区经济社会委员会人口委员会。中国政府或者民间组织与之树立合作瓜葛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有:国际人口方案管理委员会,人口理事会,国际规划生育联合会等。其中国际规划生育联合会是以各国民间性质的家庭生育规划组织为会员的国际联合组织。1952年,联合会由美国的玛格丽特·桑格夫人发起,到1990年,共有132个国家以及地区的家庭生育规划协会参加,是仅次于国际红十字会的最大的民间国际组织,是世界上最大的规划生育组织。中国于1983年成为正式会员。

  (四)双边国际交往与合作。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或者民间组织与亚洲、非洲、欧洲、美洲以及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的政府或者非政府组织、科研单位以及企业,在人口与规划生育领域树立了合作瓜葛。其中包含中国规划生育协会以及日本家族规划国际合力财团的合作项目;国家计生委同东西方中心的合作项目;国家计生委以及巴基斯坦规划发展部人口福利局的合作项目。

  (五)参加国际人口学会的流动。国际人口学会是钻研人口科学的民间国际机构,成立于1921年,每一两年召开一次,每一年举办各种人口学专题讨论会。1997年的国际人口学会在北京举办。

  (六)国际组织对于我国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方面的奖励。其中以联合国人口奖最为著名。联合国人口奖是联合国每一年向世界各国以及地区在人口节制方面作出凸起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颁发的奖励。联合国人口奖于1983年开始评奖,首次获奖的是中国国家计生委主任钱信忠以及印度总理英迪拉·甘地。

  第二部份 释义 第三章 生育调理

  生育调理是指以经济、行政、法律、医学手腕调剂人类的生育行动。本章共五条,分别对于生育权、生育政策、公民在规划生育中的权力义务等本法的核心内容作出了规定。首先,依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总硬朗行多年的规划生育工作经验,从不乱现行生育政策动身,对于生育政策作出了规定,使中央有关规划生育政策的法律化,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松,维持了现行生育政策的不乱;第二,规定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力,同时也规定公民有依法履行规划生育的义务,使夫妻双方在履行规划生育进程中权力、义务、责任更为明确;第三,规划生育靠国家的指点、服务,靠大众自愿,从这一指点思想动身,在对于生育进程的节制上,没有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只规定避孕节育措施要靠公民自觉落实,国家应该创造前提使公民能够知情选择,并在采用避孕节育措施时取得安全保障、享受免费服务。在对于生育政策以及公民生育权等内容的规定上,立法者始终掌控既要有益于我国国内的规划生育工作,又要基本上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咱们在学习、运用有关法律条文时,应该当真领会其基本指点思想,准确掌控其内涵。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履行规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履行规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民有生育权力与履行规划生育的义务的规定。

  一、公民有生育的权力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如何正确看待以及理解生育权,是咱们进行规划生育立法不容躲避的问题。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以及法律产生的权力,作为人的基本权力,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与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力不同,是任什么时候候都不能剥夺的。因而,多年来,有一种观点主意,生育是完整自由的,生不生、生多少、跟谁生,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不需要法律的规定;但跟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社会对于生育权问题提出的新的观点,就是自由且负责任的行使生育权,强调夫妻以及个人对于子女、家庭以及社会的“责任”,强调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要斟酌到将来子女的需要以及对于社会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但同时应该承当对于家庭、子女以及社会的责任。

  法律规定的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取得与此相干的信息以及服务的权力。应该包含下列几部份内容:

  第一,自由而负责地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以及间隔的权力。这一理论最先见于1968年国际人权会议,声明“每一对于夫妻都享有自由负责地抉择其子女人数以及间隔的基本人权和在这方面取得教育以及信息的权力”。 1974年联合国布加勒斯特“世界人口大会”通过的《世界人口行为规划》第14段(F)所述,“所有夫妻以及个人都有自由而负责地抉择其子女人数以及生育间隔和取得做出这类抉择所需要的新信息、教育以及法子的基本权力;夫妻以及个人在行使这一权力时,应斟酌到他们本人及他们未来的孩子的糊口需要,和他们对于社会所负有的责任。”首次明确提出夫妇在行使生育权力的同时,应该承当起对于子女以及社会的责任以及义务。1979年联合国《解除对于主妇一切情势轻视公约》,首次以国际公约的情势规定了“男女有相同的权力,自由负责地抉择子女人数以及生育间隔,并有机会取得使他们能够行使这类权力的知识、教育以及法子”。 《墨西哥建议》提出,各国政府可以做出较多努力去匡助其人民以负责的态度做出有关生育的抉择。任何权力的行使也象征着责任。这里就是说,夫妇以及个人应该行使这一权力,但应当真斟酌他们自己的情况和他们的抉择对于其子女以及他们所糊口的社区的平衡发展有何影响。1994年联合国开罗“世界人口与发展大会”通过的《行为纲要》, 也强调夫妻以及个人对于子女、家庭以及社会的“责任”。也就是说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要斟酌到将来子女的需要以及对于社会的责任。

  在一个法制社会里,对于权力的限制需要法律、法规的昭示,如果没有昭示,公民的权力是不应遭到限制的。而在我国,因为人口压力大,依据国情的需要国家请求节制人口过快增长,倡导公民晚婚晚育,履行规划生育,国家在规定公民享有生育权的同时,规定夫妻有履行规划生育的义务,因而,在我国公民生育权的行使要相符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抉择生育子女时间、数量以及间隔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去做。而我国法律、法规制订的生育政策是从实际动身、区分不同情况、充沛照应大众实际难题做出的规定。从表面上看,我国公民的生育意愿是遭到了必定限制,但从国家以及公民的长远利益斟酌,咱们对于社会是负责任的。

  第二,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力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该遭到轻视。本法第22条规定,制止轻视、虐待生育女婴以及不育的主妇;我国《主妇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主妇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力,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第三,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同等的权力。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动,不可能依托单方实现,因而,一方不能逼迫另外一方实现这个权力,这个权力应该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国际公约以及国内法律都更强调主妇的生育权,如:联合国国际公约以及文件中提出,“确认以及重申主妇的生育自由权是赋与她们权力的根本”, “各国政府应该增进以及激励主妇以及男子同等介入家庭责任的所有方面,包含规划生育、育儿以及家务”。我国《主妇权益保障法》也对于维护主妇的生育权做出了专门规定,之所以这样规定其实不是排挤男性的生育权,而是因为传统的旧思想、旧观念及习气权势的影响,使主妇的生育权患上不到保障,往往被忽视、被剥夺,因此国内法以及国际法都进一步强调保障主妇的生育权力。

  第四,生殖健康权。1994年世界人口与发展大会通过的《行为纲要》,提出了“生殖健康”的概念,生殖健康是指生殖系统及其功能以及进程的一切事宜上身体、精神以及社会等方面的健康状况,而不单单是指没有疾病或者者不衰弱。因而,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糊口,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抉择是不是以及什么时候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取得科学知识以及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以及安全保障权力和患不孕症公民有取得咨询以及医治的权力。本法明确规定,国家创造前提,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应该保证受术者的安全。避免非意愿妊娠。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该指点履行规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主妇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育龄夫妻双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生育,有关部门应该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以及技术,保障施行节育手术的主妇的健康以及安全。这些规定都是从生殖健康的角度为保障公民生育权做出的规定。

  我国政府在规划生育进程中还十分注重匡助不孕症患者,国际上也认为“解除病理性的不孕症以及生育力低弱症”是人口政策的首要组成部份,是实现生育权的首要方面。人口与规划生育法草案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进程中,曾经规定:“育龄夫妻患有不孕症,确有需要的,可以申请辅助生育。”但斟酌到人工辅助生育触及繁杂的道德、伦理以及法律问题,许多问题仍有待于认识,并且不孕症的诊断与医治属于公民的自主行动,不存在申请问题,因而,本法删去了这一规定。但从实践情况看,在我国为不育症患者提供服务是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首要内容。中央2000年8号文件提出,规划生育以及卫生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亲密配合,缭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规划生育工作。为更好地匡助不育者实现生儿育女的欲望,许多卫生医疗机构运用了辅助生育技术,为不育者解决了难题。2001年卫生部出台了“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管理办法”以及“人类精子管理办法”,为保证这项工作的规范进行,起到了十分踊跃的作用。应该说,我国的规划生育工作不仅仅是为了节制人口,还有一个首要的目的是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生育权、生殖健康权,增进家庭幸福、民族繁华与社会进步。

  二、公民也有依法履行规划生育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履行规划生育的义务。”因为我国人口多,节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是我国规划生育工作的基本请求,从国家以及人民长远根本利益动身,必需履行较为严格的生育政策。规划生育工作是宏观人口发展与微观家庭生育规划的结合,既反应了国家的整体利益,也充沛斟酌到公民的实际难题。规划生育工作强调国家指点、大众自愿,这就请求国家制订法律、法规,引导大众转变生育观念,规范生育行动,实行法定义务,使公民依法负责任地行使生育权。我国公民应该实行的规划生育义务包含:

  第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抉择生育子女的数量以及间隔时间。本法第18条对于国家的生育政策作出了规定,国家“激励公民晚婚晚育,倡导一对于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相符法律、法规规定前提的,可以请求支配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履行规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依据国家的生育政策规定,公民实行规划生育的义务,就是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道支配生育。公民到达法定婚龄始患上结婚,结婚后可以自主支配生育第一个子女,如果请求再生育子女,就要相符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本法将再生育子女的前提授权给处所规定,是为了维持现行生育政策的不乱。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已经经就这一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体现着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以及实际难题的照应。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比较一致的规定包含有:19个省规定,在农村一对于夫妻生育一个女孩可以再支配生育一个子女;27个省规定,夫妻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支配生育两个子女;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规定,独生子女因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支配生育第二个子女,等等。一些省、区、市还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了其他一些可以再生育子女的情景。因而,在我国育龄夫妻抉择生育子女,不仅要相符本法的规定,还要相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处所性法规的具体规定。

  第二,按照法律规定,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依据本法规定,履行规划生育,以避孕为主,避免非意愿妊娠,育龄夫妻要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指点;倡导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这些都是公民实行的规划生育义务。同时本法还规定,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该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针对于育龄人群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基础知识宣扬教育,对于已经婚主妇展开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当规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点以及技术服务。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该指点履行规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作为公民有义务配合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避孕节育工作。育龄夫妻不采用避孕措施或者者避孕措施失败,造成为了规划外怀孕的,应该及时采用补救措施。

  第三,对于于背反国家生育政策,超规划生育子女的公民,要依法缴纳社会抚育费,同时针对于不同对于象分别赐与行政处罚或者者纪律处罚。本法第41条规定:“不相符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该依法缴纳社会抚育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该缴纳的社会抚育费的,自欠缴之日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抉择的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规定征收社会抚育费,是由于履行规划生育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公民违抗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给社会增添了负担,采用征收抚育费的办法,适量补偿所增添的社会公共投入是必要的,征收社会抚育费拥有强制性以及补偿性,是请求背反规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人承当必定的经济责任。本法法律责任中还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育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别人员还应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者组织给予纪律处罚。”这是对于超规划生育的公民赐与的行政以及纪律制裁手腕。

  第四,公民在工作、糊口中,要遵照规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患上谢绝以及阻碍规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更不患上采取背法手腕损坏规划生育工作的展开,有背法行动的都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夫妻双方在规划生育工作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夫妻是家庭的核心,正确处理夫妻瓜葛,对于于树立民主、融洽、幸福的家庭,对于于维护主妇的合法权益,做好规划生育工作都有着十分首要的意义。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与男女两性在社会中的地位一致的,在咱们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里,主妇获得了与男子同等的社会地位,在家庭中夫妻瓜葛是同等、友爱的。夫妻同等在法律上表现为夫妻在人身瓜葛、财产瓜葛上权力义务的同等,在生育、抚育、教育、维护子女方面权力义务的同等。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的行动,是树立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的,生育权的实现应该是夫妻二人共同的意愿。从这个意义上说,夫妻在生育问题上享有同等的权力。规划生育是生育权的一部份,因而,在规划生育工作中,夫妻也是同等的,应该承当共同的责任。我国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履行规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同等。”“夫妻双方都有履行规划生育的义务。”但在实际糊口中,男尊女卑的观念,男女不同等的现象仍然存在,在家庭糊口中主妇的生育意愿往往被忽视,权力往往被剥夺。因而《主妇权益保障法》才明确规定,“主妇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力,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以进一步强调主妇在生育权问题上的自主地位。我国自展开规划生育工作以来,女性一直是避孕措施的主要承当者,履行规划生育被认为是主妇一方的责任。在世界许多国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的问题,因而,联合国《行为纲要》提出,应作尤其努力,强调男子应该分担职责,促使他们踊跃介入负责任的生育、性以及生殖行动,包含规划生育,避免性传染病、意外怀孕以及高危怀孕。本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规划生育工作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就是表明在是不是生育、什么时候生育、采用何种方式避孕、由谁来承当避孕措施等问题上,夫妻双方有共同的介入权、抉择权,也有共同的职责。

  第十八条 国家不乱现行生育政策,激励公民晚婚晚育,倡导一对于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相符法律、法规规定前提的,可以请求支配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履行规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育政策的规定。

  一、本法对于生育政策规定的几个原则

  生育政策是本法的症结,因而,在对于生育政策作出规定时,首先斟酌了几个原则,一是,制订生育政策,必需立足于本国国情,既要有益于推进规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展开,也要基本上能被国际社会所接受。二是,国家推广规划生育,对于公民来讲不是强制性义务,是提倡性义务,主要采用国家指点、大众自愿,因而必需从激励以及倡导入手。三是,各地情况很不同样,规划生育工作不平衡,很难作出统一思想的具体规定。立法既要对于处所有所规范, 同时,又要给处所留有余地,所以国家立法只规定基本的生育政策,在国家规定原则下,授权处所依据本地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四是,生育政策是本法的核心内容,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思想上的凌乱,误以为生育政策有所扭转,给规划生育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规划生育是宪法规定的必需长时间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本法是把党以及国家行之有效的生育政策法律化、轨制化,因而,关于生育政策的法律表述,必需斟酌的是维持现行政策的不乱性、连续性。现行生育政策既不能收紧,也不能放松。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能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不乱低生育水平的抉择》(中发[2000]8号),这是指点我国当前规划生育工作的纲要性文件。关于生育政策,该文件规定:“国家激励公民晚婚晚育,倡导一对于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按照法律法规公道支配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履行规划生育。具体政策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制订本法时,也有同志提出,是不是要对于生育政策作出调剂,但经由当真论证,认为现行生育政策是经由近30年逐渐构成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当前,继续不乱现行生育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二、不乱现行生育政策的必要性

  依照中央的请求,2010年全国人口总数要节制在14亿之内。据测算,如果普遍允许生育两个孩子,总人口将超过14亿。因而,今后十年仍要执行现行的生育政策,目前尚无放宽生育政策的前提。然而是不是要收紧现行政策呢?也没有必要。现行的生育政策的基本点是倡导一对于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前提、有限制地允许生育二胎,少数民族的政策更宽一些。据初步测算,目前在我国履行生育一个孩子政策的人口笼盖面低于40%;履行生育一个半孩子政策的(即第一个孩子是女孩,可以间隔几年经由批准生育第二胎)有19个省区,人口笼盖面在50%以上;履行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主要是边远农村地区)人口笼盖面约5%;有的少数民族还有前提地允许生育三或者者四胎,人口笼盖面无比小。目前全国总的政策生育率为1.6个,现行生育政策有效地节制了人口盲目增长,最近几年来的总以及生育率在更替水平下列,实现了2000年底总人口节制在13亿之内的目标。生育政策的制订必需斟酌到大众的实际难题以及经受能力,令人民大众能够接受以及执行,使各级干部能够做好工作。几十年来,现行生育政策已经逐渐被人民大众所理解以及接受,但与大众的生育意愿相比仍是有必定差距的,因而,进一步收紧政策不可取。实践证明,要弄好规划生育工作,维持生育政策的不乱十分必要。

  自1991年以来,中央连续十一年召开规划生育工作座谈会,并在中央文件中明确强调,现行生育政策要维持不变。综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可延续发展的需要、当前的人口形势以及对于未来人口发展前景预测,一段时间内,继续不乱现行生育政策是必要的,目前没有收紧的必要,也没有放宽的前提,斟酌到我国现行的规划生育政策相符我国现阶段的国情需要,在实践中执行是好的,因而,本法在生育政策的表述上仍保持了中央2000年第8号文件的规定,规定:“国家不乱现行生育政策,激励公民晚婚晚育,倡导一对于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相符法律、法规规定前提的,可以请求支配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履行规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三、我国现行生育政策的构成进程

  咱们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育政策的规定是跟着规划生育工作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完美的。70年代初我国开始全面履行规划生育,1973年,提出“晚、稀、少”,一对于夫妇生育两个孩子,1979年提出倡导一对于夫妇生育一个孩子。1980年,中共中央发出《公然信》,号令全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以及泛博大众,自觉履行规划生育,倡导一对于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生育工作的唆使》(中发[1982]11号),对于生育政策作出具体规定:“国家干部、城镇居民,除了特殊情况经由批准者外,一对于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倡导一对于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大众确有实际难题请求二胎的,经由审批可以有规划地支配。不论哪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对于于少数民族,也要倡导规划生育。” 1984年,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规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规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中发[1984]7号),提出要进一步完美规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政策,依照规定的前提,经由批准,可以生二胎,严禁生育超规划的二胎以及多胎。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加强规划生育工作严格节制人口增长的抉择》(中发[1991]9号)中对于我国的生育政策再次作了阐明: “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倡导一对于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以及职工、城镇居民除了有特殊情况经由批准可以生第二个孩子外,一对于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也要倡导一对于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大众确有实际难题,经由批准可以间隔几年后生第二个孩子。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祥和民族素质,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履行规划生育,具体请求以及做法由各自治区或者者所在省抉择。”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能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不乱低生育水平的抉择》(中发[2000]8号)。从80年代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依据中央的政策,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接踵出台了有关规划生育管理之处性法规以及规章,到目前为止,全国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了有关规划生育之处性法规,新疆、西藏制订了有关规划生育的政府规章,对于公民的生育行动以及规划生育管理流动进行规范。

  四、本法关于生育政策的表述

  本法关于生育政策的表述是由四部份组成的。

  首先,明确规定“国家不乱现行生育政策”。这里开宗明意地表明本法关于生育政策的规定是现行政策的法律化,没有收紧,也没有放松,防止给人以规划生育政策放宽了的感觉,以避免本法出台后所引发的规划生育工作波动。

  第二,原则规定国家“激励公民晚婚晚育,倡导一对于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这里规定的“晚婚”是指超过法定(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3年以上初婚,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为晚婚;“晚育”是通常指已经婚育龄夫妻到达晚婚春秋后初次生育子女,即主妇24周岁生育子女为晚育。

  这里需要指出几点:一是国家激励晚婚晚育,既有益于国家,也有益于公民个人。晚婚必然晚育,晚育有助于节制人口过快增长,也使公民能有更多的精力用于工作、学习,累积养育昆裔所必须的物资前提以及社会经验。二是晚育其实不需要以晚婚为条件,也就是说,一对于夫妻可能不是晚婚,但若推延了生育子女的时间,也能够相符晚育的前提。三是晚婚晚育是国家激励倡导的,其实不是强制性的,因而到达了法定婚龄就能够结婚,结了婚就能够依法生育子女,只是晚婚晚育是可以取得国家延长代薪休假等奖励的。四是倡导晚育,也要斟酌科学育儿,不是越晚越好,育龄主妇无特殊情况最佳将生育时间支配在30岁前为好。规定激励“一对于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是原则规定,我国的规划生育履行的其实不是“一孩政策”,而是从实际动身、区分不同情况,充沛照应大众实际难题的政策。但也不能理解为完整可以自由支配生育第二个子女,由于,公民有实行规划生育的义务。甚么情况下可以公道支配生育第二个子女呢,本条规定的第三部份回答了这个问题。

  第三,具体规定,“相符法律、法规规定前提的,可以请求支配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也就是说,公民想要支配生育第二个子女,要相符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处所性法规规定的前提。我国现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政策制订了处所性法规,还有两个自治区制订了有关规划生育的规章,对于本处所的生育政策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它包含生育数量、生育时间和诞生人口素质以及诞生人口性别结构的请求。各地普遍结合本地特色,在具体生育政策上对于非农业人口规定严一些,对于农业人口规定相对于宽一些,比较相符我国当前规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本法出台之后,尚没有制订规划生育处所性法规的应该尽快制订处所性法规,已经有处所性法规的也要根据本法对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处性法规作出一些修改,但对于于生育政策的规定,应该本着不乱现行生育政策的精神,不宜有大的变动,有个别处所筹备对于本省、区、市的具体生育政策做一点微调,是可以的,但这一调剂应该报请国家规划生育委员会赞成,以利于国家规划生育工作的不乱。

  目前处所关于生育政策的规定主要是:

  对于非农业人口的生育数量的规定各地基本一致,即一对于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可以照应再生一个孩子。特殊情况大体有下列几种:一是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是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三是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四是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外一方未生育过的;五是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者台港澳同胞在内地假寓的。除了了以上五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规定外,有的省还规定有其他情况也能够生两胎。

  对于农业人口生育数量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一对于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照应再生育一个孩子,照应面约在10%;生育前提除了相似城市照应生育二孩的几种情况外,还包含栖身在山区或者者深山区只有一个女孩或者者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和从事海洋功课的渔民等。

  具体执行有下列几种情况:一是,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四川、重庆6个省、市,原则上农村也是一对于夫妻只允许生育一个孩子;二是,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可以照应间隔几年后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执行这一政策的是河北、安徽等19个省,三是,普遍允许有规划地生育两个孩子,包含海南、云南、青海、宁夏、新疆5省、区。

  第四,对于于少数民族的生育问题,本法作出了专门规定,也就是本条的第二款的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履行规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这是法律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个授权规定,也是斟酌到目前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对于于少数民族,各地一般履行宽于汉族的生育政策。目前,约有15个省、自治区规定非农业人口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允许生两个孩子。几近所有之处都规定农业人口夫妻一方或者者双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生两个孩子,个别处所对于极特殊的情况或者者是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规定可以生三个孩子,新疆至多可以生四个孩子,西藏自治区对于边疆农牧区的农牧民没有限制性规定。

  第十九条 履行规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前提,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应该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保障公民对于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权以及保障手术安全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规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这是我国规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1980年“中共中央关于节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然信”就提出, “节育措施要以避孕为主,法子由大众自愿选择。” 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规划生育工作严格节制人口增长的抉择”又指出,“要继续贯彻以宣扬教育为主、避孕为主、时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 20多年来,我国规划生育工作一直坚持“三为主”的工作方针,获得了可喜的成就。“世界人口行为规划”提出,“各国政府应该采用适量措施协助主妇防止流产,流产毫不能作为一种规划生育法子来宣扬”; “开罗行为纲要”指出,“毫不应该把堕胎作为规划生育的法子加以倡导”。因而,从国际社会以及我国规划生育工作的请求看,自觉落实避孕措施,防止非意愿的妊娠,都是每一一个公民应该努力到达的,应该说这也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这对于于保障主妇的身心健康,推进国家规划生育工作的展开,都有十分首要的意义。

  本条第二款首先对于国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作出了规定。

  一、 知情选择的概念和我国避孕节育措施履行知情选择的情况

  知情选择是指公民在规划生育专业人员指点下,充沛了解现行的各种避孕法子,结合本身情况,自行了解以及自主选择适宜、安全、可靠的避孕法子以及节育措施的权力。在规划生育工作早期,因为工作难度大,经验不足,管理不规范,公民在采用避孕节育措施时,能做到“知情选择”的面很小,多在大中城市。一些处所性法规还强制性规定已经生育子女的公民必需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一胎上环、二胎结扎”。 90年代中期,跟着规划生育工作的不断深刻,国家规划生育委员会把展开避孕法子的知情选择作为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在全国普遍推广。履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已经成为规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必然趋势,目前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居民中都已经实现了对于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在规划生育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农村也已经经开始“知情选择”试点工作,让育龄大众在了解有关避孕节育知识的基础上,选择合适本身特色的避孕措施。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有800多个县(区)展开了这项工作,有30%的育龄大众实现了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实践的结果表明,展开知情选择,把科学知识以及法子交给大众,绝大多数大众仍是会依据本身特色选择安全、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的,一些同志耽心的展开这项工作会致使生育率反弹的现象没有呈现,大多数处所提出,通过知情选择进一步亲密了党群、干群瓜葛,对于不乱低生育水平起到了必定的踊跃作用。

  咱们参加的触及人口与生育权的国际公约都规定公民有自由选择避孕节育方式的权力。1994年联合国开罗世界人口与发展大会通过的《行为纲要》明确规定,“规划生育方案目标必需使夫妇以及个人能自由以及负责地抉择其生育数量以及生育间隔,具有这样做的信息以及手腕,确保知情选择以及全面提供安全、有效的法子。”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后,我国引进生殖健康的概念,缭绕生育、节育、不育展开生殖教育以及生殖保健服务。国务院2001年6月出台了“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规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既要节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又要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力。条例在明确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职责、任务的同时,规定公民享有避孕法子的知情选择权,即在技术服务人员的指点下,依据本身的生理、心理特色以及避孕节育技术的不同,自主选择以及落实避孕法子。因而,在本法中规定我国公民采用避孕节育措施享有知情选择权,是规划生育实际工作的需要,也是为实行我国在签署国际条约时的许诺。

  二、如何理解国家保障公民采用避孕节育措施的安全、有效、适宜

  按照母婴保健法、主妇权益保障法以及规划生育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保障公民采用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应该做到:第一,向育龄大众提供的避孕药品、工具应该安全、可靠;第二,向育龄大众提供的节育技术服务应该保证受术者的安全、健康;第三,采用踊跃措施,向育龄大众提供有效的规划生育以及生殖保健服务,努力防止非意愿的妊娠,减少人工流产、引产;第四,采用各种措施,避免性病、艾滋病传布,并使患者患上到医治;第五,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等。

  咱们国家十分注重避孕药具的研制开发,目前我国有20多个规划生育科研院而至力于与生殖、避孕节育相干的基础钻研和为取得更安全、有效、简便的避孕药具以及技术法子进行的研制开发。约有40间工厂出产避孕药具,2000年规划生育系统应用国家专项经费购买的避孕药具的数量以及金额为:国家举荐产品宫内节育器1977.8万元,活性宫内节育器713.3万元,口服注射外用避孕药9513.7万元,避孕套11.3亿只,科技高新产品(如皮下埋植剂以及长效针)2.9亿元。

  国家加强规划生育服务工作,由3000多个妇幼保健机构、17000多个综合病院以及规划生育科、270个地市级规划生育服务中心、33300个规划生育服务站组成的规划生育服务网络遍布城乡,为育龄大众提供了各个生理时代的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不孕症诊治、主妇病普查防治、性健康教育以及性糊口咨询;政府提供1.8亿元资金为740多个穷困县设备了妇科医治仪、乳腺论断仪等论断医治设施,并配备活动服务车,为边远地区育龄大众提供优质服务。

  虽然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工作已经经在全国规模内展开起来,我国的规划生育工作水平也已经经到达了史无前例的高度,但因为我国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各地规划生育工作水平差异也较大,在全国规模内真正实现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仍是一项十分艰难的任务,要依托泛博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作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更要依托泛博育龄大众的自觉、自愿。本法斟酌到了基层规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育龄夫妻应该自觉落实规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指点。同时将本法的施行时间推延到2002年9月,目的就是不要弄“一刀切”,允许各地依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渐推广。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应该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本条第二款还规定“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应该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这是咱们规划生育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主旨的体现。履行规划生育,既要严格节制人口过快增长,又要保证泛博人民大众身心健康。早在1973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就曾经经颁布了“节育手术常规”,对于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1993年国务院赋与国家计生委综合管理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职责以来,国家计生委前后制订了一系列的管理规章,各处所也出台了一些相干之处性法规、规章。据有关资料表明,目前,全国已经有306个地(市)级规划生育服务中心,县级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站2457个,乡镇服务站38629个,有规划生育服务人员12万余人,年均履行节育手术2000万例,规划生育服务机构承当了70%的节育手术。因而,保障受术者安全,第一名的是保证规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以及水平。

  今年出台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从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机构、服务规模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进一步保障合格的人员、合格的机构为育龄夫妻施行手术。首先,请求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拥有执业资历,按照《执业医师法》以及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获得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或者者护士资历。第二,对于机构作出了规定,请求设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需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规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请求在批准的服务规模、服务项目、手术种类内展开服务;同时请求服务人员遵照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以及管理轨制,对于于背反有关规定擅自从事规划生育服务的,由规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于于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展规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于于使用没有依法获得相应的医师资历的人员从事与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四,规定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对于公民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者特殊医治,应该征患上受术者本人赞成,从程序长进一步保证了育龄大众的安全。第五,从加强外部监督的角度,作出了规定。国家对于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规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及规划生育药具不良反映树立鉴定以及讲演轨制,规定规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以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请求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产生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规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及规划生育药具不良反映的,应该在国务院规划生育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讲演;对于规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规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以及规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者新呈现的不良反映,应该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国务院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卫生部门讲演。这一系列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公民在接受避孕节育手术时,取得有效的安全保障。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已经于今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相信跟着本法以及条例的贯彻执行,公民接受避孕节育手术,安全会更有保障。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该自觉落实规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指点。

  预防以及减少非意愿妊娠。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育龄夫妻落实规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义务、避免非意愿妊娠的规定。

  一、育龄夫妻应该自觉落实规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指点

  倡导公民自觉落实规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指点,是当前规划生育工作的需要,也是保障育龄大众尤其是主妇身心健康的需要。规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是节制人口数量。节制人口数量,不但要对于实际结果进行节制,对于不相符法定前提生育子女的给予经济限制以及行政处罚,更首要的是加强对于节育进程的节制,避免超规划生育的情况产生。从保障公民生殖健康的观念动身,采用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避免以及减少非意愿妊娠,有益于育龄夫妻以及胎儿的健康。因而,我国规划生育工作的一条基本方针是“履行规划生育,以避孕为主”。本法总结各地实践做法,规定:“育龄夫妻应该自觉落实规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指点。”同时规定:“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该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针对于育龄人群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基础知识宣扬教育,对于已经婚育龄主妇展开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当规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点以及技术服务。” “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该指点履行规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通过这些工作,一方面有益于提高公民避孕节育的安全性、有效性,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另外一方面也有益于规划生育部门及时发现并匡助意外怀孕的育龄主妇,采用补救措施。

  对于于育龄大众来讲,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就是在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点下自主、自愿并负责任的选择以及采用避孕节育措施,这些措施应该是安全、有效、合适本身特色的。 “安全”应该是使用的药具以及措施对于身心不会造成侵害或者者侵害最小的;“有效”应该是使用药品或者者避孕节育措施后能够到达避孕节育目的的;“合适本身特色”应该是所使用的药品或者者其他避孕节育措施合适本身的生理以及心理特色,能为夫妻双方接受的。如,有些育龄大众因为身体缘由不适宜采取皮下埋植法子,就能够选择放置宫内节育器或者者其他法子避孕。又如,对于于已经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通常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更加经济、利便,而对于于尚未生育过孩子的夫妻则最佳不使用长效措施,可以选择药物或者者工具更加适宜。

  目前,我国有许多避孕法子可供育龄夫妻选择,有合适主妇使用的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膜、宫内节育器、输卵管阻断术;有合用于男子的避孕套、输精管结扎术等。在目前的规划生育工作中,采用避孕措施的绝大多数是育龄主妇,这与旧的传统观念以及习气有很大瓜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履行规划生育是育龄夫妻的共同责任,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也是育龄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当的义务。在今后的规划生育工作中,应该加强宣扬以及激励男性采用避孕措施,使履行规划生育真正成为育龄夫妻的共同责任,让夫妻共同承当起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

  二、预防以及减少非意愿妊娠

  预防以及减少非意愿妊娠,是国际人口会议所提倡的一项原则。《世界人口行为规划》提出:“各国应该采用适量措施协助主妇防止流产,流产毫不能作为一种规划生育法子来宣扬,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应向已经经流产的主妇提供人性的医治以及咨询服务。” “避免非意愿的怀孕。”我国规划生育工作,也请求预防以及减少非意愿妊娠,由于非意愿的妊娠不仅会对于规划生育工作水平带来影响,而且会对于育龄夫妻尤其是育龄主妇的身体、心理造成伤害。要做到预防以及减少非意愿妊娠,育龄夫妻首先要做到生育有规划,在不许备生育时,应该采用合适本身特色的安全、有效的避孕措施。没有生育过子女的,可以采取药物或者者避孕工具避孕;对于于已经经生育了子女的育龄夫妻,则选择长效避孕措施更加安全、利便,总之,夫妻应该本着相互尊敬,互敬互爱的原则,妥善采用措施,以避免以及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履行规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民免费享受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定。

  一、履行规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

  这里享受免费服务的对于象,是指响应国家号令,按照本法以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处所性法规规定,自觉实行规划生育义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妻。

  这里规定的基本项目包含: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精)管结扎术,妊娠与避孕检查,发放国家规定的非卖品避孕药具等。基本服务还包含:规划生育技术指点以及咨询。依照国务院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的规定,规划生育技术指点以及咨询的内容包含生殖健康科普宣扬、教育、咨询,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干的指点、咨询、随访;对于已经经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输卵(精)管复通术的,提供相干的咨询、随访等。

  我国全面推广规划生育以来,一直履行对于实行规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以及技术服务的政策,由中央财政全体承当了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具经费,并向处所拨付规划生育手术津贴经费,其余经费由处所财政分级负担。本法依据多年来的实际做法,坚持公民权力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规定凡公民实行规划生育义务,则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免费服务的经费保障

  本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所需经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从实际的情况看,有下列几种情势:

  一是避孕药具是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国家财政每一年按规划拨专款采购避孕药具,对于履行规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

  二是对于城市的育龄夫妻的技术服务费用通过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等逐渐由社会保障资金解决。未参加之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者者处所财政负担。对于此各地都规定了一些具体办法。目前国家在城市职工中正在逐渐推广社会保障轨制,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生育保险主要是针对于城镇女职工树立的,通过社会兼顾,重点解决一些女职工相对于集中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期间手术费、产假等福利待遇、规划生育手术费等的支出。目前全国有70%的县、30%的职工的树立了生育保险。原则上是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对于于履行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生育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补助依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以及药费和因生育引发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此外,依据劳动以及社会保障部、国家规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规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32号)的规定:“已经经树立处所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参保单位职工的规划生育手术费用可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规模。”而职工因规划外生育子女的有关费用和不落实避孕节育法子施行补救措施的费用原则上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规模。相信跟着城镇社会保障轨制的不断完美,对于城镇职工的规划生育服务工作会上一个新台阶。

  三是对于农村履行规划生育的夫妻免费提供服务资金问题,各级财政是设专款予以保障的,其开支标准以及列支方式,由省级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与财政、物价部门共同约定。

  国家充沛认识到,向履行规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免费服务的工作重点在农村。规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大众履行规划生育还有许多难题,政府采用免费为大众提供避孕药具以及技术服务的办法,是推广规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保证。因而早在80年代初国家就作出了规定,尤其明确了向农村履行规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同时国家还明确规定对于西部穷困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予以津贴。

  在本法制订进程中,曾经有同志提出在目前市场经济前提下是不是还要继续规定“免费”, 常委委员认为,对于规划生育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是落实基本国策的需要,国家倡导公民履行规划生育,公民响应国家号令实行规划生育义务,为节制我国人口数量的过快增长、实现人口再出产类型的历史转变做出了贡献,国家应该采用一些有效的鼓励以及保障措施,引导以及激励泛博大众自觉落实规划生育。因而本法明确规定了履行规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制止轻视、虐待生育女婴的主妇以及不育的主妇。

  制止轻视、虐待、抛弃女婴。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维护主妇生育自由以及女婴权益的规定。

  我国《宪法》、《婚姻法》、《主妇权益保障法》等都对于维护主妇权益作出了规定。《主妇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主妇享有与男子同等的人身权力。” “制止轻视、虐待、残害主妇。” “制止溺、弃、残害女婴;制止轻视、虐待生育女婴的主妇以及不育主妇。”本法斟酌到当前规划生育工作中一些处所呈现的轻视、虐待生育女婴的主妇以及不育主妇和轻视、虐待、抛弃女婴的情况,重申了这一规定。

  所谓轻视主妇,是指背反男女同等原则,基于男女性别上的差异,而对于主妇给予不公正对于待的行动。所谓虐待主妇,是指在家庭糊口中,对于共同糊口的主妇从肉体以及精神长进行摧残迫害的行动。我国是一个阅历封建社会较长的国家,在许多人的心目中“重男轻女”、“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封建腐朽的思想还根深蒂固。因而,在一些经济、文化较为后进的地区,对于于生育女婴的主妇以及不育的主妇轻视以及虐待的现象时有产生。这类轻视多是来自家庭成员的,也多是来自外界,常常给主妇造成很大的心理伤害。而虐待一般为来自家庭成员,多是丈夫,也多是家庭中的其他尊长。具体包含对于主妇时常打骂、捆绑、限制人身自由,使其挨冻挨饿,逼迫从事太重劳动或者者进行人格侮辱等。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犯前款罪,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但同时规定,“第一款罪,告知的才处理”。在现实糊口中,一些生育女婴的主妇以及不育的主妇被轻视、被虐待常常忍气吞声,不敢站出来斗争,有些主妇认为生不了男孩或者者不育都是自己的缘由,却不知生男生女,是不是生育不完整取决于主妇。我国《主妇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激励主妇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保护本身合法权益。”因而,主妇一旦遭到轻视以及虐待,应该勇于站出来追求法律维护。咱们的司法机关以及妇联组织必定会依法保护主妇的合法权益。

  本条还对于制止轻视、虐待、抛弃女婴做出了规定。一些人出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封建思想,对于女婴轻视、虐待,乃至为了到达生儿子的目的,抛弃女婴。一些处所女婴的死亡率显明高于男孩,对于这些问题必需引发高度注重。一方面,对于于抛弃女婴形成犯法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于尚不形成犯法的轻视、虐待女婴的行动,要批判教育;另外一方面,规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于女婴的维护,同时多关切照应女婴以及生育女婴的主妇,为她们排难解纷。一些处所对于独女户、双女户规定了政策上的优惠措施,通过政策引导、法制宣扬,相信轻视、虐待生育女婴的主妇以及不育的主妇及轻视、虐待、抛弃女婴的现象会愈来愈少,让全社会树立起保障主妇以及儿童合法权益的优良氛围。

  第二部份 释义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本章规定了规划生育奖励以及社会保障轨制。规划生育奖励以及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制订有益于履行规划生育的家庭以及个人提高出产、糊口水平的社会经济政策,运用奖励、优惠、优先、扶持、补偿等经济手腕,对于自觉履行规划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公民及其家庭给予基本的糊口保障,并使履行规划生育的家庭患上到多方面的实惠,以鼓励泛博育龄大众自觉自愿履行规划生育。

  我国是在出产力不发达、社会保障轨制不健全、社会保障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展开规划生育工作的,公民在履行规划生育的进程中不可防止地会遇到一些糊口、出产、避孕节育、养老或者者其他方面的实际问题。因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民众的生育意愿以及国家的生育政策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大众履行规划生育,其实是为国家的总体利益牺牲了个人以及家庭的利益,为国家作出了贡献。自全面推广规划生育以来,我国共少生了3亿多人,为经济社会发展节俭了大量的财富。因而,与严格的规划生育政策相适应,国家应该拿出一部份财富再分配给履行规划生育的公民,从而树立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奖励、社会保障和优惠优待机制,树立规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以及社会保障轨制,这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和加快法制建设的必然请求。

  为了匡助大众解决履行规划生育存在的实际难题,保障他们的基本的出产糊口需要,激励大众自觉履行规划生育,我国从50年代提倡规划生育开始,逐渐确立了规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以及社会保障轨制的一些首要原则以及思路,并制订了规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的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能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不乱低生育水平的抉择》 ([2000]8号)中患上到了完全的体现。该文件规定:各级政府及涉农等部门要采用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贫、政策优惠等措施,匡助规划生育农户增添经济收入,解决实际难题,提高社会经济地位。各级政府及扶贫开发部门应有规划、有重点地对于履行规划生育的穷困户予以优先扶持,提高他们的出产自救以及发展能力。农村继续履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各级政府及其基层组织要树立鼓励机制,落实对于履行规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以及优惠政策。对于独生子女户发给必定数量的奖励费,城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津贴。对于履行规划生育的家庭尤其是只有女孩的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地、培训、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适量照应。踊跃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消除大众履行规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劳动保障及其他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动身,通过量种途径,采用优惠措施,树立有益于规划生育的社会保障轨制。在城市,踊跃树立并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轨制;在农村,坚持政府支撑以及农民自愿的原则,依据实际情况逐渐树立履行规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以及两女户的养老保障轨制。保证生育主妇劳动权力以及经济利益。民政等部门要制订有益于规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于履行规划生育的穷困户给予糊口保障津贴。

  由此,可以看出,履行规划生育奖励以及社会保障是对于履行规划生育的大众以及家庭进行经济补偿、落实为人民服务根本主旨的需要,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轨制改革以及发展的必然请求,相符国际惯例。通过立法,把规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固定下来,并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这对于于保障规划生育奖励优待与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十分首要。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于履行规划生育的夫妻,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对于履行规划生育的夫妻予以奖励的原则性规定。

  一般来讲,人类进入可以节制生育的时期之后,寻求物资经济利益乃是一个家庭抉择生育子女数量的基本缘由。为了有效地节制人口增长,应当踊跃采用对于策,使家庭生育行动的利益导向向有益于规划生育的方面转变,使少生的家庭患上到较多的效益。感到少生有益,即要树立以及完美规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划生育奖励是规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首要组成部份,它是指,国家依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态以及当地人民大众的实际需要,通过制订相干的社会经济政策或者者直接制订有关的政策措施,运用物资利益原则,对于独生子女家庭、履行规划生育的家庭以及晚婚晚育者给予各种经济补偿、奖励、优先优惠以及精神激励,保障履行规划生育的大众及其家庭基本项目的避孕节育服务的需要,以启动履行规划生育的内在动力,引导人们主动地、自觉地履行规划生育的各项措施。

  中国现阶段比较可行的奖励措檀越要有: (1)增添晚婚假、晚育假。 (2)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于按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给予奖励以及表彰。 (3)对于独生子女入托、入学、就医以及健康检查等方面予以优待。 (4)对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以及履行规划生育的家庭,适量减免义务工、兼顾款、提留款;优先划给宅基地或者者划给较好的宅基地;在分配承包地、自留处所面予以优待,有前提之处还可以增添自留地的数量。 (5)城镇企业招工,乡、村企业招工,优先支配独生子女家庭以及履行规划生育的家庭,优先支配晚婚晚育的女青年就业。 (6)优先提供贷款以及扶贫项目,优先提供致富信息、传授致富技术、支配致富项目,优先供应紧俏的农用出产资料,如化肥、良种、薄膜等。 (7)对于晚婚晚育者优先分配住房,对于独生子女家庭分配住房面积给予照应。 (8)对于农村男到女家落户的予以优待。 (9)提高独生子女父母以及无子女者的退休金以及养老保险金。 (10) 开办以独生子女系列保险、节育手术保险、农村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生育保险。 (11)颁发荣誉证书、留念章,上荣耀榜等。 (12)保障大众避孕节育的需要与安全;国家为履行规划生育的大众免费提供避孕药具以及基本项目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医治节育手术并发症并对于因而致使糊口难题的大众履行救援,等等。

  本条中“依照规定”,指的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划生育的规定、各地关于规划生育之处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有关部门规章和各地、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划生育的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树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轨制,增进规划生育。

  国家激励保险公司举行有益于规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前提之处可以依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履行多种情势的养老保障办法。

  【释义】 本条是对于与规划生育工作亲密相干的社会保障轨制建设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对于国家树立、健全社会保障轨制,以增进规划生育工作做出了规定。

  社会保障轨制,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糊口保障,是以国家或者者政府为主体,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使患上公民在暂时或者者永远丧失劳动能力和因为各种缘由糊口产生难题,如遇到疾病、伤残、年迈、失业、生育或者者遇到其他社会难题等时,从国家以及社会取得物资匡助的一种社会轨制,一般包含社会保险、社会救援以及社会福利三个方面的内容。

  规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是为消除规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而树立的各种社会保障轨制以及措施,包含规划生育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救助轨制等。我国的规划生育保障体系包含生育社会保障以及老年社会保障等。如在城市树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轨制;在农村树立的履行规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以及两女户的养老保障轨制;民政部门制订的有益于规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于于履行规划生育的穷困户给予糊口保障津贴等。

  生育社会保障是规划生育社会保障轨制中的一个首要分支,指主妇因为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社会患上到必要的物资匡助的轨制。生育社会保障包含:生育社会保险、女职工孕期特殊劳动维护、女职工哺乳期母婴健康与收入保障、生育女职工职业保障措施和对于无糊口来源的孕产主妇的社会救助以及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性母婴平安保险等。

  老年社会保障是指社会对于老年人口提供必要的物资以及精神匡助,保证老年人安度晚年的轨制。老年社会保障轨制作为一种社会功能,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国家财政和社会政策以及相应的调理手腕,以立法情势确保老年人口基本糊口需要的一种轨制。老年社会保障轨制拥有社会性、强制性、福利性以及返还性特征。社会性指在全国规模内履行兼顾互济。强制性指拥有法律效率以及行政束缚力。福利性表现为社会保障不以营利为目的,基金来源包含国家财政补贴以及社会捐助。返还性指老年人享受的社会保障的内容,属于在职期间创造的一部份价值由社会代为积蓄,待进入老年后再返还给个人。老年社会保障的内容大致包含: (1)养老社会保险。指社会劳动者享有的退疗养老金,是晚年糊口的基本经济保障。 (2)老年社会福利。是国家或者者集体为改善以及提高老年人口糊口水平所提供的各种服务设施以及项目。 (3)老年社会救援。是国家或者者集体对于糊口有特殊难题的老年人口无偿提供各种糊口匡助,以使其到达最低的糊口标准的一项轨制,如农村对于无劳动能力的孤寡白叟履行五保(吃、住、穿、医、葬)即属此类。 (4)老年社会服务。指发展社会服务事业,为老年人口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老年人口对于服务事业的需求,将随家庭结构日益小型化和老年人口高龄化而日趋首要。 (5)老年公共医疗。春秋越高,病发率以及就医率就越高,糊口自理能力就越低,因此对于医疗保健请求格外凸起。老年社会保障的内容及其保障标准取决于一个国家或者者地区的经济发展水祥和经济经受能力。

  规划生育保障体系的建设为公民履行规划生育提供了可靠的物资基础以及保障,可以有效降低民众对于多生育子女以保障其基本糊口的指望,从根本上影响以及转变民众的生育观念,建立民众履行规划生育的自觉性,从而到达节制人口数量以及提高人口素质,实现我国人口与资源的调和发展的目的。目前,我国城镇规划生育政策落实患上较好,其中的一个首要的缘由是城镇职工能够患上到比较完美的社会保障,而农村规划生育工作难,就是在于农村尚没有树立起必要的社会保障轨制。因而,针对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农村树立起社会保障轨制,尤其是对于泛博农民的养老保障轨制,减少农民大众对于其子女的物资依赖,对于于增进大众自觉履行规划生育相当首要。从这一层意义上说,我国社会保障轨制建设要有益于规划生育工作的展开,应该将有关规划生育手术的基本保障和有关规划生育的奖励政策措施纳入其中。在这一基础上,本法尤其规定,国家要树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轨制,以增进规划生育工作。目前国家履行的社会保险轨制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

  所谓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以及社会依据专门的法律以及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到达国家规定的消除劳动义务的劳动春秋界线,或者者因年迈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糊口而树立的一种社会保险轨制。而基本养老保险又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的法律政策强制施行的为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糊口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轨制。我国树立了由社会兼顾以及个人帐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轨制,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国家、企业以及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目前,一些处所都把养老保险轨制与规划生育奖励措施结合起来。如,有些处所规定,对于于独生子女的父母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必定数额的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金,加发的退休金或者者养老保险金的数额从每个月5元到按每个月退休金的5%不等,但一般均规定增发之后不能超过本人的原工资标准;有之处规定,可以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在其退休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有些处所规定,终身无子女或者独生子女死亡后再也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城镇职工,退休时可增添必定数额的退休金或者者按本人标准工资金额的100%发给退休金或者者养老金,或者者一次性给予必定数额的津贴,或者者依照有关规定享受提高退休金、增发奖励费以及糊口难题照应的待遇。

  所谓基本医疗保险是指依据财政、企业以及个人的经受能力,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原则以及法子筹集医疗资金,树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轨制。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是指职工在得病时,能患上到目前所能提供给他的、能支付患上起的、适宜的医疗技术。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以及职工共同缴纳,履行社会兼顾以及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的强制性社会保障轨制,其强制性集中体现在参加医疗保障的义务性、缴费标准的统一性、支付标准的统一性。

  目前,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要把城镇职工规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治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模;在没有展开生育保险的地区,要把城镇职工规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兼顾基金支付规模,保障城镇职工落实规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以及安全需要。

  所谓生育保险,依据劳动部1994年颁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通常为指国家或者者社会对于生育的女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以及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轨制。生育保险主要是针对于城镇女职工树立的,通过社会兼顾,重点解决一些女职工相对于集中的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手术费、产假等福利待遇、规划生育手术费等的支出。我国目前正在试行的生育保险,结合贯彻落实规划生育基本国策,通过履行职工生育、节育费用社会兼顾,树立生育保险基金,为生育、节育的女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健以及基本糊口保障,以增进主妇同等就业。

  目前全国有70%的县、30%的职工树立了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企业依照其工资总额的必定比例缴纳,原则上是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对于于履行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生育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补助依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以及药费和因生育引发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此外,依据劳动以及社会保障部、国家规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规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32号)的规定:“已经经树立处所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参保单位职工的规划生育手术费用可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规模。”而职工因规划外生育子女的有关费用和不落实避孕节育法子施行补救措施的费用原则上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规模。

  所谓社会福利是指,通过免费或者者减费提供某种糊口用品、服务或者者现金补贴,保障个人以及整个社会的生存需要,改善人们的糊口,保证个人以及社会有发展的可能。社会福利包含未成年人福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以及劳动者福利,可以通过货泉、劳务、什物等情势实现。如,免费提供避孕节育等基本项目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其他许多对于履行规划生育的家庭以及大众施行的优惠优待项目都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

  本条第二款是有关国家激励保险公司举行有益于规划生育的保险项目的规定。

  1991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家规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规划生育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展开规划生育系列保险的通知》,激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办以农村规划生育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生育保险项目,重点解决农村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同时通过展开规划生育手术平安保险、子女安康保险等匡助大众解决在履行规划生育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商业保险区分于社会保险的一个本色特征就在于商业保险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我国目前的财力还比较弱,社会保障体系也还不够完美。在这类情况下,各种商业保险公司所展开的各类商业保险流动、提供的商业保险产品是对于我国社会保障轨制的首要的补充。因而,国家激励商业保险公司展开有关规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保险公司开办的有益于规划生育的保险项目一是指保险项目是依据规划生育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规划生育给大众带来的实际风险而专门设计的;一是指保险公司在设计以及展开有关规划生育的保险时,适量照应履行规划生育的大众。经由近十年的实践,各保险公司在各处所规划生育协会的协助以及配合下开办的有益于规划生育的保险项目主要包含:独生子女平安险、母女安康险、独生子女婚嫁保险、规划生育手术平安保险、养老保险等。目前各种有益于规划生育的保险金总额达60个亿,其中的16个亿为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的保费可能是一次性缴纳,金额从400元到1000元不等。保费筹集多数采用处所财政拨一点、乡镇集体筹一点、大众拿一点的方式,以国家、集体缴纳为主,个人缴纳为辅,其中包含按政策应给予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一些处所的保费完整由财政支付或者从规划外生育费中支出。

  本条第三款对于展开农村养老保障的基本原则做了规定。

  在我国出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劳动力是大众赖以生存以及发展的首要前提,是农村家庭养老的主要依托。因而,农村养老问题是我国规划生育工作的症结所在。我国尽管已经经在城市基本树立了基本养老保险轨制,但因为国家财力有限,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又很不平衡,尚无能够在农村树立必要的统一的养老保障轨制,近阶段也不可能强制采取一刀切办法,由国家全体负担。依据我国各地农村的发展情况、农民大众的养老需求和规划生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本法规定了展开农村养老保障的基本原则,主要为:

  (1)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

  因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农民的收入差异也比较大,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缓解,农村的负担较重,因而在农村展开养老保障必定要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不可采取简单粗鲁的工作方式强行请求农民参加养老保障。而各级人民政府一方面要对于农村的养老保障尽量地提供财政支撑,另外一方面必定要做好展开养老保障的宣扬教育,提高大众自我养老认识,在资金、政策、信息等方面适量引导大众参加养老保障。

  (2)采取多种情势的原则

  在现阶段,我国农村仍然要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辅之以必要的集体赡养、社会相互和其他情势的养老保障。这些养老保障方式有:激励大众参加保险公司开发的商业养老保险;展开养老储蓄、展开规划生育养老保险(储蓄)等。

  (3)前提允许的原则

  农村展开养老保障,必需从现阶段农村的实际动身,不能弄一刀切。有些处所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后进,政府以及财政收入又比较薄弱,难以负担起农村养老保障的支出,这些处所即便展开了农村养老保障,也不会患上到真正有效的执行。所以,有前提之处主要是指经济比较发达、大众参加养老保障意识比较高之处。这些处所也只有在农村自愿的条件下,才能真正展开起农村养老保障,使泛博农民患上到实处,提高履行规划生育的自觉性。

  展开农村养老保障要注重并踊跃展开规划生育家庭的养老工作。农村养老问题首先是规划生育家庭养老问题,这些家庭因为子女少,比其他家庭养老问题更为凸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能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不乱低生育水平的抉择》中明确规定,“在农村,坚持政府支撑以及农民自愿的原则,依据实际情况逐渐树立履行规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以及两女户的养老保障轨制。保证生育主妇劳动权力以及经济利益。”我国各地在农村展开养老保障的做法主要有: (1)独生子女父母是农民,年迈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及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各种情势给予适量的经济津贴以及糊口上的照应,或者给予一次性投保奖励; (2)农民终身无子女或者独生子女死亡后再也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由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每个月增发必定的糊口费,所需经费从公益金等社会津贴性开支中列支; (3)按有关规定优先照应; (4)有的按规定优先享受五保待遇。

  然而,目前展开农村养老保险,多数处所是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者独生子女保健费集中起来投保(一个独生子女的奖励金通常是每个月5元摆布,给到14岁,有1000余元),有些经济发达地区由处所政府或者者集体经济组织拿出一些钱给独生子女户、双女户投保,如广东一些乡镇政府为独生子女户、双女户每一户一次性出资2000-3000元投保。因为投入的费用不多,这也致使到独生子女父母年迈时,只能返还很少的一部份资金,可能与实际糊口需要相差很远。这是制约农村养老保障轨制发展的一个首要缘由。因而,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基本上仍是在试点阶段,并无真正展开起来,构成轨制化。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取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者其他福利待遇。

  【释义】 本条是对于公民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

  依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生育工作的唆使》的规定,按法定结婚春秋推延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主妇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春秋,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而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春秋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量地推延婚后初育的春秋,即主妇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晚婚晚育应予激励。本法第18条关于规划生育政策的表述中也明确规定,国家激励晚婚晚育。

  在立法进程中,有少数常委委员就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本法不应再对于晚婚晚育予以激励。有的提出,在相符法定结婚春秋以及一对于夫妻只生一个子女的条件下,早生仍是晚生是公民个人的选择权,法律不宜再对于这一权力进行限制。也有的提出,在规划生育工作展开的早期,为了避开生育高峰,倡导晚婚晚育是必要的,然而经由了二十多年的工作,生育水平已经经相对于不乱,再持续这一提法已经经不太适合。由于现代主妇因为面临许多的社会压力,高龄之后生育的人愈来愈多,不管是医疗实践仍是科学钻研都表明,高龄生育更可能给主妇带来没必要要的痛苦,无益于母婴的身心健康,所以仍是应当倡导男女选择最好的生育时代生育子女,这也是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的一个首要方面。但常委会从不乱现行生育政策的角度动身,对于生育政策的表述沿用了以往的说法,未做改动。因而,本法依然规定了对于晚婚晚育的公民予以奖励优待的原则。

  本法明确规定了晚婚晚育均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长的奖励婚假以及奖励生育假或者者其他福利待遇。奖励婚假以及奖励生育假,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尤其奖励休假,休假期间,工资、资金一般照发。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生育条例以及办法中都有对于晚婚晚育者进行奖励优待的规定。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通常是3天,除了甘肃省外,其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处性法规或者者规章在此以外都又规定了晚婚奖励假,时间有长有短。最短的增添了7天(北京、天津等6个省区市);一般规定增添10至15天(广东、云南等20个省区市);增添时间较长的为安徽、陕西(20天)以及山西(一个月);西藏、青海、山西还规定,一方晚婚的,由一方享受晚婚假。

  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法定产假。除了浙江省外,其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基础上又对于晚育的主妇规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给予适量延长产假的奖励,各省奖励的时间差距较大。多数处所规定晚育假10-30天;有些处所规定增添45-90天;最长的是西藏,规定增添九个月。辽宁、福建、云南、西藏等处所还把晚育假与领取独生子女证联络起来,规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才可享受晚育假。河北、安徽等七个处所还规定,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妇除了享受增添的晚育假外,还另增添奖励假。另外,还有14个处所规定,在给予女方晚育假的同时,给予男方必定期限的护理假,通常是7-10天。

  为保证晚婚晚育奖励的落实,各处所普遍规定,对于享受晚婚假、晚育假以及护理假的职工应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提职、提级、评先进,一切福利待遇不变。北京、天津两地还规定如不能保证晚育假的,可增发工资;产妇不休所增添的晚育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对于晚婚晚育者的其他福利待遇,各地的规定不是很足量,只有为数不多的省市有所触及。如,天津、浙江两地规定,职工履行晚婚的,在平等前提下,优先分配住房;吉林规定,职工履行晚婚尚未生育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按有一个子女对于待;吉林、浙江、陕西省规定,职工30周岁或者者35周岁以上未婚的,单位在分配住房或者者集资建房时应与已经婚人员享受平等待遇;城镇居民(主要是城镇无业人员以及个体经营者)履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以及适量奖励;等等。

  对于农民履行晚婚晚育的奖励优待,各地的规定相对于来讲不是很充沛,主要是罢黜夫妻双方或者者晚婚晚育者本人一年的集体义务工或者劳动累积工;有之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者村委会给予表彰以及适量奖励或者者优先支配宅基地等。

  第二十六条 主妇怀孕、生育以及哺乳期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维护并可以取得匡助以及补偿。

  公民履行规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处所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释义】 本条规定了女职工的生育待遇以及公民履行规划生育手术可享受奖励措施。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女职工的生育待遇。

  女职工生育待遇一方面表现为对于女职工的特殊劳动维护,它是指除了了对于男女职工都必需履行的共同劳动维护外,针对于女职工的生理特色以及劳动前提对于女职工身体健康的特殊影响而采用的劳动维护措施。本款的“特殊劳动维护”是专指依据女职工在怀孕、生育以及哺乳婴幼儿期间的生理特色而制订的保障其身心健康、劳动权益和保障以及提高诞生人口素质的有别于一般劳动者,尤其是有别于其他女职工的劳动维护措施。女职工在怀孕、生育以及哺乳婴幼儿期间,因为生理性能的变化,常常对于有毒有害因素更为敏感,不但有害于母亲的健康,而且会直接影响胎儿或者者婴儿的正常发育以及健康,因而,对于女职工进行特殊劳动维护,不但是维护女职工本身健康的需要,也是维护子孙昆裔健康、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是一项十分必要的措施。基于此,本法也对于这一点作出了规定。

  本款中的“国家有关规定”,指的是《主妇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维护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女职工忌讳劳动规模的规定》等部门规章中有关对于女性在怀孕、生育以及哺乳婴幼儿期间的特殊劳动维护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 (1) 《主妇权益保障法》规定,主妇在经期、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受特殊劳动维护;任何单位不患上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雇女职工或者者单方面消除劳动合同。 (2) 《劳动法》规定,国家对于女职工履行特殊劳动维护;不患上支配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孕期、哺乳期间忌讳的劳动(主要是重体力劳动以及一些有毒有害强振以及高空功课的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以及正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不患上支配其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支配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劳动者生育,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国务院《女职工劳动维护规定》则规定,不患上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者消除劳动合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该算作劳动时间;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该在每一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一次30分钟。 (4) 《女职工忌讳劳动规模的规定》则明确规定了一些女职工忌讳从事的有毒有害强振以及高空功课的劳动种类。

  女职工生育待遇的另外一方面主要是指女职工在怀孕、生育以及哺乳期间可以享遭到的产假、经济补偿、劳动保险等待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维护规定》的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添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一多生育一个婴儿,增添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该依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必定时间的产假。劳动部颁布的劳险字[1988]2号文件《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针对于上述规定以及执行中具体问题又作出规定: (1)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该依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女职工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女职工怀孕,在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以及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以及药费由所在的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缘由仍不能工作的,经由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依照职工得病的有关规定处理。为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患上到必要的经济补偿以及医疗保健,我国目前正在踊跃推广职工生育保险轨制,在展开了生育保险的地区,参保单位的职工生育的劳动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然而职工背反规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的,不患上享受该项劳动保险待遇。

  本条第二款是对于公民履行规划生育手术的奖励规定。

  规划生育手术主要是指公民为履行规划生育而采用的避孕、节育以及补救措施。据统计,全国每一年进行的规划生育手术能到达2600万件。公民在进行这些手术时,身心不可防止地会遭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有的还可能由于操作不当而引发手术并发症,理应患上到国家的经济奖励以及补偿。因而,本法明确规定了对于公民履行规划生育手术的奖励轨制。

  关于公民履行规划生育手术所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休假,目前国家并无一个正式的关于规划生育手术术后休假的强制性规定,卫生部以及国家规划生育委员在一份通知中提出了对于各种节育手术术后的建议休假,主要为: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手术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手术后休息21天;等等。有之处如吉林省已经经依据该建议,对于规划生育手术的休假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法还明确授权处所人民政府可以对于履行规划生育的公民给予奖励。依据目前各地关于规划生育之处性法规或者者政府规章,有些处所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干部以及职工,依照国家规定给予休假,在规定假期内视为出勤,并一般由所单位给予适量的补贴;有些处所规定,接受节育手术者可以享受相应期限的休假;还有些处所规定,履行节育手术确需护理的,经手术单位证明,给其配偶护理假,视为出勤。有的规定,受术者为农业人口或者城镇无业居民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者街道办事处从规划外生育费以及乡兼顾款中给予适量补贴;有的规定,受术者为农业人口的,免去其一年的集体义务工;有的规定,农民、城镇居民因手术并发症致使糊口难题的,或者者医治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津贴。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依照国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该执行。

  独生子女产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再也不生育以及收养子女的,处所人民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匡助。

  【释义】 本条是对于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以及匡助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里规定的独生子女的父母通常为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对于于终身未生育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本人以为应视为独生子女父母,享受本法规定的权力以及义务。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者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者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该荣耀证既是证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并按规定享受有关独生子女待遇的凭证,又是国家对于独生子女父母的一项精神奖励。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对于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可以依照国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以及照应。各地对于履行规划生育的奖励优待主要体现在对于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奖励以及照应上,主要有: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之处也称奖励金,有些处所从另外一角度规定为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是国家对于履行规划生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发放的额外的补贴。我国除了台湾之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规定,对于领取独生子女荣耀证的家庭,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日起,每个月发放必定数额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16周岁或者者14周岁。各地规定每个月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数额不等,大多数处所规定在5元至15元之间;江苏、福建两个省规定为5元下列;山西、海南两个省规定在20元以上30元下列;北京、天津6个处所在规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发放独生子女费,但未规定具体数额。湖北、广东、贵州、云南、西藏等处所还规定,除了每个月发放独生子女费外,还可以再发给必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费。

  对于按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再也不生育的夫妻,大多数处所都规定,由所在单位、所在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以及必定数额的奖金;奖金数额一般都规定在200元至1000元之间;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只有安徽以及山西。

  2.增添产假、护理假

  各地的规定主要表现为: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除了依法享受休假外,依法可以再增添必定期限的产假,产假期间视为出勤;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男方可同时享受必定期限的护理假;系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女方产假期满后抚养婴儿有难题的,所在单位可给予六个月的哺养假或者者延长产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5%或者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剂工资;有前提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剂工资,并计算工龄;有的规定,履行晚育并在孩子诞生五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允许享受产假一年,产假前六个月享受全工资,后六个月享受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补贴、工龄等工资的65%,其他各项补贴照发;独生子女得病时,夫妻一方凭疾病证明,可享受护理假。

  3.在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就业、就医或者健康检查方面给予优待

  大部份处所都对于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就业、就医或者健康检查等方面作出了照应性规定,其中天津、上海等23个处所规定,有关单位或者者部门在平等前提下对于独生子女应该给予优先照应。

  一些处所规定,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医疗费或者入学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销或者适量补贴,或者者由有前提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酌情津贴或者减免;如有之处规定,对于六岁之前的独生子女发放托幼补贴;在大中城市中,至关部份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单位都给予解决必定比例或者者全体的入托、入学以及医疗费用。还有的省规定,对于农村独生子女户减免学杂费;有的规定,穷困地区发放中小学人民助学金,对于相符发放前提的农民的独生子女,发放金额高于平等前提学生的30%。西藏还规定,户口在藏,十四岁下列的独生子女,准许每一隔一年半报销随父母休假的交通费。

  4.在城镇分配住房、农村支配宅基地、土地承包方面的优待

  大部份处所都规定,在城镇分配住房、农村支配宅基地、土地承包方面,对于独生子女户给予优先照应。一些处所规定,城市分配住房或者者农村支配宅基地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一些处所规定,农村划分自留地、自留山、口粮田或者承包地时,对于独生子女可按两个子女计算份额进行划拨。有些处所还规定,农村独生子女户增添一人份的集体收益或者福利分配份额。

  5.对于履行规划生育的农民适量减免义务工或者者劳动累积,适量减免乡兼顾款或者者村提留款

  有至关多之处都规定对于履行规划生育的农民对于其家庭适量减免当年或者者若干年的集体义务工或者者劳动累积,也有一部份处所规定,给予适量罢黜乡兼顾款或者者村提留款的奖励。

  6.对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迈时的优待

  对于于城镇职工,许多处所都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必定数额的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金,加发的退休金或者者养老保险金的数额从每个月5元到按每个月退休金的5%不等,但一般均规定增发之后不能超过本人的原工资标准;有之处还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的可加发10%的退休金或者者养老保险金;有之处规定,可以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在其退休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按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再也不生育的职工,有之处规定退休时增发必定比例的退休金。

  对于于农民以及无业人员,有些处所规定,独生子女父母是农民或者其他无业人员的,年迈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及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各种情势给予适量的经济津贴以及糊口上的照应,或者给予一次性投保奖励。农民独生子女死亡后再也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由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每个月增发必定的糊口费,所需经费从公益金等社会津贴性开支中列支,或者者优先享受五保待遇。

  对于于农村的规划生育工作而言,目前的重点是解决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养老问题。对于他们年迈时的优待的一个方面是展开以农村规划生育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生育保障。这一点,目前有些处所已经经展开了这项工作,如山西省规划生育条例规定,作为独生子女父母的夫妻,女方满40周岁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为是农业人口的一方或者者双方办理养老保险,费用从乡兼顾费以及规划外生育费中支付。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执行规划生育奖励措施的责任。

  目前,对于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规划生育奖励措檀越要都是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予以执行落实的。如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对于于城镇职工,各地都规定,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吉林、黑龙江等20个处所还规定,夫妻一方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另外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者者农业人口的,全体由前者所在单位支付;浙江、安徽、福建、重庆等处所还规定,丧偶者由其所在单位全体发放。对于于城镇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费,有超过一半之处规定从规划生育经费中开支或者者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解决。对于于农业人口的独生子女费,多数处所都规定,从乡镇兼顾费或者乡镇集体企业利润提成中开支,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或者者以适量减少集体义务工等其他情势予以解决。对于于个体工商户的独生子女费,吉林、黑龙江、上海等13个处所规定,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扣除了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因而,本款规定,强化了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的法律责任,以保障规划生育奖励措施能患上以兑现。

  本款中的“法律、法规或者者规章规定”主要是指国家有关规划生育的法律、行政法规、处所性法规和处所政府规章的规定。如《劳动法》关于社会保险轨制的规定,《女职工维护条例》中有关女职工维护与奖励的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划生育之处性法规以及规章中有关规划生育奖励措施的规定。

  本条第四款规定了处所人民政府对于独生子女产生意外伤残、死亡而再也不生育以及收养子女的夫妻应该给予必要匡助的责任。

  目前,对于于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其父母再也不生育以及收养子女的,对于于城镇职工,各处所的规定主要为:退休时可增添必定数额的退休金或者者按本人标准工资金额的100%发给退休金或者者养老金;一次性给予2000元以上3000元下列的津贴;依照有关规定享受提高退休金、增发奖励费以及糊口难题照应的待遇。对于于农民,各地的规定主要为:由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每个月增发必定的糊口费,所需经费从公益金等社会津贴性开支中列支;按有关规定优先照应;优先享受五保待遇。

  独生子女产生意外伤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也是公民履行规划生育的风险之一,对于于其父母再也不生育以及收养子女的家庭理应取得政府的扶持以及匡助,这一点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处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中都没有作出相干规定。为了保护这一部份家庭履行规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解决他们的实际难题,本法规定了处所人民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匡助的责任。各地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给予这一部份家庭以必要而适量的照应,以匡助他们解决出产、糊口难题以及养老问题。

  第二十八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农村履行规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撑、优惠;对于履行规划生育的穷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以及社会救援等方面给予优先照应。

  【释义】 本条是对于农村施行规划生育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以及扶贫等方面给予优先照应措施的规定。

  我国泛博农村地区,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的出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众多依然主要依托手工劳动,基本上都是靠天以及土地吃饭,多生育子女不但能够增添农民家庭的劳动力,而且也给予大众更多的出产、糊口保障。缺乏劳动力则象征着农村家庭的生存与发展失去了支柱;子女少,则可能加剧农村家庭的养老负担,也可能给农民家庭的出产以及糊口带来难题,因而,农村向来是我国规划生育工作的重点以及难点。对于于泛博农民大众来讲,如果这些问题不能解决,就不可能调动履行规划生育的极积性以及自觉性,因而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匡助农村大众解决其在履行规划生育后所呈现的各种难题以及问题。

  在这类情况下,处所前后把利益导向机制引入规划生育工作,运用补偿、奖励、优惠、优先、扶持等经济手腕,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向农村履行规划生育的家庭歪斜,着力解决泛博农民大众在出产、糊口、生育方面的难题,匡助他们尽快脱贫致富,提高出产、糊口水平,引导他们自觉地履行规划生育。目前,各地广泛展开的规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即农村规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匡助农民勤快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即是做好农村规划生育工作的主要导向措施。这一工作已经经被中央所确定。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能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不乱低生育水平的抉择》(中发[2000]8号)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涉农部门要采用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贫、政策优惠等措施,匡助规划生育农户增添经济收入,解决实际难题,提高社会经济地位。各级政府及扶贫开发部门应有规划、有重点地对于履行规划生育的穷困户予以优先扶持,提高他们的出产自救以及发展能力。因而本法对于此也做出了规定。

  目前,各地对于农村履行规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撑、优惠主要有:由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对于履行规划生育的家庭优先进行新型或者者实用技术培训、优先发放农业贷款、优先提供致富信息以及良好品种、优先扶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以及“两高一优”农业、优先提供优秀出产资料、优先收购农副产品等等。

  扶贫是国家从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技术上匡助以及支撑穷困地区,充沛调动以及施展其内部活气,尽快发展社会出产力,发展增进经济、扭转贫穷后进容貌的措施。规划生育工作是调理人的生育行动,令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措施。履行规划生育,节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与经济扶贫拥有十分亲密的瓜葛。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尽快脱贫致富,是我国政府的一项首要战略措施,然而穷困与人口过快增长有着必定的联络,所以,扶贫必需与规划生育亲密配合,使两者相互制约以及相互增进。两者结合起来,能使穷困地区尽快地从根本上解脱贫困。两者结合的办法是:国家对于规划生育弄患上好的穷困县,在扶贫贷款发放、扶贫项目支配、农用物资供应、致富技术培训、劳动力就业、产品销售支配等方面予以照应。

  依据各地关于规划生育之处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的规定,对于于农村自觉履行规划生育的穷困家庭在享受基本的优先优惠待遇外,在扶贫措施等方面还予以优先照应,主要表现为:优先发放扶贫贷款;在劳务输出或者者招工时,优先其家庭劳动力;适量减免劳动累积;优先取得扶贫项目以及产、供、销等方面的服务;优先发放社会救援金以及难题津贴;在土地承包以及宅基地分配时予以优先照应;在县、乡、村集体举行的社会保障事业中,优先患上到支配;等等。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者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施行办法。

  【释义】 本条规定了国家对于处所性法规以及处所政府规章在规划生育奖励措施立法方面的特殊法律授权,体现了我国规划生育工作所履行的区分对于待、分类指点原则。

  这一规定是在总结50年来各地规划生育工作经验以及充沛斟酌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作出的。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自然资源差异很大,公民的观念与意识的差异也很大,因而,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或者是同一省级行政区划内的各个地(市)、县、乡之间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水平都很不平衡。这类不平衡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与经济后进的内陆地区之间,或者是在城市以及农村之间也极其凸起。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恰是基于这样的基本国情,我国各地规划生育工作的差异也很大,其实不是一刀切的都要到达一个固定的模式。而是依据各个地区的实际、区分不同一情况,履行相应不同的指点原则。

  在这一基础上,自鼎力推广规划生育政策以来,各地依据中央关于对于公民晚婚晚育以及履行规划生育给予奖励优待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本地区的规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这些奖励优惠政策,有的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处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或者者其他统一规定中,有的规定在一些较大市之处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中,也有的是由较大的市以外的其他市一级政府或者者县一级政府规定,还有的是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者各个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本身的实际情况自行制订的。因而,各地在施行规划生育奖励优惠措施的力度上的差异仍是很大的。例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处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中关于对于城镇职工晚婚的增添婚假的规定,北京、天津、辽宁、江苏,上海、西藏等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增添婚假7天;而安徽以及陕西两省规定增添20天;山西省规定增添1个月。又如各地都规定,对于独生子女家庭每个月发放必定数额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者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费,有些处所规定为不低于5元,而海南省则规定为不低于30元;在对于相符生育第二个孩子而自愿抛却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一次性给予必定数额的奖金的规定上,吉林省规定为不低于200元,山西省规定为1000元至3000元。

  上述客观差异的存在说明,咱们国家目前还不具备制订统一的细化的规划生育奖励措施的前提,而这些差异在短期内又不可能解除。因而,为维持各地规划生育工作的连续性以及不乱性,本法对于于规划生育奖励措施就作了授权性规定。

  依据我国《宪法》、《立法法》以及《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处所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以及本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以及规划生育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牾的条件下,可以制订规定规划生育奖励措施的具体施行办法;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享有处所性法规制订权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依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以及规划生育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自治区的相干处所性法规相抵牾的条件下,可以制订本地的规划生育奖励措施的具体施行办法,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自治区之处性法规,制订规章,对于本市规划生育奖励措施的具体施行办法作出规定。有些处所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还将规划生育奖励措施的一些标准授权县一级人民政府制订施行。

  本条中的奖励措施包含本法第四章中各条规定的对于履行规划生育的公民或者者家庭的社会保障措施、对于晚婚晚育者的奖励优待、对于履行规划生育手术的奖励、对于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奖励、优待以及匡助和对于农村施行规划生育的家庭给予优先优惠待遇等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宪法》、《立法法》、《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处所人民政府组织法》、《婚姻法》等法律以及本法的规定,对于奖励措施的种类、具体内容、奖励对于象、奖励的执行主体、奖励经费的支付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这里的“较大的市”,依据《立法法》第63条第四款的规定,指的是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奖励措施的执行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即从各级政府财政中开支,有的奖励措施的执行主体则是履行规划生育的公民所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集团或者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即从其本身经费中开支。

  第二部份 释义 第五章 规划生育技术服务

  规划生育工作“三为主”方针中的一项是要以“服务”为主。这里的“服务”主要是规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规划生育技术指点、咨询和与规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是规划生育工作的首要环节,加强规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对于节制人口,实现规划生育目标,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力,维护主妇的身体健康,都拥有首要意义。

  第三十条 国家树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轨制,避免或者者减少诞生缺点,提高诞生婴儿健康水平。

  【释义】 本条是国家树立婚前保健以及孕产期保健轨制的规定。

  履行规划生育不但要节制人口数量,也要提高人口素质,提高诞生婴儿健康水平。提高诞生婴儿健康水平,就是要通过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生殖保健服务,让育龄主妇能够安全地妊娠、分娩以及生育健康的婴儿,减少诞生缺点的产生。据一份调查显示,目前,我国每一年诞生残疾儿童高达80-120万,占诞生人口的4%-6%。诞生缺点不但给残疾儿童本人带来毕生痛苦,也给其家庭以及社会带来负担。树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轨制,是避免或者者减少诞生缺点,提高诞生婴儿健康水平的首要手腕。因而,国家应该树立婚前保健以及孕产期保健轨制。其实,1994年10月27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母婴保健法》,对于婚前保健以及孕产期保健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本法从弄好规划生育的角度,再一次重申国家树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轨制。

  1.婚前保健

  婚前保健是对于行将结婚的男女进行卫生保健服务。树立婚前保健轨制是减少诞生缺点,提高诞生婴儿健康水平的第一道防线。婚前保健主要内容包含: (1)婚前卫生指点,即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以及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2)婚前卫生咨询,即对于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3)婚前医学检查,即对于筹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以及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于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病发期内的,筹备结婚的男女应该暂缓结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于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向男女双方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赞成,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者实施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2.孕产期保健

  孕产期保健是为育龄主妇以及孕产妇提供的孕期、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是减少诞生缺点,提高诞生婴儿健康水平的第二道防线。孕产期保健的主要内容包含: (1)母婴保健指点,即对于孕育健康昆裔及严重遗传性疾病以及碘缺少病等处所病的病发缘由、医治以及预防法子提供医学意见。对于患严重疾病或者者接触致畸物资,妊娠可能危及妊妇生命安全或者者可能严重影响妊妇健康以及胎儿正常发育的,应该给予医学指点,对于发现或者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该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该依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用相应的措施。 (2)妊妇、产妇保健,即对于妊妇、产妇提供卫生、养分、心理等方面的咨询以及指点和产前按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经产前检查,发现或者者怀疑胎儿异样的,应该对于妊妇进行产前诊断;生育过严重缺点患儿的主妇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该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3)胎儿保健,即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以及医学指点。经产前诊断,认为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胎儿有严重缺点和妊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妇生命安全以及严重危害妊妇健康的,医师应该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4)新生儿保健,即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以及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对于婴儿进行体魄检查以及预防接种,展开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高发病常见疾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公民享有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定。

  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通过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以及其他手腕,有目的地调理人的生育行动,并缭绕生育、节育、不育展开相干的生殖保健服务。规划生育技术服务包含规划生育技术指点、咨询和与规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规划生育技术指点、咨询是指: (1)生殖健康科普宣扬、教育、咨询; (2)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干的指点、咨询、随访; (3)对于已经经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干的咨询、随访。与规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是指: (1)避孕以及节育的医学检查; (2)规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及规划生育药具不良反映的诊断、医治; (3)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4)展开缭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不但包含技术方面的服务,也包含心理方面的服务;不但包含临床工作,还包含群体工作。规划生育技术服务要到达的主要目的有: (1)缭绕生育、节育以及不育为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药具以及临床医疗服务; (2)提供咨询指点、术前宣扬教育以及术后随访服务,通过面向大众,深刻基层的生殖健康宣扬服务,匡助每一一个公民安全、健康地渡过育龄期,不断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依据1994年9月世界卫生组织通过的《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为纲要》的定义,生殖健康是指于生殖系统及其功能以及进程所触及的一切事宜上,身体、精神以及社会等方面的健康状况,而不单单指没有疾病或者不适。生殖健康象征着人们能够有满意、安全而且负责任的性糊口;有生育能力,可以自主并负责任地抉择是不是、什么时候、间隔多长期生育和生育多少;人们有权知道并能取得他们所选择的安全、有效、负担患上起以及可以接受的规划生育法子,和其他他们所选定的、不背反法律的生育调理法子;主妇有权患上到适量的卫生保健服务以安全地通过妊娠期及生育期,为夫妇提供生育健康婴儿的最好机会。

  履行规划生育,不但要到达节制人口的目的,也要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这不但是实行对于国际公约的许诺,也是我国法律的请求。履行规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公民有履行规划生育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取得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力。向公民提供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做好规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保证。各级人民政府要采用下列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规划生育技术服务:

  1.坚持避孕为主,时常工作为主,宣扬教育为主的方针,避免以及减少因意外怀孕酿成的人工终止妊娠。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需相符国务院规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应该依照批准的业务规模以及服务项目执业,遵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医疗技术常规以及抢救与转诊轨制。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需依照批准的服务规模、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遵照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管理轨制,不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2.依托科技进步,继续钻研开发规划生育、避孕节育的技术以及法子,在提高现有避孕药具质量的同时,加紧研制新的更加安全、高效、简便、经济的避孕药具,以构成一个种类比较齐全,法子多样,可供大众选择的避孕节育技术系列,知足育龄大众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

  3.向履行规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其所需经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于西部难题地区给予适量津贴。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一般包含:孕情、环情监测;放置以及掏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规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4.公道配置以及综合应用卫生资源,进一步树立、健全由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以及前提,配备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于规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领导,将规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区域卫生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计划、建设以及管理工作。要从人口与健康两大目标动身,把已经有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办好,同时,增进卫生以及规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公道应用,将落实规划生育基本国策以及增进人民大众生殖健康统一块儿来。

  5.展开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大众自我保健意识以及自我保健能力为重点,丰厚科普宣扬内容,把宣扬教育与咨询服务结合起来,提高科普宣扬针对于性以及有效性;踊跃推广避孕法子的知情选择,扩展规划生育技术服务领域,把技术服务从单纯的落实节育措施拓展到避孕节育全程服务、优生优育服务、生殖保健服务;树立科学的管理以及服务规范,把大众的满意程度作为首要标准,改良以及完美考查评估体系以及考查评估法子。规划生育部门以及卫生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亲密配合,缭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生殖保健服务。基层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深刻千家万户,指点育龄大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法子。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于县(市)、乡(镇)、村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医疗、保健机构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技术标准,严格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管理轨制,改善服务前提,增添服务内容,为泛博育龄大众提供优质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生殖保健服务。

  第三十二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公道配置、综合应用卫生资源,树立、健全由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以及前提,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释义】 本条是关于树立、健全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定。

  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由规划生育行政部门管理的、以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各级规划生育科研院(所)、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室)、指点中心以及生殖健康服务中心。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内设展开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业务科室的综合病院、卫生院、门诊部以及妇幼保健院(站、所).

  80年代初之前,我国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是由卫生部门管理,由医疗、保健机构承当的。进入80年代以来,因为人口形势的严峻以及实现规划生育工作目标的迫切需要,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运而生。目前,全国已经有306个地(州、市)级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占全国地、市总数的81%以上;县级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站2457个,约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90%,乡(镇)服务站(所)38629个,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88%。初步构成了全国性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承当了农村地区的大部份规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12万人,成为落实规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支主力军。据统计,全国年均履行节育手术约2000万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当了手术总量的70%以上,有的省、自治区可达90%。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完成国家人口规划施展了不可替换的作用,同样成为我国农村地区预防保健体系的一部份。

  除了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外,我国医疗、保健机构也承当了一部份规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特别是在城市,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主要由医疗、保健机构承当,在农村,乡、镇卫生院也承当了大量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经由建国50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已经基本树立,这些医疗、保健机构也是由各级政府投入建设的,属于公共卫生资源。树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要充沛应用现有的卫生资源。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是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首要组成部份。因而,本法规定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公道配置、综合应用卫生资源,树立、健全由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依据这一规定,处所人民政府在树立、健全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时,应该遵循布局公道、规格适量、广为笼盖以及利便大众的原则,在农村,乡、镇已经有医疗机构的,再也不新设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现有的医疗机构必需设有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规模内展开规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的,应该设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改善技术服务设施以及前提,提高技术服务水平,不但瓜葛到规划生育国策的贯彻落实,也瓜葛到人民大众的健康。目前,有些处所规划生育技术服务设施不够完备,前提比较简陋,各级政府应该投入财力,改善技术服务设施以及前提。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需依照批准的服务规模、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规划生育服务,遵照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以及管理轨制。从事与规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应该按照《执业医师法》以及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者护士的资历。

  第三十三条 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该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针对于育龄人群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基础知识宣扬教育,对于已经婚育龄主妇展开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当规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点以及技术服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规划生育服务的规模的规定。

  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从事规划生育的医疗、保健机构都是我国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组成部份。在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因为已经树立了完美的医疗保健服务网络,许多没有树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由医疗保健机构承当。农村,因为大部份县、乡除了原本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又树立了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两套机构并存,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展开生殖保健服务、婚前检查等业务与医疗、保健机构在业务上有交叉,医疗、保健机构认为是争抢病源,有时会发生矛盾,在必定程度上影响了规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处理好两者的瓜葛,对于弄好规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拥有踊跃意义。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对于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如规定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展开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规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划生育行政部门赞成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本法规定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该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展开规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关于两者的职责规模,本法没有规定,应该参照国务院制订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从事规划生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该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弄好下列工作:

  1.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基础知识宣扬教育

  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扬教育,让每一个公民知道履行规划生育的必要性以及首要性,可以促令人们从思想观念上接受规划生育,自觉地遵照规划生育的请求,这对于推广规划生育政策无比首要。人口与规划生育基础知识宣扬教育包含马克思主义人口基本理论的宣扬教育;基本国情以及基本国策的宣扬教育;可延续发展战略的宣扬教育;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的宣扬教育;规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婚育科普知识的宣扬教育。

  2.展开孕情检查以及随访服务工作

  孕情检查是对于已经婚育龄主妇是不是怀孕进行的例行检查。展开孕情检查是避免规划外生育的有效手腕,也是规划生育的一项日常工作。随访服务是县、乡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工作人员深刻农村基层,到已经婚育龄主妇家中、田间地头,了解育龄主妇避孕节育的情况,展开孕情、环情检查,提供规划生育的技术指点、咨询。

  3.承当规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以及指点

  规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以及指点包含: (1)生殖健康科普宣扬、教育以及咨询。生殖健康科普宣扬、教育、咨询的具体内容包含安全、满意、负责任的性糊口,生育调理,母婴保健,优生优育,防治性病等方面的知识。生殖健康是履行规划生育的首要目标之一,进行生殖健康的科普宣扬、教育以及咨询是规划生育工作的首要内容。 (2)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干的指点、咨询以及随访。我国履行规划生育,以避孕为主。使用避孕药具避孕是一类比较经常使用的避孕法子,目前我国广泛利用的主要避孕药拥有避孕套、口服及注射用药物、外用杀精子药物、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等。这些避孕法子有的需要在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点下使用,有的需要由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匡助使用。为了保证避孕药具的使用效果,保障育龄大众的身心健康,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该向育龄大众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干的指点、咨询以及随访。 (3)对于已经经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干的咨询以及随访。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后,有的可能产生药物不良反映或者手术并发症,或者者服务对于象对于所采取的避孕措施心存疑虑,需要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提供相干的咨询以及随访,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药物的不良反映以及手术并发症的产生,解除服务对于象的顾虑并尽可能减少因为这类疑虑而诱发的心理障碍。

  4.承当规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这里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与规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含: (1)避孕以及节育的医学检查。避孕以及节育的医学检查是指通过各种临床检查手腕,如妊娠实验、B型超声波检查,对于育龄大众采取某种避孕节育措施的适应症以及忌讳症、怀孕情况和节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判断,目的是提高避孕、节育措施的有效性、安全性,减少各种不良反映、节育手术并发症和意外妊娠的产生。避孕以及节育的医学检查是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内容。 (2) 规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及规划生育药具不良反映的诊断、医治。规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是指因施行规划生育手术直接致使相干疾病、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或者残疾、死亡的情况。照实施输卵管绝育手术致使的肠管损伤、伤口沾染、慢性盆腔炎、肠粘连;人工流产致使的人流不全、羊水栓塞、出血、沾染、子宫膜异位症等。规划生育药具不良反映是指避孕药具在质量检修合格、正经常使用法以及用量情况下引发的与使用目的无关的有害反映。如使用避孕套过敏,服用短效避孕药后呈现头晕、乏力、恶心、呕吐、不规则少许阴道流血等。展开规划生育手术以及提供规划生育药具必需严格遵循有关技术规范,加强技术管理,尽可能减少手术并发症以及药具不良反映的产生。如果呈现规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及药具不良反映,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及时进行诊断以及医治。 (3)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输卵(精)管复通手术。避孕、节育手术是指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以及掏出术、人工流产、男女绝育术、中期流产术、皮下埋植避孕术等。输卵(精)管复通手术是指对于实施了结扎术的育龄男女,将其输卵(精)管复通,恢复其生育能力的手术。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输卵(精)管复通手术都是规划生育的首要技术手腕。 (4)展开缭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依据国务院制订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缭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属于规划生育技术服务规模。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规划生育行政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上述工作属于临床医疗服务的内容,应该由县级以上城市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当,县级以上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上述服务,应该有获得相应执业医师资历的人员并患上到卫生行政部门以及规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四条 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该指点履行规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于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倡导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激励规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钻研、利用以及推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民选择避孕措施以及国家激励规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钻研、利用以及推行的规定。

  1.指点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避孕是履行规划生育的有效保障,本法第19条规定,履行规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前提,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这就是保障公民知情选择权的规定。公民可以在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点下,充沛了解现有的各种避孕法子,结合本身情况,由自己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目前,避孕措施包含使用避孕套、口服及注射用药物、外用杀精子药物、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剂、输卵(精)管结扎术等;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在指点公民选择避孕措施时,应该向育龄大众介绍经常使用的避孕节育法子的作用机理、适应症、忌讳症、优缺陷、使用法子、注意事项、可能呈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法子,并告诉其健康检查的结果,指点公民选择合适于本身的避孕措施,保障公民避孕措施的知情权以及选择权。避孕法子的知情选择权,充沛体现了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以人为本,尊敬人权的指点思想,体现了大众在规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体现了规划生育工作者依托大众、为大众服务的主旨。

  2. 倡导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长效避孕措施是一次使用后可保持长期避孕效果的避孕法子,包含宫内节育器、长效口服避孕药、长效避孕针、皮下埋植避孕剂、输卵(精)管结扎术等。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可以到达长时间避孕或者永远节育的目的,防止服药、使用避孕工具所带来的麻烦以及副作用,对于保证规划生育的效果以及泛博育龄大众的身心健康都有益处。一些处所的规划生育法规关于节育措施的规定,一般采用强制性规定的表述法子,请求必需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这与我国签署的有关国际公约所作的许诺相冲突,因而,本法将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作为提倡性义务,规定对于已经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要倡导选择长效避孕措施。长效避孕措施可首选放置宫内节育器或者皮下埋植避孕剂;对于已经抉择再也不生育子女的夫妻或者因身体情况不宜再生育的夫妻也可选择输卵(精)管结扎手术。

  3.国家激励规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钻研、利用以及推行

  规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是指尚未进入规划生育技术产品目录,新研制或者从国外引进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新法子、新药具、新材料以及新装备等。为了保障泛博育龄大众的生殖健康,指点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法子,国务院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各相干学科专家委员会的评议以及审定,根据各种技术的效果及副作用,各类新技术钻研的成熟程度,推行的可行性等,按期编制并发布规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依据目录,指点育龄夫妻选择合适自己的避孕法子。

  为了提高规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保障育龄大众的身心健康,国家应该激励规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钻研、利用以及推行。制订有益于规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钻研、利用以及推行的政策以及法规;为规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钻研、利用以及推行提供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调动规划生育科技人员的踊跃性、主动性以及创造性;各级政府要不断增添用于规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钻研、利用以及推行的财政投入;踊跃吸引非政府资金、海外资金等各渠道的投资,增进规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钻研、利用以及推行。

  第三十五条 严禁应用超声技术以及其他技术手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指对于没有伴性遗传疾病的胎儿,应用超声技术以及其他技术手腕进行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是指没有伴性遗传疾病,仅因对于胎儿性别的喜好,用人工法子(手术或者利用药物)终止妊娠。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目的是不生女孩或者少生女孩,其后果是诞生婴儿性别比失调。

  诞生婴儿性别比是必定时代(一般是一年)内,一个拥有至关诞生范围的人口中活产男婴与活产女婴之比,经常使用每一100名诞生女婴相对于的男婴数表示。一般来讲,正常的诞生人口性别比,应是每一诞生100名女婴,相应有102-107个男婴。否则,就被视为异样。我国诞生婴儿性别比自80年代以来呈现升高的趋势,如1981年为108.47,到1989年上升为111.92。尤其是90年代以来,诞生性别比偏高的程度显明增添,而且居高不下。据统计,我国近几年来诞生婴儿性别比为113,二孩诞生性别比连续高达140。诞生婴儿性别比偏高的直接缘由主要是应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后流产女胎以及有女无儿家庭再育的比重偏高,深层次的缘由是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另外还有一个首要缘由,就是在我国的人口结构中,农村人口比重大,农村劳动出产力后进,许多地区的农业出产还主要靠人力、畜力,男性在农业出产中的作用没法替换,加之农村的社会保障轨制尚未树立起来,养儿防老有现实的社会需求,因而,生男孩的意愿无比强烈。一些处所性法规也不能不规定第一胎为女婴的,允许生第二胎。

  诞生人口性别比长时间偏高,将会发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影响未来的社会不乱以及发展。这一问题已经引发国家的注重。节制诞生人口性别比,需要各级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于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及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同时也需要立法加以保障。1994年颁布的《母婴保健法》规定,除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外,严禁采用技术手腕对于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对于背反法律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执业资历。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母婴保健法施行办法》规定怀疑胎儿可能有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加强对于胎儿性别鉴定的节制。本法重申严禁应用超声技术以及其他技术手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并对于应用超声波等仪器以及其他技术手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由规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权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并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执业证书。

  第二部份 释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本章是关于背反本法的行动应承当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施行背法行动所必需承当的法律后果,即因背法行动而在法律上遭到的相应制裁。法律责任是一种强制性的责任,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施行的,是背法者所必需承当的。肯定背法行动的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区分于道德规范、政策文件等其他行政规范的首要特征,对于于保护法律尊严,教育背法者以及泛博公民自觉遵法拥有首要意义。

  法律责任是法律、法规必不可少的首要组成部份,占有首要的地位。任何一项完全的法律规范,都应该包含合用前提、行动模式和背反法律规定的行动模式应承当的法律责任这样三个要素,其中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体现法律规范的国家强制力的核心部份。如果在一部法律中缺少法律责任的规定,就难以有效地保证法律所规定的权力以及义务的实现,从而使之形同虚设。因而,在法律、法规、规章中,依据其所调剂的社会瓜葛的性质、特色,正确、公道地选择、规定法律责任的条款,对于保证法律的有效施行拥有无比首要的法律意义以及社会心义。

  法律责任从性质上说可分为三种:行政责任(包含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分)、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其具体承当方式,又可分为人身责任、财产责任、行动责任等。采用何种法律责任情势,应该依据法律所调剂、背法行动所损害的社会瓜葛的性质、特色和背法行动的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夙来肯定。

  本章共分9条,针对于医疗卫生机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背反《人口与规划生育法》的背法行动,规定了行政、民事、刑事三种法律责任,同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权益受侵略的法律救援渠道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背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规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权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背法所患上一万元以上的,处背法所患上二倍以上六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执业证书;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别人实施规划生育手术的;

  (二)应用超声技术以及其他技术手腕为别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规划生育证明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以及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背反本法规定,非法为别人实施规划生育手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和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和出具假规划生育证明的背法行动所应承当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对于下列三种背法行动规定了法律责任:

  一、非法为别人实施规划生育手术的

  所谓规划生育手术,是指在规划生育服务中为到达控制生育,节制人口增长的目的所实施的相干手术。主要包含: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以及掏出术,人工流产,男女绝育术,中期流产术,皮下埋植避孕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术等。施行规划生育手术,要依法进行,非法为别人施行规划生育手术,要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非法为别人施行规划生育手术,主要是指:

  (一)展开规划生育手术的机构未经规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获得相应的执业资历许可证书而实施规划生育手术的。国务院颁布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设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规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展开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19条规定:“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展开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规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背反这两条规定展开规划生育手术的,为非法实施规划生育手术的背法行动。

  (二)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未获得相应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或者者护士资历,或者者未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卫生部门申请注册,获得相应的执业证书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规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该按照执业医师法以及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或者者护士的资历,并在按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以及执业助理医师应该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背反这一规定展开规划生育手术的,为非法实施规划生育手术的背法行动。

  (三)个体行医者从事规划生育手术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个体医疗机构不患上从事规划生育手术。”背反这一规定展开规划生育手术的,为非法实施规划生育手术的背法行动。

  (四)背反处所规划生育法规、规章的规定,施行规划生育手术的。主要是指为已经经根据处所性法规的规定,采用了放置宫内节育器或者者施行了男女结扎绝育手术等长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夫妻非法施行掏出宫内节育器、进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术,使一些不相符再生育前提的家庭,患上以超规划生育,从而损坏了规划生育管理秩序的背法行动。

  二、应用超声技术以及其他技术手腕为别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本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严禁应用超声技术以及其他技术手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应用超声技术以及其他技术手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进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会致使诞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损坏规划生育工作秩序。据规划生育报表统计,我国目前诞生性别比到达113。诞生性别比偏高的一个首要缘由是在一些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一些人为了生男孩,便到具有B超装备的病院、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站,通过行贿等手腕请求医生为其作胎儿性别鉴定。一些不法的医生,尤其是一些个体诊所的医生,见利忘义,置医生的职业道德以及国家的法律、政策于不顾,应用超声波等仪器装备以及其他技术手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一旦鉴定为女孩,则进行选择性流产,人工终止妊娠。有的不法医生乃至以为别人作非法性别鉴定为发财的手腕。

  诞生人口性别比长时间偏高,将会发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如加重婚姻市场的竞争,影响婚姻家庭瓜葛,增添性犯法的可能性,加剧社会保障负担等,影响未来的社会不乱以及发展。所以对于应用超声波等仪器装备以及其他技术手腕为别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背法行动必需要进行坚决治理,一方面,规划生育、卫生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加强对于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履行定点分娩,落实孕情监测以及跟踪服务,深刻展开男女同等、婚育新风进万家的宣扬流动,提高主妇地位;另外一方面,要加大对于背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行动的打击力度。我国1994年颁布的《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腕对于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背反法律规定进行性别鉴定者,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执业资历。此次,本法又重申了“严禁对于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并且规定:背反这一规定的,由规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权给予行政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因医学需要而进行的对于胎儿的性别鉴定是法律所允许的,医学上斟酌到一些遗传性疾病只对于下一代中的男孩或者女孩发生影响,所以需要对于患有该遗传性疾病或者携带该遗传性疾病致病基因的夫妻所孕育的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以保证婴儿的健康。

  三、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规划生育证明的

  节育手术,是规划生育手术中的主要内容(除了了节育手术,规划生育手术还包含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术等恢回生育的手术),具体是指在规划生育服务中为到达控制生育,节制人口增长的目的所实施的相干手术,主要包含: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以及掏出术,人工流产,男女绝育术,中期流产术、皮下埋植避孕术等。施行假节育手术,主要是指医生为别人施行假的宫内节育器放置术或者者假的人工流产术、男女绝育术、中期流产术,皮下埋植避孕术,使一些依据处所规划生育的法规规定应该采用长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夫妻患上以逃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逃避规划生育管理,进而到达超生的目的。如,有的育龄主妇已经生育了一个子女,按规定应该放置宫内节育器,该主妇为了再生育一个子女,便打通医生为其施行假的放置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名义上是已经作了节育手术,但实际上并无真的放置宫内节育器,从而诈骗了规划生育工作人员,使一些想超生者,患上以逃避规划生育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到达超规划生育目的。

  进行医学鉴定,是每一一位执业医生所享有的权力。所谓医学鉴定,是指医生在执业流动中,通过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后,签署有关的医学证明文件的流动。规划生育证明即是一种医学证明文件。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通过的《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施行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需亲身诊查、调查,并依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患上藏匿、捏造或者者烧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患上出具与自己执业规模无关或者者与执业种别不符合的医学证明文件。”依据这一规定,医生必需亲身诊查、调查,才能签署医学证明文件。医生出具的医学证明文件,与病人的个人健康权力以及医疗预防保健的工作轨制有亲密的瓜葛,它既是病人的个人健康档案,又是医疗预防保健流动的真实记录,拥有必定的法律效率。所以医生必需照实进行医学鉴定,毫不能捏造医学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以及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背反《人口与规划生育法》的规定,非法为别人实施规划生育手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和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规划生育证明的背法行动,不但严重损坏了规划生育管理秩序,使不相符生育前提的夫妻超规划生育,加剧了国家的人口负担,而且也败坏了医德、医风,所以必需依法重办。对于上述三种背法行动,本条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由规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权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背法所患上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背法所患上二倍以上六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执业证书;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规定了两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包含行政处分以及行政处罚。本条规定的主要是行政处分的行政责任。行政处分是国家法律轨制的首要组成部份,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保障法律贯彻施行的首要手腕,是行政责任中的一种情势。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处分法》,这部法律从行政处分的设定、施行机关、处分程序等方面对于行政处分进行了规范,从而完美了我国的法律责任轨制,对于于保障以及监督行政机关有效施行行政管理,保护公共利益以及社会秩序,维护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拥有十分首要的意义。依据《行政处分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背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动,应该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该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按照该法规定的程序施行。行政处分的种类有:正告;罚款;没收背法所患上、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者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者者撤消执照;行政拘留。本条规定的处分种类为正告、罚款、没收背法所患上、撤消执业证书。这里主要谈谈正告以及撤消执业证书两种处分种类。

  正告在学理上称申诫罚,有告诫的意思,就是当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有背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动时,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当即矫正背法行动,告诫其应该遵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能背法。正告是六种行政处分中相对于比较轻的一种处分,所以《行政处分法》对于其设定权的规定比较宽松:法律、法规、规章均可以设定正告的处分,并且行政机关合用简易程序便可当场作出处分抉择,没必要经由调查、搜集证据等一般程序。

  撤消执业证书,在学理上称作行动罚,是行政机关剥夺背法行动人已经取得的从事某种流动的资历的处分情势。因为撤消执业证书剥夺了当事人的执业权力,因此是比较严厉的处分种类,依据《行政处分法》的规定,必需合用一般程序作出处分抉择,在处分抉择作出以前,当事人还享有请求行政机关举办听证的权力。本条所规定的撤消执业证书,主要是指医师的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国家履行医师资历考试以及执业注册轨制。拥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点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历考试。拥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者中等专业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点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助理执业医师资历考试。医师资历考试成就合格,获得执业医师资历或者者助理执业医师资历,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执业医师证书以及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医师不经注册获得执业证书,不患上从事医师执业流动。对于于有本条规定的背法行动,情节严重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撤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分。

  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又称刑罚,是根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于施行犯法行动的行动人所给予的处分。行政处分以及刑罚的本色区分在于行政处分是对于施行尚未形成犯法的轻微背法行动确当事人所给予的处分;而刑罚是对于施行犯法行动确当事人所给予的处分。所谓犯法,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全以及安全,分裂国家、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以及颠覆社会主义轨制,损坏社会秩序以及经济秩序,侵略国有资产或者者劳动大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略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略公民的人身权力、民主权力以及其他权力,和其他危害社会,按照法律应该受刑罚处分的行动。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含主刑以及附加刑两种。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力以及没收财产。另外,对于于犯法的外国人,可以独立合用或者者附加合用驱赶出境。

  对于于有本条规定的背法行动,形成犯法的,要根据《刑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336条第2款规定:“未获得医生执业资历的人擅自为别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严重侵害就治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造成绩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这里应该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执法主体有两个: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具体执法中,两个部门既要有分工,又要互相配合,一般来讲,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生有本条规定的三种背法行动的,由规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处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业的医生有本条规定的背法行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分。然而撤消医师以及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的处分只能由卫生行政部门施行。

  第三十七条 捏造、变造、买卖规划生育证明,由规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背法所患上,背法所患上五千元以上的,处背法所患上二倍以上十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下列的罚款;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腕获得规划生育证明的,由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取缔其规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错误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捏造、变造、买卖规划生育证明和以不正当手腕获得规划生育证明的背法行动所应承当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所谓规划生育证明,是指基层规划生育管理部门为规范管理以及服务,记录公民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的凭证。规划生育证明主要有三类:“生育证”以及“生育服务证”; “避孕节育证明”、“生殖保健服务证”以及“孕环情检查证明”; “活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规划生育证明,是根据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活动人口规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订之处规划生育法规规定履行的,目的在于规范管理以及服务,保护规划生育管理秩序。目前,一些依照处所规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已经不相符生育前提,如在城市里已经生育了一个子女,在农村已经经生育了两个子女的夫妻,受传统传宗接代、多子多福思想的影响,老是千方百计地想逃避规划生育的监管,到达超生的目的。一些不法之徒恰是应用了这部份人的想超生的动机,捏造、变造有关的规划生育证明,如捏造、变造假的“生育证”、“避孕节育证明”等,卖给那些想超生的夫妻,从中攫取暴利,扰乱了规划生育的管理秩序,损坏了国家的规划生育政策,所以必需严加制裁。

  对于于捏造、变造、买卖规划生育证明的背法行动,本款规定了两种法律责任:行政处分以及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分。捏造、变造、买卖规划生育证明,尚不形成犯法的,由规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背法所患上,背法所患上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背法所患上二倍以上十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下列的罚款。这里规定了没收背法所患上以及罚款两个处分种类。

  没收背法所患上,是指由行政机关施行的将背法当事人的背法收入收归国有的处分方式,如海关没收当事人走私所患上的钱财就是没收背法所患上。罚款是对于背反法律、法规,不实行法定义务确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强制背法者承当必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处分方式。罚款与没收背法所患上的区分是:罚款是对于当事人合法财产的剥夺;而没收背法所患上则是对于当事人非法占有财产的剥夺。罚款与刑罚中罚金的区分是:罚金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主要合用于攫取非法利益的罪犯。罚款作为行政处分的一种情势,其合用远远超越非法攫取利益的规模,对于许多并没有谋利目的的背法者也一样合用罚款。

  没收背法所患上以及罚款在学理上称作财产罚,所谓财产罚是指使被处分确当事人的财产权力以及利益遭到侵害的行政处分,主要是对于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其实不影响背法者的人身自由以及进行其他流动的权力。财产罚的情势主要表现为没收其不合法占有的财物以及金钱,或者使其缴纳必定数额的金钱,即没收背法所患上、没收非法财物以及罚款。财产罚主要合用于下列三种情况: (1)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或者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者组织所施行的背法行动; (2) 在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流动中所施行的背法行动; (3)行动人施行背法行动所酿成的危害后果,可以通过剥夺其财产予以补偿,对于这类背法行动可合用财产罚。财产罚必需以制裁背法行动为目的,依法合用,不能滥用以及乱用,否则必然会发生种种弊病。罚款这类处分种类因为既不影响被处分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的流动,又能起到对于背法行动的惩戒作用,因而成为行政处分中利用最广泛的一种,在治安管理处分、工商行政管理处分、环境维护管理处分、财产金融管理处分等许多方面都有罚款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规范罚款这一处分种类,有效地禁止乱罚款、滥罚款,《行政处分法》从设定权、处分主体、抉择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对于罚款进行了规定,尤其是规定了罚收分离轨制,即作出罚款抉择的行政机关应该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了了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分抉择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患上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该自收到行政处分抉择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收分离轨制的确立,从根本上杜绝了行政机关以罚款弄创收的不正之风,确保罚款能及时、全额上缴国库,增进了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处分中的一大举措。

  《行政处分法》规定:“罚款、没收背法所患上或者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需全体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者个人不患上以任何情势截留、私分或者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患上以任何情势向作出处分抉择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背法所患上或者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自80年代履行财政体制改革以来,一些处所为了解决行政机关经费不足的问题,采用了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时,将罚没收入与财政分成联络的轨制。这一轨制的履行,尽管解决了执法机关行政经费不足的矛盾,却由此发生了一个很严重的负面效应,那就是行政机关罚款、没收背法所患上越多,自己收入越多,罚没款成为了执法机关创收的手腕,滥罚款、罚款被截留、私分或者者变相私分的问题则由此发生。针对于这一问题,国家在80年代中期肯定了罚没收入与执法机关行政经费“收支两条线”政策,即罚没收入全体由执法机关上交财政,执法机关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另行拨给。这一轨制从理论上说是可行的,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又发生了此外一个问题,那就是行政机关尽管把罚没收入上缴了财政,但财政部门却以种种情势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者返还拍卖款项,而且行政机关上交的罚没款越多,财政部门返还给它的也越多。这样一来,行政机关照样可以以罚没款来创收,“收支两条线”形同虚设。究其缘由,就在于罚没收入是由执法机关上交财政,因此上交罚没收入的多少成为了罚款机关与财政部门讨价还价的筹马,而财政部门也愿意以返还的情势来刺激行政机关多上交罚没收入。财政部门与执法机关利益一致了,因而对于于这类行动其他机关是难以发现以及禁止的。所以为了按捺财政部门将执法部门上交的罚没款变相返还的问题,《行政处分法》规定,财政部门不患上以任何情势向作出罚款抉择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者返还拍卖款项,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财政部门背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者有关部门责令矫正,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背法所患上或者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法律轨制上解决了滥罚款的问题,确保执法机关将罚没款全体上缴国库。

  (二)刑事责任。捏造、变造、买卖规划生育证明,形成犯法的,要根据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捏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国家机关公文,是指用于联络公务、指点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包含唆使、命令、抉择、通知等。这里的证件,是指用以证明身份、权力义务瓜葛或者者其他事项的凭证,包含工作证、身份证、结婚证等。印章,是指刻有国家机关名称的公章以及专用章。规划生育证明,是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中的一种,对于于捏造、变造、买卖规划生育证明,形成犯法的,根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者剥夺政治权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

  二、本条前一款所规定的,捏造、变造、买卖的规划生育证明,证明自身就是假的、捏造的,或者者是在原证明文件上经由涂改而变造的,是无任何法律效率的;而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腕获得的规划生育证明,证明自身是真的,是由有关的规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非当事人获得该证明的手腕是背法的,就是说,当事人不具备获得该证明的前提,但通过不正当的手腕取得了该证明文件。以不正当手腕获得规划生育证明的行动主要包含: (1)当事人向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作了虚假的陈说,隐瞒了某些真正的情况,骗取了规划生育证明。如某当事人已经生育了一个子女,为了超生,即捏造了该子女已经经死亡的证明,骗取了允许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证”;再如,某当事人的子女原本为正常儿童,但其为到达超生的目的,即捏造孩子为病残儿的假相诈骗规划生育部门,骗取规划生育部门为其出具允许其再生育的“生育证”等。 (2)当事人通过向规划生育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的方式,让其为自己出具本不该获得的规划生育证明。规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搞虚作假,明知当事人不具备获得证明的前提,却给其颁发规划生育证明。 (3)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因工作忽略大意未发现当事人不拥有获得证明的前提,给其颁发规划生育证明文件的。以不正当手腕获得规划生育证明的,由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取缔其规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错误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规划生育证明包含两类:一类是一般记载公民婚姻、生育、节育情况的凭证,如“避孕节育证明”、“孕环情检查证明”、“活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这些证显明然不属于行政许可,所以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取缔这种规划生育证明只是一种行政处理措施,不是行政处分;另外一类是属于行政许可性质的“生育证”,不少处所的规划生育法规规定,公民只有在持有规划生育部门颁发的“生育证”的情况下,才能生育子女,否则即为背法。对于于以不正当手腕获得的“生育证”,要由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撤消,属于《行政处分法》规定的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的处分种类。撤消许可证,在学理上称为行动罚,是行政机关对于背法行动人已经经取得的从事某种流动的资历进行剥夺的处分情势。因为撤消许可证剥夺了当事人的从业权力,因此是比较严厉的处分种类,依据《行政处分法》的规定,必需合用一般程序,且规划生育行政部门要经由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有关证据。调查终结,规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该对于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处分抉择。在处分抉择作出以前,被处分确当事人还享有请求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举办听证的权力。举办听证时,规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调查人员可以提出当事人背法的事实、证据以及行政处分建议;被处分确当事人可以就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以及处分建议当场作出申辩以及质证,保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于当事人以不正当手腕获得规划生育证明的背法行动,如果证明的单位有故意或者差错的错误,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中故意的错误指的是规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搞虚作假,明知当事人不具备获得证明的前提,却给其颁发规划生育证明;差错的错误指的是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因工作忽略大意未发现当事人不拥有获得证明的前提,给其颁发规划生育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背章操作或者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于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背章操作或者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背法行动应承当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规划生育工作的特色之一是制订严格节制人口过快增长的生育政策。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是落实生育政策的首要保障,是规划生育工作的首要内容,施行这项服务,是为规划生育工作提供有效的技术手腕以及技术保证,到达控制生育,节制人口增长的目的。目前,全国已经有306个地、市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占全国地、市总数的81%以上;县级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站2457个,约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85%;乡(镇)服务站(所)38629个,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88%,全国性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站已经经基本构成。《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含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上述机构服务的人员为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目前,全国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已经达12万多人,成为落实规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支新力量。

  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承当的主要任务是知足大众规划生育以及生殖健康的需求,具体有: (1)生殖健康科普宣扬、教育、咨询; (2)妊娠以及避孕的医学检查; (3)提供避孕药具及有关的指点、咨询、随访; (4)实施避孕节育术以及必要时恢回生育力的技术服务,有关的咨询、随访; (5)遗传与降低诞生缺点的技术咨询、筛查以及产前诊断; (6)规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及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医治以及讲演; (7)诊断以及医治不孕、不育症; (8)缭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9)依据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诊查的结果,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从以上这些任务可以看出,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所承当的一项首要任务是与人民大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干的医疗流动,照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就是一项医疗行动,必需要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以确保受术者的安全。

  对于急危患者,规划生育技术人员必需采用紧迫措施进行诊治,不患上谢绝急救处置,不患上延误抢救、诊治。《执业医师法》第24条明确规定:“对于急危患者,医师应该采用紧迫措施进行诊治;不患上谢绝急救处置。”依据这一规定,规划生育技术人员应该具备优良的职业道德以及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性主义精神,实行防病治病、治病救人、维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抢救急危患者,是医师执业时时常会遇到的情况,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造成医疗纠纷或者者严重后果,乃至危害人民大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急诊抢救是医疗工作的最前线,多年来卫生部就急诊室建设、急救工作管理等作出了多个规定,但急救工作还是卫生工作的薄弱环节。1986年9月18日卫生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规定凡急诊抢救病人不受划区医疗限制,抢救急危重病人在病情不乱之前不准转院,因首诊病院病床、装备以及技术前提所限需要转院而病情又允许转院的,必需由首诊病院同有关方面联络获允,对于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都要做好交待,妥善支配。急诊科室的一切轨制以及规定都要有益于争分夺秒地争夺抢救时机。对于需要紧迫抢救的病人,不能由于强调挂号缴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有紧迫手术抢救请求的急诊抢救应当即直接送手术室。请求医疗机构要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瓜葛,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避免片面寻求经济收入的偏向。对于急危患者,规划生育技术人员应该采用紧迫措施进行诊治、抢救,不患上延误,更不能因为不负责任,不采用措施,导致急危患者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在实际糊口中,有的急危患者送到病院,由于情况紧迫,不能当时缴纳住院医治费用或者者押金,有的病院就谢绝收容诊治,推出去无论,有的乃至造成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人民大众反应强烈。作为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需遵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于急危患者应该采用紧迫措施进行诊治,不患上谢绝急救处置。

  本条规定,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背章操作或者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的“有关法律”指的是《执业医师法》、《刑法》;这里的“有关行政法规”指的是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依据这几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背章操作或者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承当相应的行政责任(包含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分)、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一)行政处罚。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背章操作或者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医疗事故的,要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2月20日经国务院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依据该条例的规定,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流动中,背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差错造成患者人身侵害的事故。依据对于患者人身酿成的侵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其中一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致使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致使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患者显明人身侵害的其他后果的。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于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者纪律处罚。

  (二)行政处分。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背章操作或者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执业医师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正告或者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下列执业流动;情节严重的,撤消其医师执业证书。

  二、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依据民法的规定,公民或者法人在背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者侵略别人的民事权力时所应承当的法律后果。形成民事责任的前提包含:(一)侵害事实;(二)背法行动;(三)因果瓜葛;(四)主观错误。承当民事责任的情势,在财产瓜葛方面,表现为恢复被背法行动所损坏的财产权力;在人身方面,除了恢复人身权力外,还必需赔偿别人因而而遭到的财产损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承当民事责任的方式有:(一)休止损害;(二)排除了妨害;(三)解除危害;(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改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背约金;(九)解除影响、恢复声誉;(十)赔礼报歉。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者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背章操作或者者延误抢救,产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处申请,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应当说,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者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背章操作或者者延误抢救,产生医疗事故而酿成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

  所谓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动人因为错误损害别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当的民事赔偿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它以财产赔偿的方式制裁制害人,从而补偿受害人所遭到的损失。侵权民事责任的形成要件有:第一,侵权侵害事实。所谓侵害,是指由必定的行动或者事件给人身或者财产酿成的不良后果以及不良状况,包含一切受法律承认以及维护的权力以及利益所遭遇的不良后果(如财产减损、利润丧失、健康恶化、声誉玷辱)以及不良状况(如财物被强占、经营受阴碍、环境被污染、行为受限制)。侵权民事责任以侵害事实的存在为要件,没有侵害事实的,不承当民事责任。第二,必需有民事背法行动的存在。加害行动必需是背法的,合法行动不负赔偿责任。背法的加害行动有两种:一种是背法的作为,如殴打别人、污辱诬蔑别人等,这类踊跃的背法行动造成别人侵害要负赔偿责任是毫无疑义的;另外一种是背法的不作为,凡不作为的赔偿责任,必需是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有作为的义务,而他不尽这类义务,即不作为,并因此造成别人侵害的,才负赔偿责任。依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该实行执业规则,包含遵照法律、法规,遵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敬业精神,遵照职业道德,实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对于急危患者,应该采用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患上谢绝急救处置。如果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实行上述法定义务,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背法行动,因此损害了就治者的权益的,应该承当侵权赔偿责任。应该指出的是,合法的行动有时也会造成别人侵害,但可以不承当赔偿责任,如紧迫避险、正当防卫行动等,但这些行动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也要承当必定的赔偿责任。第三,侵权行动与侵害结果之间有因果瓜葛。恰是因为行动人的侵权行动造成受害人的侵害。如该侵害事实并不是该背法行动所造成,则该行动人不能负赔偿责任。第四,行动人主观上有错误。错误是形成背法行动承当民事责任的基本前提。也就是说,背法行动人对于自己的行动在主观上有错误时才承当责任,否则,即便有了侵害事实以及背法行动,行动人也不承当赔偿责任。所谓主观错误,就是故意以及差错。行动人能预感自己行动的后果,并但愿这样的结果产生或者放任这类结果的产生,称之为故意;行动人对于行动的结果应该预感而没有预感到,或者者尽管预感到,但又轻信能够防止,称之为差错。故意是行动人的歹意,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也大;而差错背法行动相对于对于社会的危害性要小一些。

  医疗事故赔偿,应该斟酌医疗事故等级、医疗差错行动在医疗事故侵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侵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态之间的瓜葛等因素,肯定具体赔偿数额。医疗事故赔偿,依照以下项目以及标准计算:(一)医疗费:依照医疗事故对于患者酿成的人身侵害进行医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含原病发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切需要继续医治的,依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依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于收入高于医疗事故产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依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依照医疗事故产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津贴费:依照医疗事故产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津贴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依照医疗事故产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糊口津贴费:依据伤残等级,依照医疗事故产生地居民年平均糊口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然而,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依照普及型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依照医疗事故产生地规定的丧葬费津贴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糊口费:以死者生前或者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依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糊口保障标准计算。对于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于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然而,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依照患者实际必须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依照医疗事故产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津贴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侵害安抚金:依照医疗事故产生地居民年平均糊口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因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绩诊人死亡或者者严重侵害就治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背章操作或者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形成犯法的,要根据该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修订以前产生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是合用玩忽职守罪来定罪量刑的,没有专门的医疗事故罪,这样无益于严格执法,很难起到警示作用,也难以切实维护就治人的权力。《刑法》修订以后,依据实际情况增添了医疗事故罪的专项罪名,对于极少数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的医务人员给予刑事制裁。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主要是指医务人员麻木大意,掉以轻心,严重背反规章轨制、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范、护理技术操作常规的行动;“严重侵害就治人身体健康”,主要是指造成绩诊人残疾、组织器官损伤致使功能障碍的行动。形成本罪,在主体上必需是医务人员,其中包含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在主观上只能是差错,即行动人应该预感到其在医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行动会造成绩诊人死亡或者者严重侵害就治人身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因为忽略大意而没有预感,或者者尽管预感但轻信可以免,以至产生了这一危害。

  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背章操作或者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绩诊人死亡或者者严重侵害就治人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的,即形成医疗事故罪,应该依法承当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规划生育工作中,有以下行动之一,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形成犯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

  (一)侵略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纳贿赂的;

  (四)截留、剥削、挪用、贪污规划生育经费或者者社会抚育费的;

  (五)虚报、瞒报、捏造、篡改或者者拒报人口与规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规划生育工作中呈现背法犯法行动,所应承当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规划生育工作经由近三十年的努力,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各级领导以及泛博基层干部为此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在规划生育工作中,也有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着背法犯法行动,这些背法犯法行动的存在侵害了规划生育工作的形象,无益于规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展开,无益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也侵害了党以及政府在人民大众中的威信,所以必需对于这些背法犯法行动依法制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对于下列四种背法行动规定了法律责任:

  一、侵略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规划生育工作中,侵略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背法行动主要表现为背反《人口与规划生育法》第4条第1款规定的背法行动。《人口与规划生育法》第4条第1款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广规划生育工作中应该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患上侵略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规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广规划生育工作中,必需要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毫不能蛮横执法,侵略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侵略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背法行动,主要表现为:(一)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背反规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眷的;(二)毁坏背反规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庄稼、房屋以及其他财产的;(三)非经法定程序将背反规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产抵缴社会抚育费的;(四)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的;(五)因当事人背反规划生育规定而连累其亲友、邻居及其他大众;对于揭发、举报的大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六)以完成人口规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生育的;(七)组织对于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的。上述均为在规划生育工作中侵略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背法行动,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为我国人口压力很大,在推广规划生育之初,规划生育工作难做,有些规划生育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人口指标,在执法中没有做到文明执法,工作简单化,过量地依托逼迫命令的方式来执法,侵略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针对于这一问题,国家计生委于1995年下发了关于在规划生育行政执法中“七个不许”的规定,指出上述七项背法行动,违抗了为人民服务的主旨,侵害了党以及政府在人民大众中的威信;侵害了规划生育工作的形象,无益于工作的健康展开,无益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各级规划生育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要坚持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不患上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同时强调要加强对于基层规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以及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晓得规划生育工作瓜葛到泛博大众的切身利益,必需建立他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依法管理规划生育工作,提高规划生育行政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人口与规划生育法》,作为国家的一部首要法律,在总则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广规划生育工作中应该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患上侵略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背反本项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形成犯法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形成犯法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包含故意伤害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打击报复罪:

  (一)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别人身体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者以尤其残忍手腕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致人重伤,是指按照《刑法》第95条的规定,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伤害:(一)令人肢体残废或者者毁人面貌的;(二)令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者其他器官性能的;(三)其他对于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他对于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能够引发要挟生命的并发症,和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含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和烧伤、烫伤、冻伤、电击伤、物理、化学或者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发的损伤。

  (二)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别人或者者以其他法子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者剥夺政治权力。拥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分。”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用职权犯前两款罪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分。

  (三)侮辱罪。《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者其他法子公开侮辱别人或者者伪造事实诬蔑别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者剥夺政治权力。” “前款罪,告知的才处理,然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以及国家利益的除了外。”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侮辱、诬蔑别人手腕恶劣、后果严重或者者影响很坏等情况,通常为指以暴力的方式对于别人进行侮辱、诬蔑,但这里的暴力,其目的不是为侵害别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施行侮辱、诬蔑。如果在施行侮辱的进程中造成别人死亡或者者伤害后果的,即形成杀人罪或者者故意伤害罪,不形成侮辱、诬蔑罪。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对于于侮辱罪,只有被侮辱人亲身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对于于被侮辱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侮辱人的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一是依据《刑法》第98条的规定,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者恐吓而没法告知的,人民检察院以及被害人的近亲属也能够告知;二是按照《刑法》第246条第2款的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以及国家利益的除了外。这里所说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以及国家利益”,主要是指侮辱行动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者自杀的,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四)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者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一)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过职权规模行使职权或者者不适量地使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以及人民利益遭遇损失的背法行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推广规划生育工作中滥用职权的行动,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规划生育工作中超出法律、法规所赋与的职权规模去行使职权;或者者不适量地使用职权,造成危害后果的背法行动。如对于不相符本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该依法向其征收社会抚育费。征收社会抚育费的行政抉择必需要依法定的程序而作出,国家机关人员无权自行抉择,如果执法人员非依法定程序而作出征收社会抚育费的抉择,即为滥用职权的背法行动。再如,对于于公民谢绝或者拖延缴纳,和不足额缴纳社会抚育费的,规划生育部门应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规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自行向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也属于滥用职权的背法行动。

  (二)玩忽职守。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实行或者者不正确地实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以及人民利益遭到损失的行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推广规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的行动,主要表现为对于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对于规划生育工作放松管理,发现有规划外怀孕者也不去做工作,不动员其采用补救措施,对于超生行动淡然视之,任其自然;对于背反规划生育管理秩序的行动不予禁止,从而使规划生育工作秩序遭到损坏,超生泛滥,国家的规划生育政策患上不到有效执行,人口数量患上不到有效节制。

  (三)徇私舞弊。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个人私利、私交,背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坏规划生育工作秩序,使国家以及人民利益遭到损失的行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推广规划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行动,主要表现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出于贪赃、报复或者者包庇亲友的目的,明知某人不相符生育二胎的前提,而允许其生育二胎;明知某人未采用节育措施,却给其出具“避孕节育证明”;明知某人没有背反规划生育管理秩序的行动,出于报复的目的,对于其进行处分等,从而侵害了规划生育工作严格执法的威信,也侵略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规划生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背法行动,不形成犯法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背法所患上的,给予没收背法所患上的行政处分;形成犯法的,要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者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以及人民利益遭遇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情节尤其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情节尤其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三、索取、收纳贿赂的

  索取、收纳贿赂,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规划生育工作中,应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别人财物,或者者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的行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规划生育工作中,应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别人的财物,明知其所作所为背反法律、法规对于其实行职责的请求,侵害公务人员的廉正形象,但出于贪利念头或者目的依然为之,应用手中的权利弄权钱交易,为别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明知某人不相符生育二胎的前提,在收受其贿赂后,即为其大开利便之门,给其出具“生育证”,允许其生育二胎;又如某人超规划生育,按处所法规的规定,应该缴纳社会抚育费,但经由权钱交易,收纳贿赂后,即允许其不缴纳社会抚育费或者少缴纳社会抚育费,从而放纵了超规划生育的背法行动。对于于索取、收纳贿赂的背法行动,不形成犯法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背法所患上的,给予没收背法所患上的行政处分;形成犯法的,要根据《刑法》第385条、38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别人财物的,或者者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的,是纳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背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纳贿论处。”第386条规定: “对于犯纳贿罪的,依据纳贿所患上数额及情节,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分。索贿的从重处分。”依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犯纳贿罪的,依据纳贿所患上的数额及情节,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分:

  (一)个人纳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尤其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纳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尤其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纳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个人纳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法后有悔改表现、踊跃退赃的,可以减轻处分或者者免于刑事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四)个人纳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屡次纳贿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纳贿数额处分。

  在认定纳贿罪时,应注意两点:第一,行动人只要有益用职务上的便利公然向别人请求财物或者暗示别人给予财物的索贿行动,便可形成本罪,不需要行动人已经经为别人谋取了利益;第二,对于于非法收受别人财物的行动,必需同时拥有为别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能形成本罪。但为别人谋取的利益是不是实现,不影响本罪的形成。

  四、截留、剥削、挪用、贪污规划生育经费或者者社会抚育费的

  规划生育经费是由国家财政支付的专门用于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的费用,和社会集团、企事业组织以及个人为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捐赠的费用。本法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据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状态逐渐提高人口与规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整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保障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国家激励社会集团、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个人为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截留、剥削、挪用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费用。”

  社会抚育费是由超规划生育确当事人缴纳的,用于补偿超生给社会增添的公共投入的费用,这笔经费必需全体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毫不允许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予以截留、剥削、挪用、贪污。目前,一些处所存在截留、剥削、挪用、私分社会抚育费的现象,有的乃至弄“放水养鱼”,一方面放纵超生行动,另外一方面靠征收社会抚育费、罚款弄创收,严重损坏了规划生育工作秩序,败坏了规划生育工作的形象,对于此,大众意见极大。针对于这一问题,2000年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收取的社会抚育费上缴国库,用于补偿所增添的社会公共投入。目前国务院已经经组织起草了《社会抚育费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出台后,将加强对于社会抚育费的征收管理,从源头上治理以及杜绝处所截留、剥削、挪用、私分社会抚育费的现象,改变靠征收社会抚育费、罚款保持规划生育工作的状态。

  对于于截留、剥削、挪用、贪污规划生育经费或者者社会抚育费的背法行动,不形成犯法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背法所患上的,给予没收背法所患上的行政处分;形成犯法的,要根据刑法第382-384条规定的贪污罪以及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贪污罪。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用职务上的便利,并吞、盗取、骗取或者者以其他手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383条规定:“对于犯贪污罪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分:(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尤其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尤其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法后有悔改表现、踊跃退赃的,可以减轻处分或者者免予刑事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流动的,或者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流动的,或者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援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分。”

  五、虚报、瞒报、捏造、篡改或者者拒报人口与规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人口与规划生育数据统计是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首要环节,对于于钻研某一地区在某一个时间段的人口结构、人口数量、生育率和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的整体工作水平,制订人口发展计划拥有首要意义。规划生育在一个处所以及一个单位贯彻执行情况,主要通过人口统计以及规划生育统计的数据来反应,统计数据不许确,就不能真实地反应规划生育工作的情况,还会致使人口以及生育决策失误的严重后果。1983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统计法》(该法于1996年5月依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统计法〉的抉择》予以修正)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集团、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于象,必需按照本法以及国家规定,照实提供统计资料,不患上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患上捏造、篡改。”各机关、集团、企业事业单位和这些单位负责人口统计以及规划生育统计的人员,必需严格依照《统计法》的规定,本着量力而行的态度,有效地、科学地做好人口与规划生育的数据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上报统计数据,毫不能虚报、瞒报、捏造、篡改或者者拒报人口与规划生育统计数据。对于于虚报、瞒报、捏造、篡改或者者拒报人口与规划生育统计数据的背法行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背法所患上的,给予没收背法所患上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背反本法规定,不实行协助规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处所人民政府责令矫正,并给予通报批判;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协助实行规划生育管理义务的机关、组织不实行义务的,应承当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依据本法的规定,负有协助规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单位主要有:

  第一,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主妇联合会及规划生育协会。本法第7条明确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主妇联合会及规划生育协会等社会集团、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应该协助人民政府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以及妇联是我国三大大众集团,分别联络职工大众、青年以及主妇介入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事务的管理以及建设,在团结组织职工、青年、主妇响应党以及国家的号令,履行规划生育的工作中施展了巨大的作用。规划生育协会是泛博大众履行规划生育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大众集团,在协同党委、政府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规划生育工作中,施展了首要的作用。

  第二,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本法第12条第1款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该依法做好规划生育工作。”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是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做好规划生育工作是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尽的法定职责以及义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应该宣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教育以及推进村民实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然轨制,及时公布国家规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规定,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规划生育、优抚救援、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是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因而可知,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负有协助政府落实国家规划生育政策的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该努力做到以村为主或者者以社区、居民小区为主,完成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交给的规划生育工作任务,组织村民、居民在规划生育工作中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以及自我服务。在农村地区,因为我国农村出产力水平不高,农村社会保障轨制尚未树立,加之人们长时间以来构成的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农村的规划生育工作难度较大。作为农村的基层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应该通过展开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泛博村民认识到履行规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这一政策执行的好坏瓜葛到国家以及民族的利益,人口过快增长不但令人均占有的资源减少,还会给教育、就业等各方面造成难题,使大众认识到履行规划生育政策的意义。同时,对于踊跃实行规划生育义务的大众予以激励以及奖励;对于不实行义务的村民,予以批判教育。此外,在实践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通常在主任、副主任或者者其他委员会中肯定一人,具体管理规划生育工作,这类做法有益于把规划生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第三,机关、部队、社会集团、企业事业组织。本法第12条第2款明确规定:“机关、部队、社会集团、企业事业组织应该做好本单位的规划生育工作。”这一款规定,体现了规划生育工作“单位负责”的原则,就是说,各个机关、部队、社会集团、企业事业组织都要做好本单位的规划生育工作,把规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单位管理中,树立切实可行的工作轨制,保证规划生育的各项工作患上到落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于规划生育工作亲身抓、负总责,树立规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当真贯彻落实规划生育基本国策。

  对于以上负有协助政府实行管理规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单位,如果没有实行好这一法定职责,就要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由处所人民政府责令矫正,并给予通报批判。这里应该指出的是,责令矫正其实不是一种行政处分,由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处分法》在关于行政处分种类的规定中,只规定了正告、罚款、没收背法所患上、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者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者者撤消执照、行政拘留这六种行政处分措施,并无将“责令矫正”也列入行政处分的种类之中。在制订《行政处分法》的进程之中,关于“责令矫正”是有如下斟酌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在行政处分的手腕上都有这样的规定,责令矫正背法行动,或者者规定责令限期解除背法行动的后果等。斟酌到对于任何一种背法行动,均应该予以矫正,责令矫正不应该是一种处分,而是施行每一一种行政处分的一个前置前提,一个必经由程,即施行每一一种行政处分以前,都应该首先责令当事人矫正背法行动,解除背法行动后果,然后才是施行行政处分,由于施行行政处分的目的毫不是为罚而罚,而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以及社会秩序,维护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纠正背法行动,教育公民、法人自觉遵法。为此,《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分时,应该责令当事人矫正或者者限期矫正背法行动。”对于于负有协助政府实行管理规划生育义务的单位拒不实行义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批判教育的法子,责令有关当事人矫正背法行动。

  二是行政处罚。除了了行政处分之外,行政责任还有一种首要的情势--行政处罚,它合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内部,是上级对于有隶属瓜葛的下级背反纪律的行动或者者是尚未形成犯法的轻微背法行动给予的纪律制裁。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分尽管同属行政责任的一种,但两者是不同的:第一,合用对于象不同,行政处罚只合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人员,不合用于社会上一般的公民;而行政处分则合用于所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合用的背法行动不同,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都合用于行政背法行动,但行政处罚合用的是一般的背法失职行动,而行政处分则合用于背反某种特定的,设定有行政处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背法行动;第三,施行处分的机关不同,施行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需是被处罚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者上级主管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施行行政处分的机关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拥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拥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拜托的组织;第四,执行不同,行政处罚只能由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执行;而行政处分则由行政机关执行,也可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救援的渠道不同,行政处分的救援渠道为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于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向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行动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的救援渠道为复核以及申诉,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抉择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罚机关申请复核,或者者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受理复核以及申诉的行政机关或者者监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行政处罚抉择是过错的,应该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声誉侵害的,应该负责恢复声誉、解除影响、赔礼报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不相符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该依法缴纳社会抚育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该缴纳的社会抚育费的,自欠缴之日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抉择的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相符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该依法缴纳社会抚育费,和国家对于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育费确当事人予以强制征收的规定。

  一、关于征收社会抚育费的规定

  社会抚育费是指为调理自然资源的应用以及维护环境,适量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于不相符法定前提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育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拥有补偿性以及强制性的特色。本条只是对于征收社会抚育费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本法第45条授权国务院制订社会抚育费的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育费征收管理办法》,对于征收社会抚育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为何要规定对于不相符法律、法规规定前提生育子女的人征收社会抚育费

  在立法进程中,关于法律是不是要规定对于背反规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人征收社会抚育费、如何规定等问题,争论很大,各方面意见也不尽一致,有的提出,规定征收社会抚育费不能有效地限制超生,还可能将生育权与财产多寡挂钩,造成“有钱就能多生”的不同等现象,影响规划生育的严肃性以及法律的权威性。有的提出,将超生收费写在法律中,在国际上没有先例,国际影响不好,建议稳重斟酌。有的建议,应答社会抚育费的用处、征收原则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在规定征收社会抚育费时,要斟酌不同地区、不同收入状态公民的实际情况,区分对于待。有的提出能否改成“社会抚育费税”或者者“人口调理税”。

  立法机关在多方面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在法律中确定征收社会抚育费这一种情势,是必要的。由于征收社会抚育费是针对于背反规划生育法律、法规超生子女的人,是斟酌到超生给社会增添了负担,采用征收抚育费的办法,适量补偿所增添的社会公共投入,对于背反规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人有必定的惩戒作用,是请求其承当必定的经济责任,比较容易被大众所理解,也易被国际社会所认同。中央2000年8号文件也有明确的规定,请求超规划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社会抚育费。收取的社会抚育费上缴国库,用于补偿所增添的社会公共投入。斟酌到各地经济发展水祥和各个公民收入的差异和社会抚育费收取管理工作的繁杂性,难以在本法中作出统一具体的规定,因而本条只在法律责任中作了原则规定。

  关于是不是能将征收社会抚育费改为“税”的问题,在立法进程中屡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拜托有关专家进行钻研,但意见很难趋于一致。不赞成见是:第一,将社会抚育费改成“税”,理论根据不足;第二,需要突破现行税制,还需要进行深刻钻研论证;第三,公民纳税是依法实行义务,纳税后其行动即拥有合法性,而目前征收的社会抚育费是拥有必定的处分性的,超规划生育子女是不合法行动。把“社会抚育费”改“税”容易在大众中发生思想凌乱,造成多生合法的错觉,影响多年来培养起来的规划生育的大好环境,无益于工作不乱。因而本法仍是将征收社会抚育费以法律情势肯定下来。

  (二)关于社会抚育费征收的几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第一,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对于象。征收对于象应该是不相符我国生育政策超规划生育子女的人。依据本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前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而,这里的超规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背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生育法规规定前提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本法出台以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了对于超规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育费外,对于于相符规定前提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必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背法生育的公民,通常是300元至800元不等。本法出台之后,一些处所提出是不是还可以对于相符法定前提生育二胎的公民征收“社会补偿费”,咱们认为,这类做法与本法规定是不一致的。由于依照本条规定,征收对于象应该是不相符我国生育政策超规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而,对于相符法定前提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育费。

  第二,征收的数额。本法斟酌到各地经济发展水祥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育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育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订”。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依据本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育费征收管理办法》,对于社会抚育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然而对于于社会抚育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依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社会抚育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育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都可安排收入以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祥和不相符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肯定征收数额。社会抚育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从本法出台前各地的实践看,多数处所对于收费的标准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也有一些处所没有在法规中规定具体标准,而是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一些省、市将行政收费的标准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订,有的省、市只对于征收国家干部职工的收费标准作出规定,将征收城镇居民、农业人口背反规划生育的收费授权县级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对于征收社会抚育费的数额,各地标准不一,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依照超生夫妻双方的实际收入水平征收(有16个省、区、市);二是依照当地劳动者平均收入水平征收(有7个省、区); 三是规定一个征收数额幅度,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抉择征收具体数额(有5个省、区). 通常对于连续规划外生育或者借外出之机逃避规划生育并超规划生育的,加倍或者加剧征收。然而,因为征收标准不一,各地经济前提不同,收费对于象收入状态不同,收费的实际数额差别很大。总的情况看,东部经济发达省区要高于西部经济欠发达省区,如:内蒙古规定一般征收幅度为2000-20000元,辽宁则规定为5000-50000元,辽宁最高征收限额为15万元。本法出台之后,国务院出台了社会抚育费的征收管理办法,斟酌到全国各地资源、环境前提的差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管理办法只规定了征收标准的基本原则,同时进一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目前各地正在制订本地施行《人口与规划生育法》之处性法规,为了维持政策的不乱性以及工作的连续性,各地在规定社会抚育费征收的数额时,依然要斟酌各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征收对于象本人的收入状态,同时要针对于不同的背法情况,作出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地的征收标准必需具体、明确,以实现依法行政的请求,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

  第三,征收社会抚育费的性质。应该明确其不是一种行政处分,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一些干部、大众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认识不明确,主要是由于咱们在对于待超生者采用经济制裁上有一个变化进程。可以说社会抚育费是从过去的规划外生育费演化而来的。在展开规划生育工作之初,各地对于超规划生育的人可能是给予罚款处分,1994年之后,一些处所认识到,规划生育是提倡性义务,对于超规划生育不适宜赐与行政处分,因而,陆续将罚款改成了收费,1996年《行政处分法》出台后,进一步明确对于于超规划生育的不患上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规划外生育费”。 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履行征收社会抚育费征收轨制。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请求各地将“规划外生育费”改成“社会抚育费”。本法规定的社会抚育费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不是处分,但拥有必定的补偿以及强制作用。因而本条第2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该缴纳的社会抚育费的,自欠缴之日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抉择的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目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规划生育之处性法规对于背反规划生育的行动除了规定征收社会抚育费外,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经济处分措施,如规划外怀孕费、规划生育管理费等,这些规定在必定程度上对于按捺超生起到了踊跃作用,法律没有对于处所性法规中的这些规定作出规定,本法出台后,处所对于相似的收费以及处分应该如何办?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生效后处所性法规与法律相抵牾的规定无效,制订机关应该及时修改或者者废除。因而,各地在处所性法规中规定的处分条款应该按照本法及时清算,没有法律根据的都要予以废止,各地原来对于社会抚育费、规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办法也要根据国务院制订的办法予以修改。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该缴纳的社会抚育费的,自欠缴之日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抉择的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一经发现超生行动,就要对于超生者作出缴纳社会抚育费的行政抉择。缴纳社会抚育费的抉择依法作出后,超生的公民必需予以执行。

  征收社会抚育费是一种行政收费行动,是行政机关在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流动中作出的,是一种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国家意志是拥有强制性的,恰是这类强制性维系着行政收费这一具体行政行动的权威性以及有效性。依法作出的行政收费抉择的有效性体现在:

  (一)它拥有肯定力。行政收费抉择的肯定力是指行政抉择依法作出后,非依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患上随便变更与撤销。肯定力可以分为情势上的肯定力以及实质上的肯定力。情势上的肯定力是指行政收费抉择作出后必定期间内,如果当事人没有表示异议,也没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行政收费抉择,在法定的期间过后即认为行政收费抉择合法适量,肯定生效,而不能变动。实质上的肯定力是指行政收费抉择正式生效后,其内容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再变动,就作出收费抉择的行政机关而言,不能对于同一背法行动,依同一事实以及同一法律根据再作出另外一次收费抉择;就当事人来讲,也不能就同一事项要求变更。

  (二)它拥有拘谨力。行政收费抉择的拘谨力是指行政收费抉择的束缚效率。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行政机关本身的拘谨力。行政收费抉择作出后,不管是施行行政收费的行政机关,仍是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在该收费抉择未被合法变更或者撤销以前,都要受其拘谨。二是对于当事人的拘谨力。行政收费抉择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行动,所以这一行动所指向确当事人必需服从,必需完整实际地实行缴纳社会抚育费的义务。

  (三)它拥有执行力。行政收费抉择的执行力是指行政收费抉择作出后,行政机关拥有依法采用必定的手腕,使收费抉择的内容患上以完整实现的效率。在当事人不自觉实行缴费抉择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加收滞纳金或者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实行。

  超生确当事人接到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缴纳社会抚育费的抉择后,应该自觉实行缴费抉择。所谓自觉实行是指行政收费抉择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在行政收费抉择的期限内,主动予以实行缴纳社会抚育费的义务。当事人实行行政收费抉择,应注意掌控下列几个问题:

  第一,实际实行。征收社会抚育费的抉择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该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实行缴纳社会抚育费的义务。

  第二,按时实行。行政收费抉择都请求当事人在必定期限内实行,当事人接到收费抉择书后,就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实行缴纳社会抚育费的义务。

  第三,完整实行。当事人实行缴费抉择,应该全额缴纳收费抉择所规定的数额,不能只缴纳其中的一部份。比如,收费抉择规定当事人应该缴纳社会抚育费五千元,如果当事人只缴纳了二千元,就是没有完整实行收费抉择。

  对于未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该缴纳的社会抚育费的,自欠缴之日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是指有缴费义务确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实行行政收费抉择时,行政机关可以在原收费抉择的基础上,增添收费的幅度,原收费抉择仍应执行。这里应指出的是,加收的滞纳金是依法采用执行措施收缴的费用,属于执行罚的范畴,不是一种行政收费。所谓执行罚,是指当事人不及时实行别人不能代为实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科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促其实行义务,如对于勒令停业的工商企业,对于被制止营业的非法经营者,可以采用罚款这一执行措施来促使其实行不作为的义务。

  对于加收滞纳金后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抉择的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大多数行政机关尚无强制执行权。这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强制当事人实行其作出的行政抉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申请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包含:

  第一,申请。行政机关的申请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以及第一个环节,人民法院只有在收到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后,才开始抉择是不是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收费抉择和其他必需提交的材料。在申请执行书中,应说明请求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以及事实依据、执行对于象以及执行标的等,以便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

  第二,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后,应从法律以及事实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前者如行政收费抉择的内容是不是合法,行政收费抉择是不是已经经发生执行力;后者如行政收费抉择据以作出的事实是不是清楚等。经审查后,认为行政收费抉择正确,执行申请合法的,人民法院应立案并作出强制执行的抉择,并将抉择通知申请机关。如果认为确有过错或者背法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作出不予立案的抉择,并将执行申请书退回申请机关。

  第三,命令当事人限期实行。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抉择后,应向当事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命令当事人在必定的期限内实行行政抉择。如果当事人经由法院的告诫仍拒不实行,则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执行。执行由人民法院负责主持,必要时可以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执行终了后,人民法院应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还应该指出,寻求行政效力是行政管理的一个特色,而司法机关为保证司法公正,从程序上要有必要的保证,这样,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可能呈现矛盾。咱们认为,一方面,司法机关经审核,认为行政机关的抉择是正确的,就应该尽快执行,以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效力;另外一方面,行政机关也应该正确对于待司法机关的审核,司法机关的审核可以更全面地保证行政的公正,防止过错,更好地保护行政机关的权威,保护公共利益以及社会秩序,保护全部人民的利益。

  这里应该指出的是,规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身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所以对于拒不缴纳或者者欠缴社会抚育费确当事人,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决不能由规划生育部门自行执行。实践中,有个别处所的规划生育干部在执法中,动用强制手腕向农民征收社会抚育费,乃至到农民家里强行收缴财物以迫使农民缴纳社会抚育费,这是背法的行政行动,是要坚决禁止的。

  第四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育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别人员还应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者组织给予纪律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于不相符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别人员所应承当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国家不乱现行生育政策,激励公民晚婚晚育,倡导一对于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相符法律、法规规定前提的,可以请求支配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41条第1款规定:“不相符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该依法缴纳社会抚育费。”对于不相符第18条规定,超生子女的公民,首先要按照本法第41条的规定,缴纳社会抚育费。社会抚育费从性质上说是对于社会进行经济补偿的收费。斟酌到超生给社会增添了负担,理应答社会给予适量补偿,因而本法规定树立社会抚育费轨制,凡有规划外生育行动的公民,都要依法缴纳社会抚育费。

  对于规划外生育行动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调和发展以及可延续发展战略的需要。因为我国人口基数大、增长快,人均耕地以及其他资源相对于不足,加上社会出产力水平比较低,经济欠发达,社会保障轨制不健全,导致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更为凸起,人口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以及社会的发展。二是全面贯彻国家规划生育政策的需要。我国受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传统文化的影响比较深,旧的婚育观念仍在约束着至关一部份人的思想,人们的生育意愿以及现行生育政策之间还存在必定的差距。同时,因为出产力水平低,社会保障轨制不健全,大众出产糊口的实际难题又是发生对于生男孩偏好以及多子偏好的客观缘由。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生育政策,严格节制规划外生育,在展开宣扬教育的同时,对于呈现规划外生育的行动人必需采用经济限制的办法,即征收社会抚育费,引导公民从本身经济利益动身,逐渐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履行规划生育。三是遵循在法律眼前人人同等的原则。从我国目前经济社会以及资源前提的经受能力来看,大量的规划外生育,必然会增添社会的公共投入,同时给各项自然资源的公道应用带来更为繁重的负担,在客观上也损害了履行规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而,对于规划外生育行动人征收必定的社会抚育费,适量补偿其所增添的社会公共投入,是十分必要的。

  除了了缴纳社会抚育费外,如果有规划外生育行动的公民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别人员还应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者组织给予纪律处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团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其他按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上述国家工作人员规划外生育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于有隶属瓜葛的下级背反纪律的行动或者者是对于尚未形成犯法的轻微背法行动所给予的纪律制裁,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以前,其法律根据主要有两个:一个是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赏罚暂行条例》,该条例对于赏罚的目的、前提、种类及其合用程序,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同时规定,事业单位也参照执行。另外一个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罚暂行规定》,该规定侧重对于贪污贿赂行动的行政处罚作了比较全面以及具体的规定,其实是对于1957年赏罚暂行条例部份内容的修改以及补充。因为四十多年来各种情况的发展变化,1957年的赏罚暂行条例已经不适应该前工作的需要。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对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合用作了规定,是对于国家公务员施行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根据。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六种,从经到重顺次为正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罢职、开除了。 (1)正告,有提示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属于申诫处罚。它可以是口头的,也能够是书面的,由处罚机关选择合用。正告一般合用于轻微的行政背法行动,是行政处罚中最轻的一种。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受正告处罚期间,可以提升工资档次,但不患上提升职务以及级别。 (2)记过、记大过。这是两种程度有所区分的行政处罚。一般来讲,记过、记大过合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动背反了行政法的规定,给国家以及人民造成为了必定的损失,给予正告处罚太轻,给予降级处罚太重的情况。 (3)降级。作为一种行政处罚,降级的含意是降低公务员的职务级别。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以及非领导职务,级别分为十五级:一级为国务院总理;二至三级为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至四级为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四至五级为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至七级为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查员;六至八级为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查员;七至十级为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为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九至十二级为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为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四级为科员;十至十五级为办事员。给予降职的行政处罚就是由原来的职务级别往降落,如由局级,降为处级,由处级降为科级等,同时,对于公务员工资中的级别工资也要予以相应地降低。国家公务员履行职级工资制,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以及工龄工资形成。降级也要降低工资中的级别工资。受降级处罚期间,不患上提升职务以及级别,也不患上提升工资档次。 (4)罢职。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背法行动,给国家以及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合适继续担任行政职务的,可以给予罢职处罚。受罢职处罚的,同时降初级别以及职务工资。受罢职处罚期间,不患上提升工资以及级别,也不能提升工资档次。 (5)开除了。开除了是指受处罚人不合适继续在国家机关工作,国家机关取缔其公务员资历令其离开的处罚情势。开除了是最严厉的一种处罚,合用于公务员犯有背法行动,给国家以及人民造成为了极为严重的损失,丧失了国家公务员的资历的情况。开除了的行政处罚不能消除。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罚,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者行政监察机关抉择;其中给予开除了处罚的,应该报上级机关备案。县级下列国家行政机关开除了国家公务员,必需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公务员受开除了之外的行政处罚,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消除行政处罚。然而,消除降级、罢职处罚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罚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早消除行政处罚。消除行政处罚后,提升职务、级别以及工资档次再也不受行政处罚的影响。行政处罚抉择以及消除行政处罚的抉择应该以书面情势通知本人。

  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不相符本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则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者组织给予纪律处罚,例如是共产党员的,要由所在的党组织依照党纪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谢绝、阻碍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规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判教育并予以禁止;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谢绝、阻碍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背法行动所应承当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维护。” 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来执行公务的,他们依法实行法律赋与的推广规划生育,保护规划生育管理秩序职责的行动是受法律维护的,不允许任何单位、个人谢绝、阻碍规划生育工作,否则要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对于下列两种背法行动规定了法律责任:

  一、谢绝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主要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配合规划生育工作义务的单位、个人对于规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予配合,拒不执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行政抉择的一种不作为的背法行动,如某公民呈现了超生子女的行动,按照本法的规定,要依法缴纳社会抚育费,如果该公民对于规划生育部门作出的对于其征收社会抚育费的行政抉择不予执行,或者者不予按时、全体执行,即为谢绝规划生育工作的背法行动。对于于谢绝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动,因为其情节相对于于以踊跃作为的方式进行阻碍的背法行动比较轻微,当事人主观恶性不大,可由当地的规划生育部门对于当事人进行批判教育,予以禁止。

  二、阻碍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主要表现为在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采用必定的方式进行阻碍的背法行动,其中既包含以暴力、要挟的方式进行阻碍的犯法行动,也包含未使用暴力、要挟的方式进行阻碍的一般背法行动。这里的“暴力”是指对于执行公务人员的人身进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捆绑、围攻、殴打等,但不包含重伤、杀害在内;“要挟”是指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情势,对于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划生育工作人员以施行伤害、杀害、毁坏财产、损坏声誉等相威逼或者胁迫,使其抛却执行自己的职务。

  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当事人只要使用了暴力、要挟的法子对于规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阻碍的,则形成了阴碍公务罪,要根据《刑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当事人未使用暴力、要挟的法子对于规划生育工作进行阻碍的,则不形成犯法,属于背反《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一般背法行动,要根据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我国规划生育工作经由近三十年的努力,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泛博规划生育干部,尤其是基层规划生育干部为此做出了很大贡献,对于他们依法执行公务的合法权益必需要依法予以维护。在执法实践中,有确当事人因为对于规划生育政策不理解,而对于规划生育执法予以谢绝、阻碍,有的乃至使用了暴力、要挟的法子进行阻碍,损坏了规划生育正常的管理秩序,侵略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流动,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第19条规定,谢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要挟法子的,处十五日下列拘留、二百元下列罚款或者者正告。

  行政拘留,在学理上称为人身罚,是公安机关对于背反治安管理确当事人,在短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分情势。行政拘留是行政处分中最严厉的处分种类,依据《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拥有行政拘留的抉择权。行政拘留一般合用于严重背反治安管理的行动人,只有在使用正告以及罚款的处分手腕不足以惩治背法者时才合用行政拘留的处分。对于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主妇,不能合用拘留处分。行政拘留的期限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下列。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规定,受拘留处分的人应该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分。抗衡拒执行的,强制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被处以拘留处分的人或者者其家眷不服判决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者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在复议以及诉讼期间,原处分抉择暂缓执行。

  二、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暴力、要挟法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者罚金。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如果行动人在使用暴力阻碍规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进程中,造成规划生育工作人员重伤、死亡的,则牵联触犯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依照牵联犯的处分原则,从一重罪处断。所谓致人重伤,是指按照刑法第95条的规定,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伤害:第一,令人肢体残废或者者毁人面貌的;第二,令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者其他器官性能的;第三,其他对于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如果行动人对于规划生育工作人员形成了以上的伤害,则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分。

  还应该指出的是,对于以报复为目的,侵略规划生育工作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背法行动,和采取侵占、封闭、哄闹等手腕,聚众扰乱规划生育工作机关以及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导致这些单位没法正常展开工作的背法行动,也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形成犯法的,要根据《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分;形成犯法的,要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施行规划生育管理进程中侵略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追求法律救援的规定。

  在现实社会糊口中,为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以及公共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着时常的、大量的、规模广泛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使咱们的改革开放以及经济建设患上以顺利进行。因为行政权终究要由具体的行政机关以及公务员来行使,某些背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动难以免,这些背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动会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于人的权力造成侵害,因而,需要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于人必定的权力救援途径。现代法制国家是通过树立行政复议轨制以及行政诉讼轨制为相对于人提供救援的。在我国,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对于引发争议的具体行政行动进行审查,以维护相对于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司法救援,是行政系统外部对于行政权的监督情势。行政复议则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援轨制,它是运用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瓜葛,由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背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动,以维护相对于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行政救援,即行政系统内部对于行政权的监督情势。作为对于行政行动的监督轨制,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在主旨以及目的上相同,都是为了保护以及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然而,它们不是同一轨制的重复,两者有分工以及调和的瓜葛。行政诉讼作为司法权对于行政权的监督情势,它受一国政治体制、法律轨制以及法制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司法监督行政权的广度以及深度都受限制。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上的救援轨制,在规模、程序等方面都与行政诉讼有区分,它以本身独有的优势填补了行政诉讼轨制在给予相对于人权力救援时的某些局限性,对于相对于人权力的维护来患上更直接、及时,也更加全面。因而,行政复议是一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以及保障人权的首要法律轨制。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动侵略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于具体行政行动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抉择的流动。对于于行政机关来讲,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首要情势,由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于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监督的职责;对于于行政相对于人来讲,行政复议是对于其被侵略的权益的一种救援手腕或者途径。

  行政复议拥有下列特色:一是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政行动,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于下级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情势;第二,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于象的行动。行政争议是因为相对于人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侵略其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争议,行政复议只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于象,不解决民事争议以及其他争议;第三,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于人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发生的行动;第四,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动。行政复议尽管是一种行政行动,但创设这项轨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从公正性的请求斟酌,行政复议需要有比较严格的程序,从复议申请的提出,到复议申请的受理、审查直到最后作出复议抉择,都与司法行动相似,而与一般的行政行动则有显明的区分。因而,有人称行政复议为一种“准司法行动”。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所有具体行政行动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除了此以外,《行政复议法》也将部份抽象行政行动纳入了行政复议的规模以内。《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动所根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于具体行政行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于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这些规定包含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不包含国务院部、委规章以及处所人民政府规章。依据这一规定,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除了了对于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规划生育管理中所有的具体行政行动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外,如果该具体行政行动是根据规章下列的规范性文件作出来的,还可以对于该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的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规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某一个具体行政行动侵略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动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动的规划生育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者上一级规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如公民对于乡规划生育部门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育费的行政行动不服,可以向乡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能够向县规划生育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该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于不相符《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抉择不予受理,并书面告诉申请人;对于相符《行政复议法》规定,然而不属于本机关的行政复议申请,应该告诉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了上述规定的情景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抉择。情况繁杂,不能在规按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抉择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量延长,并告诉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然而延长时间限至多不超过三十日。

  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于规章下列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该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该在七日内依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该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断对于具体行政行动的审查。如果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只对于具体行政行动提出了复议申请,没有对于抽象行政行动提出审查的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对于具体行政行动进行审查时,认为其根据的抽象行政行动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该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该在七日内依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断对于具体行政行动的审查。

  在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符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该给予赔偿的,在抉择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动或者者确认具体行政行动背法时,应该同时抉择被申请的规划生育部门依法给予赔偿。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抉择撤销或者者变更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具体行政行动时,应该同时责令规划生育部门返还征收的社会抚育费。

  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审讯程序的一种法律救援轨制。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动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动是不是合法,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要求法院判决的诉讼行动。行政诉讼呈现于18世纪,发展起来主要是在20世纪30年代之后。它是以保障公民权力、依法行政以及对于政府制约的思想为基础的。1982年我国开始树立行政诉讼轨制,六届全国人大制订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合用民事诉讼的程序。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我国完全的行政诉讼轨制。《行政诉讼法》的制订,对于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以及保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改良工作、提高工作效力,增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拥有十分首要的作用。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认为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侵略了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既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于复议抉择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抉择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抉择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在知道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动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由审查,认定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动证据确凿,合用法律、法规正确,相符法定程序的,裁决保持原具体行政行动;如果经由审查认定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动存在主要证据不足,合用法律、法规过错,背反法定程序,超出职权,滥用职权等问题的,裁决撤销或者者部份撤销原具体行政行动,并可以裁决被告的规划生育部门从新作出具体行政行动。

  第二部份 释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活动人口规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社会抚育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订。

  【释义】 本条是关于授权国务院制订活动人口规划生育工作、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育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关于活动人口规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办法

  跟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树立,人们的商品意识以及谋求发展的意识不断增强,活动人口的数量大量增添。据相关部门统计,1982年全国活动人口总量为3000万人,到2000年全国活动人口总量已经超过了1.3亿,其中在现栖身地栖身六个月以上的约为4400万。人口的活动,有益于经济发展,增进人们婚育观念的转变以及人口素质的提高,同时也增添了规划生育工作的管理难度,呈现了一系列问题,规划外生育不能患上到有效节制。据上海市1997年调查,活动人口的规划外生育数量是常住人口规划外生育数量的12倍;活动人口外出前办理《活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证率较低;现栖身地与户口所在地之间没有树立起必要的联络轨制;活动人口规划生育管理机构、人员、经费难以落实;活动人口规划生育管理难度较大,服务跟不上,对于其合法权益维护不够;一些处所因为政府相干部门配合不够,综合治理局面尚未构成。因为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对于人口活动的拉动,今后一个至关长的时代内活动人口的范围还将继续增大,活动人口规划生育管理所面临的挑战也将进一步严峻。

  为了加强活动人口规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保护活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节制人口增长,1991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规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活动人口规划生育管理办法》(下列简称《办法》) ,并于1998年进行了修改。本条所规定的由国务院制订活动人口规划生育具体管理办法,即是指该《办法》。

  该《办法》合用于现栖身地不是户口所在地,在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流动或者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栖身,可能生育子女的已经婚育龄人员。对于活动人口规划生育管理的原则,《办法》明确规定:活动人口的规划生育工作由其户口所在地以及现栖身地之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栖身地管理为主。活动人口现栖身地之处人民政府负责对于活动人口规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活动人口规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规划生育管理。

  成年活动人口在离开户口所在地前,应该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的内容应该包含:姓名、性别、春秋、婚姻状态、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态、落实节育措施状态、规划生育赏罚情况等。成年活动人口到现栖身地后,应该向现栖身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栖身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该对于已经婚育龄活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诉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该请求补办。活动人口现栖身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者街道办事处应该向其中的已经婚育龄活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规划生育宣扬,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已经婚育龄活动人口申请在现栖身地生育子女的,应该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已经婚育龄活动人口可以凭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栖身地生育子女。

  为了保护活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活动人口现栖身地与户口所在地的协作、互通讯息以及共同管理,《办法》规定,已经婚育龄活动人口现栖身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者街道办事处应该与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者街道办事处树立联络,并将已经婚育龄活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经婚育龄活动人口也能够自即将其现栖身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证明寄回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者街道办事处。已经婚育龄活动人口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经婚育龄活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患上再请求其回户口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对于已经婚育龄活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者街道办事处依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已经婚育龄活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栖身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为了加强对于活动人口规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完美活动人口规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制,《办法》规定,国务院规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活动人口规划生育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规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活动人口规划生育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卫生、房产管理等部门应该配合同级规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做好活动人口规划生育管理以及服务工作。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活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该核对其现栖身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栖身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患上批准。与已经婚育龄活动人口构成劳动瓜葛的用人单位以及个人负责被招用的已经婚活动人口的规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栖身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规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向已经婚育龄活动人口出租或者者出借房屋的房东,应该配合其现栖身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经婚活动人口规划生育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已经婚育龄活动人口背反规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栖身地或者者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者规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已经婚活动人口因背反规划生育规定在一地遭到处理的,在另外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遭到处理。

  目前,各地正在当真贯彻落实《办法》,加强活动人口的规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因为国务院已经经制订发布了该《办法》,因而在本法中再也不对于活动人口规划生育管理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在附则中规定由国务院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二、关于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

  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不但是落实规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首要技术保障,而且直接瓜葛泛博人民大众的身心健康以及家庭幸福。提供高质量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育龄夫妻的生殖健康,是规划生育工作的首要内容。为了规范规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家计生委前后制订了一系列的管理规章,各地也出台了包含规范服务内容之处性法规以及文件。这些法规以及规章在必定程度上保证了规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顺利展开。但因为规划生育技术服务触及规划生育部门以及卫生部门之间的瓜葛,在一些处所,由规划生育部门管理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由卫生部门管理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业务规模上产生冲突,给规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带来必定的难题。因而,需要由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整合现有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源以及医疗、保健机构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气力,规范规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分为总则、正文、附则三部份共六章42条。其中,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法规的调剂对于象、执法机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原则;正文分四章,分别对于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机构以及人员、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附则就条例的过渡以及生效作出了规定。

  《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包含:

  1. 规划生育技术服务履行国家指点以及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法子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取得适宜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力。规定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者特殊医治时,应该征患上受术者本人的赞成,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为激励农村育龄夫妇履行规划生育,规定国家向其免费提供避孕 、节育技术服务。

  2. 明确了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模包含规划生育技术指点、咨询和与规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规定了规划生育技术指点、咨询和与规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具体内容。

  3. 规定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明确了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性质、设置标准以及审批程序;界定了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规模、审批权限以及监督管理。规定了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审批权限。

  4. 明确了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标准以及从业人员资历。规定规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的临床服务,触及人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应遵照国家有关专业法规以及技术标准,从事与规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该依照《执业医师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获得执业资历。

  5. 依照既要明确部门分工,又要紧密合作共同做好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原则,明确了规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干部门的职责。

  6. 坚持责任以及权利统一的原则,规定了对于政府管理行动的监督。规定了行政部门行使权利必需承当的法律责任,并明确了责任追究以及处分权限。

  三、社会抚育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订

  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不相符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该依法缴纳社会抚育费。”本法授权国务院制订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国务院出台了《社会抚育费征收管理办法》。基本内容包含:社会抚育费的征收对于象、方式以及用处和征收标准等。关于社会抚育费的征收标准,有的同志建议国务院规定患上具体一些,也有同志但愿国务院规定患上原则一些,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较大的差异,难以准确测算适宜全国统一的征收标准,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规定了征收办法,有些仍是合适当地实际情况的。为了维持政策的不乱性以及工作的连续性,目前的《社会抚育费征收管理办法》对于于社会抚育费的征收标准就是斟酌了各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征收对于象本人的收入状态和背法行动的具体情况作了原则的规定。关于社会抚育费的征收方式,《社会抚育费征收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社会抚育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抉择;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拜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抉择。” 《社会抚育费征收管理办法》还规定:“社会抚育费的征收抉择,自投递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该自收到征收抉择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育费。”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育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个月加收欠缴社会抚育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抉择的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抚育费征收管理办法》还针对于过去征收工作中呈现的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社会抚育费及滞纳金应该全体上缴国库,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处所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这一规定彻底扭转一些处所靠收费、罚款保持规划生育工作的局面,明确了征收单位应该做到“收支两条线”,收取后应该上缴国库,专款专用。过去因为对于社会抚育费的征收、管理、使用上没有严格的规定,呈现了一些乱收费、随便挪用的现象,国务院制订的《社会抚育费管理办法》将有益于规范社会抚育费的征收,保障国家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订。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由中央军委制订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人口与规划生育法》具体办法的规定。

  戎行作为一个特殊的界别,其人员散布全国各个地区,均没有纳入处所行政区域的户籍管理,还有不少育龄双军人夫妻,没法纳入处所规划生育管理体系。鉴于戎行规划生育工作的特殊性,需要由中央军委另行制订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以加强对于戎行规划生育工作的统一领导以及管理,更好地贯彻本法。

  1996年,为了加强戎行的规划生育工作,经中央军委批准,解放军三总部制订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规划生育条例》(下列简称《条例》) ,合用于全军所有单位以及人员。《条例》共分七章,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总则、生育调理、优生优育节育措施、奖励与处分的内容,并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全军的规划生育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规划生育领导小组领导。各单位的规划生育工作,由本单位规划生育领导小组领导。各单位规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施行规划生育的具体工作;未设办公室的,应该指定专人负责。各级领导应该支撑规划生育工作,加强对于规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机关有关部门应该协助以及配合规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展开规划生育的宣扬、教育、管理以及服务工作。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戎行规划生育工作贯彻宣扬教育为主、避孕为主、时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规划生育工作应该与戎行的全面建设相结合,与干部战士的成上进步相结合,与树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各单位必需贯彻国家有关规划生育的政策以及法规,加强对于规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履行规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在生育调理方面,《条例》相比处所规划生育的规定,要更为严格。《条例》规定,戎行履行晚婚晚育轨制。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经婚主妇24周岁以上者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有特殊情况未到达晚婚春秋经批准结婚的,必需履行晚育。夫妻都有履行规划生育的义务,一对于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但相符以下前提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子女,经处所以及戎行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外一方未生育的;(三)曾经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经中国人民解放军规划生育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相符以上前提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规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者规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县(区)以上规划生育管理部门的生育证明,并经军以上单位规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在优生优育方面,《条例》规定,各级规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组织戎行医疗机构向戎行人员普及优生优育知识,为育龄夫妻提供必要的优生优育咨询以及技术指点。戎行医疗机构应该为育龄主妇以及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公道养分以及母乳豢养的指点,并对于婴儿进行体魄检查以及预防接种。严禁任何人员采取技术手腕对于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

  在节育措施方面,《条例》规定,提供以及激励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夫妻一方采用长效节育措施。各级规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戎行医疗机构,应该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安全、有效、利便的避孕药具以及避孕知识的咨询及技术指点。戎行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人员,应该经由相应的技术培训,严格遵照操作规程,保障受术者的安全。接受节育手术的对于象,凭医疗机构的手术证明,享受规定的休假待遇。对于手术造成并发症的,戎行医疗机构应该给予免费医治。

  在奖励方面,《条例》规定,履行晚婚的戎行人员享受晚婚假七天,夫妻分居两地,增添投亲假十五天。女军人、女职工相符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除了享受产假三个月外,增添晚育假十五天。晚育假期间的工资以及福利待遇依照产假的规定执行。育龄夫妻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经本单位规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在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县(区)以上规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自领证之日起,到独生子女十四处岁止,每个月依照戎行规定的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在处分方面,《条例》规定,背反本条例规定规划外生育的,应该终止妊娠。不相符生育第二个子女前提而超生的,由本单位规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回其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追回已经发给的全体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同时依照戎行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分。对于呈现规划外生育的军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是戎行干部的,其配偶在相符随军前提后,推延三年办理随军手续;当事人是志愿兵的,取缔其志愿兵资历,按义务兵办理复员手续;当事人是戎行职工的,给予开除了公职的处罚。同时,对于虐待女婴或者者虐待女婴生母、弃婴;背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为规划外怀孕或者者规划外生育者逃避管理提供匡助的;出具假病残儿诊断书或者者假规划生育证明的;在规划生育工作中搞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挟、侮辱、殴打规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者以其他方式阴碍规划生育工作人员实行职责等背法行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该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法制订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这就是说,中央军委制订的办法必需要以本法为根据,遵照本法肯定的基本原则,如国家采用综合措施,节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托宣扬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树立健全奖励以及社会保障轨制,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应该与增添主妇受教育以及就业机会、促进主妇健康、提高主妇地位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广规划生育工作中应该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患上侵略公民的合法权益;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维护等。跟着本法的颁布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规划生育条例》也要作相应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律实施日期的规定。

  法律的实施日期也就是法律的生效日期。正确理解法律的生效日期,是贯彻执行好法律不可缺乏的前提。法律的生效日期,一般依据该项法律的性质以及实际需要来抉择,通常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是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从其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这类方式一般在修订法律的情况下使用,斟酌到是对于现行法律的修改,所以法律修改抉择或者修正案一般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工会法〉的抉择》即是采用的这类情势,该抉择第44条第3款规定:“本抉择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种是法律公布后其实不当即生效实施,需要经由必定时代后才开始生效实施,但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该项法律的实施日期。

  第三种是法律公布后,先予以试行,然后由立法部门予以补充修改,再通过为正式法律,予以公布实施,在试行期间该法律也拥有束缚力。如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经由近十年的司法实践,才在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正式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事诉讼法》;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食物卫生法(试行)》规定:“本法自1983年7月1日起试行”,经由十二年的试行,才在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通过了正式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食物卫生法》.

  还有一种特殊的生效情势,即法律的实施日期以其他法律的实施为前提,如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43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施行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即《企业破产法》从1986年12月2日通过后要到1988年11月1日起试行。这样的法律实施日期,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的法制建设刚刚恢复时多一些,到了80年代后期和进入90年代之后,这样的情况就不多了。

  在我国,绝大多数法律的生效实施采取的是上述第二种情势,即法律公布后其实不当即生效实施,而是经由一段时间之后才生效实施,本法即是采取的这一情势。

  依据本条的规定,《人口与规划生育法》将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从法律公布之日到法律实施之时,相隔了八个月的时间。之所以间隔这么长的时间,就是斟酌到规划生育工作难度较大,施行《人口与规划生育法》还需要一段宣扬教育以及施行筹备时间,解决好规划生育处所性法规、规章与国家立法的衔接问题。二十多年来我国的规划生育工作获得了很大成就,其工作根据,除了了中央文件外,主要依赖于处所性法规、规章的规定。目前,全国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了有关规划生育之处性法规,新疆、西藏制订了有关规划生育的政府规章,对于公民的生育行动以及规划生育管理流动进行规范。因为没有专门的国家立法作为根据,《宪法》、《婚姻法》等法律对于规划生育的规定又过于原则,使处所规划生育立法不可防止地带有独创性以及自主性的特色。整体看,处所规划生育法规作为调剂规划生育管理秩序的法律规范,它的制订以及施行,填补了我国在规划生育立法中国家立法滞后的不足,对于于落实规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地推进规划生育工作起到了踊跃的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处所性法规、规章中结合处所的具体情况,规定了一些管理措施以及对于背反规划生育管理的处分,其中有些规定与《人口与规划生育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有些规定则与其不一致。这些不一致的规定,依据《立法法》的规定,要跟着《人口与规划生育法》的颁布施行逐渐予以修改,这就需要必定的时间,斟酌到这一问题,所以《人口与规划生育法》把实施日期规定为法律颁布的8个月之后,即2002年9月1日。

  为了贯彻施行好《人口与规划生育法》,从现在开始到2002年9月1日这段时间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作好如下工作:

  一、要作好处所性法规、规章的清算工作。在国务院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人口与规划生育法》草案第49条中规定:“处所性法规、处所政府规章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自本法实施之日起休止执行,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常委委员在审议中提出,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家法律生效后,处所性法规以及规章与法律相抵牾的规定无效,制订机关应该及时修改或者者废除。本法没必要再对于处所性法规以及规章的修改、废除问题作出规定。依据委员们的意见,《人口与规划生育法》删去了有关处所性法规修改、废除的规定。但删去这一规定,不等于不要作法规清算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要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当真作好法规修改清算工作,在2002年9月1日法律正式施行以前,完成这项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还未审议通过对于处所规划生育法规、规章的修改抉择以前,原处所性法规、规章依然有效。

  二、要广泛深刻地组织展开学习、宣扬、贯彻《人口与规划生育法》的流动,采用多种途径,对于泛博干部大众作好法律的宣扬教育工作。通过宣扬教育,使他们充沛认识到规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履行规划生育近三十年来,已经构成了一套较为完全的、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规章轨制以及管理法子,初步探索了一条拥有中国特点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迫切需要通过法律的情势固定下来,以保障规划生育工作健康、不乱、延续发展。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调和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广规划生育,增进家庭幸福、民族繁华与社会进步,制订《人口与规划生育法》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要对于泛博干部大众宣扬立法的指点思想、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要把各级领导干部、各单位负责人、规划生育工作人员及泛博育龄大众列为学习、宣扬的重点对于象,通过学习、宣扬,增进以及推进《人口与规划生育法》的贯彻施行。

  三、要对于泛博规划生育干部,尤其是直接从事执法的基层规划生育干部作好法制宣扬教育,加大培训力度,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计生执法队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计生执法队伍,对于于展开好规划生育工作,亲密党群、干群瓜葛相当首要。因而,要在规划生育系统深刻展开《人口与规划生育法》的宣扬、培训,教育他们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患上侵略公民的合法权益;要使他们认识到大众是国家的主人,必需建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大众观念以及服务观念,切实改良思想风格以及工作风格,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以及政策水平,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

  四、各级规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工作思路以及工作法子,扭转单纯依托行政手腕展开规划生育工作的做法,切实落实规划生育履行宣扬教育为主、避孕为主以及时常性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匡助大众勤快致富以及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的工作方针,运用法律、宣扬教育、技术服务、经济、行政等综合措施推广规划生育工作。长时间以来,因为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以及大众,尤其是农村大众的生育意愿还有差距,所以规划生育部门主要是依托强有力的行政措施推广规划生育的,大多数处所不同程度地存在逼迫命令的现象,有的在执法中还存在侵略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背法行动,影响了党群、干群瓜葛,给社会发展以及不乱造成为了必定负面影响。跟着《人口与规划生育法》的颁布施行,规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思想观念、工作方式,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旨,变单纯管理为作好技术服务工作,把泛博育龄大众吸引到自己身旁来,对于他们作好宣扬教育工作,同时运用利益导向机制以及社会保障轨制,加大对于履行规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力度,引导泛博大众自觉履行规划生育。

  法律的生效日期还触及到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所谓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率,即一部法律生效后,在其生效之前产生的事件以及行动是不是合用该法,如果合用,该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合用,该法就没有溯及力。一般来说,法律都没有溯及既往的效率,这是各国立法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人口与规划生育法》也是采取了这一原则,即《人口与规划生育法》生效之前产生的法律事实以及瓜葛,不合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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