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电力法最新修订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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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1996年4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电力法最新修订版【全文】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1996年4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电力法最新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最新修订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以及增进电力事业的发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的电力建设、出产、供应以及使用流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该适应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适量超前发展。国家激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创办电力出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履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维护。

  制止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者非法强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出产、供应以及使用应该依法维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资排放,防治污染以及其他公害。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应用可再生能源以及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出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履行自主经营、自傲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匡助以及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以及穷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激励在电力建设、出产、供应以及使用进程中,采取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管理法子,对于在钻研、开发、采取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管理法子等方面作出显著成就的单位以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计划应该依据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并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

  电力发展计划,应该体现公道应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以及有益于环境维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计划,应该纳入城市整体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应该依照计划,支配变电设施用地、输电路线走廊以及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路线走廊以及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订有关政策,支撑、增进电力建设。

  处所人民政府应该依据电力发展计划,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于其投资构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该相符电力发展计划,相符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患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装备以及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讯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以及环境维护工程,应该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该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以及安放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放工作。

  电力建设应该贯彻切实维护耕地、节俭应用土地的原则。

  处所人民政府对于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以及迁移居民,应该予以支撑以及协助。

  第十七条 处所人民政府应该支撑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以及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该节俭用水。

  第三章 电力出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出产与电网运行应该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该连续、不乱,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该加强安全出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健全安全出产责任轨制。

  电力企业应该对于电力设施按期进行检验以及保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以及电力出产企业应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者合同商定供应、运输以及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履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倡导电力出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拥有独立法人资历的电力出产企业请求将出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该接受。

  并网运行必需相符国家标准或者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该依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以及同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定,肯定双方的权力以及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定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调和抉择。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按照本法的规定制订。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于电力供应以及使用,履行安全用电、节俭用电、规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按照本法的规定制订。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该斟酌电网的结构以及供电公道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于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依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患上背反国家规定对于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以及个人谢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添用电容量、变更用电以及终止用电,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该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轨制以及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该依据同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照国务院制订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肯定双方的权力以及义务。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该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相符国家标准。对于公用供电设施引发的供电质量问题,应该及时处理。

  用户对于供电质量有特殊请求的,供电企业应该依据其必要性以及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该连续向用户供电,不患上中止。因供电设施检验、依法限电或者者用户背法用电等缘由,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前通知用户。

  用户对于供电企业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该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迫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需尽速支配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以及应付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该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以及运行管理,应该相符国家标准或者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患上危害供电、用电安全以及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于危害供电、用电安全以及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禁止。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该依照国家核准的电价以及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以及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者抄表收费时,应该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该依照国家核准的电价以及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于供电企业查电人员以及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实行职责,应该提供利便。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以及用户应该遵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俭用电以及规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出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履行统一政策,统必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订电价,应该公道补偿本钱,公道肯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增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履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以及施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电力出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订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以及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出产企业以及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出产企业以及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处所投资的电力出产企业所出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构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以及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以及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以及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履行分类电价以及分时电价。分类标准以及分时办法由国务院肯定。

  对于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种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 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订。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患上超出电价管理权限制订电价。供电企业不患上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制止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然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处所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订办法。

  制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按照本法的规定制订。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以及农业用电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制订农村电气化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计划及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于农村电气化履行优惠政策,对于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以及穷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 国家倡导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增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农村应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资能以及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添农村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支配用电指标时,应该保证农业以及农村用电的适量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以及农业季节性出产用电。

  电力企业应该执行前款的用电支配,不患上减少农业以及农村用电指标。

  第五十条 农业用电价格依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肯定。

  农民糊口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糊口用电应该逐渐履行相同的电价。

  第五十一条 农业以及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按照本法的规定制订。

  第七章 电力设施维护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以及电力路线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功课的,应该依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维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用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功课。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该依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维护的规定,对于电力设施维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维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患上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患上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维护区前已经经种植的植物阴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该修剪或者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维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功课时,应该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用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功课。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以及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者扩建中互相阴碍时,有关单位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定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于电力企业以及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该公正廉正,秉公执法,熟识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以及用户对于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该提供利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该出示证件。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者用户背反供用电合同,给对于方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背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者未事前通知用户中止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者第三人造成侵害的,电力企业应该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以下缘由之一级造价工程师成的,电力企业不承当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本身的错误。

  因用户或者者第三人的错误给电力企业或者者其他用户造成侵害的,该用户或者者第三人应该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背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路线走廊或者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强制肃清障碍。

  第六十二条 背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相符电力发展计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休止建设。

  背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装备以及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休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装备,并处五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背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可以并处背法所患上五倍下列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背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谢绝供电或者者中止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情节严重的,对于有关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背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情节严重或者者谢绝矫正的,可以中断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背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依照国家核准的电价以及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出权限制订电价或者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正告,责令返还背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背法收取费用五倍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于有关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背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以及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矫正;情节严重的,对于有关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背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以及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者未采用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维护区内进行功课,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休止功课、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 背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维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撤除、砍伐或者者肃清。

  第七十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应该给予治安管理处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者电力设施抢修,导致电力建设或者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出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以及供电企业的秩序,导致出产、工作以及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殴打、公开侮辱实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四)谢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下列的罚款;形成犯法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者以其他法子损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形成犯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四条 电力企业职工背反规章轨制、背章调度或者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者抢险救灾供电,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以及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形成犯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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