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全文【修正版】
第621号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已经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2020最新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全文【修正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本钱,建设节俭型机关,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流动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推动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树立健全管理轨制以及标准,兼顾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该对于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履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轨制以及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轨制,指点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招待、公共机构节俭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点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于本级政府各部门以及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背法背游记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该依据职责分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于机关运行经费、资产以及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于背反机关事务管理轨制、标准行动的举报,应该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该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俭、务实高效、公然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然的规定树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然轨制,按期公布公务招待费、公务用车购置以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以及决算情况。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以及公务招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树立健全相干管理轨制。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该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以及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订什物定额以及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该依据什物定额以及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以及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以及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该依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以及特色,依照总额节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用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公务招待费、公务用车购置以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节制公务招待费、公务用车购置以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范围以及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该依据工作需要以及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订公务招待费、公务用车购置以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规划,不患上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招待、公务用车购置以及运行或者者因公出国(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施行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以及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依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应该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以及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以及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该遵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以及规定。
政府各部门应该采购经济合用的货物,不患上采购豪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者购建奢华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患上背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该树立健全管理轨制,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力,降低采购本钱,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以及服务的价格应该低于相同货物以及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树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讲演以及绩效考评轨制,组织展开机关运行本钱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制订以及组织施行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轨制,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点以及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依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请求以及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订机关资产配置标准,肯定资产数量、价格、机能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政府各部门应该依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规划。
第十九条 政府各部门应该完美机关资产使用管理轨制,树立健全资产账卡以及使用档案,按期追查清点,保证资产安全完全,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该由本级政府统一调整使用或者者采用公然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该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对于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履行统一管理。城镇整体计划、详细计划应该兼顾斟酌政府机关用地布局以及空间支配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该兼顾支配机关用地,集约节俭应用土地。
对于政府机关新增用地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疆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该严格审核,并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树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轨制,对于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履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具备前提的,可以对于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履行统一级建造师设。
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以及维修应该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相符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请求;办公用房的使用以及保护应该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剂以及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该由本级政府及时收回,统一调整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者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该由原单位及时收回,调整使用。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不患上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者扭转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患上租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按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点以及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应该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以及配备标准,树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轨制,不患上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患上为公务用车增添高级配置或者者奢华内饰,不患上借用、占用下级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车辆,不患上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捐赠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应该对于公务用车履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树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以及统计讲演轨制。
政府各部门应该对于公务用车的油耗以及维修颐养费用履行单车核算。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该制订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轨制,肯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以及标准,加强对于本级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的指点以及监督,公道配置以及节俭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该树立健全本部门后勤服务管理轨制,不患上超越规定的项目以及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依照简化礼仪、务实节约的原则管理以及规范公务招待工作。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政府机关公务招待的相干轨制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公务招待标准。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结合本地实际,肯定公务招待的规模以及标准。政府各部门以及公务招待管理机构应该严格执行公务招待轨制以及标准。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公务招待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政府公务招待工作,指点下级政府公务招待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该加强会议管理,节制会议数量、范围以及会期,充沛应用机关内部场所以及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第三十条 政府各部门应该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于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以及日程支配进行审查,节制因公出国(境)团组以及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患上支配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以及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接到对于背反机关事务管理轨制、标准行动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矫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者监察机关对于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矫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者监察机关对于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者记大过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者罢职处罚:
(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招待费、公务用车购置以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招待、公务用车购置以及运行、因公出国(境)的;
(二)采购豪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者购建奢华办公用房的;
(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扭转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
(四)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者为公务用车增添高级配置、奢华内饰,或者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
(五)超越规定的项目或者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
(六)支配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者培训的。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流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者贪污纳贿的,依法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有关人民集团的机关事务管理流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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