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现公布《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管理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国 务 院 总 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八年三月六日
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武器设备科研出产秩序,加强武器设备科研出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设备质量合格不乱,知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于列入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目录(下列简赞许可目录)的武器设备科研出产流动履行许可管理。然而,专门的武器设备科学钻研流动除了外。
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设备部(下列简称总设备部)以及兵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订,并适时调剂。许可目录的制订以及调剂,应该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戎行有关部门的意见。
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应该在许可目录所肯定的规模内履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未获得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不患上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设备科研出产流动。然而,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了外。
第四条 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管理,应该遵循兼顾统筹、公道布局、激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对于全国的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施行监督管理。
总设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于全国的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施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对于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施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获得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的单位,应该在许可规模内从事武器设备科研出产流动,依照国家请求或者者合同商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以及武器设备。
第二章 许可程序
第七条 申请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的单位,应该相符以下前提:
(一)拥有法人资历;
(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设备科研出产流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设备科研出产流动相适应的科研出产前提以及检修检测、实验手腕;
(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设备科研出产流动相适应的技术以及工艺;
(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设备科研出产流动相适应的安全出产前提;
(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设备科研出产流动相适应的保密资历。
第八条 申请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的单位,应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许可目录规定应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的,应该直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设备部。
第九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于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应该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下列简称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以及全体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设备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该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者者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以及全体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抉择。做出准许许可抉择的,应该自做出抉择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颁发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证;做出不许予许可抉择的,应该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抉择前,应该书面征求总设备部的意见,总设备部应该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能力布局的请求,依照武器设备科研出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设备部意见,可以对于有特殊请求的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 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证应该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专业或者者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干内容。
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证格式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获得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的单位应该妥善保管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证,严格保密管理,不患上泄漏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证载明的相干内容。
第十五条 获得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的单位应该在武器设备科研出产合同、产品出厂证书上标注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捏造、变造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证。获得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的单位不患上出租、出借或者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应该将办理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留,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获得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并承当武器设备科研出产任务的单位,应该接受军事代表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获得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的单位应该遵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树立健全保密管理轨制,依照踊跃防范、凸起重点、严格标准、明确责任的原则,对于落实保密管理轨制的情况进行按期或者者不按期的检查,及时钻研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获得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的单位应该树立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应该加强对于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实行保密职责以及义务。
第二十一条 获得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的单位应该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保密管理人员应该熟识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具备保密管理工作能力,掌握保密技术基础知识,并经由必要的培训、考查。
第二十二条 获得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的单位应该与承当武器设备科研出产任务的触及国家秘密人员签订岗位保密责任书,明确岗位保密责任,并对于其进行时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
触及国家秘密人员应该熟识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严格依照岗位保密责任书的请求,实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获得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的单位应该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留以及烧毁国家秘密载体,严格节制接触国家秘密载体的人员规模。
第二十四条 获得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的单位应该采用措施,在触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部门、部位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 获得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的单位应该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对于触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以及信息系统采用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不患上使用无安全保密保障的装备处理、传输、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获得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的单位举行触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会议或者者流动,应该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并肯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触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必需在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场所进行,并严格节制预会人员的规模。
第二十七条 获得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的单位在对于外交换、合作以及谈判等流动中,应该守旧国家秘密,对于外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以及什物样品,必需依照规定的程序事前经由批准。
第二十八条 获得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的单位应该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树立保密档案轨制,对于触及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泄密事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归档,并对于触及国家秘密的档案施行有效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获得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目录规模内武器设备科研出产流动的,责令休止背法行动,没收背法出产的产品,并处背法出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下列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
第三十条 获得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的单位,出租、出借或者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证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证。背法接受并使用别人提供的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证的,责令休止武器设备出产流动,没收背法出产的产品,并处背法出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下列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
第三十一条 捏造、变造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证的,责令休止背法行动,处10万元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
第三十二条 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腕获得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下列罚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背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矫正;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对于相符本条例规定前提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许予许可的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矫正,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对于不相符本条例规定前提的申请人准许许可或者者超出法定职权做出准许许可抉择的;
(二)对于相符本条例规定前提的申请人不许予许可或者者不在法按期限内做出准许许可抉择的;
(三)发现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获得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而擅自从事列入许可目录的武器设备科研出产流动,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 获得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的单位背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矫正;逾期未矫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下列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获得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的单位背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矫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下列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获得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的单位背反本条例规定,被撤消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患上再次申请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施行。
第三十九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施行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不患上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经从事武器设备科研出产流动的单位应该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获得武器设备科研出产许可。
第四十二条 兵工电子行业科研出产许可管理,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律赞网lawun.net,致力打造一个律师咨询、在线学习的法律法规知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