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120条内容、宗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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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120条内容、宗旨及释义    第一百二十条 背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者未经核准从事公然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120条内容、宗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120条

  第一百二十条 背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者未经核准从事公然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消或者者责令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下列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背反本法规定,擅自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节制人或者者其他重大事项的,责令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

  【本条宗旨】

  本条是关于未经批准或者者核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公然召募基金管理业务和擅自变更法定事项的行动予以处分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两款,对于未经批准或者者核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公然召募基金管理业务和擅自变更法定事项的背法行动规定了法律责任。本条是本次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修改的条文。一、关于未经批准或者者核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公然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行动及其处分(一)关于背法行动的主体

  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背法行动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公司、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者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本背法行动的主体。也就是说,只要施行了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者未经核准从事公然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行动,就会成为本背法行动的主体,将依法遭到法律的追究。

  (二)关于背法行动的形成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背法行动的形成,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者未经核准从事公然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背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消,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休止,没收背法所患上;背法所患上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侵害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下列罚款;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次修订,保存了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者未经核准从事公然召募基金管理业务行动予以处分的规定,同时依据情况的变化,对于处分内容作了相应的调剂,如在处分种类上增添了“没收背法所患上”,在处分对于象上增添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斟酌到已经经将有关刑事责任集中规定在第一百五十条中,所以删除了了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等。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者从事公然召募基金管理业务,必需具备法律规定的前提,并必需经由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者核准。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管理公然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具备以下前提,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相符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需为实缴货泉资本;(三)主要股东应该拥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者管理金融机构的优良事迹、优良的财务状态以及社会信用,资产范围到达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背法记录;(四)获得基金从业资历的人员到达法定人数;(五)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前提;(六)有相符请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以及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有优良的内部治理结构、完美的内部稽核监节制度、风险节制轨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前提。”因而,背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者未经核准从事公然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属于背法行动。

  (三)关于背法行动的处分

  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形成本背法行动,即背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者未经核准从事公然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消或者者责令矫正,同时给予下列两种处分:第一,没收背法所患上。第二,并处分款。罚款数额依照下列两种情况肯定:一是背法所患上在100万元上的,“并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罚款”;二是没有背法所患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不足100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罚款”。另外,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下列两种处分:一是给予“正告”;二是“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下列罚款”。

  二、关于擅自变更法定事项的行动及其处分

  (一)关于背法行动的主体

  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背法行动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基金管理公司”,其他的公司、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者个人,不能成为本背法行动的主体。

  (二)关于背法行动的形成

  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背法行动的形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背反本法规定,擅自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节制人或者者其他重大事项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中规定,设立管理公然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具备法律规定的前提,如“主要股东应该拥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者管理金融机构的优良事迹、优良的财务状态以及社会信用,资产范围到达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背法记录”等,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依法成立后,“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节制人,或者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该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者不予批准的抉择,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该说明理由。因而,基金管理公司应该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如需变更相干事项的,应该依法及时报请批准,否则即形成本背法行动,将遭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关于背法行动的处分

  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形成本背法行动,即基金管理公司背反本法规定,擅自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节制人或者者其他重大事项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矫正,给予下列两种处分:第一,给予“没收背法所患上”的处分。第二,给予罚款的处分。至于罚款数额,依照下列两种情况分别肯定:一是背法所患上超过50万元的,“并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罚款”;二是没有背法所患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不足50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

  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本背法行动履行“两罚制”,即在处分基金管理公司的同时,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下列两种处分:一是给予“正告”处分;二是并处分款,即“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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