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浙江省标准化条例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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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21年浙江省标准化条例最新【全文】  (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的制订  第三章 标准的施行

  2021年浙江省标准化条例最新【全文】

2021年浙江省标准化条例

  (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的制订

  第三章 标准的施行

  第四章 标准国际化与区域合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增进自主立异,服务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糊口,推进共同富裕,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标准化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的标准制订、施行、监督管理与服务和国际化与区域合作等流动,合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抉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应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介入、协同推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推进施行标准化战略,加快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普及以及融会,施展标准化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树立标准化调和机制,兼顾政策制订,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推动标准化重大改革立异,钻研解决标准化工作重大问题,调和本省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工作需要,树立标准化调和机制,调和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依法实行以下职责:

  (一)展开标准化钻研,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计划、规划;

  (二)负责处所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宣扬、复审;

  (三)对于标准的制订进行指点以及监督,对于标准的施行进行监督检查;

  (四)管理本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五)加强国际标准化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有关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实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树立标准化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计划、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处所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提出复审建议;

  (三)推进以及指点本部门、本行业集团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

  (四)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处所标准的宣扬以及施行,对于标准的施行进行监督检查;

  (五)协助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六)推动本部门、本行业国际标准化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该推动标准化工作的数字化改革,增进多方介入、业务协同、数据集成,晋升标准化工作水祥和效力。

  第二章 标准的制订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凸起本省优势以及特点,树立新型标准体系,推进政府主导制订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订的集团标准、企业标准协同发展、调和配套。

  处所标准、集团标准以及企业标准的技术请求不患上低于强制性标准;激励集团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请求高于举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处所标准。

  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该按期组织有关行政机关、社会集团、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标准化服务机构等,运用数字化技术等手腕,系统钻研本级处所标准的先进性、合用性、有效性,准确掌握处所标准制订、修订需求。

  第十一条 推动数字化改革、推进共同富裕和落实其他重大决策部署,需要统一技术请求的,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加快制订相干处所标准。

  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该树立相干工作机制,对于技术难度大、影响重大或者者急需制订之处标准,可以向社会发榜,激励具备标准编写能力的单位以及个人揭榜攻关。

  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该每一年发布处所标准立项指南,向社会公然征集处所标准立项建议。单位以及个人可以向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所标准立项建议。

  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该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制订处所标准的,可以向同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提交处所标准的立项分析讲演、草案等材料。

  第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该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者专家组,对峙项申请的以下内容进行评估审查:

  (一)是不是相符处所标准的制订事项规模;

  (二)是不是存在应用标准施行阴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了、限制市场竞争的情况;

  (三)是不是相符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是不是相符实际需求;

  (五)是不是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现有处所标准重复交叉或者者不调和配套;

  (六)需要评估审查的其他事项。

  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该依据评估审查结果,制订处所标准立项规划,向社会公布。处所标准立项规划应该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

  第十四条 起草处所标准,应该对于相干事项进行调查分析、论证或者者试验。有关技术请求需要进行实验验证的,应该拜托拥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展开。

  起草处所标准,应该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社会集团、企业事业单位、消费者代表等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然征求意见。向社会公然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五条 处所标准完成起草的,提出立项申请的主管部门应该向同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送审文本、编制说明以及各方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由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者专家组,对于以下内容进行技术审查:

  (一)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二)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公道性以及可行性;

  (三)是不是妥善处理分歧意见;

  (四)制订程序是不是规范;

  (五)是不是遵循标准编写规则;

  (六)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

  触及人身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之处标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者触及利益瓜葛重大调剂,需要进行听证的,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该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行政机关、社会集团、企业事业单位、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六条 承当处所标准立项评估审查、送审文本技术审查的人员,应该拥有广泛代表性、独立性以及专业性,一般不少于九人。承当处所标准起草工作的人员不患上介入其起草之处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立项评估审查、送审文本技术审查应该采用会议表决方式,审查结论应该以到会参加投票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四分之一下列反对于,方可通过。立项评估审查、送审文本技术审查的审查内容、审查意见、审查结论应该书面记录,经审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处所标准送审文本通过技术审查的,提出立项申请的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技术审查、听证情况对于送审文本组织修改,构成报批文本,报同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应该将报批文本向社会公示七日,并依据技术审查、听证以及公示情况,对于报批文本进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该予以批准并统一编号、发布;不予批准的,应该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抉择规定应该由省人民政府制订之处标准,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十八条 处所标准自立项到报送报批文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个月;确有必要延期的,应该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同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完成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公告终止制订程序。

  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自收到报批文本到批准发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九条 处所标准应该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处所标准应该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省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制订集团标准应该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不同地区、不同范围、不同性质的企业介入,征求企业事业单位、消费者、检修检测机构、行政机关等相干方意见,反应各方共同需求。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该依据市场以及立异需求,树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维持企业标准的先进性、合用性以及有效性。

  制订企业产品标准,应该明确实验法子或者者检修法子。实验法子或者者检修法子引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者国际标准的,应该予以昭示;企业自行制订实验法子或者者检修法子的,应该科学公道、准确可靠。

  第二十二条 社会集团、企业应该依据需要,配备熟识标准化相干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激励企业组建标准立异团队。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树立健全增进专利等科技成果向标准转化的工作机制,支撑社会集团、企业将自主立异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推动标准与知识产权融会发展。

  支撑企业树立科技钻研与标准钻研同步、科技成果利用推行与标准制订同步、科技成果产业化与标准施行同步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该采用措施,推进处所标准、集团标准以及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推动军民标准的衔接转化,晋升军民标准的兼容性。

  集团标准、企业标准施行获得优良经济社会效益的,在制订处所标准时,可以予以参考或者者采取。

  第二十五条 本省制订之处标准、集团标准以及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以及第三方机构评价,相符引领高质量发展请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浙江标准”标识。

  “浙江标准”评价工作应该公然、公平、公正。具体评价规则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制订公布。制订具体评价规则应该向社会公然征求意见。

  第三章 标准的施行

  第二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该自处所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免费向社会公然处所标准文本;发布首要处所标准的,提出立项申请的主管部门应该同步出台标准施行方案以及释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该依照职责分工,采用配套措施,组织相干标准施行。处所标准在施行中需要解释的,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作出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实际需要,在产业政策制订、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治理、检修检测、认证认可、招标投标等工作中,依法将处所标准、集团标准作为技术参考。

  激励社会集团通过自律公约等方式,推进集团标准的施行。

  第二十八条 施行集团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然以及监督轨制。企业公然的产品、服务功能指标以及产品机能指标,技术请求低于或者者指标项目少于相应举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者处所标准的,应该在自我声明公然时进行昭示。企业实际执行标准产生变化的,应该即时更新自我声明公然的标准。

  激励企业通过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然标准。企业通过其他渠道自我声明公然标准的,应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其产品的标识、包装或者者仿单上,或者者提供服务的场所,昭示公然渠道。

  企业应该依照其公然的标准组织出产经营流动,其提供的产品、服务应该相符其公然标准的技术请求。激励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在其产品的标识、包装或者者仿单上,或者者提供服务的场所,设置二维码等数据载体,利便公家查阅该产品或者者服务所对于应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

  第二十九条 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应该在商品、服务信息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其执行的标准编号;激励设置二维码等数据载体,利便公家查阅相干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对于平台内商品、服务标注标准编号施行监测,为平台内经营者标注标准编号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条 举荐性标准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执行: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执行或者者强制性标准引用的;

  (二)企业自我声明公然的;

  (三)合同当事人商定作为产品或者者服务交付的质量根据的。

  第三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该树立处所标准施行信息反馈以及评估机制,通过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及时搜集以及处理标准施行中的问题和相干技术建议,并依据需要对于标准施行效果组织评估。

  第三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该按期组织处所标准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复审周期届满六个月前,省、设区的市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对于本部门、本行业之处标准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者废除的复审建议,报同级标准化主管部门肯定。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组织即时复审: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者国家有关规定产生重大变化的;

  (二)触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者处所标准产生重大变化的;

  (三)症结技术、合用前提产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该即时复审的其他情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现存期近时复审情景的,应该及时通报同级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经复审,处所标准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公告废除:

  (一)核心要素以及症结技术指标不相符强制性标准的;

  (二)主要技术已经经被淘汰或者者主要内容已经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乞降科学技术进步请求的;

  (三)主要内容已经经被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者上级处所标准等笼盖的;

  (四)应该予以废除的其他情景。

  经复审,处所标准应该予以修订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之处标准制订程序执行。

  第三十四条 激励社会集团、企业拜托第三方机构对于社会集团、企业的标准化工作进行评价,对于企业执行的集团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指标水平、施行情况进行评估。

  集团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主体应该依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技术进步的需要,对于标准组织复审。

  第三十五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统计部门树立标准化统计监测轨制,按期发布反应行业、区域标准化水平的相干统计数据。

  第四章 标准国际化与区域合作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引导企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国际标准;激励通过消化吸收以及突破,构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

  第三十七条 激励社会集团、企业事业单位制订知足市场以及立异需要的国际先进标准,在“互联网+”、生命健康以及新材料等领域,主导或者者介入国际标准的钻研制订。

  第三十八条 支撑企业在对于外投资、商贸服务等流动中宣扬以及推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省制订之处标准、集团标准、企业标准。

  激励相干企业事业单位展开“一带一路”标准化合作与交换,推进相干国家以及地区采取本省制订之处标准、集团标准、企业标准。

  省、设区的市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处所标准外文版翻译以及宣扬推行力度;激励社会集团、企业展开集团标准、企业标准外文版翻译。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以及交换,支撑社会集团、企业事业单位与相干国际标准化组织对于接,推进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等技术机构落户浙江。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支撑树立长三角区域标准统一管理轨制,探索树立区域一体化标准体系,在农产品冷链物流、环境联防联治、生态补偿、基本公共服务、信誉体系以及公共数据等领域,先行展开区域统一标准试点,推动地区间标准互认以及采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该依法加强对于企业实行标准自我声明公然义务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有未实行标准自我声明公然义务,自我声明公然的企业标准虚假、无效或者者低于强制性标准等情景的,可以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加强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化知识、首要标准的宣扬以及培训工作,支撑展开标准化公益宣扬流动,传布标准化理念,提高标准化意识,推进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出产、经营、管理以及服务。

  第四十三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以及标准化数据库,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腕,为社会集团、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公家查询或者者咨询标准信息、提出立项建议和自我声明公然标准等提供便捷服务。

  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该通过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展开处所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报批、公示、发布、废除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加强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对于接,为相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社会集团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主导或者者介入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提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新工作项目、新技术工作领域等方面建议,畅通渠道、提供指点服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该组织展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以标准引领立异驱动,增进产业转型进级,晋升社会治理能力。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加快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培养标准化服务机构,引导标准化服务机构提供高水平的标准化钻研服务以及技术服务,晋升标准化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水平。

  激励社会集团、企业事业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标准化科研机构等,依法展开标准钻研制订、宣扬培训、国际标准化钻研、检修检测以及信息咨询等服务,推动标准化服务与产业融会发展,营建标准化服务业优良市场环境。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该采用展开标准化人材培训、支撑高等院校开设标准化专业或者者课程、引进国内外标准化技术专家、遴派人员参加国际标准化学术交换等措施,加强标准化人材培育。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重点支撑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以及处所标准的制订,立异性、公益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建设,标准化人材培训和展开国际标准化工作等。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该采用以下措施,推进标准立异:

  (一)依照国家以及省有关规定树立并施行标准立异贡献奖励轨制;

  (二)将立异性以及引领示范作用显明、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显著的标准立异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规模;

  (三)对于拟突破症结核心技术瓶颈、预期获得标志性成果的标准化项目,在省重点研发规划项目评审时予以优先支撑;

  (四)对于企业标准核心要素以及症结技术指标到达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且施行效果显著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予以优先支撑;

  (五)对于在标准立异工作中作出贡献但未纳入前四项鼓励规模的单位以及个人予以褒扬。

  第五十条 激励社会集团、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据本单位实际,对于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就的个人给予奖励,并将其主导或者者介入标准制订情况纳入个人工功课绩考查指标,作为申报职称的事迹成果。

  第五十一条 单位以及个人对于在标准化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树立标准化工作考查轨制,按期组织对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标准化工作绩效进行考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的行动,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背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擅自发布处所标准的,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责令其及时撤回、解除影响。

  第五十五条 企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在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一)背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制订企业产品标准未明确实验法子或者者检修法子,或者者自行制订的实验法子或者者检修法子显明不公道、不可靠的;

  (二)背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公然的产品、服务功能指标或者者产品机能指标,技术请求低于或者者指标项目少于相应举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者处所标准,未在自我声明公然时进行昭示的;

  (三)背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实际执行标准产生变化,未即时更新自我声明公然的标准的;

  (四)背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依照规定昭示自我声明公然标准的其他渠道的;

  (五)背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商品、服务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注其执行的标准编号的。

  第五十六条 背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不相符其公然标准的技术请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并在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五十七条 社会集团、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方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标准验证、评价进程中搞虚作假、出具虚假结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责令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并在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标准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在农业、标致乡村建设、基层治理等地域性强的领域需要统一技术请求,尚不具备制订处所标准前提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制订处所技术性规范。

  处所技术性规范的制订、施行及其监督管理与服务,参照本条例关于处所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处所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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