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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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22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成:已经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法,应该负刑事责任

  2022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成:“已经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法,应该负刑事责任。

  “已经满十四处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资罪的,应该负刑事责任。

  “已经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处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者以尤其残忍手腕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该负刑事责任。

  “对于按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该从轻或者者减轻处分。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分的,责令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束;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添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于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别人互殴或者者殴打别人,危及公共安全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有前两款行动,同时形成其他犯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成:“强令别人背章冒险功课,或者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了,仍冒险组织功课,因此产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情节尤其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添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出产、功课中背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以下情景之一,拥有产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

  “(一)关闭、损坏直接瓜葛出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装备、设施,或者者篡改、隐瞒、烧毁其相干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休止施工、休止使用有关装备、设施、场所或者者当即采用排除了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触及安全出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出产、经营、贮存等高度危险的出产功课流动的。”

  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成:“出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分金;对于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致人死亡或者者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者死刑,并处分金或者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别人使用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成:“出产、销售劣药,对于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后果尤其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者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别人使用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添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背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以下情景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对于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一)出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获得药品相干批准证明文件出产、进口药品或者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者采用其他诈骗手腕的;

  “(四)编造出产、检修记录的。

  “有前款行动,同时又形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者其他犯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修改成:“在招股仿单、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召募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首要事实或者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数额尤其巨大、后果尤其严重或者者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控股股东、实际节制人组织、指使施行前款行动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非法召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下列罚金;数额尤其巨大、后果尤其严重或者者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召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下列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于单位判处非法召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下列罚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分。”

  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成:“依法负有信息表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以及社会公家提供虚假的或者者隐瞒首要事实的财务会计讲演,或者者对于依法应该表露的其他首要信息不依照规定表露,严重侵害股东或者者其别人利益,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情节尤其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节制人施行或者者组织、指使施行前款行动的,或者者隐瞒相干事项致使前款规定的情景产生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节制人是单位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分。”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成:“公司、企业或者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别人财物或者者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分金;数额巨大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尤其巨大或者者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者无期徒刑,并处分金。”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修改成:“以诈骗手腕获得银行或者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誉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给银行或者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尤其重大损失或者者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十二、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成:“非法吸收公家存款或者者变相吸收公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数额巨大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尤其巨大或者者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有前两款行动,在提起公诉前踊跃退赃退赔,减少侵害结果产生的,可以从轻或者者减轻处分。”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成:“有以下情景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情节尤其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一)单独或者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者持仓优势或者者应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别人串通,以事前商定的时间、价格以及方式互相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节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者以自己为交易对于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应用虚假或者者不肯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于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然作出评价、预测或者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者相干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法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成:“为粉饰、隐瞒毒品犯法、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法、恐怖流动犯法、走私犯法、贪污贿赂犯法、损坏金融管理秩序犯法、金融欺骗犯法的所患上及其发生的收益的来源以及性质,有以下行动之一的,没收施行以上犯法的所患上及其发生的收益,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法子粉饰、隐瞒犯法所患上及其收益的来源以及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十五、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法子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巨大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者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十六、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成:“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可以并处分金;数额巨大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尤其巨大或者者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者无期徒刑,并处分金。”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情节尤其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背法所患上数额较大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背法所患上数额巨大或者者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成:“捏造、擅自制造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者销售捏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情节尤其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二十、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成:“以营利为目的,有以下侵略著作权或者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情景之一,背法所患上数额较大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背法所患上数额巨大或者者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家传布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别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相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家传布其制作的录音录相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相制品,或者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家传布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别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者损坏权力人为其作品、录音录相制品等采用的维护著作权或者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技术措施的。”

  二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背法所患上数额巨大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成:“有以下侵略商业秘密行动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情节尤其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者其他不正当手腕获取权力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表露、使用或者者允许别人使用之前项手腕获取的权力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背反保密义务或者者背反权力人有关守旧商业秘密的请求,表露、使用或者者允许别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动,获取、表露、使用或者者允许别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略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力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以及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后增添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盗取、打探、拉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修改成:“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分。”

  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成:“承当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分金;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干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尤其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干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尤其严重的;

  “(三)在触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导致公共财产、国家以及人民利益遭遇尤其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动,同时索取别人财物或者者非法收受别人财物形成犯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

  二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成:“以暴力、胁迫或者者其他手腕强奸主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处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分。

  “强奸主妇、奸淫幼女,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者死刑:

  “(一)强奸主妇、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主妇、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主妇、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添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于已经满十四处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产生性瓜葛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动,同时又形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二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成:“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者屡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腕恶劣或者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成:“公司、企业或者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分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尤其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者无期徒刑,并处分金。”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成:“公司、企业或者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者借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流动的,或者者进行非法流动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数额尤其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动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分。

  “有第一款行动,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者减轻处分。其中,犯法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者罢黜处分。”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成:“暴力攻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使用枪枝、管制刀具,或者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腕,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添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别人身份,顶替别人获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历、公务员录用资历、就业安放待遇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并处分金。

  “组织、指使别人施行前款行动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动,又形成其他犯法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分。”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添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

  “有前款行动,同时形成其他犯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三十四、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添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以下情景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发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法子的;

  “(二)限制别人人身自由或者者侵入别人住宅的;

  “(三)威吓、跟踪、骚扰别人的。”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添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诬蔑或者者以其他方式损害英雄烈士的声誉、荣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者剥夺政治权力。”

  三十六、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并处分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介入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三十七、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修改成:“背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以下情景之一,引发甲类传染病和依法肯定采用甲类传染病预防、节制措施的传染病传布或者者有传布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后果尤其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相符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谢绝依照疾病预防节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请求,对于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以及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予或者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制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分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谢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节制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节制措施的。”

  三十八、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后增添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背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家健康或者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情节尤其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三十九、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添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将基因编纂、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者动物体内,或者者将基因编纂、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分金;情节尤其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四十、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成:“背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料、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料、有毒物资或者者其他有害物资,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维护区、自然维护地核心维护区等依法肯定的重点维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料、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料、有毒物资,情节尤其严重的;

  “(二)向国家肯定的首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料、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料、有毒物资,情节尤其严重的;

  “(三)导致大量永远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者遭遇永远性损坏的;

  “(四)导致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动,同时形成其他犯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四十一、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添一款作为第三款:“背反野生动物维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孳生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四十二、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后增添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背反自然维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维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流动或者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

  “有前款行动,同时形成其他犯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四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后增添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背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

  四十四、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添一条,作为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勾引、教唆、诈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比赛,或者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之述比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分金。

  “组织、逼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比赛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分。”

  四十五、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修改成:“负有食物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者玩忽职守,有以下情景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造成尤其严重后果或者者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物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于发现的严重食物药品安全背法行动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以及特殊食物审批审评进程中,对于不相符前提的申请准许许可的;

  “(四)依法应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者玩忽职守行动的。”

  四十六、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成:“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盗取、打探、拉拢、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者死刑。”

  四十七、将刑法第四百五十条修改成:“本章合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兵士及拥有军籍的学员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兵士及拥有军籍的学员和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豫备役人员以及其别人员。”

  四十八、本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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