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环境维护条例最新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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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一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海洋环境维护条例〉的抉择》已经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29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海洋环境维护条例》的抉择
(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抉择,对于《天津市海洋环境维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增添一款,作为第二款:“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国家以及本市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域环境质量状态,落实海洋环境维护的目标以及任务,维护以及科学公道地使用海域,实行海洋环境维护相干职责。”
二、将第五条修改成:“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管辖海域内海洋环境维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以及科学钻研等工作,负责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和其他海洋开发应用流动等对于海洋污染侵害的防治工作。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动态监视,组织海洋生态修复以及生态维护补偿,负责海洋自然维护区以及海洋尤其维护区的维护以及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以及所辖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于在其管辖海域航行、停靠以及功课的外国籍船舶酿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侵害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介入调查处理。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以及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维护工作,调查处理依法由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的污染事故之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市水务、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海洋环境维护工作。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环境维护工作。”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成:“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环境监测规范以及标准,统一组织本市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监测,按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将海洋环境质量状态纳入生态环境状态公报并予以发布。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树立本市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实现本市海洋环境监测资料的信息同享。”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成:“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对于管辖海域按期组织海洋环境调查评价。调查评价内容主要包含:海洋生物质源、海洋生态状态,和重点海域、主要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况。”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成:“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制订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相干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制订本市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赤潮等突发性海洋自然灾难应急观测、预报、预警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可能产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应急设施,并将应急方案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备案。”
六、将第十六条修改成:“产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以及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赤潮等突发性海洋自然灾难时,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必需当即向市人民政府讲演,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七、增添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市以及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树立海洋特殊地舆前提维护区、海洋生态维护区、海洋公园、海洋资源维护区等海洋尤其维护区,采用有效的维护措施以及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制止在海洋尤其维护区内从事造成或者者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系统、海洋水产资源或者者海洋维护区损坏的流动,制止在海洋尤其维护区内擅自从事开挖、采集贝类等影响野生鸟类栖息的流动。”
八、将第二十八条改成第二十九条,修改成:“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患上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资或者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资的材料。”
九、将第三十条改成第三十一条,修改成:“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讲演书(表),应该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讲演书(表)前,必需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讲演书(表),除了应该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以外,由市以及滨海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审查批准。市以及滨海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讲演书(表)前,必需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于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节制指标的重点海域以及未完成海洋环境维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讲演书(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讲演书(表)前,触及军事用海的,还必需征求戎行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
十、将第三十六条改成第三十五条,修改成:“海洋工程需要撤除或者者改作他用的,应该在功课前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讲演书(表)的部门备案。撤除或者者扭转用处后可能发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弃置的,应该撤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侵害或者者影响海洋资源开发应用的部份,并依照有关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的规定进行。
“海洋工程撤除时,施工单位应该编制撤除的环境维护方案,采用必要的措施,避免对于海洋环境造成污染以及侵害。”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成第三十六条,修改成:“从事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人员,应该依照国家规定获得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资历证书。”
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成第三十八条,修改成:“背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可能产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未制订应急方案或者者未配备必要应急设施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制订,并可予以通报。未按规定采用应急预防措施,致使产生一般或者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依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对于造成重大或者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依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获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下列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增添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背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海洋尤其维护区内擅自从事开挖、采集贝类等影响野生鸟类栖息的流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其背法所患上。”
十四、将第四十条修改成:“背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资或者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资材料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下列的罚款,并责令其休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解除污染危害;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将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中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修改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环境维护”修改成“市海洋”; 将第十一条中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修改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第二十四条中的“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删除了“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修改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十六、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修改成“环境影响讲演书(表)”。
十七、删除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本抉择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天津市海洋环境维护条例》依据本抉择作相应修正,从新公布。
(2012年2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依据2015年11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海洋环境维护条例〉的抉择》第一次修正
依据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份处所性法规的抉择》第二次修正
依据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份处所性法规的抉择》第三次修正
依据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海洋环境维护条例〉的抉择》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海洋生态维护
第四章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
第五章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以及改善海洋环境,增进经济以及社会的可延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海洋环境维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工程建设、出产、游览、科学钻研及其他流动,和在本市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流动的单位以及个人,必需遵照本条例。
在本市管辖海域之外从事先款规定的流动,造本钱市管辖海域污染以及海洋生态损坏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海洋环境维护工作,将海洋环境维护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年度规划。采用有益于海洋环境维护的政策以及措施,使海洋环境维护工作同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相调和。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国家以及本市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域环境质量状态,落实海洋环境维护的目标以及任务,维护以及科学公道地使用海域,实行海洋环境维护相干职责。
第四条 本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懦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维护红线,履行严格维护。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管辖海域内海洋环境维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以及科学钻研等工作,负责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和其他海洋开发应用流动等对于海洋污染侵害的防治工作。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动态监视,组织海洋生态修复以及生态维护补偿,负责海洋自然维护区以及海洋尤其维护区的维护以及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以及所辖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于在其管辖海域航行、停靠以及功课的外国籍船舶酿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侵害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介入调查处理。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以及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维护工作,调查处理依法由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的污染事故之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市水务、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海洋环境维护工作。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环境维护工作。
第六条 海洋环境维护应该坚持科学计划、海陆兼顾、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树立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环境整治与陆源污染节制相结合的海洋环境维护机制。
第七条 市以及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该将海洋环境维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态逐渐加大资金投入。
本市激励多渠道张罗资金,用于海洋环境维护以及海洋生态修复。
第八条 本市激励海洋环境维护科技立异、海洋资源综合应用,推广清洁出产,避免污染海洋环境。
第九条 市以及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加强海洋环境维护宣扬教育,提高公民海洋环境维护意识。
对于在维护、改善海洋环境,举报、禁止海洋环境污染中做出凸起成就的单位以及个人,有关部门应该给予奖励。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市海洋、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以及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以及本市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洋环境维护计划以及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维护计划,组织编制本市海洋环境维护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本市海洋环境质量状态以及经济技术前提,对于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拟定本市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环境监测规范以及标准,统一组织本市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监测,按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将海洋环境质量状态纳入生态环境状态公报并予以发布。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树立本市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实现本市海洋环境监测资料的信息同享。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对于管辖海域按期组织海洋环境调查评价。调查评价内容主要包含:海洋生物质源、海洋生态状态,和重点海域、主要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制订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相干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制订本市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赤潮等突发性海洋自然灾难应急观测、预报、预警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可能产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应急设施,并将应急方案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因产生事故或者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必需当即启动应急方案,及时采用处理措施,并向可能遭到危害者通报,同时当即向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讲演,接受调查处理。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接到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讲演后,必需依据情况采用有效措施,消除或者者减轻危害。
第十六条 产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以及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赤潮等突发性海洋自然灾难时,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必需当即向市人民政府讲演,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按照本条例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于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者背反本条例规定的行动,应该及时予以禁止并调查取证,采用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局势扩展,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海洋生态维护
第十八条 本市树立海洋生态维护补偿轨制。
开发应用海洋资源,应该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公道布局,严格遵照生态维护红线,不患上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坏。
第十九条 市以及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有效措施维护滨海湿地、淤泥质海岸、入海河口、首要渔业水域等典型性海洋生态系统,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条 市以及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树立海洋特殊地舆前提维护区、海洋生态维护区、海洋公园、海洋资源维护区等海洋尤其维护区,采用有效的维护措施以及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制止在海洋尤其维护区内从事造成或者者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系统、海洋水产资源或者者海洋维护区损坏的流动,制止在海洋尤其维护区内擅自从事开挖、采集贝类等影响野生鸟类栖息的流动。
第二十一条 本市激励单位以及个人在适宜的海域投资建设人工鱼礁以及施行近海人工资源增殖放流流动。人工鱼礁建设以及近海人工资源增殖放流流动应该相符国家以及本市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技术规范。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于人工鱼礁礁区以及近海人工资源增殖放流流动的监督管理以及生态监测。
第二十二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海洋功能区划,肯定用于渔业养殖的海域,按期对于养殖海域海洋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第二十三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应该经由科学论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经批准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应该先在指定区域进行完整可节制的实验。发现可能造成海洋生态危害的,应该及时采用有效措施,解除危害。
市海洋、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于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组织跟踪察看,发现可能对于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应该及时采用措施,防止危害的产生或者者减轻、解除危害。
第四章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本市依照国家规定执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节制轨制。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市海洋、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海洋环境容量,制订本市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节制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设置入海排污口或者者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应该相符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海洋环境维护计划。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浓度等,必需严格执行国家或者者本市规定的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依照海域排污总量节制请求,加强对于入海排污口以及陆源污染物排海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时,应该审查入海直排口、污水离岸排放工程排污口设置是不是相符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海洋环境维护计划。
第二十七条 在海洋自然维护区、海洋尤其维护区、首要渔业水域、盐场维护区、海滨游览度假区以及其他需要尤其维护的区域,不患上新建排污口。
第二十八条 临海工业园区必需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履行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临海的宾馆、饭店、游览场所发生的污水,其所在区域未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必需自行设置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第二十九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患上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资或者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资的材料。
第五章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或者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十一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讲演书(表),应该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讲演书(表)前,必需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讲演书(表),除了应该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以外,由市以及滨海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审查批准。市以及滨海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讲演书(表)前,必需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于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节制指标的重点海域以及未完成海洋环境维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讲演书(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讲演书(表)前,触及军事用海的,还必需征求戎行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讲演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范围、地点、采取的出产工艺或者者防治污染、避免生态损坏的措施产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该从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讲演书(表)。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讲演书(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后动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讲演书(表)应该报原审批部门从新审核。
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讲演书(表)前,应该征求有关单位以及公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办听证会听取意见。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查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讲演书(表)时,发现施行海洋工程等可能致使海洋生态环境扭转的,应该请求申请单位采用补救措施,维护海洋生态环境。
第三十五条 海洋工程需要撤除或者者改作他用的,应该在功课前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讲演书(表)的部门备案。撤除或者者扭转用处后可能发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弃置的,应该撤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侵害或者者影响海洋资源开发应用的部份,并依照有关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的规定进行。
海洋工程撤除时,施工单位应该编制撤除的环境维护方案,采用必要的措施,避免对于海洋环境造成污染以及侵害。
第三十六条 从事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人员,应该依照国家规定获得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资历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的行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市其他处所性法规已经有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背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可能产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未制订应急方案或者者未配备必要应急设施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制订,并可予以通报。未按规定采用应急预防措施,致使产生一般或者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依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对于造成重大或者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依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获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下列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背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海洋尤其维护区内擅自从事开挖、采集贝类等影响野生鸟类栖息的流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其背法所患上。
第四十条 背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资或者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资材料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下列的罚款,并责令其休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解除污染危害;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石油开采、海上运输、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产生污染事故,造成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维护区侵害的,由按照本条例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向责任者提出侵害赔偿请求,所患上赔偿款用于海洋生态维护修复以及海洋水产资源养护。
因海洋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单位以及个人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责任者承当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侵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一)产生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赤潮等海洋自然灾难未及时讲演,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对于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者背反本条例规定的行动,未依法予以禁止或者者采用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审批或者者核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讲演书(表)的;
(四)未依法实行职责,造成海洋生态严重损坏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1996年1月9日发布的《天津市海域环境维护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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