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拍卖法施行细则全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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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拍卖法〉的抉择》已经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拍卖法〉的抉择》已经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拍卖法》的抉择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抉择对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拍卖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五项。

  本抉择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拍卖法》依据本抉择作修改后,从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拍卖法施行细则全文【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全文【修正】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依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拍卖法〉的抉择》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二节 拜托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四节 买受人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拜托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现

  第三节 拍卖的施行

  第四节 佣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动,保护拍卖秩序,维护拍卖流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法。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流动。

  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然竞价的情势,将特定物品或者者财产权力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流动应该遵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然、公平、公正、诚实信誉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于全国拍卖业施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施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拍卖标的应该是拜托人所有或者者依法可以处罚的物品或者者财产权力。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制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者财产权力,不患上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按照法律或者者依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者财产权力,在拍卖前,应该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拜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该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以及其他物品,依照国务院规定应该拜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和没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合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拍卖人是指按照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流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需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企业,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以及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相符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相符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前提。

  第十三条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该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拥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拍卖流动应该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拍卖师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一)拥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以及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优良。

  被开除了公职或者者撤消拍卖师资历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者因故意犯法受过刑事处分的,不患上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拍卖师资历考查,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查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历证书。

  第十七条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集团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按照本法并依据章程,对于拍卖企业以及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请求拜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以及瑕疵。

  拍卖人应该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拍卖人对于拜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拍卖人接受拜托后,未经拜托人赞成,不患上拜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拜托人、买受人请求对于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该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患上以竞买人的身份介入自己组织的拍卖流动,其实不患上拜托别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患上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流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者财产权力。

  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该依照商定向拜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依照商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 拜托人

  第二十五条拜托人是指拜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者财产权力的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拜托人可以自行办理拜托拍卖手续,也能够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拜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拜托人应该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以及瑕疵。

  第二十八条拜托人有权肯定拍卖标的的保存价并请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按照法律或者者依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该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肯定拍卖标的的保存价。

  第二十九条拜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拜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该向拍卖人支付商定的费用;未作商定的,应该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公道费用。

  第三十条拜托人不患上介入竞买,也不患上拜托别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依照商定由拜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拜托人应该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拍卖标的的买卖前提有规定的,竞买人应该具备规定的前提。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能够拜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三十五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以及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患上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束缚力。

  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患上歹意串通,侵害别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患上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该依照商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依照商定支付价款的,应该承当背约责任,或者者由拍卖人征患上拜托人的赞成,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该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拜托人应该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该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买受人未能依照商定获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请求拍卖人或者者拜托人承当背约责任。

  买受人未依照商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该支付由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拜托

  第四十一条拜托人拜托拍卖物品或者者财产权力,应该提供身份证明以及拍卖人请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者依法可以处罚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该对于拜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拜托的,应该与拜托人签订书面拜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拍卖人认为需要对于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拜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态不符合的,拍卖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者者消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拜托拍卖合同应该载明下列事项:

  (一)拜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拜托人提出的保存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背约责任;

  (九)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现

  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该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应该载明以下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现时间、地点;

  (四)介入竞买应该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拍卖公告应该通过报纸或者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该在拍卖前展现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前提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现时间不患上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施行

  第四十九条拍卖师应该于拍卖前宣告拍卖规则以及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拍卖标的无保存价的,拍卖师应该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存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到达保存价时,该应价不产生效率,拍卖师应该休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者以其他公然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以及拍卖人应该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该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该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该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拍卖人应该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流动的完全账簿、拍卖笔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拜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患上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拜托人、买受人应该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以及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 佣金

  第五十六条拜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商定佣金的比例。

  拜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于佣金比例未作商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拜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依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肯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拜托人收取商定的费用;未作商定的,可以向拜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公道费用。

  第五十七条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依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肯定。

  拍卖未成交的,合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拜托人背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拜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者依法不患上处罚的物品或者者财产权力的,应该依法承当责任。拍卖人明知拜托人对于拍卖的物品或者者财产权力没有所有权或者者依法不患上处罚的,应该承当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背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该拜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该承当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背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消,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可以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拍卖人、拜托人背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侵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请求赔偿;属于拜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拜托人追偿。

  拍卖人、拜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者品质的,不承当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权力遭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点造成人身、财产侵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合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背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介入竞买或者者拜托别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拍卖人给予正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背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流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者财产权力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患上。

  第六十四条背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拜托人介入竞买或者者拜托别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于拜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下列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背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歹意串通,给别人造成侵害的,拍卖无效,应该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介入歹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下列的罚款;对于介入歹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下列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背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该将超收部份返还拜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于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外国人、外国企业以及组织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拜托拍卖或者者参加竞买的,合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本法实施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前提的,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本法规定的前提;逾期未到达本法规定的前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施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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