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录用背纪背规行动处理办法2021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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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人力资源以及社会保障部令  第30号  《公务员考试录用背纪背规行动处理办法》已经经2016年5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9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人力资源以及社会保障部令

  第30号

  《公务员考试录用背纪背规行动处理办法》已经经2016年5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9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部长 尹蔚民

  2016年8月19日

  公务员考试录用背纪背规行动处理办法2021全文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1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背纪背规行动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以及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背纪背规行动的认定与处理,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背纪背规行动,应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合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以及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干机构依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于报考者以及工作人员背纪背规行动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触及报考资历的申请材料或者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历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缔本次报考资历的处理。

  报考者有歹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者捏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历等严重背纪背规行动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缔本次报考资历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进程中有以下背纪背规行动之一的,由具体组织施行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就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之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请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示仍不矫正的;

  (二)未在指定坐位参加考试,或者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坐位或者者考场,经提示仍不矫正的;

  (三)经提示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之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者在考试收场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就无效处理的背纪背规行动。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进程中有以下严重背纪背规行动之一的,给予其取缔本次考试资历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捏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制止自带的通信装备或者者拥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装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缔本次考试资历处理的严重背纪背规行动。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处所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进程中有以下尤其严重背纪背规行动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缔本次考试资历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时间记录:

  (一)串通做弊或者者介入有组织做弊的;

  (二)接替别人或者者让别人接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尤其严重、影响恶劣的背纪背规行动。

  第九条 在阅卷进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施行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就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肯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法子以及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干证据证明其做弊行动成立的,视具体情景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进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做弊或者者请别人顶替体检和交流、替代化验样本等严重背纪背规行动的,由招录机关或者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进程中有搞虚作假、隐瞒事实真象或者者其他阴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动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背纪背规行动,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报考者的背纪背规行动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该予以禁止或者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搜集、保留相应证据材料,照实记录背纪背规事实以及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报考者背纪背规行动作出处理抉择前,应该告诉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抉择及相干事实、理由以及根据,并告诉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说以及申辩的权力。作出处理抉择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者考试机构对于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应该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对于报考者背纪背规行动作出处理抉择的,应该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背纪背规行动处理抉择书,依法投递报考者。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背纪背规行动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缔录用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背纪背规行动的,给予其解雇处理或者者开除了处罚。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该自觉保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以下行动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背反《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谢绝、阴碍工作人员实行管理职责的;

  (三)要挟、侮辱、诬蔑、诬告工作人员或者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动。

  第十七条 录用工作人员背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景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动有组织做弊或者者在有组织做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了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报考者对于背纪背规行动处理抉择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背纪背规行动遭到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背纪背规行动的认定与处理合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2009年11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背纪背规行动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以及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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