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安全抽样检修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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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食物安全抽样检修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物安全抽样检修工作,加强食物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家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食物安

  食物安全抽样检修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全文】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物安全抽样检修工作,加强食物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家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施行的食物安全监督抽检以及风险监测的抽样检修工作,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展开全国性食物安全抽样检修工作,监督指点处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施行食物安全抽样检修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展开本级食物安全抽样检修工作,并依照规定施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物安全抽样检修工作。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照科学、公然、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以及查处食物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于食物出产经营流动全进程组织展开食物安全抽样检修工作。

  食物出产经营者是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该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施行的食物安全抽样检修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与承当食物安全抽样、检修任务的技术机构(下列简称承检机构)签订拜托协定,明确双方权力以及义务。

  承检机构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获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修流动。承检机构进行检修,应该尊敬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修数据以及结论客观、公正,不患上出具虚假检修讲演。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对于承检机构的抽样检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修能力缺点或者者有重大检修质量问题等情景的,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树立国家食物安全抽样检修信息系统,按期分析食物安全抽样检修数据,加强食物安全风险预警,完美并督促落实相干监督管理轨制。

  县级以上处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照规定通过国家食物安全抽样检修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物安全抽样检修数据。

  第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订食物安全抽样检修指点规范。

  展开食物安全抽样检修工作应该遵照食物安全抽样检修指点规范。

  第二章 计 划

  第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订全国性食物安全抽样检修年度规划。

  县级以上处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的抽样检修年度规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的食物安全抽样检修工作方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工作需要不按期展开食物安全抽样检修工作。

  第九条 食物安全抽样检修工作规划以及工作方案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抽样检修的食物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法子、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请求;

  (三)检修项目、检修法子、断定根据等检修工作请求;

  (四)抽检结果及汇总分析的报送方式以及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物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以下食物应该作为食物安全抽样检修工作规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和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物;

  (二)流通规模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物;

  (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物;

  (四)专供婴幼儿以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物;

  (五)学校以及托幼机构食堂和游览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物;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背法添加非食用物资的食物;

  (七)已经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发生危害的食物;

  (八)其他应该作为抽样检修工作重点的食物。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者拜托承检机构抽样。食物安全抽样工作应该遵照随机选取抽样对于象、随机肯定抽样人员的请求。

  县级以上处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照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请求,配合做好食物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二条 食物安全抽样检修应该支付样品费用。

  第十三条 抽样单位应该树立食物抽样管理轨制,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以及工作纪律,加强对于抽样人员的培训以及指点,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抽样人员应该熟识食物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物安全标准等的相干规定。

  第十四条 抽样人员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不患上少于2人,并向被抽样食物出产经营者出示抽样检修告诉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由承检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该出示任务拜托书。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物安全抽样流动,应该由食物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者陪同。

  承当食物安全抽样检修任务的抽样单位以及相干人员不患上提早通知被抽样食物出产经营者。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现场抽样时,应该记录被抽样食物出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可追溯信息。

  抽样人员可以从食物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库和食物出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患上由食物出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抽样数量原则上应该知足检修以及复检的请求。

  第十六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不是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十七条 食物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修样品以及复检备份样品。

  现场抽样的,抽样人员应该采用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于检修样品以及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以及被抽样食物出产经营者签字或者者盖章确认。

  抽样人员应该保留购物票据,并对于抽样场所、储存环境、样品信息等通过拍照或者者录相等方式留存证据。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展开网络食物安全抽样检修时,应该记录买样人员和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络方式等信息。买样人员应该通过截图、拍照或者者录相等方式记录被抽样网络食物出产经营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现信息,和定单信息、支付记录等。

  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该通过拍照或者者录相等方式记录拆封进程,对于递送包装、样品包装、样品储运前提等进行查验,并对于检修样品以及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第十九条 抽样人员应该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留期限不患上少于2年。

  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应该书面告诉被抽样食物出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力以及应该承当的义务。被抽样食物出产经营者应该在食物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者盖章,不患上谢绝或者者阻止食物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条 现场抽样时,样品、抽样文书和相干资料应该由抽样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携带或者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患上由被抽样食物出产经营者自行送样以及寄送文书。因客观缘由需要延长送样期限的,应该经组织抽样检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赞成。

  对于有特殊储存以及运输请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该采用相应措施,保证样品储存、运输进程相符国家相干规定以及包装标示的请求,不产生影响检修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发现食物出产经营者涉嫌背法、出产经营的食物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者无正当理由谢绝接受食物安全抽样的,应该讲演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修与结果报送

  第二十二条 食物安全抽样检修的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留。

  承检机构接管样品时,应该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况、封条有没有破损和其他可能对于检修结论发生影响的情况,并核查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将检修样品以及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依照请求入库寄存。

  对于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该谢绝接管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者施行食物安全抽样检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讲演。

  第二十三条 食物安全监督抽检应该采取食物安全标准规定的检修项目以及检修法子。没有食物安全标准的,应该采取按照法律法规制订的临时限量值、临时检修法子或者者补充检修法子。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检修法子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其他检修法子分析查找食物安全问题的缘由。所采取的法子应该遵循技术手腕先进的原则,并获得国家或者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赞成。

  第二十四条 食物安全抽样检修履行承检机构与检修人负责制。承检机构出具的食物安全检修讲演应该加盖机构公章,并有检修人的签名或者者盖章。承检机构以及检修人对于出具的食物安全检修讲演负责。

  承检机构应该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修讲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未经组织施行抽样检修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赞成,承检机构不患上分包或者者转包检修任务。

  第二十五条 食物安全监督抽检的检修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该自检修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留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该保留至保质期收场。

  检修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该自检修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留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该保留至保质期收场。

  第二十六条 食物安全监督抽检的检修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该在检修结论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将检修结论报送组织或者者拜托施行抽样检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抽样检修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该在检修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讲演组织或者者拜托施行抽样检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物安全监督抽检的检修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了依照相干请求讲演外,还应该通过食物安全抽样检修信息系统及时通报抽样地和标称的食物出产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处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者施行食物安全监督抽检的检修结论不合格的,抽样地与标称食物出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样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在收到不合格检修结论后通过食物安全抽样检修信息系统及时通报标称的食物出产者住所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不合格检修结论的通报依照抽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以及时限通报。

  通过网络食物交易第三方平台抽样的,除了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通报外,还应该同时通报网络食物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食物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修结论表明不合格食物可能对于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承检机构应该依照规定当即讲演或者者通报。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修结论的通报以及讲演,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限制。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处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修结论后,应该依照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修讲演以及抽样检修结果通知书投递被抽样食物出产经营者、食物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物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告诉其依法享有的权力以及应该承当的义务。

  第五章 复检以及异议

  第三十条 食物出产经营者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施行的监督抽检检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修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施行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拜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逾期未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予复检:

  (一)检修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缘由致使备份样品没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食物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景。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自收到复检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该书面说明理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则,随机肯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不患上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因客观缘由不能及时肯定复检机构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患上谢绝复检任务,确切没法承当复检任务的,应该在2个工作日内向相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修业务拜托等厉害瓜葛的,不患上接受复检申请。

  第三十三条 初检机构应该自复检机构肯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因客观缘由不能按时移交的,承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赞成,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复检样品的递送方式由初检机构以及申请人协商肯定。

  复检机构接到备份样品后,应该通过拍照或者者录相等方式对于备份样品外包装、封条等完全性进行确认,并做好样品接管记录。复检备份样品封条、包装损坏,或者者呈现其他对于结果断定发生影响的情况,复检机构应该及时书面讲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复检机构施行复检,应该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修法子。施行复检时,食物安全标准对于检修法子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检机构可以派员察看复检机构的复检施行进程,复检机构应该予以配合。初检机构不患上干扰复检工作。

  第三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该自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结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对于时限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终究检修结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自收到复检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通知申请人,并通报不合格食物出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复检申请人应该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当。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施行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当。

  复检费用包含检修费用以及样品递送发生的相干费用。

  第三十七条 在食物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物出产经营者可以对于其出产经营食物的抽样进程、样品真实性、检修法子、标准合用等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对于抽样进程有异议的,申请人应该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施行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干证明材料。

  对于样品真实性、检修法子、标准合用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该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施行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干证明材料。

  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异议申请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拜托申请人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三十八条 异议申请材料不相符请求或者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当场或者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诉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体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该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异议审核需要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的,相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踊跃配合。

  对于抽样进程有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诉申请人。

  对于样品真实性、检修法子、标准合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诉申请人。需商请有关部门明确检修和断定根据相干请求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据异议核对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异议处理申请受理情况及审核结论,通报不合格食物出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核对处置及信息发布

  第四十条 食物出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修结论后,应该当即采用封存不合格食物,暂停出产、经营不合格食物,通知相干出产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物等风险节制措施,排查不合格缘由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讲演处理情况,踊跃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不患上谢绝、逃避。

  在复检以及异议期间,食物出产经营者不患上休止实行前款规定的义务。食物出产经营者未主动实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责令其实行。

  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时,或者者为处置重大食物安全突发事件,经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赞成,可以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分析或者者再次抽样检修,查明不合格缘由。

  第四十一条 食物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物安全隐患的,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组织相干领域专家进一步调查以及分析研判,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干食物出产经营者的,应该及时通知。

  接到通知的食物出产经营者应该当即进行自查,发现食物不相符食物安全标准或者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该按照食物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休止出产、经营,施行食物召回,并讲演相干情况。

  食物出产经营者未主动实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责令其实行,并可以对于食物出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四十二条 食物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修结论后,应该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干不合格产品信息。

  第四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修结论后,应该及时启动核对处置工作,督促食物出产经营者实行法定义务,依法展开调查处理。必要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处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修结论表明不合格食物含有背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资,或者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资严重超越标准限量等情景的,应该依法及时处理并逐级讲演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十四条 调查中发现触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该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干职能部门。有拜托出产情景的,受托方食物出产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展开核对处置的同时,还应该通报拜托方食物出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在90日内完成不合格食物的核对处置工作。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该书面报请负责核对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然监督抽检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物核对处置的相干信息,并依照请求将相干信息记入食物出产经营者信誉档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物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含被抽检食物名称、规格、商标、出产日期或者者批号、不合格项目,标称的出产者名称、地址,和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等。

  可能对于公共利益发生重大影响的食物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在信息公布前加强分析研判,科学、准确公布信息,必要时,应该通报相干部门并讲演同级人民政府或者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擅自发布、泄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物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食物出产经营者背反本办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谢绝、阻止或者者干涉食物安全抽样检修、风险监测以及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分;背反治安管理处分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食物出产经营者背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正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下列罚款。

  背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物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干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矫正;拒不矫正的,给予正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下列罚款。

  第四十八条 背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实行后,食物出产经营者仍拒不召回或者者休止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分。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法将食物出产经营者遭到的行政处分等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记于食物出产经营者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存在严重背法失信行动的,依照规定施行联合惩戒。

  第五十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形成犯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调换样品、捏造检修数据或者者出具虚假检修讲演的;

  (二)应用抽样检修工作之便攫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背反规定事前通知被抽检食物出产经营者的;

  (四)擅自发布食物安全抽样检修信息的;

  (五)未依照规定的时限以及程序讲演不合格检修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背法行动的。

  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情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终身不患上拜托其承当抽样检修任务;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之外其他情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五年内不患上拜托其承当抽样检修任务。

  复检机构有第一款规定的情景,或者者无正当理由谢绝承当复检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正告;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谢绝承当复检任务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背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及有关纪律请求的,应该根据食物安全法以及相干规定,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以及食物安全标准等规定,以排查风险为目的,对于食物组织的抽样、检修、复检、处理等流动。

  本办法所称风险监测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没有食物安全标准的风险因素,展开监测、分析、处理的流动。

  第五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展开评价性抽检。

  评价性抽检是指根据法定程序以及食物安全标准等规定展开抽样检修,对于市场上食物整体安全状态进行评估的流动。

  第五十四条 食物添加剂的检修,合用本办法有关食物检修的规定。

  餐饮食物、食用农产品进入食物出产经营环节的抽样检修和保质期短的食物、节令性食物的抽样检修,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关于网络食物安全监督抽检的规定对于自动售卖机、无人超市等没有实际经营人员的食物经营者组织施行抽样检修。

  第五十五条 承检机构制作的电子检修讲演与出具的书面检修讲演拥有平等法律效率。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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