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全文
2021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全文
2012年7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不乱以及完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不乱,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以及疆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流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以及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土地承包经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所有者、承包方、流转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维护,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侵略。
支撑、引导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增进出产要素的公道活动以及优化配置,提高农业范围化经营水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该维护以及公道应用土地资源,未经依法批准不患上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该明晰所有权、不乱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按照公平、公正、公然及有益于范围经营、施展土地效益原则,稳步推动土地承包经营体制立异,增进工业化、城镇化以及农业现代化。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经费应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职责,负责指点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相干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
第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承包方式获得,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土地承包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采用招标、拍卖、公然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以及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者村民小组发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依法享有同等承包权,以户为单位承包集体土地。
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剥夺以及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力。
第九条 相符以下前提之一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二)父母双方或者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三)因合法的婚姻、收养瓜葛,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四)依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五)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相符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六)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以及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发包承包、征收征用等的知情权、介入权、决策权以及监督权。
第十条 发包方应该按照法定的承包原则以及程序发包。承包期限不患上超过法定年限。
承包方案应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赞成,并报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承包耕地施行退耕还林工程后,原承包瓜葛不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并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据实核发林权证。
第十二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提交书面申请,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在剩余承包期内不患上再请求承包土地。
对于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农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制订相应政策,给予补偿、津贴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等。
第十三条 以招标、拍卖、公然协商等方式发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应该事前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赞成,并制订发包方案。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还应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发包方案应该包含以下内容:土地的名称、座落、面积、用处,发包方式、底价,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承包期限等。
在平等前提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公然协商等方式发包的,发包方应该对于承包申请人的资信情况以及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确认承包资历。
第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价格通过公然竞标、竞价肯定。以公然协商方式承包的,承包价格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议定。
第十六条 发包方应该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九条 承包合同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扣留或者者擅自更改。
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标准统一制订。
第二十条 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事项应该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了有证据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确有过错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以及乡级人民政府应该完美承包方案、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干文件的登记、建档、保管以及查询等工作。
树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网的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与其承包地有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以及其他登记材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为其提供利便,不患上谢绝或者者限制。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维护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对于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依法流转的权力,有权自主组织出产经营以及处置产品。
第二十三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患上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有权依法保存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者依法流转;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该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集体经济组织不患上以村民会议决议、村规民约或者者其他任何方式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患上作出有差别或者者轻视性待遇的抉择。
第二十四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由家庭内部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判决或者者人民法院的裁决及有关协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包期内,出嫁女、入赘婿、离婚或者者丧偶者未获得新承包地的,发包方不患上收回其原承包地。
征地补偿费分配或者者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分制改造时,主妇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或者者迁居后在迁入地获得承包地的,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告诉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患上擅自调剂承包地。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赞成,报乡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对于承包地作适量调剂:
(一)因自然灾难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二)因建设公共设施、创办公益事业占用承包地的;
(三)承包期内应该获得承包地而没有获得的;
(四) 因土地被国家征收,承包方自愿抛却经济补偿(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除了外),请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二十七条 以下土地应该作为调剂用地:
(一)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
(二)集体新增的土地;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可用于调剂的土地。
第二十八条 土地调剂应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根据本条例规定对于相符前提的农户规模、调剂顺序、调剂面积等事项进行确认并拟订调剂方案;
(二)公示调剂方案,公示期不患上少于十五日;
(三)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者者村民代表会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赞成,通过调剂方案;
(四)发包方将调剂方案报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批准;
(五)发包方组织施行调剂方案;
(六)签订承包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为了公共利益依法征收、征用承包地的,应该依照同地同价原则,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原承包方及时足额给予补偿,或者者适量调剂承包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征收、征用土地前,应该将征地用处、规模、面积和征地补偿标准、安放办法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承包地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承包户的意见。
征处所案肯定后,征地主管部门应该商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变更或者者消除被征用地块的承包合同,办理相干手续。
第三十条 征收、征用承包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该自征地补偿、安放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安放津贴费的使用、分配办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抉择。依法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费用,应该直接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制止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农户承包地。对于背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者擅自扩展征地规模和未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承包户有权谢绝交地。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障,免费进行职业技巧培训,给予提供就业指点服务,为其自主创业提供贷款贴息,减免相干规费等。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以及公共设施等建设占用承包地,应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在征患上承包户赞成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用地单位应该对于原承包户给予经济补偿,或者者由发包方给原承包户适量调剂土地。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依照土地收拾计划,因地制宜推动农村土地集中连片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流转受让方应该支撑、配合。
土地收拾不患上减少承包户的承包地面积,不患上借土地收拾收回农户承包地。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该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轨制以及不乱土地承包瓜葛的基础上,依法、自愿、有偿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患上扭转承包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患上扭转土地用处,不患上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第三十五条 通过家庭承包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分合作等多种情势流转。
通过招标、拍卖、公然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承包期内可以依法采用转让、出租、入股、典质或者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行流转,也能够拜托流转。
承包方拜托流转的,应该由承包方出具签名或者者盖章的流转拜托书,载明拜托的事项、权限、期限及流转费支付方式等。未经承包方书面拜托,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以承包方名义与流转受让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该签订书面合同。流转主体触及多个当事人的,合同可以由流转双方直接签订,也能够采用拜托代理方式签订。
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以及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第三十八条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间,因国家政策重大调剂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对于合同的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或者者依法消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 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转让双方应该事前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该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覆。不赞成转让的,应该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承包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有权依法自主抉择承包经营权是不是流转、流转的对于象以及方式等,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逼迫以及阻碍。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价款及支付方式等,由承包方以及流转受让方在承包期内协商肯定,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应该予以指点、监督。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擅自截留、扣缴。受承包方拜托,集中连片流转的收益由发包方代为结算的,发包方应该将流转收益及时足额支付给承包方。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受让方应该依法维护以及公道应用土地,不患上扭转基本农田的性质。
第四十二条 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承包方不能耕种的,应该拜托别人代耕或者者依法流转。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发包方可以组织代耕,并书面通知承包方,但不患上收回其承包地。承包方请求继续耕作其承包地的,应该提早通知发包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对于弃耕抛荒土地树立调查统计轨制,制订鼓励措施,激励各类经营主体承租、经营弃耕抛荒土地,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第四十三条 在确保承包方自主权的条件下,激励各类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展开范围经营,发展示代农业。
土地收拾等涉农资金应该优先支配范围经营项目。
第四十四条 激励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经营;股分合作终止时,入股的土地经营权应该退回原承包方。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以及指点,树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等各项轨制。
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应该树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构建完美的流转信息网络,提供流转信息、法律政策咨询、流转基准价格指点、合同签订指点等服务;树立流转合同实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轨制,保证流转合同的严格实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该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平等材料报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对于报送的材料应该在三十日内初审,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予以审核,相符前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在三十日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以招标、拍卖、公然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经本人申请,依法审核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三十日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除了依照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患上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名称以及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发包方、承包方代表及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
(四)承包期限以及起止日期;
(五)承包土地名称、座落、面积、用处;
(六)其他应该注明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承包地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依法变更承包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一)被部份征收或者者退耕还林的;
(二)土地收拾产生变动的;
(三)依法调剂的;
(四)因互换、转让之外的其他方式导致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
(五)承包方自愿交回部份承包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承包方依法应该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而未申请办理的,由发包方申请办理。
变更家庭承包合同不患上扭转原承包期。
第四十九条 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要求;
(二)原承包合同、已经变更的承包合同原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于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相符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时,对于于产生本条例第四十八条中(一)、(二)、(五)类情景的,应该根据变更后的承包合同分别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中作变更登记;产生(三)、(四)类情景的,应该收回原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变更后的合同颁发权证,从新登记。
第五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该向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或者者补发。经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原发证机关应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为准及时换发或者者补发。
第五十二条 承包地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消除或者者终止承包合同,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方自愿全体交回的;
(二)全体征收的;
(三)全体转让的;
(四)承包期满的;
(五)发包方依法全体收回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谢绝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该证,并予以公告;承包方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者行政诉讼。
第六章 争议解决以及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加大投入,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仲裁体系建设,指点设立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当地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承当。
乡级人民政府依靠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委员会,村设调处员。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培训以及资历认定。
第五十四条 产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能够申请村民委员会以及乡级人民政府调处。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处或者者协商、调处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协商、调处、仲裁、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不患上影响对于方的正常出产;对于出产季节性强的种植业、养殖业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裁定先行恢回生产。
第五十五条 发包方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下列的罚款;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一)越权发包土地的;
(二)商定的承包期不相符法按期限的;
(三)未依照法定程序发包的;
(四)剥夺、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五)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出产经营自主权的;
(六)未经法定程序调剂或者者收回承包地的;
(七)擅自变更、消除或者者扣留承包方的承包合同的;
(八)未依照规定申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扣留或者者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九)逼迫或者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十)强占、截留、扣缴、挪用承包方流转收益的;
(十一)其他损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动。
第五十六条 承包方或者者流转受让方扭转土地农业用处或者者对于土地造成永远性侵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或者者治理,并依法处以罚款;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包方占用应该交回的承包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下列的罚款,并依法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公告;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者主管机关对于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用职权非法干涉土地承包,强制变更、消除承包合同的;
(二)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出产经营自主权的;
(三)逼迫或者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四)未依照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颁发、变更、注销、撤销等相干手续的;
(五)不依法调查处理有关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的;
(六)没法定根据收取费用的;
(七)非法征收、征用、占用承包地的;
(八)截留、强占、挪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惠农补贴和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放津贴费、青苗补偿费的;
(九)其他损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动。
第五十八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养殖水面是指人工开挖或者者天然构成的依法用于水产养殖的塘堰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六十条 林地的承包经营管理,国家以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自留地、自留山是集体所有由农户长时间占有、使用、收益的农用地,视为家庭承包地。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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