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条例全文【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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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2020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条例全文【修正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道路交通安
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2020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条例全文【修正版】

2020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修正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列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和与道路交通流动有关的单位以及个人,应该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树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调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于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计划,肯定管理目标,制订施行方案。

  第二章 车辆以及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典质登记以及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该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该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修的车型的,还应该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修合格证明。

  第六条 已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扭转机动车车身色彩的;

  (二)改换发念头的;

  (三)改换车身或者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改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成非营运机动车或者者非营运机动车改成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该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景之一的,还应该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景之一的,还应该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修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者联络方式变更的,应该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已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产生转移的,应该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该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典质物典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典质登记。

  第九条 已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到达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该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以及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该吊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维持清晰、完全。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疲塌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者车箱后部应该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该端正并维持清晰。

  机动车检修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该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者车身广告的,不患上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该安装、使用相符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于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和其他行驶状况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施行,施行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修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修机构施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修机构应该依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修标准对于机动车进行检修,对于检修结果承当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修机构履行资历管理以及计量认证管理,对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修装备进行检定,对于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修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修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该从注册登记之日起,依照以下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修: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之内每一年检修1次;超过5年的,每一6个月检修1次;

  (二)载货汽车以及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之内每一年检修1次;超过10年的,每一6个月检修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之内每一2年检修1次;超过6年的,每一年检修1次;超过15年的,每一6个月检修1次;

  (四)摩托车4年之内每一2年检修1次;超过4年的,每一年检修1次;

  (五)疲塌机以及其他机动车每一年检修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修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修合格的,再也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修。

  第十七条 已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修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者未依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修。

  第十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和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相符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前提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该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干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巧。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该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巧应该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点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患上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背法行动或者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对于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于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于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该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者吊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患上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患上牵引挂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背法行动除了给予行政处分外,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背法行动积累记分(下列简称记分)轨制,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到达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该依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肃清,发回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以及考试。

  应该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背法行动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背法行动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到达12分,所处分款已经经缴纳的,记分予以肃清;记分虽未到达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到达12分的,除了依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该接受驾驶技巧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肃清,发回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以及考试。

  接受驾驶技巧考试的,依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到达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休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一个记分周期均未到达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一个记分周期均未到达12分的,换发长时间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对于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以及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和记分到达12分的,不患上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 道路通行前提

  第二十九条 交通讯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唆使信号灯、闪光正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唆使标志、正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游览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以及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唆使标线、正告标线、制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以及使用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二条 道路交叉路口以及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该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该设置声响提醒装置。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泊车泊位,并规定泊车泊位的使历时间。

  第三十四条 开拓或者者调剂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线路或者者车站,应该相符交通计划以及安全、畅通的请求。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长进行养护、维修时,应该依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功课车辆、机械应该安装示警灯,喷涂显明的标志图案,功课时应该开启示警灯以及危险报警闪光灯。对于未中止交通的施工功课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产生交通梗阻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保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该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该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以及行人通行。需要封锁道路中止交通的,除了紧迫情况外,应该提早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该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依照国家标准设置正告标志以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产生识别过错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该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该相符道路建设技术规范,维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以及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予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患上阴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经越过休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制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以及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以及行人应该依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无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予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制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然而已经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予本车道车辆按唆使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者箭头灯亮时,制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唆使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光正告信号灯为延续闪烁的黄灯,提醒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制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边为快速车道,右边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该依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到达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该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该在最右边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依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出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患上影响相干车道里手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患上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患上超过以下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一小时30千米,公路为每一小时40千米;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一小时50千米,公路为每一小时70千米。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患上超过每一小时30千米,其中疲塌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患上超过每一小时15千米: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之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起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该提早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前提许可的情况下,应该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该在确认有足量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边超出,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于方向来车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维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经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小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经行至半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小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该在距相对于方向来车150米之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该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制止掉头或者者制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和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者容易产生危险的路段,不患上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制止掉头或者者没有制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患上阴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以及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该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患上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者隧道中倒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讯号灯节制的交叉路口,应该依照以下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筹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经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边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顺次通过;

  (五)遇休止信号时,顺次停在休止线之外。没有休止线的,停在路口之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顺次泊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唆使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于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讯号灯节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了应该遵照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该遵照以下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节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节制的,在进入路口前泊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于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梗阻时,应该顺次停在路口之外等候,不患上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泊车排队等候或者者迟缓行驶时,应该顺次排队,不患上从前方车辆双侧穿插或者者超出行驶,不患上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泊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泊车排队等候或者者迟缓行驶的,应该每一车道一辆顺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患上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患上超越车箱,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患上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患上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患上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患上超过1.5米,长度不患上超越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摆布各不患上超越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患上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了车身外部的行李架以及内置的行李箱外,不患上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患上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患上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该遵照以下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患上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依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了外,在载客人数已经满的情况下,依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患上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箱不患上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箱内可以附载临时功课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箱栏板时,货物上不患上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患上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患上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该相符以下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疲塌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该相符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者总质量700公斤下列的挂车。挂车不患上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患上超过载货汽车自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其他机动车不患上牵引挂车。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该依照以下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筹备超车、驶离泊车地点或者者掉头时,应该提早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终了驶回原车道、靠路边泊车时,应该提早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该开启前照灯、示廓灯以及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患上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该开启雾灯以及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者没有交通讯号灯节制的路口时,应该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和超车或者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该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产生故障或者者产生交通事故,阴碍交通又难以挪动的,应该依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正告标志,夜间还应该同时开启示廓灯以及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该遵照以下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了驾驶人外不患上载人,不患上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患上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该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于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该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以及被牵引车均应该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不患上牵引车辆。摩托车不患上牵引车辆或者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该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患上有以下行动:

  (一)在车门、车箱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先后窗规模内吊挂、放置阴碍驾驶人视野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阴碍安全驾驶的行动;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者在车把上吊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泊车休息或者者泊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制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泊车,应该遵照以下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和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患上泊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和距离上述地点50米之内的路段,不患上泊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者消防队(站)门前和距离上述地点30米之内的路段,除了使用上述设施的之外,不患上泊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患上开车门以及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患上阴碍其他车辆以及行人通行;

  (五)路边泊车应该紧靠道路右边,机动车驾驶人不患上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者装卸物品后,当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患上在站点之外的路段泊车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者漫水桥时,应该泊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该依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该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依照指定地点顺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该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迫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照以下规定:

  (一)不患上在制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患上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再也不使用警报器。

  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栖身区内,机动车应该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依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讯号灯节制的交叉路口,应该依照以下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梗阻时,不患上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边转弯;

  (四)遇有休止信号时,应该顺次停在路口休止线之外。没有休止线的,停在路口之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顺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讯号灯节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了应该遵照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该遵照以下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节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节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者泊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于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该下车推广,有人行横道或者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该从人行横道或者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没法在本车道里手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该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该遵照以下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患上超过1.5米,宽度摆布各不患上超越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患上超越车轮,后端不患上超越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患上超过2米,宽度摆布各不患上超越车身0.2米,长度不患上超越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患上超过2.5米,宽度摆布各不患上超越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患上超越车辕,后端不患上超越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该遵照以下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需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以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需年满16周岁;

  (三)不患上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该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患上骤然猛拐,超出前车时不患上阴碍被超出的车辆行驶;

  (五)不患上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患上双手离把或者者手中持物;

  (六)不患上扶身并行、相互追赶或者者弯曲竞驶;

  (七)不患上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患上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患上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患上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该年满16周岁,并遵照以下规定:

  (一)不患上醉酒驾驭;

  (二)不患上并行,驾驭人不患上离开车辆;

  (三)行经繁荣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者容易产生危险的路段,不患上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该下车牵引畜生;

  (四)不患上使用未经驯服的畜生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该拉紧车闸,拴系畜生。

  第四节 行人以及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患上有以下行动: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阴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动。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该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该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该察看往来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患上在车辆邻近时骤然加速横穿或者者半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一横列不患上超过2人,但在已经经履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该遵照以下规定:

  (一)不患上在机动车道上拦伺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患上从机动车左边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患上阴碍其他车辆以及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患上干扰驾驶,不患上将身体任何部份伸出车外,不患上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该正向骑坐。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尤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该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患上超过每一小时120千米,最低车速不患上低于每一小时60千米。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患上超过每一小时120千米,其他机动车不患上超过每一小时100千米,摩托车不患上超过每一小时80千米。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边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一小时100千米;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边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一小时110千米,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一小时90千米。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该开启左转向灯,在无妨碍已经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该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一小时100千米时,应该与同车道前车维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一小时100千米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量缩短,但最小距离不患上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前提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以及先后位灯,车速不患上超过每一小时60千米,与同车道前车维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先后位灯以及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患上超过每一小时40千米,与同车道前车维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先后位灯以及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患上超过每一小时20千米,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景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该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维持车距等提醒信息。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患上有以下行动: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者在车道内泊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限或者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迫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者泊车;

  (五)试车或者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箱不患上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患上载人。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施工功课路段时,应该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第八十五条 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者至关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当。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产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于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于方当事人的姓名以及联络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侵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该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者行人在道路上产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能耐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该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侵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该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产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信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该报警等候处理,不患上驶离。机动车可以挪动的,应该将机动车移至无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该及时赶赴现场,对于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挪动的,应该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于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于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合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要求调处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于侵害赔偿争议进行调处。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依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终了,应该组织清算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产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动对于产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错误的严重程度,肯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产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确当事人承当全体责任。然而,有证据证明对于方当事人也有错误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损坏、捏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当全体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经由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该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需要进行检修、鉴定的,应该在检修、鉴定结果肯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侵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处的,应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处申请。

  对于交通事故致死的,调处从办理丧葬事宜收场之日起开始;对于交通事故致伤的,调处从医治终结或者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于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处从肯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处交通事故侵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处达成协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制作调处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处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处未达成协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制作调处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侵害赔偿项目以及标准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对于交通事故侵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再也不受理调处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处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处终止。

  第九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之外产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产生的交通事故和在渡口产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公然办事轨制、办事程序,树立警风警纪监督员轨制,自觉接受社会以及大众的监督。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对于驾驶人考试、发证,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背法行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该严格遵照有关规定,不患上越权执法,不患上延迟实行职责,不患上擅自扭转处分的种类以及幅度。

  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大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树立执法质量考查评议、执法责任制以及执法错误追究轨制,避免以及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过错或者者不当行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的行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腕获得机动车登记或者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患上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行动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换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了依法给予处分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无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喝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者麻醉药品、患有阴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点单独驾驶的。

  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喝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该接受测试、检修。

  第一百零六条 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该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者所有人承当。

  第一百零七条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历的拍卖机构拍卖,所患上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撤除;到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触及其他背法犯法行动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交通警察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分的,应该告诉当事人性路交通安全背法行动的事实、处分的理由以及根据,并将行政处分抉择书当场交付被处分人。

  第一百零九条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背法行动人处以罚款或者者暂扣驾驶证处分的,由背法行动产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者至关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抉择;对于处以撤消机动车驾驶证处分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者至关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抉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背法行动没有当场处分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说以及申辩,交通警察应该充沛听取当事人的陈说以及申辩,不患上因当事人陈说、申辩而加剧其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疲塌机,是指手扶疲塌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一小时20千米的轮式疲塌机以及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一小时40千米、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疲塌机。

  第一百一十二条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该按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疲塌机登记、安全技术检修和疲塌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疲塌机驾驶人作出暂扣、撤消驾驶证处分或者者记分处理的,应该按期将处分抉择书以及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撤消驾驶证的,还应该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 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该向入地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该依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以及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和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前提、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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