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施行细则2022最新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发票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最新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发票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已经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 捷
二○逐一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发票管理办法》(下列简称《办法》)规定,制订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规模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肯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处所税务局(下列简称省税务机关)肯定。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含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者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者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者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依据发票管理情况和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了发票联之外的其他联次,并肯定其用处。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含: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以及号码、联次及用处、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者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依据经济流动和发票管理需要,肯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有固定出产经营场所、财务以及发票管理轨制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知足经营流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该对于印制发票企业施行监督管理,对于不相符前提的,应该取缔其印制发票的资历。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肯定,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需要增添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该依照规定专库保管,不患上丢失。次品、废品应该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烧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全国规模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肯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肯定。
发票换版时,应该进行公告。
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依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需依照请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该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终了的成品应该依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患上丢失。废品应该及时烧毁。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以及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肯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于领购发票单位以及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该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该包含用票单位以及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背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干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该依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以及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定或者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该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定,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于象、内容以及相干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赞成为领购发票的单位以及个人提供担保的,应该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含:担保对于象、规模、期限以及责任和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以及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者以保证金承当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规模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以及保管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以下情况:
(一)收购单位以及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不是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肯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以及个人必需在产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产生经营业务一概不许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产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需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获得对于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产生销售折让的,必需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从新开具销售发票或者获得对于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以及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需做到依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笔迹清楚,全体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整一致,并在发票联以及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该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处所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以及个人应该妥善保管发票。产生发票丢失情景时,应该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讲演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规模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该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以及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于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该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难题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捏造、变造现场和买卖地、寄存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于背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动进行处分,应该将行政处分抉择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背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该立案查处。
对于背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分,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抉择;罚款额在2000元下列的,可由税务所抉择。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该在办税场所或者者播送、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背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含: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辨认号、经营地点、背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于背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形成犯法的,税务机关应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办法》以及本施行细则所称“以上”、“下列”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施行细则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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