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国家卫生以及规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已经于2015年1月2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主 任 李 斌
2015年3月26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最新版2021【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职业病防治法》(下列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功课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规模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处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沛应用现有资源,统一计划、公道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前提。
第二章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展开职业健康检查,应该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种别以及项目等相干信息。
第五条 承当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下列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该具备下列前提: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触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该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拥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以及检修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一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拥有与批准展开的职业健康检查种别以及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拥有1名获得职业病诊断资历的执业医师;
(五)拥有与批准展开的职业健康检查种别以及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装备;展开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该拥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装备、专用车辆等前提;
(六)树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轨制。
相符以上前提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种别以及项目。
第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拥有下列职责:
(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种别以及项目规模内,依法展开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讲演;
(二)实行疑似职业病以及职业忌讳的告诉以及讲演义务;
(三)按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讲演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含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展开职业病防治知识宣扬教育;
(五)承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该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该具备下列前提:
(一)拥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历;
(三)拥有职业病诊断资历;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干工作三年以上,熟识职业卫生以及职业病诊断相干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肯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以及周期,对于职业健康检查进程进行质量节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讲演。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关切、爱惜劳动者,尊敬以及维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三章 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九条 依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下列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功课等)。
以上每一类中包括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该依据批准的检查种别以及项目,展开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展开职业健康检查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拜托协定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能够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该根据相干技术规范,结适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该检查的项目以及周期。
第十二条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该照实提供下列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干资料,并承当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者工种)、接触时间;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按期检测等相干资料。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依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依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展开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象学检查以及试验室检测,必需保证检查质量并知足放射防护以及生物安全的管理请求。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该在职业健康检查收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含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讲演以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讲演,书面告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该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诉劳动者。
第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该告诉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讲演。发现职业忌讳的,应该及时告诉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
第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靠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讲演工作,逐渐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以及同享。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该树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留时间应该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收场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该包含以下材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拜托协定书;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干资料;
(三)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讲演以及告诉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处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于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依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规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含:
(一)相干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依照批准的种别以及项目展开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节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讲演与告诉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对于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按期或者者不按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一年应该至少组织一次对于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处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该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展开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处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处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处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越批准规模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不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实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依照规定讲演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处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处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并给予正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罚款: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获得职业病诊断资历的;
(二)未树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三)背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处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正告,并处三万元下列罚款;捏造、变造或者者买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罢职或者者开除了的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2002年3月28日原卫生部公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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