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食物安全法施行条例修订【第557号】
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食物安全法施行条例修订【第557号】
(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 依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修订 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19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721号公布 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食物安全法》(下列简称食物安全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食物出产经营者应该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物安全标准从事出产经营流动,树立健全食物安全管理轨制,采用有效措施预防以及节制食物安全风险,保证食物安全。
第三条 国务院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物安全形势,钻研部署、兼顾指点食物安全工作,提出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物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食物安全委员会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展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树立统一权威的食物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物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该依法实行职责,加强调和配合,做好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该支撑、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展开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将食物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物安全科学常识以及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物安全意识。
第二章 食物安全风险监测以及评估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物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树立食物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物安全风险,构成食物安全风险监测分析讲演,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还应该将食物安全风险监测分析讲演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物安全风险监测会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物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订。
第七条 食物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物安全隐患,食物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干食物出产经营者的,应该及时通知。
接到通知的食物出产经营者应该当即进行自查,发现食物不相符食物安全标准或者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该按照食物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休止出产、经营,施行食物召回,并讲演相干情况。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食物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需要对于农药、肥料、兽药、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等进行安全性评估的,应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出安全性评估建议。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该及时组织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九条 国务院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树立食物安全风险信息交换机制,明确食物安全风险信息交换的内容、程序以及请求。
第三章 食物安全标准
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物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订食物安全国家标准计划及其年度施行规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在其网站上公布食物安全国家标准计划及其年度施行规划的草案,公然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物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订食物安全处所标准,应该公然征求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自食物安全处所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处所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食物安全处所标准背反法律、法规或者者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应该及时予以纠正。
食物安全处所标准依法废除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布废除情况。
第十二条 保健食物、特殊医学用处配方食物、婴幼儿配方食物等特殊食物不属于处所特点食物,不患上对于其制订食物安全处所标准。
第十三条 食物安全标准公布后,食物出产经营者可以在食物安全标准规定的施行日期以前施行并公然提早施行情况。
第十四条 食物出产企业不患上制订低于食物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者处所标准请求的企业标准。食物出产企业制订食物安全指标严于食物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者处所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物出产企业制订企业标准的,应该公然,供公家免费查阅。
第四章 食物出产经营
第十五条 食物出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食物出产经营者的出产经营前提产生变化,再也不相符食物出产经营请求的,食物出产经营者应该当即采用整改措施;需要从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该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及时公布新的食物原料、食物添加剂新品种以及食物相干产品新品种目录和所合用的食物安全国家标准。
对于依照传统既是食物又是中药材的物资目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国务院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明确食物安全全程追溯基本请求,指点食物出产经营者通过信息化手腕树立、完美食物安全追溯体系。
食物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该将婴幼儿配方食物等针对于特定人群的食物和其他食物安全风险较高或者者销售量大的食物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十八条 食物出产经营者应该树立食物安全追溯体系,按照食物安全法的规定照实记录并保留进货查验、出厂检修、食物销售等信息,保证食物可追溯。
第十九条 食物出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于本企业的食物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树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物安全责任制,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以及出厂检修、出产经营进程节制、食物安全自查等工作。食物出产经营企业的食物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食物出产经营企业应该加强对于食物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以及考查。食物安全管理人员应该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物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专业知识,具备食物安全管理能力。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对于企业食物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随机监督抽查考查。考查指南由国务院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
第二十一条 食物、食物添加剂出产经营者拜托出产食物、食物添加剂的,应该拜托获得食物出产许可、食物添加剂出产许可的出产者出产,并对于其出产行动进行监督,对于拜托出产的食物、食物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该按照法律、法规、食物安全标准和合同商定进行出产,对于出产行动负责,并接受拜托方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食物出产经营者不患上在食物出产、加工场所储存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订的名录中的物资。
第二十三条 对于食物进行辐照加工,应该遵照食物安全国家标准,并依照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请求对于辐照加工食物进行检修以及标注。
第二十四条 储存、运输对于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请求的食物,应该具备保温、冷藏或者者冷冻等装备设施,并维持有效运行。
第二十五条 食物出产经营者拜托储存、运输食物的,应该对于受托方的食物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依照保证食物安全的请求储存、运输食物。受托方应该保证食物储存、运输前提相符食物安全的请求,加强食物储存、运输进程管理。
接受食物出产经营者拜托储存、运输食物的,应该照实记录拜托方以及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等内容。记录保留期限不患上少于储存、运输收场后2年。
非食物出产经营者从事对于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请求的食物储存业务的,应该自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拜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务的,应该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消毒合格证明。保留期限不患上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
第二十七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该树立餐具饮具出厂检修记录轨制,照实记录出厂餐具饮具的数量、消毒日期以及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和拜托方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等内容。出厂检修记录保留期限不患上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该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络方式、消毒日期以及批号和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顶用餐单位的食堂应该执行原料节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物留样等轨制,并按照食物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期展开食堂食物安全自查。
承包经营集顶用餐单位食堂的,应该依法获得食物经营许可,并对于食堂的食物安全负责。集顶用餐单位应该督促承包方落实食物安全管理轨制,承当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食物出产经营者应该对于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者回收的食物进行显著标示或者者单独寄存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用无害化处理、烧毁等措施并照实记录。
食物安全法所称回收食物,是指已经经售出,因背反法律、法规、食物安全标准或者者超过保质期等缘由,被召回或者者退回的食物,不包含按照食物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物。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依据需要建设必要的食物无害化处理以及烧毁设施。食物出产经营者可以依照规定使用政府建设的设施对于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者予以烧毁。
第三十一条 食物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物展销会的举行者应该在市场开业或者者展销会举行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讲演。
第三十二条 网络食物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该妥善保留入网食物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以及交易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展开食物安全监督检查、食物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食物安全事故处置确需了解有关信息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请求网络食物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网络食物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该依照请求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网络食物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出产经营转基因食物应该显著标示,标示办法由国务院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订。
第三十四条 制止应用包含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于食物进行虚假宣扬。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虚假宣扬行动的,应该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保健食物出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出产企业应该具备相应的原料前处理能力。
第三十六条 特殊医学用处配方食物出产企业应该依照食物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修项目对于出厂产品施行逐批检修。
特殊医学用处配方食物中的特定全养分配方食物应该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养分配方食物的,不需要获得食物经营许可,然而应该遵照食物安全法以及本条例关于食物销售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特殊医学用处配方食物中的特定全养分配方食物广告依照处方药广告管理,其他种别的特殊医学用处配方食物广告依照非处方药广告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保健食物以外的其他食物,不患上宣称拥有保健功能。
对于添加食物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资的婴幼儿配方食物,不患上以选择性添加物资命名。
第三十九条 特殊食物的标签、仿单内容应该与注册或者者备案的标签、仿单一致。销售特殊食物,应该核查食物标签、仿单内容是不是与注册或者者备案的标签、仿单一致,不一致的不患上销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在其网站上公布注册或者者备案的特殊食物的标签、仿单。
特殊食物不患上与普通食物或者者药品混放销售。
第五章 食物检修
第四十条 对于食物进行抽样检修,应该依照食物安全标准、注册或者者备案的特殊食物的产品技术请求和国家有关规定肯定的检修项目以及检修法子进行。
第四十一条 对于可能搀杂搀假的食物,依照现有食物安全标准规定的检修项目以及检修法子和按照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订的检修项目以及检修法子没法检修的,国务院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订补充检修项目以及检修法子,用于对于食物的抽样检修、食物安全案件调查处理以及食物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二条 按照食物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复检的,申请人应该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表明食物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当;复检结论表明食物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施行抽样检修的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当。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患上谢绝承当复检任务。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发布未依法获得资质认定的食物检修机构出具的食物检修信息,不患上应用上述检修信息对于食物、食物出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诈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章 食物进出口
第四十四条 进口商进口食物、食物添加剂,应该依照规定向出入境检修检疫机构报检,照实申报产品相干信息,并随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格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进口食物运达口岸后,应该寄存在出入境检修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者认可的场所;需要挪动的,应该依照出入境检修检疫机构的请求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大宗散装进口食物应该在卸货口岸进行检修。
第四十六条 国家出入境检修检疫部门依据风险管理需要,可以对于部份食物履行指定口岸进口。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物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境外出口商、境外出产企业或者者其拜托的进口商提交的相干国家(地区)标准或者者国际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相符食物安全请求的,抉择暂予合用并予以公布;暂予合用的标准公布前,不患上进口还没有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物。
食物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已经经涵盖的食物不属于食物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还没有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物。
第四十八条 进口商应该树立境外出口商、境外出产企业审核轨制,重点审核境外出口商、境外出产企业制订以及执行食物安全风险节制措施的情况和向我国出口的食物是不是相符食物安全法、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请求。
第四十九条 进口商按照食物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召回进口食物的,应该将食物召回以及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所在地出入境检修检疫机构讲演。
第五十条 国家出入境检修检疫部门发现已经经注册的境外食物出产企业再也不相符注册请求的,应该责令其在规按期限内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进口其出产的食物;经整改仍不相符注册请求的,国家出入境检修检疫部门应该撤销境外食物出产企业注册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对于通过我国优良出产规范、危害分析与症结节制点体系认证的境外出产企业,认证机构应该依法施行跟踪调查。对于再也不相符认证请求的企业,认证机构应该依法撤销认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境外产生的食物安全事件可能对于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者在进口食物、食物添加剂、食物相干产品中发现严重食物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修检疫部门应该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可以对于相干的食物、食物添加剂、食物相干产品采用以下节制措施:
(一)退货或者者烧毁处理;
(二)有前提地限制进口;
(三)暂停或者者制止进口。
第五十三条 出口食物、食物添加剂的出产企业应该保证其出口食物、食物添加剂相符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者合同请求;我国缔结或者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议有请求的,还应该相符国际条约、协议的请求。
第七章 食物安全事故处置
第五十四条 食物安全事故依照国家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履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食物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美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完美食物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改善应急设备,做好应急物质贮备以及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应急培训、演练。
第五十六条 产生食物安全事故的单位应该对于致使或者者可能致使食物安全事故的食物及原料、工具、装备、设施等,当即采用封存等节制措施。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物安全事故讲演后,应该当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按照食物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对于事故单位封存的食物及原料、工具、装备、设施等予以维护,需要封存而事故单位尚未封存的应该直接封存或者者责令事故单位当即封存,并通知疾病预防节制机构对于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展开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节制机构应该在调查收场后向同级食物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提交换行病学调查讲演。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谢绝、阻止疾病预防节制机构展开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该对于疾病预防节制机构展开流行病学调查予以协助。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按期对于全国食物安全事故情况进行分析,完美食物安全监督管理措施,预防以及减少事故的产生。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于由下级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物出产经营者施行随机监督检查,也能够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食物出产经营者施行异地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食物安全背法案件,也能够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十条 国家树立食物安全检查员轨制,依靠现有资源加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强化考查培训,提高检查员专业化水平。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施行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患上超过30日;情况繁杂的,经施行查封、扣押措施的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限不患上超过45日。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物交易第三方平台屡次呈现入网食物经营者背法经营或者者入网食物经营者的背法经营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于网络食物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等部门依据食源性疾病信息、食物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以及监督管理信息等,对于发现的添加或者者可能添加到食物中的非食物用化学物资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资,制订名录及检测法子并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对于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相符法律、法规、国家相干标准和相干卫生规范等请求的,应该及时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的结果应该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国家履行食物安全背法行动举报奖励轨制,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食物安全重大背法犯法行动的,应该加大奖励力度。有关部门应该对于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食物安全背法行动举报奖励办法由国务院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等有关部门制订。
食物安全背法行动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预算。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树立取信联合鼓励以及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结合食物出产经营者信誉档案,树立严重背法出产经营者黑名单轨制,将食物安全信誉状态与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相衔接,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属于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和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景:
(一)背法行动触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者背法行动延续时间3个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呈现死亡病例,或者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呈现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谢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背反食物安全法律、法规遭到行政处分后1年内又施行同一性质的食物安全背法行动,或者者因背反食物安全法律、法规遭到刑事处分后又施行食物安全背法行动;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景。
对于情节严重的背法行动处以罚款时,应该依法从重从严。
第六十八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按照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食物出产、加工场所储存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订的名录中的物资;
(二)出产经营的保健食物以外的食物的标签、仿单宣称拥有保健功能;
(三)以食物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资命名婴幼儿配方食物;
(四)出产经营的特殊食物的标签、仿单内容与注册或者者备案的标签、仿单不一致。
第六十九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按照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一)接受食物出产经营者拜托储存、运输食物,未依照规定记录保留信息;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消毒合格证明;
(三)食物出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对于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者回收的食物进行标示或者者寄存,或者者未及时对于上述食物采用无害化处理、烧毁等措施并照实记录;
(四)医疗机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者个人向消费者销售特殊医学用处配方食物中的特定全养分配方食物;
(五)将特殊食物与普通食物或者者药品混放销售。
第七十条 除了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景外,食物出产经营者的出产经营行动不相符食物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者不相符有关食物出产经营进程请求的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按照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依照规定树立并遵照出厂检修记录轨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从事对于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请求的食物储存业务的非食物出产经营者,食物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物展销会的举行者,未依照规定备案或者者讲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拒不矫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下列罚款。
第七十三条 应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于食物进行虚假宣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解除影响,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情节严重的,按照食物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处分;属于单位背法的,还应该按照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食物出产经营者出产经营的食物相符食物安全标准但不相符食物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物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正告,并责令食物经营者休止经营该食物,责令食物出产企业矫正;拒不休止经营或者者矫正的,没收不相符企业标准规定的食物安全指标的食物,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下列罚款。
第七十五条 食物出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物安全法规定的背法情景,除了按照食物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分外,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对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获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下列罚款:
(一)故意施行背法行动;
(二)背法行动性质恶劣;
(三)背法行动造成严重后果。
属于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景的,不合用前款规定。
第七十六条 食物出产经营者按照食物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休止出产、经营,施行食物召回,或者者采用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者解除食物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者减轻处分。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于有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背法情景且情节严重,可能需要行政拘留的,应该及时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食物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该及时提供。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相符行政拘留前提的,应该及时将案件及有关材料退回移送的食物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于发现的食物安全背法行动,经审查没有犯法事实或者者立案侦察后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该予以行政拘留的,应该及时作出行政拘留的处分抉择;不需要予以行政拘留但依法应该追究其他行政责任的,应该及时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移送同级食物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
第七十九条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谢绝承当复检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正告,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谢绝承当复检任务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条 发布未依法获得资质认定的食物检修机构出具的食物检修信息,或者者应用上述检修信息对于食物、食物出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诈骗、误导消费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矫正,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罚款;拒不矫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下列罚款;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第八十一条 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物安全法、本条例对于背法单位或者者个人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抉择。罚款具体处分权限由国务院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二条 阻碍食物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单位或者者个人背反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编造、分布虚假食物安全信息,涉嫌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应该将相干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第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背法向别人提供网络食物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按照食物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律赞网lawun.net,致力打造一个律师咨询、在线学习的法律法规知识平台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 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23最新【全文】
571 人看过
-
江苏省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最新【全文】
937 人看过
-
宿州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最新【全文】
1055 人看过
-
泰州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1029 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3最新修正【全文】
2029 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最新版全文
822 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3最新修正版【全文】
1961 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1313 人看过
-
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
929 人看过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1017 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