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涉外民事瓜葛法律合用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涉外民事瓜葛法律合用法》已经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涉外民事瓜葛法律合用法【全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四章 继 承
第五章 物 权
第六章 债 权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瓜葛的法律合用,公道解决涉外民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瓜葛合用的法律,按照本法肯定。其他法律对于涉外民事瓜葛法律合用另有尤其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本法以及其他法律对于涉外民事瓜葛法律合用没有规定的,合用与该涉外民事瓜葛有最亲密联络的法律。
第三条 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昭示选择涉外民事瓜葛合用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法律对于涉外民事瓜葛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合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合用将侵害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合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法律。
第六条 涉外民事瓜葛合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施行不同法律的,合用与该涉外民事瓜葛有最亲密联络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 诉讼时效,合用相干涉外民事瓜葛应该合用的法律。
第八条 涉外民事瓜葛的定性,合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 涉外民事瓜葛合用的外国法律,不包含该国的法律合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瓜葛合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合用外国法律的,应该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合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法律。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力能力,合用时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动能力,合用时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流动,按照时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动能力,按照行动地法律为有民事行动能力的,合用行动地法律,但触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了外。
第十三条 宣布失踪或者者宣布死亡,合用自然人时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力能力、民事行动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力义务等事项,合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合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时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 人格权的内容,合用权力人时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 代理合用代理行动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瓜葛,合用代理瓜葛产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定选择拜托代理合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定选择信托合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合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者信托瓜葛产生地法律。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定选择仲裁协定合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合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条 按照本法合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拥有两个以上国籍的,合用有时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时常居所的,合用与其有最亲密联络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者国籍不明的,合用其时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 按照本法合用时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时常居所地不明的,合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 结婚前提,合用当事人共同时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时常居所地的,合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时常居所地或者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合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相符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时常居所地法律或者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瓜葛,合用共同时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时常居所地的,合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瓜葛,当事人可以协定选择合用一方当事人时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合用共同时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时常居所地的,合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瓜葛,合用共同时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时常居所地的,合用一方当事人时常居所地法律或者者国籍国法律中有益于维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 协定离婚,当事人可以协定选择合用一方当事人时常居所地法律或者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合用共同时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时常居所地的,合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合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合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条 收养的前提以及手续,合用收养人以及被收养人时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率,合用收养时收养人时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瓜葛的消除,合用收养时被收养人时常居所地法律或者者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九条 扶养,合用一方当事人时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益于维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条 监护,合用一方当事人时常居所地法律或者者国籍国法律中有益于维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第四章 继 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合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时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 遗言方式,相符遗言人立遗言时或者者死亡时时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者遗言行动地法律的,遗言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 遗言效率,合用遗言人立遗言时或者者死亡时时常居所地法律或者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遗产管理等事项,合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合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五章 物 权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定选择动产物权合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合用法律事实产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定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产生变更合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合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合用有价证券权力实现地法律或者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亲密联络的法律。
第四十条 权力质权,合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第六章 债 权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定选择合同合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合用实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时常居所地法律或者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亲密联络的法律。
第四十二条 消费者合同,合用消费者时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合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者经营者在消费者时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干经营流动的,合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合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肯定劳动者工作地的,合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差遣,可以合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合用侵权行动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时常居所地的,合用共同时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动产生后,当事人协定选择合用法律的,依照其协定。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合用被侵权人时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合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侵害产生地法律的,或者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时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干经营流动的,合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者侵害产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者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姓名权、肖像权、声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合用被侵权人时常居所地法律。
第四十七条 不当患上利、无因管理,合用当事人协定选择合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合用当事人共同时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时常居所地的,合用不当患上利、无因管理产生地法律。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四十八条 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内容,合用被要求维护地法律。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协定选择知识产权转让以及许可以使用合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合用本法对于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合用被要求维护地法律,当事人也能够在侵权行动产生后协定选择合用法院地法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合用本法。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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