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律赞助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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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22年法律赞助条例最新版    (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2022年法律赞助条例最新版

  2022年法律援助条例最新版

  (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难题的公民取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增进以及规范法律赞助工作,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相符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按照本条例取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解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 法律赞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采用踊跃措施推进法律赞助工作,为法律赞助提供财政支撑,保障法律赞助事业与经济、社会调和发展。

  法律赞助经费应该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赞助工作。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赞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及处所律师协会应该依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于根据本条例施行的法律赞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据需要肯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赞助机构。

  法律赞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赞助申请,指派或者者支配人员为相符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赞助。

  第六条 律师应该按照律师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实行法律赞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相符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国家激励社会对于法律赞助流动提供捐助。

  第八条 国家支撑以及激励社会集团、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应用本身资源为经济难题的公民提供法律赞助。

  第九条 对于在法律赞助工作中作出凸起贡献的组织以及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法律赞助规模

  第十条 公民对于以下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难题没有拜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赞助机构申请法律赞助:

  (一)依法要求国家赔偿的;

  (二)要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者最低糊口保障待遇的;

  (三)要求发给抚恤金、救援金的;

  (四)要求给付供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

  (五)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意因见义勇为行动发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于前款规定之外的法律赞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赞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赞助机构申请法律赞助:

  (一)犯法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者采用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难题没有聘用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难题没有拜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难题没有拜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难题或者者其他缘由没有拜托辩解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解时,法律赞助机构应该提供法律赞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者未成年人而没有拜托辩解人的,或者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拜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解时,法律赞助机构应该提供法律赞助,无须对于被告人进行经济状态的审查。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难题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态以及法律赞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难题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赞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难题标准不一致的,依照受理申请的法律赞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难题标准执行。

  第三章 法律赞助申请以及审查

  第十四条 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赞助,应该依照以下规定提出:

  (一)要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赞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要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糊口保障待遇或者者要求发给抚恤金、救援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糊口保障待遇或者者发给抚恤金、救援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赞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要求给付供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向给付供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赞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赞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意因见义勇为行动发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要求人住所地的法律赞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赞助的,应该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赞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法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赞助机构,申请法律赞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动能力人或者者限制民事行动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动能力人或者者限制民事行动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产生诉讼或者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赞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厉害瓜葛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解的法律赞助应该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该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难题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赞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该采取书面情势,填写申请表;以书面情势提出申请确有难题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赞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法律赞助机构收到法律赞助申请后,应该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请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请求作出补充或者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赞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于相符法律赞助前提的,法律赞助机构应该及时抉择提供法律赞助;对于不相符法律赞助前提的,应该书面告诉申请人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于法律赞助机构作出的不相符法律赞助前提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肯定该法律赞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该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相符法律赞助前提的,应该以书面情势责令法律赞助机构及时对于该申请人提供法律赞助。

  第四章 法律赞助施行

  第二十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辩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解通知书以及起诉书副本或者者裁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赞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讯的,可以将指定辩解通知书以及起诉书副本或者者裁决书副本送交审讯地的法律赞助机构。

  第二十一条 法律赞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支配律师或者者支配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赞助案件;也能够依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请求,支配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赞助案件。对于人民法院指定辩解的案件,法律赞助机构应该在开庭3日前将肯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办理法律赞助案件的人员,应该遵照职业道德以及执业纪律,提供法律赞助不患上收取任何财物。

  第二十三条 办理法律赞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向法律赞助机构讲演,法律赞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该终止该项法律赞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态产生变化,再也不相符法律赞助前提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者已经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拜托律师或者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请求终止法律赞助的。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赞助案件的律师或者者接受支配办理法律赞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该向法律赞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者复印件和结案讲演等材料。

  法律赞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该向受指派办理法律赞助案件的律师或者者接受支配办理法律赞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赞助办案补贴。

  法律赞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赞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赞助案件的平均本钱等因素核定,并可以依据需要调剂。

  第二十五条 法律赞助机构对于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该即时办理;繁杂疑问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法律赞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罚:

  (一)为不相符法律赞助前提的人员提供法律赞助,或者者谢绝为相符法律赞助前提的人员提供法律赞助的;

  (二)办理法律赞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强占、私分、挪用法律赞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赞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背法所患上,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强占、私分、挪用法律赞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谢绝法律赞助机构的指派,不支配本所律师办理法律赞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正告、责令矫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下列停业整顿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正告、责令矫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下列休止执业的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谢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赞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赞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背法行动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背法所患上的财物,可以并地方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下列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律师办理法律赞助案件背反职业道德以及执业纪律的,依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赞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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