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691 人看过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 第522号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 第522号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2021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2021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于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动,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增进证券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司法》(下列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证券法》(下列简称《证券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该遵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实行对于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节制人不患上滥用权力,占用证券公司或者者客户的资产,侵害证券公司或者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激励证券公司在有效节制风险的条件下,依法展开经营方式立异、业务或者者产品立异、组织立异以及鼓励束缚机制立异。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该采用有效措施,增进证券公司的立异流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 证券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行对于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规模内,实行对于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该树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同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树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八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该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前提,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该用货泉或者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须的非货泉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泉财产出资总额不患上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该经拥有证券、期货相干业务资历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泉财产,应该经拥有证券相干业务资历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进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节制人:

  (一)因故意犯法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终了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者或者有负债到达净资产的50%;

  (三)不能了债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景。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该相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干请求。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该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档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规模应该与其财务状态、内部节制轨制、合规轨制以及人力资源状态相适应;证券公司在经营进程中,经其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其财务状态、内部节制水平、合规程度、高档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能力、专业人员数量,对于其业务规模进行调剂。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规模、公司情势或者者公司章程中的首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公司章程中的首要条款,是指规定以下事项的条款:

  (一)证券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发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三)证券公司对于外投资、对于外提供担保的类型、金额以及内部审批程序;

  (四)证券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理办法;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请求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流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事前告诉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认购或者者受让证券公司的股权后,其持股比例到达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5%;

  (二)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者其他方式,实际节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拜托别人或者者接受别人拜托持有或者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患上背反国家规定,商定不依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合并、分立的,触及客户权益的重大资产转让应该经拥有证券相干业务资历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证券公司停业、解散或者者破产的,应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依照有关规定安放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第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该对于以下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以下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者不予批准的书面抉择:

  (一)对于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者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

  (二)对于变更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者者请求审查股东、实际节制人资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

  (三)对于变更业务规模、公司情势、公司章程中的首要条款或者者请求审查高档管理人员任职资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四)对于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者者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五)对于请求审查董事、监事、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应该斟酌证券市场发展以及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证券公司在获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该载明证券公司或者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规模。

  未获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患上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休止全体证券业务、解散、破产或者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该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依照规定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销。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该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树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的职权。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可以设独立董事。证券公司的独立董事,不患上在本证券公司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不患上与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阴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瓜葛。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以及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该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及风险节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证券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会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以及董事会会议的准备、文件的保管和股东资料的管理,依照规定或者者依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股东等有关单位或者者个人的请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者信息表露事项。董事会秘书为证券公司高档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设立行使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应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以及议事规则,该机构的成员为证券公司高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对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者检查。合规负责人为证券公司高档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抉择聘任,并应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合规负责人不患上在证券公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

  合规负责人发现背法背规行动,应该向公司章程规定的机构讲演,同时依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者有关自律组织讲演。

  证券公司解职合规负责人,应该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职的事实以及理由书面讲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以及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应该在任职前获得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历。

  证券公司不患上聘任、选任未获得任职资历的人员担任前款规定的职务;已经经聘任、选任的,有关聘任、选任的决议、抉择无效。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者高档管理人员卸任的,证券公司应该对于其进行审计,并自其卸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讲演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卸任的,应该聘用拥有证券、期货相干业务资历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其进行审计。

  前款规定的审计讲演未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卸任人员不患上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

  第四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节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从事《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证券业务,应该遵照《证券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

  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应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患上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

  2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节制或者者互相之间存在节制瓜葛的,不患上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该依照审慎经营的原则,树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节制轨制,防范以及节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该对于分支机构履行集中统一管理,不患上与别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患上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者拜托给别人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拜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该依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于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者名称应该一致。

  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该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公司不患上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别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该依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态、证券投资经验以及风险偏好,并以书面以及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留。证券公司应该依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举荐适量的产品或者者服务。具体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订。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拜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该事前指定专人向客户讲授有关业务规则以及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露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及风险揭露书的标准格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订,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该依照规定编制对于账单,按月寄送客户。证券公司与客户对于对于账单送交时间或者者方式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该树立信息查询轨制,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其拜托记录、交易记录、证券以及资金余额,和证券公司业务经办人员以及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客户认为有关信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证券公司或者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证券公司应该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该依据客户的投诉,采用相应措施。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不患上背反规定拜托其他单位或者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流动。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患上对于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者市场走势做出肯定性的判断。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患上应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该树立并施行有效的管理轨制,防范其从业人员直接或者者以化名、别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别人赠送的股票。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该依照规定提取一般风险筹备金,用于填补经营亏损。

  第二节 证券经纪业务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该对于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不是足量进行审查。客户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足的,不患上接受其买入拜托;客户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不足的,不患上接受其卖出拜托。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拜托证券公司之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流动。证券经纪人应该拥有证券从业资历。

  证券公司应该与接受拜托的证券经纪人签订拜托合同,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确对于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规模,并对于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动进行监督。

  证券经纪人应该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规模内从事业务,并应该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第三十九条 证券经纪人应该遵照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其在证券公司授权规模内的行动,由证券公司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超越授权规模的行动,证券经纪人应该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拜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流动。

  证券经纪人不患上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证券交易费用,应该相符国家有关规定,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限于买卖依法公然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或者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该使用实名证券自营账户。

  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该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患上有以下行动:

  (一)背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者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厉害瓜葛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二)背反规定拜托别人代为买卖证券;

  (三)应用内情信息买卖证券或者者操纵证券市场;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止的其他行动。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自营证券总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价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发行总量的比例等风险节制指标,应该相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四节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可以按照《证券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从事接受客户的拜托、使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所发生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客户承当,证券公司可以依照商定收取管理费用。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该与客户签订证券资产管理合同,商定投资规模、投资比例、管理期限及管理费用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患上有以下行动:

  (一)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者保证其获得最低收益的许诺;

  (二)接受一个客户的单笔拜托资产价值,低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使用客户资产进行没必要要的证券交易;

  (四)在证券自营账户与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且无充沛证据证明已经依法实现有效隔离;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止的其他行动。

  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使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聚拢投资,或者者使用客户资产专项投资于特定目标产品的,应该相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于前款规定的事项做出批准或者者不予批准的书面抉择。

  第五节 融资融券业务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流动。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一)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节制有效;

  (二)风险节制指标相符规定,财务状态、合规状态优良;

  (三)有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前提、资金以及证券;

  (四)有完美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轨制以及施行方案;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前提。

  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该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并依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的资金应该参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管理。

  在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的客户证券担保账户以及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应该为每一一客户单独开立授信账户。

  第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该使用自有资金或者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该使用自有证券或者者依法获得处罚权的证券。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时,客户应该交存必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用证券充抵。

  客户交存的保证金和通过融资融券交易买入的全体证券以及卖出证券所患上的全体资金,均为对于证券公司的担保物,应该存入证券公司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或者者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并记入该客户授信账户。

  第五十三条 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内的证券以及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的资金为信托财产。证券公司不患上违抗受托义务强占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证券或者者资金。除了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景或者者证券公司以及客户依法另有商定的情景外,证券公司不患上动用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证券或者者资金。

  第五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该每日计算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保持担保比例时,证券公司应该通知客户在必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客户未能定期交足差额,或者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该当即依照商定处罚其担保物。

  第五十五条 客户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交存保证金的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单位规定。

  证券公司可以向客户融出的证券以及融出资金可以买入证券的种类,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以及折算率,融资融券的期限,最低保持担保比例以及补交差额的期限,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由被授权单位或者者证券交易所做出的相干规定,应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且不患上背反国家货泉政策。

  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以及解散由国务院抉择。

  第五章 客户资产的维护

  第五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该寄存在指定商业银行,以每一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指定商业银行应该与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签订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合同,商定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并依照证券交易净额结算、货银对于付的请求,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应该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指定商业银行应该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指定商业银行的名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肯定并公告。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该将客户的拜托资产交由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资产托管机构应该依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以及证券资产管理合同的商定,实行安全保管客户的拜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动等职责。

  第五十九条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拜托资产属于客户,应该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互相独立、分别管理。非因客户自身的债务或者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景,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对于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拜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者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 除了以下情景外,不患上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者拜托资金:

  (一)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者客户提款;

  (二)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者税款;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不患上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别人提供融资或者者担保。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者担保。

  第六十二条 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该对于寄存在本机构的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拜托资金以及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动用情况进行监督,并依照规定按期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拜托资金以及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存管或者者动用情况的有关数据。

  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于超越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规定的规模,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拜托资金以及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应该谢绝;发现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拜托资金以及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背法动用或者者有其他异样情况的,应该当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讲演,并抄报有关监督管理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该自每一一会计年度收场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讲演;自每个月收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讲演。

  产生影响或者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态、风险节制指标或者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该当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临时讲演,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况、可能发生的后果以及拟采用的相应措施。

  第六十四条 证券公司年度讲演中的财务会计讲演、风险节制指标讲演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专项讲演,应该经拥有证券、期货相干业务资历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证券公司年度讲演应该附有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节制评审讲演。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档管理人员应该对于证券公司年度讲演签署确认意见;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应该对于月度讲演签署确认意见。在证券公司年度讲演、月度讲演上签字的人员,应该保证讲演的内容真实、准确、完全;对于讲演内容持有异议的,应该注明自己的意见以及理由。

  第六十五条 对于证券公司报送的年度讲演、月度讲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该指定专人进行审核,并制作审核讲演。审核人员应该在审核讲演上签字。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该及时采用相应措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该对于有关机构报送的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拜托资金以及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有关数据进行比对于、核对,及时发现资金或者者证券被背法动用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该依法向社会公然表露其基本情况、参股及控股情况、负债及或者有负债情况、经营管理状态、财务收支状态、高档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订。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请求以下单位或者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以及财务状态有关的资料、信息:

  (一)证券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工作人员;

  (二)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节制人;

  (三)证券公司控股或者者实际节制的企业;

  (四)证券公司的开户银行、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五)为证券公司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第六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用以下措施,对于证券公司的业务流动、财务状态、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一)讯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工作人员,请求其对于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二)进入证券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于可能被转移、藏匿或者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装备予以封存;

  (四)检查证券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查清证券公司的业务情况、财务状态,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证券公司及与证券公司有控股或者者实际节制瓜葛企业的银行账户。

  第六十九条 证券公司和有关单位以及个人表露、报送或者者提供的资料、信息应该真实、准确、完全,不患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者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于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节制不完美、经营管理凌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抉择、背法背规的证券公司,应该责令其限期矫正,并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一)责令增添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讲演;

  (二)对于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并讲演结果;

  (四)责令改换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或者者限制其权力;

  (五)对于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收,并进行全面核对;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份或者者全体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安放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于证券公司的背法背规行动,合规负责人已经经依法实行禁止以及讲演职责的,罢黜责任。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未经批准,持有或者者实际节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该责令其限期矫正;矫正前,相应股权不拥有表决权。

  第七十二条 任何人未获得任职资历,实际行使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或者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职权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该责令其休止行使职权,予以公告,并可以依照规定对于其采用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或者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再也不具备任职资历前提的,证券公司应该消除其职务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讲演;证券公司未消除其职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该责令其消除。

  第七十四条 证券公司聘用或者者解职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该自做出抉择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解职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该说明理由。

  第七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证券公司或者者其有关人员进行审计,可以查阅、复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客户信息或者者证券公司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并可以调取证券公司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内的有关数据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对于所知悉的信息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该对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以及证券资产管理账户的交易行动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样情况的,应该及时依照交易规则以及会员管理规则处理,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讲演。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证券公司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处分:

  (一)聘任不拥有任职资历的人员担任境内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二)未依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做出的抉择,消除再也不具备任职资历前提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务。

  第七十八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金不足而接受其买入拜托,或者者客户证券不足而接受其卖出拜托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分。

  第七十九条 证券公司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别人使用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处分。

  第八十条 证券公司诱使客户进行没必要要的证券交易,或者者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使用客户资产进行没必要要的证券交易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分。

  第八十一条 证券公司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分:

  (一)证券公司或者者其境内分支机构超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规模经营业务;

  (二)未经批准,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聚拢投资,或者者将客户资产专项投资于特定目标产品。

  第八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证券自营账户与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且无充沛证据证明已经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处分。

  第八十三条 证券公司背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以背法所患上1倍以上5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者撤销其相干证券业务许可。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历或者者证券从业资历:

  (一)背反规定拜托其他单位或者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或者者产品销售流动;

  (二)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对于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者市场走势做出肯定性的判断;

  (三)背反规定拜托别人代为买卖证券;

  (四)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规模或者者投资比例背反规定;

  (五)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接受一个客户的单笔拜托资产价值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十四条 证券公司背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以背法所患上1倍以上5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者并处正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历或者者证券从业资历:

  (一)未依照规定对于卸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者高档管理人员进行审计,并报送审计讲演;

  (二)与别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或者者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者拜托给别人经营管理;

  (三)未依照规定将证券自营账户或者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四)未依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态、证券投资经验以及风险偏好;

  (五)举荐的产品或者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六)未依照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授有关业务规则以及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露投资风险;

  (七)未依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

  (八)未依照规定编制并向客户送交对于账单,或者者未依照规定树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轨制;

  (九)未依照规定指定专门部门处理客户投诉;

  (十)未依照规定提取一般风险筹备金;

  (十一)未依照规定寄存、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拜托资金以及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十二)聘用、解职会计师事务所,未依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解职会计师事务所未说明理由。

  第八十五条 证券公司未依照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令矫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的罚款,并对于直接负责的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背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以背法所患上1倍以上5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干业务许可。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撤销任职资历或者者证券从业资历,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列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拜托别人或者者接受别人拜托持有或者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或者者认购、受让或者者实际节制证券公司的股权;

  (二)证券公司股东、实际节制人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者担保;

  (三)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背反规定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拜托资金以及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四)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于背反规定动用拜托资金以及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赞成、执行;

  (五)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拜托资金以及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背法动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讲演。

  第八十七条 指定商业银行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以背法所患上1倍以上5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列的罚款:

  (一)背反规定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二)对于背反规定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申请、指令予以赞成或者者执行;

  (三)发现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被背法动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讲演。

  指定商业银行有前款规定的行动,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暂停或者者终止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分。

  第八十八条 背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责令矫正,给予正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可以处以3万元下列的罚款:

  (一)证券公司未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公然表露信息,或者者公然表露的信息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者者重大遗漏;

  (二)证券公司控股或者者实际节制的企业、资产托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依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者报送、提供的信息、资料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者者重大遗漏。

  第八十九条 背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以背法所患上等值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历或者者证券从业资历:

  (一)合规负责人未依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者有关自律组织讲演背法背规行动;

  (二)证券经纪人从事业务未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三)证券经纪人同时接受多家证券公司的拜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流动;

  (四)证券经纪人接受客户的拜托,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

  第九十条 证券公司背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不相符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应该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规定请求。

  第九十二条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方式不相符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该责令其限期调剂。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方式,应该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到达规定请求。

  第九十三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向股东或者者其他单位借入偿还顺序在普通债务以后的债,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订。

  第九十四条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规模、境外股东的资历前提以及出资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十五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经营证券业务或者者设立代表机构,应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九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律赞网lawun.net,致力打造一个律师咨询、在线学习的法律法规知识平台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