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国公民来往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最新全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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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  第 661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来往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抉择》,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6月14日  国务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

  第 661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来往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抉择》,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6月1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来往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抉择

  国务院抉择对于《中国公民来往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成:“(三)经过外国来大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驻外国的外交待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成:“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实行以下手续:

  “(一)交验表明在台湾栖身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相符规定的照片。

  “国家主管机关可以依据具体情况请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成:“对于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四、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将第十八条改成第十六条,删去“短时间”。

  六、删去第十九条。

  七、将第二十一条改成第十八条,修改成:“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该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以内定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行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该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八、将第二十二条改成第十九条,修改成:“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法行动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流动的;

  “ (三)不相符申请前提或者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诈骗行动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景。

  “治病或者者其他特殊缘由可以批准入境的除了外。”

  九、将第二十七条改成第二十四条,修改成:“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10年;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分为5年有效以及3个月一次有效两种。”

  十、将第二十八条改成第二十五条,修改成:“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履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来回有效以及屡次来回有效。”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成第三十四条,修改成:“背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正告或者者100元以上、500元下列的罚款。”

  本抉择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国公民来往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依据本抉择作相应修改并对于条文顺序作相应调剂,从新公布。

  2021中国公民来往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最新全文【修订】

202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最新全文【修订】

  (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 依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来往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抉择》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来往,增进各方交换,保护社会秩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栖身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下列简称大陆居民)来往台湾地区(下列简称台湾)和栖身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下列简称台湾居民)往来大陆,合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合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五条 中国公民来往台湾与大陆之间,不患上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以及利益的行动。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假寓、投亲、访友、游览、接受以及处理财产、处理婚凶事宜或者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流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实行以下手续:

  (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于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于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前往假寓,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假寓的证明;

  (二)投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瓜葛的证明;

  (三)游览,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由公证的对于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力的有关证明;

  (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由公证的有关婚姻状态的证明;

  (六)处理亲友凶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者通知;

  (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流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集团、个人约请或者者赞成参加该项流动的证明;

  (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该在30日内,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应该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者不予批准的抉择,通知申请人。紧迫的申请,应该随时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者签注旅行证件。

  第十一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应该在所持旅行证件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除了假寓的之外,应该定期返回。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后,因病或者者其他特殊情况,旅行证件到期不能定期返回的,可以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或者者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者拜托的有关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有特殊缘由的也能够在入境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者犯法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终了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于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者对于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诈骗行动的。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

  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请求来大陆的,向以下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一)从台湾地区请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者拜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能够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请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者拜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三)经过外国来大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驻外国的外交待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第十四条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实行以下手续:

  (一)交验表明在台湾栖身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相符规定的照片。

  国家主管机关可以依据具体情况请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应该依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接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者机关、集团以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请求来大陆假寓的,应该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者拜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者经过大陆亲属向拟假寓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假寓的,公安机关发给假寓证明。

  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该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以内定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行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该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十九条 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法行动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流动的;

  (三)不相符申请前提或者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诈骗行动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景。

  治病或者者其他特殊缘由可以批准入境的除了外。

  第四章 出境入境检查

  第二十条 大陆居民来往台湾,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须向开放的或者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挠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旅行证件的;

  (二)持用捏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的;

  (三)谢绝交验旅行证件的;

  (四)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不予批准出境、入境的。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大陆居民来往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以及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三条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的旅行证件系指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以及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四条 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10年;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分为5年有效以及3个月一次有效两种。

  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履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来回有效以及屡次来回有效。

  第二十六条 大陆居民遗失旅行证件,应该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补发给相应的旅行证件。

  第二十七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该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从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第二十八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以及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情景之一的,其证件应该予以撤消或者者宣告作废。

  第二十九条 审批签发旅行证件的机关,对于已经发出的旅行证件有权撤消或者者宣告作废。公安部在必要时,可以变更签注、撤消旅行证件或者者宣告作废。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条 持用捏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者冒用别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了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分外,可以单处或者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下列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捏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了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分外,可以单处或者者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下列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者以行贿等手腕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了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分外,可以单处或者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下列的罚款。

  有前款情景的,在处分执行终了6个月之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第三十三条 机关、集团、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缔其出证资历;对于直接责任人员,除了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分外,可以单处或者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背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正告或者者100元以上、500元下列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背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正告,可以单处或者者并处每一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被处分人对于公安机关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判决;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背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者有其他背法犯法行动的,除了按照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分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者遣送出境。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予批准情景之一的,应该当即遣送出境。

  第三十八条 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应用职权索取、收纳贿赂或者者有其他背法失职行动,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形成犯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背反本办法所患上的财物,应该予以追缴或者者责令退赔;用于犯法的本人财物应该没收。

  罚款及没收的财物上缴国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2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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