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流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流动管理法
(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 第四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流动管理法》已经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 习近平
2016年4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流动,保障其合法权益,增进交换与合作,制订本法。
第二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展开流动合用本法。
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集团、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按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以及济困、救灾等方面展开有益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流动。
第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展开流动,受法律维护。
第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展开流动应该遵照中国法律,不患上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以及民族团结,不患上侵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患上从事或者者资助营利性流动、政治流动,不患上非法从事或者者资助宗教流动。
第六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展开流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展开流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对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展开流动依法施行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国家树立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调和机制,负责钻研、调和、解决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展开流动监督管理以及服务便利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国家对于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做出凸起贡献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给予表彰。
第二章 登记以及备案
第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展开流动,应该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展开临时流动的,应该依法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展开临时流动未经备案的,不患上在中国境内展开或者者变相展开流动,不患上拜托、资助或者者变相拜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在中国境内展开流动。
第十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相符以下前提,依据业务规模、流动地域以及展开流动的需要,可以申请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
(一)在境外合法成立;
(二)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三)章程规定的主旨以及业务规模有益于公益事业发展;
(四)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展开流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前提。
第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应该经业务主管单位赞成。
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公布。
第十二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应该自业务主管单位赞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应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申请书;
(二)相符本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材料;
(三)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简历及其无犯法记录证明材料或者者声明;
(四)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
(五)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六)业务主管单位的赞成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依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登记管理机关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许登记或者者不予登记的抉择。
第十三条 对于准许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登记事项包含:
(一)名称;
(二)住所;
(三)业务规模;
(四)流动地域;
(五)首席代表;
(六)业务主管单位。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将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式样和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该自业务主管单位赞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撤销代表机构的;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终止的;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者撤消登记证书的;
(四)因为其他缘由终止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该妥善办理善后事宜。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不拥有法人资历,触及相干法律责任的,由该境外非政府组织承当。
第十六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展开临时流动的,应该与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集团、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下列称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
第十七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展开临时流动,中方合作单位应该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展开临时流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应该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定;
(三)临时流动的名称、主旨、地域以及期限等相干材料;
(四)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中方合作单位取得批准的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在赈灾、救济等紧迫情况下,需要展开临时流动的,备案时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临时流动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切需要延长时间限的,应该从新备案。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备案的临时流动不相符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应该及时通知中方合作单位休止临时流动。
第三章 流动规范
第十八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该以登记的名称,在登记的业务规模以及流动地域内展开流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不患上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第十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该于每一年12月31日前将包括项目施行、资金使用等内容的下一年度流动规划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赞成后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特殊情况下需要调剂流动规划的,应该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展开流动不患上对于中方合作单位、受益人附加背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
第二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流动资金包含:
(一)境外合法来源的资金;
(二)中国境内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中国境内合法获得的其他资金。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流动不患上获得或者者使用前款规定之外的资金。
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患上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
第二十二条 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该通过代表机构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银行账户管理用于中国境内的资金。
展开临时流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该通过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用于中国境内的资金,履行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未经前两款规定的银行账户,境外非政府组织、中方合作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以其他任何情势在中国境内进行项目流动资金的收付。
第二十三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应该依照代表机构登记的业务规模、流动地域或者者与中方合作单位协定的商定使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该执行中国统一的会计轨制,聘用拥有中国会计从业资历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财务会计讲演应该经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展开流动,应该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外汇收支。
第二十六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该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以及税款缴纳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聘请工作人员应该遵照法律、行政法规,并将聘请的工作人员信息报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展开临时流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不患上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第二十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该设一位首席代表,可以依据业务需要设一至三名代表。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患上担任首席代表、代表:
(一)无民事行动能力或者者限制民事行动能力的;
(二)有犯法记录的;
(三)依法被撤销登记、撤消登记证书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撤消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三十条 展开临时流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该以经备案的名称展开流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中方合作单位应该于临时流动收场后三十日内将流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该于每一年1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讲演,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后,于3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工作讲演应该包含经审计的财务会计讲演、展开流动的情况和人员以及机构变动的情况等内容。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该将年度工作讲演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网站上向社会公然。
第三十二条 中国境内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接受未登记代表机构、展开临时流动未经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拜托、资助,代理或者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展开流动。
第四章 便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障以及支撑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展开流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展开流动提供必要的便利以及服务。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境外非政府组织流动领域以及项目目录,公布业务主管单位名录,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展开流动提供指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依法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供政策咨询、流动指点服务。
登记管理机关应该通过统一的网站,公布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和展开临时流动备案的程序,供境外非政府组织查询。
第三十六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三十七条 对于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进行年度检查不患上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以及代表中的境外人员,可以凭登记证书、代表证明文件等依法办理就业等工作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展开流动,应该接受公安机关、有关部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于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年度工作讲演提出意见,指点、监督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依法展开流动,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背法行动。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登记、年度检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流动的备案,对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背法行动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实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涉嫌背反本法规定行动的,可以依法采用以下措施:
(一)约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其他负责人;
(二)进入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住所、流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讯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以及个人,请求其对于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于可能被转移、烧毁、藏匿或者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查封或者者扣押涉嫌背法流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者财物。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以及个人的银行账户,有关金融机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该予以配合。对于涉嫌背法流动的银行账户资金,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对于涉嫌犯法的银行账户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冻结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安全、外交外事、财政、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税务、外国专家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依法施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于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中方合作单位和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金的中国境内单位以及个人开立、使用银行账户进程中遵照反洗钱以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展开临时流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者中方合作单位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正告或者者责令限期休止流动;没收非法财物以及背法所患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消登记证书、取消临时流动: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相干事项的;
(二)未依照登记或者者备案的名称、业务规模、流动地域展开流动的;
(三)从事、资助营利性流动,进行募捐或者者背反规定发展会员的;
(四)背反规定获得、使用资金,未依照规定开立、使用银行账户或者者进行会计核算的;
(五)未依照规定报送年度流动规划、报送或者者公然年度工作讲演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者不依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展开临时流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者中方合作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腕,获得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者者进行临时流动备案的,或者者有捏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登记证书、印章行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消或者者责令休止背法行动;没收非法财物以及背法所患上;对于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下列拘留:
(一)未经登记、备案,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展开流动的;
(二)被撤销登记、撤消登记证书或者者注销登记后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义展开流动的;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流动期限届满或者者临时流动被取消后在中国境内展开流动的;
(四)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流动未备案,拜托、资助中国境内单位以及个人在中国境内展开流动的。
中国境内单位以及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流动未备案,与其合作的,或者者接受其拜托、资助,代理或者者变相代理其展开流动、进行项目流动资金收付的,按照前款规定处分。
第四十七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消登记证书或者者取消临时流动;尚不形成犯法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下列拘留:
(一)煽动抗拒法律、法规施行的;
(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
(三)造谣、诬蔑或者者发表、传布其他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者侵害国家利益的;
(四)从事或者者资助政治流动,非法从事或者者资助宗教流动的;
(五)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侵害国家利益或者者社会公共利益情景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分裂国家、损坏国家统一、推翻国家政权等犯法行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处分,对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背反本法规定被撤销登记、撤消登记证书或者者临时流动被取消的,自被撤销、撤消、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患上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者展开临时流动。
未登记代表机构或者者临时流动未备案展开流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自流动被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患上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者展开临时流动。
有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景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将其列入不受欢迎的名单,不患上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者展开临时流动。
第四十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被责令限期休止流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以及财务凭证。对于被撤销登记、撤消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登记证书、印章并公告作废。
第五十条 境外人员背反本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可以依法限期出境、遣送出境或者者驱赶出境。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实行职责或者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背反本法规定,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境外学校、病院、自然科学以及工程技术的钻研机构或者者学术组织与境内学校、病院、自然科学以及工程技术的钻研机构或者者学术组织展开交换合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前款规定的境外学校、病院、机构以及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流动背反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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