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法施行细则2020【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外资企业法》的抉择
(2000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抉择对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外资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成:“设立外资企业,必需有益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激励举行产品出口或者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第十五条修改成:“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规模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质,依照公平、公道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三款。
另外,依据本抉择对于部份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剂。
本抉择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外资企业法》依据本抉择作相应的修改,从新公布。
外资企业法施行细则2020【全文】
( 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依据 2000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外资企业法>的抉择》修正)
第一条 为了扩展对于外经济合作以及技术交换,增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允许外国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者个人(下列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行外资企业,维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体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含外国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需有益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激励举行产品出口或者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国家制止或者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取得的利润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维护。
外资企业必需遵照中国的法律、法规,不患上侵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家对于外资企业不履行国有化以及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外资企业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履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于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抉择批准或者者不批准。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该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八条 外资企业相符中国法律关于法人前提的规定的,依法获得中国法人资历。
第九条 外资企业应该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撤消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监督。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者其他首要事项变更,应该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外资企业按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流动,不受干涉。
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该依法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维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树立工会组织,展开工会流动,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应该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流动前提。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必需在中国境内设置会算帐簿,进行独立核算,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外资企业谢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算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休止营业或者者撤消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规模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质,依照公平、公道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该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资企业将缴纳所患上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份已经缴纳的部份所患上税税款。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资企业应该在中国银行或者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户。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取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以及清理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
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以及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患上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该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之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抉择批准或者者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该及时公告,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理。
在清理完结前,除了为了执行清理外,外国投资者对于企业财产不患上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对于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据本法制订施行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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