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法律赞助法2022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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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法律赞助法2022全文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以及人员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法律赞助法2022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全文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以及人员

  第三章 情势以及规模

  第四章 程序以及施行

  第五章 保障以及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以及增进法律赞助工作,保障公民以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切施,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法律赞助,是国家树立的为经济难题公民以及相符法定前提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解等法律服务的轨制,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份。

  第三条 法律赞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敬以及保障人权,遵循公然、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国家保障与社会介入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法律赞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赞助事业与经济社会调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健全法律赞助保障体系,将法律赞助相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树立动态调剂机制,保障法律赞助工作需要,增进法律赞助均衡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点、监督全国的法律赞助工作。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点、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赞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法律赞助工作提供支撑以及保障。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该在各自职责规模内保障当事人依法取得法律赞助,为法律赞助人员展开工作提供便利。

  第七条 律师协会应该指点以及支撑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法律赞助工作。

  第八条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点下,依法提供法律赞助。

  第九条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气力,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赞助事业提供支撑;对于相符前提的,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该展开时常性的法律赞助宣扬教育,普及法律赞助知识。

  新闻媒体应该踊跃展开法律赞助公益宣扬,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对于在法律赞助工作中做出凸起贡献的组织以及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机构以及人员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该设立法律赞助机构。法律赞助机构负责组织施行法律赞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赞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赞助志愿者等法律赞助人员提供法律赞助,支付法律赞助补贴。

  第十三条 法律赞助机构依据工作需要,可以支配本机构拥有律师资历或者者法律职业资历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赞助;可以设置法律赞助工作站或者者联系点,就近受理法律赞助申请。

  第十四条 法律赞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解人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赞助。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受援人提供法律赞助。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赞助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该支撑以及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行法律赞助义务。

  第十七条 国家激励以及规范法律赞助志愿服务;支撑相符前提的个人作为法律赞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赞助。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钻研工作的人员以及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赞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点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赞助。

  法律赞助志愿者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树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活动机制,激励以及支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赞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于短缺地区提供法律赞助。

  第十九条 法律赞助人员应该依法实行职责,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相符标准的法律赞助服务,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法律赞助人员应该恪守职业道德以及执业纪律,不患上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第二十一条 法律赞助机构、法律赞助人员对于提供法律赞助进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应该予以保密。

  第三章 情势以及规模

  第二十二条 法律赞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赞助人员依法提供以下情势的法律赞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解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匡助;

  (六)劳动争议调处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势。

  第二十三条 法律赞助机构应该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醒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赞助的权力,并告诉申请法律赞助的前提以及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难题或者者其他缘由没有拜托辩解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赞助机构申请法律赞助。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以下人员之一,没有拜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该通知法律赞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解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整识别自己行动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赞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讯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别人员。

  其他合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拜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赞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解人。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和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赞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该指派拥有三年以上相干执业阅历的律师担任辩解人。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赞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解人时,不患上限制或者者侵害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拜托辩解人的权力。

  第二十八条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者被告人没有拜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该通知法律赞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赞助。

  第二十九条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难题没有拜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赞助机构申请法律赞助。

  第三十条 值班律师应该依法为没有辩解人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匡助。

  第三十一条 以下事项确当事人,因经济难题没有拜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赞助机构申请法律赞助:

  (一)依法要求国家赔偿;

  (二)要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者社会救助;

  (三)要求发给抚恤金;

  (四)要求给付供养费、抚育费、扶养费;

  (五)要求确认劳动瓜葛或者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要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动能力或者者限制民事行动能力;

  (七)要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物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侵害赔偿;

  (八)要求环境污染、生态损坏侵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赞助的,不受经济难题前提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动主意相干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要求国家赔偿;

  (四)遭遇虐待、抛弃或者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意相干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者抉择提出申诉或者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抉择、裁定再审或者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难题没有拜托辩解人或者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赞助机构申请法律赞助。

  第三十四条 经济难题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态以及法律赞助工作需要肯定,并履行动态调剂。

  第四章 程序以及施行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者相干事务中,应该及时告诉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赞助。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有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情景的,应该在三日内通知法律赞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赞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该在三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该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匡助,告诉没有辩解人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面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对于诉讼事项的法律赞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赞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非诉讼事项的法律赞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者事由产生地的法律赞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 被羁押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赞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该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赞助机构。

  犯法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解等法律赞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该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赞助机构。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动能力人或者者限制民事行动能力人需要法律赞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略无民事行动能力人、限制民事行动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赞助申请。

  被羁押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赞助申请。

  第四十一条 因经济难题申请法律赞助的,申请人应该照实说明经济难题状态。

  法律赞助机构核对申请人的经济难题状态,可以通过信息同享查询,或者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许诺。

  法律赞助机构展开核对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个人应该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法律赞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以下人员之一的,免予核对经济难题状态:

  (一)无固定糊口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者优抚对于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者要求工伤事故人身侵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别人员。

  第四十三条 法律赞助机构应该自收到法律赞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不是给予法律赞助的抉择。抉择给予法律赞助的,应该自作出抉择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赞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赞助;抉择不给予法律赞助的,应该书面告诉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赞助机构应该一次性告诉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者请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请求补充材料或者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四十四条 法律赞助机构收到法律赞助申请后,发现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可以抉择先行提供法律赞助:

  (一)距法定时效或者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二)需要当即申请财产顾全、证据顾全或者者先予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景。

  法律赞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赞助的,受援人应该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法律赞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赞助服务的,应该依据实际情况提供无障碍设施装备以及服务。

  法律法规对于向特定群体提供法律赞助有其他尤其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法律赞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患上谢绝、拖延或者者终止提供法律赞助服务。

  法律赞助人员应该依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赞助事项办理情况,不患上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受援人应该向法律赞助人员照实陈说与法律赞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赞助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法律赞助机构应该作出终止法律赞助的抉择:

  (一)受援人以诈骗或者者其他不正当手腕取得法律赞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首要事实或者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应用法律赞助从事背法流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态产生变化,再也不相符法律赞助前提;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者已经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拜托律师或者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请求终止法律赞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法律赞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景的,应该及时向法律赞助机构讲演。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受援人对于法律赞助机构不予法律赞助、终止法律赞助的抉择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赞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该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保持法律赞助机构抉择或者者责令法律赞助机构矫正的抉择。

  申请人、受援人对于司法行政部门保持法律赞助机构抉择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 法律赞助事项办理收场后,法律赞助人员应该及时向法律赞助机构讲演,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者复印件、办理情况讲演等材料。

  第五章 保障以及监督

  第五十一条 国家加强法律赞助信息化建设,增进司法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同享以及工作协同。

  第五十二条 法律赞助机构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赞助人员支付法律赞助补贴。

  法律赞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祥和法律赞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本钱、基本劳务费用等肯定,并履行动态调剂。

  法律赞助补贴免征增值税以及个人所患上税。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该依据情况对于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者免收诉讼费用;对于法律赞助人员复制相干材料等费用予以避免收或者者减收。

  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该对于受援人减收或者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该有规划地对于法律赞助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法律赞助人员的专业素质以及服务能力。

  第五十五条 受援人有权向法律赞助机构、法律赞助人员了解法律赞助事项办理情况;法律赞助机构、法律赞助人员未依法实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要求法律赞助机构改换法律赞助人员。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该树立法律赞助工作投诉查处轨制;接到投诉后,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受理以及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告诉处理结果。

  第五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于法律赞助服务的监督,制订法律赞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按期进行质量考查。

  第五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法律赞助机构应该树立法律赞助信息公然轨制,按期向社会公布法律赞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查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 法律赞助机构应该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以及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赞助人员晋升服务质量。

  第六十条 律师协会应该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行法律赞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查内容,对于拒不实行或者者怠于实行法律赞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法律赞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赞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矫正;有背法所患上的,责令退还或者者没收背法所患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谢绝为相符法律赞助前提的人员提供法律赞助,或者者故意为不相符法律赞助前提的人员提供法律赞助;

  (二)指派不相符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赞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五)强占、私分、挪用法律赞助经费;

  (六)泄漏法律赞助进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谢绝接受法律赞助机构指派;

  (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支配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赞助事项或者者谢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赞助事项提供支撑以及保障;

  (三)纵容或者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实行法律赞助义务或者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赞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六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谢绝实行法律赞助义务或者者怠于实行法律赞助义务;

  (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赞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泄漏法律赞助进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六十四条 受援人以诈骗或者者其他不正当手腕取得法律赞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经施行法律赞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下列罚款。

  第六十五条 背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赞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罚款。

  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赞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背反本法规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主妇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展开法律赞助工作,参照合用本法的相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 对于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提供法律赞助,我国法律有规定的,合用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依据我国缔结或者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者依照互惠原则,参照合用本法的相干规定。

  第七十条 对于军人军属提供法律赞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制订。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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