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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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社会保障卡(下列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利用以及管理,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社会保障卡"(下列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利用以及管理,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家发行,主要利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拥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以及利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以及利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当社会保障卡发行以及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依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需遵循安全性、完全性以及公益性的请求,采取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规模内使用。

  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其他任何机构以及组织均不患上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 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下列简称发卡地区)应树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拥有较强的综合调和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利用。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技术前提:

  (一)树立为社会保障卡利用提供后台支撑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以及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

  (二)具备支撑社会保障卡管理以及利用的技术气力,包含人员、装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利用的系统布局;

  (三)制订规范可行的施行方案,包含利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以及具体发行方案等;

  (四)树立科学完美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轨制以及明确的内部节制程序,并制订应答突发事件的预案;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前提。

  第七条 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

  (二)社会保障卡发行准备情况说明;

  (三)相符全国统一规范请求的利用领域以及卡内利用文件结构(包含本地扩充的利用领域以及指标);

  (四)依照统一请求设计的卡面样式;

  (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以及施行细则;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请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的注册审批程序: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统一为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别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备案。

  (四)发卡地区若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新审批。若变更供卡厂商以及产品、扩展发卡人群、增添拟发卡数量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采取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违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节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前提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者第三方机构承办。

  第十一条 发卡地区选定的承办社会保障卡制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相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请求的安全出产环境,在数据寄存、传输、使用和卡片运输进程中拥有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数据以及密钥的安全。

  第十二条 初次制卡、改换供卡厂商以及产品等情况下,均须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标准相符性审核、安全性审核以及跨地区通用性测试后,方可正式制作、发放。

  第十三条 发卡地区要依照利便持卡人的原则,制订科学、公道的发放流程,便捷地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持卡人手中。

  第四章 利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踊跃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各业务领域的利用。对于于暂不具备用卡前提的业务,须做好预留。对于于需要借助金融功能展开的业务,应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搭载金融功能的方式实现。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力,采用技术手腕以及管理措施,维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订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利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昭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利用管理规程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处;

  (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于象、申领前提、申领手续;

  (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规模(包含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法子;

  (四)社会保障卡破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

  (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力、义务等。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计划以及部署社会保障卡的跨地区利用,履行跨地区利用接入轨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于各地用卡环境的一致性以及安全性检查,检查通过的予以接入。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应主要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领域。在维持主要功能不变、标准规范不变、密钥体系不变、管理主体不变的条件下,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赞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因破坏、遗失、到期等缘由再也不使用的,应列入失效名单。失效名单履行分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管理全国、全省、全市规模内的社会保障卡失效名单,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卡采取密钥安全技术,履行全国统一的密钥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生成以及管理全国通读通写文件的节制密钥、及其他需要在全国规模内使用的密钥,并依照统一规则逐级扩散给省、地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构成子密钥。

  省、地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成以及管理仅限本地区使用的密钥,和本地区自行扩充文件的读写密钥;负责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逐级扩散给其的子密钥。

  第二十二条 用于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以及安全利用的加密机须拥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并相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范请求。

  第二十三条 用于存储密钥的社会保障卡主控密钥卡、密钥母卡、传输密钥卡、安全走访节制模块(PSAM卡)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发放。

  第二十四条 发卡地区须树立严格的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轨制,严格规范密钥及加密机、主控密钥卡、密钥母卡、传输密钥卡等密钥载体的保管、使用程序;在确需将密钥载体移交给第三方使历时,须做好交接记录,签署保密协定,审核其安全管理方案,并对于第三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发卡地区须树立PSAM卡管理轨制,详细记录其具体信息以及使用情况,树立收回、烧毁机制,并对于其实际使历时的物理情势、外界前提、使用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保证用卡环境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树立社会保障卡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社会保障卡发放、使用、及密钥管理中呈现的安全问题。凡呈现密钥载体遗失等安全事故的地区,须当即讲演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并查明缘由,依据国家关于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产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芯片履行备案轨制。发卡地区拟选用的芯片,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才能在社会保障卡中采取。

  第二十八条 发卡地区拟选用的芯片,应从具备下列前提的芯片厂商所提供的产品当选择:

  (一)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二)拥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以及商用密码产品出产定点单位证书,至少有一款集成电路卡(IC卡)芯片产品通过国家相干部门组织的通用准则评估保证级别4+(EAL4+)的信息安全认证;

  (三)企业管理规范,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并获得相应证书。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的芯片应相符下列前提:

  (一)为硬掩膜工艺加工制造的智能卡(CPU卡)芯片,存储器应由随机存储器(RAM)、只读存储器(ROM)、电可擦可编程只读存储器(EEPROM)组成,不包括其他类型的存储器;

  (二)支撑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加密算法,拥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

  (三)提供芯片的厂商对于该芯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发卡地区应选择拥有自主开发能力的厂商提供的社会保障卡卡内操作系统(COS)以及读写机具,其选定的上述产品均需相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卡规范请求。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社会保障卡产品质量以及标准相符性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的发行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收取。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相干技术规范、办事流程、轨制请求、卡面样式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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