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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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全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全文】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依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对于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抉择》修正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国家权益,制订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停靠、功课和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干的流动,合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障交通用海。

  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支撑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的宣扬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海上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条 国家依法保障船员的劳动安全以及职业健康,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靠、功课和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干流动的单位、个人,应该遵照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依法享有取得航海保障以及海上救助的权力,承当保护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八条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利用,增进海上交通安全现代化建设,提高海上交通安全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船舶、海上设施以及船员

  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和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肯定的瓜葛海上交通安全的首要船用装备、部件以及材料,应该相符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请求,经船舶检修机构检修合格,获得相应证书、文书。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订并公布。

  设立船舶检修机构应该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许可。船舶检修机构设立前提、程序及其管理等按照有关船舶检修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持有相干证书、文书的单位应该依照规定的用处使用船舶、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和首要船用装备、部件以及材料,并应该依法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修。

  第十条 船舶按照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登记、获得国籍证书后,方可吊挂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旗航行、停靠、功课。

  中国籍船舶灭失或者者报废的,船舶所有人应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国籍登记;船舶所有人逾期不申请注销国籍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发布关于拟强制注销船舶国籍登记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注销该船舶的国籍登记。

  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应该树立并运行安全营运以及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海事管理机构经对于前款规定的管理体系审核合格的,发给相符证明以及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第十二条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应该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树立船舶保安轨制,制订船舶保安规划,并依照船舶保安规划配备船舶保安装备,按期展开演练。

  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员以及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该接受海上交通安全和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

  中国籍船员应该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获得船员适任证书,并获得健康证明。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船员在船舶上工作,应该相符船员适任证书载明的船舶、航区、职务的规模。

  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应该为其国际航行船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获得海事劳工证书。船舶获得海事劳工证书应该相符以下前提:

  (一)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依法招用船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者就业协定,并为船舶配备相符请求的船员;

  (二)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已经保障船员在船舶上的工作环境、职业健康保障以及安全防护、工作以及休息时间、工资报酬、糊口前提、医疗前提、社会保险等相符国家有关规定;

  (三)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已经树立相符请求的船员投诉以及处理机制;

  (四)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已经就船员遣返费用和在船就业期间产生伤害、疾病或者者死亡依法应该支付的费用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或者者投保相应的保险。

  海事管理机构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于申请人及其船舶是不是相符前款规定前提进行审核。经审核相符规定前提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海事劳工证书;不相符规定前提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该告诉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海事劳工证书颁发及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单位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树立健全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以及应急处置机制,制订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由船员派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船员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驻外国使馆、领馆以及相干海事管理机构应该协助处置船员境外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 本章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合用的船舶规模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或者者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章 海上交通前提以及航行保障

  第十八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兼顾计划以及管理海上交通资源,增进海上交通资源的公道开发以及有效应用。

  海上交通资源计划应该相符疆土空间计划。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海域的自然状态、海上交通状态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划定、调剂并及时公布船舶定线区、船舶讲演区、交通管制区、禁航区、安全功课区以及港外锚地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者调剂船舶定线区、港外锚地和对于其他海洋功能区域或者者用海流动造成影响的安全功课区,应该征求渔业渔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为了军事需要划定、调剂禁航区的,由负责划定、调剂禁航区的军事机关作出抉择,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建设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该依据情况配备避免船舶碰撞的设施、装备并设置专用航标。

  第二十一条 国家树立完美船舶定位、导航、授时、通讯以及远程监测等海上交通支撑服务系统,为船舶、海上设施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患上破坏海上交通支撑服务系统或者者阴碍其工作效能。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使用设施装备可能影响海上交通支撑服务系统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者使用人应该与相干海上交通支撑服务系统的管理单位协商,作出妥善支配。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采用必要的措施,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无线电通讯设施的公道布局以及有效笼盖,计划本系统(行业)海上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以及台址,核发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电台辨认码。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行业)的海上无线电监测系统建设并对于其无线电信号施行监测,会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保护海上无线电波秩序。

  第二十四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管辖海域内通讯需要使用岸基无线电台(站)转接的,应该通过依法设置的境内海岸无线电台(站)或者者卫星关口站进行转接。

  承当无线电通讯任务的船员以及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应该遵照海上无线电通讯规则,维持海上交通安全通讯频道的值守以及畅通,不患上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讯频率交换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任何单位、个人不患上背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无线电台辨认码,影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辨认。

  第二十五条 天文、气象、海洋等有关单位应该及时预报、播发以及提供航海天文、世界时、海洋气象、海浪、海流、潮汐、冰情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布局、建设以及管理公用航标。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者经营人需要设置、拆除专用航标,挪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者扭转航标灯光、功率等的,应该报经海事管理机构赞成。需要设置临时航标的,应该相符海事管理机构肯定的航标设置点。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保障航标设施以及装置的用地、用海、用岛,并依法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航标的建设、保护、颐养应该相符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请求。航标保护单位以及专用航标的所有人应该对于航标进行巡视以及保护颐养,保证航标处于优良合用状况。航标产生位移、破坏、灭失的,航标保护单位或者者专用航标的所有人应该及时予以恢复。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当即向海事管理机构讲演;触及航道管理机构职责或者者专用航标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该及时通报航道管理机构或者者专用航标的所有人:

  (一)助航标志或者者导航设施位移、破坏、灭失;

  (二)有阴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或者者其他碍航物;

  (三)其他阴碍海上交通安全的异样情况。

  第二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该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就拥有紧急性、危险性的情况发布航行正告,就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发布航行通告。

  海事管理机构应该将航行正告、航行通告,和船舶定线区的划定、调剂情况通报海军航海保证部门,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该及时向船舶、海上设施播发海上交通安全信息。

  船舶、海上设施在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或者者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航行、停靠、功课时,海事管理机构应该依据其要求提供相应的安全信息服务。

  第三十条 以下船舶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定的引航区内航行、停靠或者者移泊的,应该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报国务院批准后规定可以避免除了的除了外;

  (二)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资的船舶、超大型油轮;

  (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

  (四)长、宽、高接近相应航道通航前提限值的船舶。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港口实际情况制订并公布。

  船舶自愿申请引航的,引航机构应该提供引航服务。

  第三十一条 引航机构应该及时差遣拥有相应能力、经验的引航员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

  引航员应该依据引航机构的指派,在规定的水域登离被引领船舶,安全小心地执行船舶引航任务。被引领船舶应该配备相符规定的登离装置,并保障引航员在登离船舶及在船上引航期间的安全。

  引航员引领船舶时,不消除船长指挥以及管理船舶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船舶、海上设施以及港口面临的保安要挟情景,肯定并及时发布保安等级。船舶、海上设施以及港口应该依据保安等级采用相应的保安措施。

  第四章 航行、停靠、功课

  第三十三条 船舶航行、停靠、功课,应该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按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吊挂相干国家、地区或者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辨认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船舶应该知足最低安全配员请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海上设施停靠、功课,应该持有法定证书、文书,并按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讯、消防、救生等专业技巧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船长应该在船舶开航前检查并在开航时确认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货物适载,并了解气象以及海况信息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正告及其他警示信息,落实相应的应急措施,不患上冒险开航。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不患上指使、强令船员背章冒险操作、功课。

  第三十五条 船舶应该在其船舶检修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靠、功课。

  船舶航行、停靠、功课时,应该遵照相干航行规则,依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吊挂标志,维持足够的充裕水深。

  第三十六条 船舶在航行中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辨认、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辨认以及跟踪、通讯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干的装置,并延续进行显示以及记录。

  任何单位、个人不患上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者读取其记录的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第三十七条 船舶应该配备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无线电记录簿等航行记录,依照有关规定全面、真实、及时记录触及海上交通安全的船舶操作和船舶航行、停靠、功课中的首要事件,并妥善保管相干记录簿。

  第三十八条 船长负责管理以及指挥船舶。在保障海上生命安全、船舶保安以及防治船舶污染方面,船长有权独立作出抉择。

  船长应该采用必要的措施,维护船舶、在船人员、船舶航行文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安全。船长在其职权规模内发布的命令,船员、乘客及其他在船人员应该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为了保障船舶以及在船人员的安全,船长有权在职责规模内对于涉嫌在船长进行背法犯法流动的人员采用禁闭或者者其他必要的限制措施,并避免其藏匿、毁灭、捏造证据。

  船长采用前款措施,应该制作案情讲演书,由其以及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中国籍船舶抵达我国港口后,应该及时将相干人员移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发现在船人员患有或者者疑似患有严重要挟别人健康的传染病的,船长应该当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规模内对于相干人员采用必要的隔离措施,并及时讲演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者因故不能实行职责的,应该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船舶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应该指派新船长接任。

  第四十二条 船员应该依照有关航行、值班的规章轨制以及操作规程和船长的指令操纵、管理船舶,维持安全值班,不患上擅离职守。船员实行在船值班职责前以及值班期间,不患上摄取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物、药品或者者其他物品。

  第四十三条 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首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应该加强瞭望、维持安全航速,并遵照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

  前款所称首要渔业水域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划定并公布。

  船舶穿越航道不患上阴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不患上抢越他船船艏。超过桥梁通航尺度的船舶制止进入桥区水域。

  第四十四条 船舶不患上背反规定进入或者者穿越禁航区。

  船舶进出船舶讲演区,应该向海事管理机构讲演船位以及动态信息。

  在安全功课区、港外锚地规模内,制止从事养殖、种植、捕捞和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功课或者者流动。

  第四十五条 船舶载运或者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者其他物体航行,应该采用拖拽部位加强、护航等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讲演航行规划,并按有关规定显示信号、吊挂标志;拖带挪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的,还应该依法交验船舶检修机构出具的拖航检修证书。

  第四十六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该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口岸查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者不予许可的抉择。

  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于外开放水域,应该按照国务院关于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获得许可。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该向海事管理机构讲演船舶的航次规划、适航状况、船员配备以及客货载运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 船舶应该在相符安全前提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功课区停靠。船舶停靠不患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

  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该相符靠泊前提以及关于潮汐、气象、海况等航行前提的请求。

  超长、超高、超宽的船舶或者者操纵能力遭到限制的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该对于船舶进出港安全前提进行核对,并可以请求船舶采用加配拖轮、乘潮进港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施工功课,应该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功课区。获得海上施工功课许可,应该相符以下前提:

  (一)施工功课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相符安全航行、停靠、功课的请求;

  (二)有施工功课方案;

  (三)有相符海上交通安全以及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请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以及责任轨制。

  从事施工功课的船舶应该在核定的安全功课区内功课,并落实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其他无关船舶、海上设施不患上进入安全功课区。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功课,合用港口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九条 从事体育、文娱、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流动,应该遵照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该提早十个工作日将流动触及的海域规模讲演海事管理机构。

  第五十条 海上施工功课或者者水上水下流动收场后,有关单位、个人应该及时解除可能阴碍海上交通安全的隐患。

  第五十一条 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应该依照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请求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讲演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以及深度,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期限内打捞肃清。碍航物的所有人抛却所有权的,不罢黜其打捞肃清义务。

  不能肯定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该组织设置标志、打捞或者者采用相应措施,产生的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五十二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对于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该依据具体情况采用停航、限速或者者划定交通管制区等相应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一)天气、海况恶劣;

  (二)产生影响航行的海上险情或者者海上交通事故;

  (三)进行军事训练、演习或者者其他相干流动;

  (四)展开大型水上水下流动;

  (五)特定海域通航密度接近饱以及;

  (六)其他对于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景。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保护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海洋环境,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采用必要措施,避免以及禁止外国籍船舶在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第五十四条 以下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领海,应该向海事管理机构讲演:

  (一)潜水器;

  (二)核动力船舶;

  (三)载运放射性物资或者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资的船舶;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者国务院规定的可能危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海上交通安全的其他船舶。

  前款规定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领海,应该持有有关证书,采用相符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尤其预防措施,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以及监督。

  第五十五条 除了按照本法规定取得进入口岸许可外,外国籍船舶不患上进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内水;然而,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紧迫情况未及取得许可的可以进入。

  外国籍船舶因前款规定的紧迫情况进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内水的,应该在进入的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紧迫讲演,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以及监督。海事管理机构应该及时通报管辖海域的海警机构、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及当地公安机关、海关等其他主管部门。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军用船舶执行军事任务、公务船舶执行公务,遇有紧迫情况,在保证海上交通安全的条件下,可以不受航行、停靠、功课有关规则的限制。

  第五章 海上客货运输安全

  第五十七条 除了进行抢险或者者生命救助外,客船应该依照船舶检修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运乘客,货船载运货物应该相符船舶检修证书核定的载重线以及载货种类,不患上载运乘客。

  第五十八条 客船载运乘客不患上同时载运危险货物。

  乘客不患上随身携带或者者在行李中夹带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者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危险物品。

  第五十九条 客船应该在显著位置向乘客昭示安全须知,设置安全标志以及警示,并向乘客介绍救生器具的使用法子和在紧迫情况下应该采用的应急措施。乘客应该遵照安全乘船请求。

  第六十条 海上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树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制订海上渡口的安全管理办法,监督、指点海上渡口经营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保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海上渡口的渡运路线由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渡船应该依照划定的路线安全渡运。

  遇有恶劣天气、海况,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或者者其指定的部门应该发布休止渡运的公告。

  第六十一条 船舶载运货物,应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请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以及管理。

  第六十二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该持有有效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依据危险货物的特性以及应急措施的请求,编制危险货物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应急装备以及器材。

  第六十三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该将其正式名称、危险性质和应该采用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请求妥善包装,设置显明的危险品标志以及标签。

  托运人不患上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为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及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上未列明但拥有危险特性的货物的,托运人还应该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和应该采用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货物危险特性的判断标准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订并公布。

  第六十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该相符以下前提,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向海事管理机构讲演进出港口以及停留的时间等事项:

  (一)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符海上安全运输请求;

  (二)船舶的装载相符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请求;

  (三)拟靠泊或者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功课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功课经营资质。

  海事管理机构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许可或者者不予许可的抉择。

  定船舶、定航线并且订货种的船舶可以申请办理必定期限内屡次进出港口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十日。海事管理机构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者不予许可的抉择。

  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许可的,应该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十五条 船舶、海上设施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者装卸、过驳功课,应该编制功课方案,遵照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安全功课操作规程,采用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产生安全事故。

  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功课的,还应该相符以下前提,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安全功课区:

  (一)拟进行过驳功课的船舶或者者海上设施相符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请求;

  (二)拟过驳的货物相符安全过驳请求;

  (三)参加过驳功课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功课能力;

  (四)拟功课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展开过驳功课;

  (五)过驳功课对于海洋资源和左近的军事目标、首要民用目标不形成要挟;

  (六)有相符安全请求的过驳功课方案、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对于单航次功课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许可或者者不予许可的抉择;对于在特定水域多航次功课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者不予许可的抉择。

  第六章 海上搜索救助

  第六十六条 海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取得生命救助的权力。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以及财产救助。

  第六十七条 海上搜救工作应该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快速的原则。

  第六十八条 国家树立海上搜救调和机制,兼顾全国海上搜救应急反映工作,钻研解决海上搜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调和重大海上搜救应急行为。调和机制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有关军事机关组成。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以及有关处所人民政府设立的海上搜救中心或者者指定的机构(下列统称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海上搜救的组织、调和、指挥工作。

  第六十九条 沿海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支配必要的海上搜救资金,保障搜救工作的正常展开。

  第七十条 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应该在海上搜救中心统一组织、调和、指挥下,依据各自职责,承当海上搜救应急、抢险救灾、支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专业海上搜救队伍,加强海上搜救气力建设。专业海上搜救队伍应该配备专业搜救设备,树立按期演练以及日常培训轨制,晋升搜救水平。

  国家激励社会气力树立海上搜救队伍,介入海上搜救行为。

  第七十二条 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在海上遇险的,应该当即讲演海上搜救中心,不患上瞒报、谎报海上险情。

  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误发遇险报警信号的,除了当即向海上搜救中心讲演外,还应该采用必要措施解除影响。

  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或者者得悉海上险情的,应该当即讲演海上搜救中心。

  第七十三条 产生碰撞事故的船舶、海上设施,应该互通名称、国籍以及登记港,在不严重危及本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对于方人员,不患上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水域或者者逃逸。

  第七十四条 遇险的船舶、海上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应该采用有效措施避免、减少生命财产损失以及海洋环境污染。

  船舶遇险时,乘客应该服从船长指挥,配合采用相干应急措施。乘客有权获知必要的险情信息。

  船长抉择弃船时,应该组织乘客、船员顺次离船,并尽力抢救法定航行资料。船长应该最后离船。

  第七十五条 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收到求救信号或者者发现有人遭受生命危险的,在不严重危及本身安全的情况下,应该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第七十六条 海上搜救中心接到险情讲演后,应该当即进行核实,及时组织、调和、指挥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搜救队伍、社会有关单位等各方气力参加搜救,并指定现场指挥。参加搜救的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应该服从现场指挥,及时讲演搜救动态以及搜救结果。

  搜救行为的中断、恢复、终止抉择由海上搜救中心作出。未经海上搜救中心赞成,参加搜救的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不患上擅自退出搜救行为。

  戎行参加海上搜救,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遇险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或者者遇险人员应该服从海上搜救中心以及现场指挥的指令,及时接受救助。

  遇险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不配合救助的,现场指挥依据险情危急情况,可以采用相应救助措施。

  第七十八条 海上事故或者者险情产生后,有关处所人民政府应该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为遇险人员提供紧迫医疗救助,为获救人员提供必要的糊口保障,并组织有关方面采用善后措施。

  第七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缔结或者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我国承当搜救义务的海域内展开搜救,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管辖海域和海上搜救责任区域之外的其他海域产生险情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接到信息后,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缔结或者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展开国际协作。

  第七章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十条 船舶、海上设施产生海上交通事故,应该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讲演,并接受调查。

  第八十一条 海上交通事故依据酿成的侵害后果分为尤其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以及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的人身伤亡标准按照有关安全出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肯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海上交通事故中的特殊情况肯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十二条 尤其重大海上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或者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海事管理机构应该介入或者者配合展开调查工作。

  其他海上交通事故由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国务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组织或者者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触及执行军事运输任务的,应该会同有关军事机关进行调查;触及渔业船舶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应该介入调查。

  第八十三条 调查海上交通事故,应该全面、客观、公正、及时,依法查明事故事实以及缘由,认定事故责任。

  第八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据事故调查处理需要拆封、拆解当事船舶的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者读取其记录的信息,请求船舶驶向指定地点或者者制止其离港,扣留船舶或者者海上设施的证书、文书、物品、资料等并妥善保管。有关人员应该配合事故调查。

  第八十五条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组应该自事故产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交海上交通事故调查讲演;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提交事故调查讲演的期限可以适量延长,但延长时间限最长不患上超过九十日。事故伎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海事管理机构应该自收到海上交通事故调查讲演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失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海上交通事故的证据。

  事故损失较小、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可以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用简易调查程序。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讲演、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然。

  第八十六条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管辖海域外产生海上交通事故的,应该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讲演事故情况并接受调查。

  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管辖海域外产生事故,造成中国公民重伤或者者死亡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缔结或者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介入调查。

  第八十七条 船舶、海上设施在海上遭受恶劣天气、海况和意外事故,造成或者者可能造成侵害,需要说明并记录时间、海域和所采用的应答措施等具体情况的,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海事声明签注。海事管理机构应该按照规定提供签注服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停靠、功课和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干的流动,依法施行监督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缔结或者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于外国籍船舶施行港口国、沿岸国监督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该依照规定着装,佩戴职衔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并自觉接受监督。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行监督检查职责,有关单位、个人应该予以配合,不患上谢绝、阻碍依法施行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施行监督检查可以采用登船检查、查验证书、现场检查、讯问有关人员、电子监控等方式。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涉嫌存在瞒报、谎报危险货物等情况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用开箱查验等方式进行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该将开箱查验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港口经营人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应该予以协助。

  第九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于船舶、海上设施施行监督检查时,应该防止、减少对于其正常功课的影响。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者不当即施行监督检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外,不患上拦截正在航行中的船舶进行检查。

  第九十一条 船舶、海上设施对于港口安全拥有要挟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该责令当即或者者限期矫正、限制操作,责令驶往指定地点、制止进港或者者将其驱赶出港。

  船舶、海上设施处于不适航或者者不适拖状况,船员、海上设施上的相干人员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文书,或者者存在其他严重危害海上交通安全、污染海洋环境的隐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该依据情况制止有关船舶、海上设施进出港,暂扣有关证书、文书或者者责令其停航、改航、驶往指定地点或者者休止功课。船舶超载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于船舶进行强制减载。因强制减载产生的费用由背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承当。

  船舶、海上设施产生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未结清国家规定的税费、滞纳金且未提供担保或者者未实行其他法定义务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该责令矫正,并可以制止其离港。

  第九十二条 外国籍船舶可能要挟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内水、领海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离开。

  外国籍船舶背反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海上交通安全或者者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行使紧追权。

  第九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阴碍海上交通安全的行动。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后,应该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第九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海上设施有背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行动的,应该依法及时通报或者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矫正,对于背法船舶或者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船长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八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撤消船员适任证书;对于船舶持有的捏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十六条 船舶或者者海上设施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矫正,对于背法船舶或者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船长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背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撤消船员适任证书:

  (一)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态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二)船舶未依法吊挂国旗,或者者背法吊挂其他国家、地区或者者组织的旗帜;

  (三)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辨认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四)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相符最低安全配员请求。

  第九十七条 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健康证明不相符请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于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于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撤消船员适任证书。

  第九十八条 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腕为中国籍船舶获得相干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干证书、文书,对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处四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下列的罚款。

  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腕获得船员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适任证书,对于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船员未维持安全值班,背反规定摄取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物、药品或者者其他物品,或者者有其他背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于船长、责任船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下列的罚款,或者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撤消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一百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矫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的罚款:

  (一)建设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避免船舶碰撞的设施、装备并设置专用航标;

  (二)破坏海上交通支撑服务系统或者者阴碍其工作效能;

  (三)未经海事管理机构赞成设置、拆除专用航标,挪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者扭转航标灯光、功率等其他状态,或者者设置临时航标不相符海事管理机构肯定的航标设置点;

  (四)在安全功课区、港外锚地规模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和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功课或者者流动。

  第一百零一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矫正,对于有关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的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一)承当无线电通讯任务的船员以及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维持海上交通安全通讯频道的值守以及畅通,或者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讯频率交换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二)背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无线电台辨认码,影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辨认;

  (三)其他背反海上无线电通讯规则的行动。

  第一百零二条 船舶未按照本法规定申请引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于背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船长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有关船舶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暂扣船长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引航机构差遣引航员存在差错,造成船舶损失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引航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下列的罚款。

  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引领船舶的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靠、功课,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矫正,对于背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下列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撤消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一)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首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加强瞭望、维持安全航速并遵照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

  (二)未依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吊挂标志或者者维持足够的充裕水深;

  (三)不相符安全开航前提冒险开航,背章冒险操作、功课,或者者未依照船舶检修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靠、功课;

  (四)未依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辨认、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辨认以及跟踪、通讯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干的装置,并延续进行显示以及记录;

  (五)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者读取其记录的信息;

  (六)船舶穿越航道阴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抢越他船船艏或者者超过桥梁通航尺度进入桥区水域;

  (七)船舶背反规定进入或者者穿越禁航区;

  (八)船舶载运或者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者其他物体航行,未采用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讲演航行规划,未按规定显示信号、吊挂标志,或者者拖带挪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未依法交验船舶检修机构出具的拖航检修证书;

  (九)船舶在不相符安全前提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功课区停靠,或者者停靠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

  (十)船舶背反规定超过检修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或者者客船载运乘客同时载运危险货物;

  (十一)客船未向乘客昭示安全须知、设置安全标志以及警示;

  (十二)未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请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以及管理货物;

  (十三)其他背反海上航行、停靠、功课规则的行动。

  第一百零四条 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于背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船长、责任船员或者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讲演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于背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船长、责任船员或者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下列的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船舶、海上设施未经许可从事海上施工功课,或者者未依照许可请求、超越核定的安全功课区进行功课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矫正,对于背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船长、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的罚款,或者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撤消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从事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流动,未按规定提早讲演海事管理机构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于背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矫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逾期未矫正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施行代实行,代实行的费用由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承当:

  (一)未依照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请求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讲演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以及深度;

  (三)未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期限内打捞肃清碍航物。

  第一百零七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内水、领海背反本法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于背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船长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该责令矫正,对于背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船长、责任船员或者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休止功课或者者航行,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撤消船员适任证书:

  (一)未经许可进出港口或者者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功课;

  (二)未按规定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应急装备以及器材;

  (三)背反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安全功课操作规程的请求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功课。

  第一百零九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矫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下列的罚款:

  (一)没有将托运的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危险性质和应该采用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

  (二)未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请求对于危险货物妥善包装,设置显明的危险品标志以及标签;

  (三)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四)未依法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和应该采用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第一百一十条 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或者者产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实行讲演义务,或者者存在瞒报、谎报情景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于背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下列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情节严重的,对于背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撤消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船舶产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于背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船长、责任船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的罚款并撤消船员适任证书,受处分者终身不患上从新申请。

  第一百一十二条 船舶、海上设施不依法实行海上救助义务,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于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撤消船员适任证书。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关单位、个人谢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者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搞虚作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下列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撤消船员适任证书。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背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一十六条 背反本法规定,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造成人身、财产侵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法以下用语的含意是: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挪动式平台和其他挪动式装置。

  海上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者浮动建筑、装置以及固定平台,然而不包含码头、防波堤等港口设施。

  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施工功课,是指勘探、采掘、爆破,构筑、维修、撤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者设施,航道建设、疏通(航道养护疏通除了外)功课,打捞沉船沉物。

  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海上设施在航行、停靠、功课进程中产生的,因为碰撞、搁浅、触礁、触碰、火灾、风灾、浪损、沉没等缘由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海上险情,是指对于海上生命安全、水域环境形成要挟,需当即采用措施规避、节制、减轻以及解除的各种情景。

  危险货物,是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及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上列明的,易燃、易爆、有毒、有侵蚀性、有放射性、有污染危害性等,在船舶载运进程中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者环境污染而需要采用尤其防护措施的货物。

  海上渡口,是指海上岛屿之间、海上岛屿与大陆之间,和隔海相望的大陆与大陆之间,专用于渡船渡运人员、行李、车辆的交通基础设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务船舶检修、船员配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体育运动船舶的登记、检修办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另行制订。训练、竞赛期间的体育运动船舶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由体育主管部门负责。

  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者国务院对于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了前款规定外,渔业船舶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渔业船舶的检修及其监督管理,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浮式储油装置等海上石油、天然气出产设施的检修合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海上军事管辖区以及军用船舶、海上设施的内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军用航标的设立以及管理,和为军事目的进行功课或者者水上水下流动的管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订管理办法。

  划定、调剂海上交通功能区或者者领海内特定水域,划定海上渡口的渡运路线,许可海上施工功课,可能对于军用船舶的战备、训练、执勤等行为造成影响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该事前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执行军事运输任务有特殊需要的,有关军事机关应该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相干信息。海事管理机构应该给予必要的便利。

  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触及国防交通、军事设施维护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外国籍公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领海航行、停靠、功课,背反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管辖海域内的外国籍军用船舶的管理,合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缔结或者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合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了外。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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