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法最新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法最新版【全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调 解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以及受理
第三节 开庭以及判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进劳动瓜葛融洽不乱,制订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产生的以下劳动争议,合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瓜葛产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实行、变更、消除以及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
(三)因除了名、解雇以及辞职、离职产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维护产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者赔偿金等产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该依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侧重调处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产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能够请工会或者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以及解协定。
第五条 产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者达成以及解协定后不实行的,可以向调处组织申请调处;不愿调处、调处不成或者者达成调处协定后不实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判决不服的,除了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产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意,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该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该承当不利后果。
第七条 产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要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处、仲裁或者者诉讼流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以及企业方面代表树立调和劳动瓜葛三方机制,共同钻研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背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该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 解
第十条 产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以下调处组织申请调处: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处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处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拥有劳动争议调处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处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以及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者由全部职工推举发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处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处组织的调处员应该由合理正直、联络大众、热心调处工作,并拥有必定法律知识、政策水祥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处可以书面申请,也能够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处组织应该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处的争议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第十三条 调处劳动争议,应该充沛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于事实以及理由的陈说,耐心疏导,匡助其达成协定。
第十四条 经调处达成协定的,应该制作调处协定书。
调处协定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者盖章,经调处员签名并加盖调处组织印章后生效,对于双方当事人拥有束缚力,当事人应该实行。
自劳动争议调处组织收到调处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处协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处协定后,一方当事人在协定商定期限内不实行调处协定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处协定,用人单位在协定商定期限内不实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处协定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兼顾计划、公道布局以及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抉择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抉择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能够设立一个或者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制订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点。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以及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该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实行以下职责:
(一)聘任、解职专职或者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者疑问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于仲裁流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该合理正直并相符以下前提之一:
(一)曾经任审讯员的;
(二)从事法律钻研、教学工作并拥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拥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产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实行地或者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实行地以及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实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产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差遣单位或者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产生劳动争议的,劳务差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益害瓜葛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流动或者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流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拜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流动。拜托别人参加仲裁流动,应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拜托人签名或者者盖章的拜托书,拜托书应该载明拜托事项以及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者部份丧失民事行动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流动;没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流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然进行,但当事人协定不公然进行或者者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除了外。
第二节 申请以及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于方当事人主意权力,或者者向有关部门要求权力救援,或者者对于方当事人赞成实行义务而中止。从中止时起,仲裁时效期间从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效的缘由解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瓜葛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产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然而,劳动瓜葛终止的,应该自劳动瓜葛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该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依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该载明以下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春秋、职业、工作单位以及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要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以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以及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难题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诉对于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相符受理前提的,应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相符受理前提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者逾期未作出抉择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该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投递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该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该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投递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开庭以及判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决劳动争议案件履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以下情景之一,应该躲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者书面方式提出躲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益害瓜葛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瓜葛,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
(四)私自会面当事人、代理人,或者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躲避申请应该及时作出抉择,并以口头或者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项规定情景,或者者有索贿纳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行动的,应该依法承当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将其解职。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该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要求延期开庭。是不是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抉择。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者未经仲裁庭赞成半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者未经仲裁庭赞成半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于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商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商定或者者没法达成商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依据当事人的要求或者者仲裁庭的请求,鉴定机构应该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进程中有权进行质证以及争辩。质证以及争辩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者独任仲裁员应该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该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劳动者没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要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请求用人单位在指按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按期限内不提供的,应该承当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于自己陈说的记录有遗漏或者者过失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该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以及解。达成以及解协定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判决前,应该先行调处。
调处达成协定的,仲裁庭应该制作调处书。
调处书应该写明仲裁要求以及当事人协定的结果。调处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投递双方当事人。调处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产生法律效率。
调处不成或者者调处书投递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该及时作出判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判决劳动争议案件,应该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收场。案情繁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然而延长时间限不患上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判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份事实已经经清楚,可以就该部份先行判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者赔偿金的案件,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判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判决先予执行的,应该相符以下前提:
(一)当事人之间权力义务瓜葛明确;
(二)不先予执即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糊口。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判决应该依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赞成见应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构成多数意见时,判决应该依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判决书应该载明仲裁要求、争议事实、判决理由、判决结果以及判决日期。判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于判决持不赞成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能够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以下劳动争议,除了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判决为结局判决,判决书自作出之日起产生法律效率: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判决有以下情景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判决:
(一)合用法律、法规确有过错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背反法定程序的;
(四)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是捏造的;
(五)对于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判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纳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行动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判决有前款规定情景之一的,应该裁定撤销。
仲裁判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判决书产生法律效率。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于产生法律效率的调处书、判决书,应该按照规定的期限实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实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履行聘请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的,按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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