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招标投标法修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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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招标投标法修正【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正【全文】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依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计量法>的抉择》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以及中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流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招标投标流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订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流动,合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进行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师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首要装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需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瓜葛社会公共利益、公家安全的项目;

  (二)全体或者者部份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者外国政府贷款、赞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规模以及范围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规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者国务院对于必需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规模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将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流动应该遵循公然、公平、公正以及诚实信誉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流动不受地区或者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背法限制或者者排挤本地区、本系统之外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患上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流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流动及其当事人应该接受依法施行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于招标投标流动施行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流动中的背法行动。

  对于招标投标流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按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实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该先实行审批手续,获得批准。

  招标人应该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者资金来源已经经落实,并应该在招标文件中照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然招标以及约请招标。

  公然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约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投标。

  约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约请书的方式约请特定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规划部门肯定的国家重点项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肯定之处重点项目不适宜公然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规划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约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拜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拥有编制招标文件以及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强制其拜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干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以及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以及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气力。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不患上存在隶属瓜葛或者者其他利益瓜葛。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在招标人拜托的规模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照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取公然招标方式的,应该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该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该载明招标人的名称以及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施行地点以及时间和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取约请招标方式的,应该向三个以上具备承当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优良的特定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约请书。

  投标约请书应该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依据招标项目自身的请求,在招标公告或者者投标约请书中,请求潜伏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事迹情况,并对于潜伏投标人进行资历审查;国家对于投标人的资历前提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患上以不公道的前提限制或者者排挤潜伏投标人,不患上对于潜伏投标人履行轻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该依据招标项目的特色以及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该包含招标项目的技术请求、对于投标人资历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请求以及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请求以及前提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该依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请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肯定工期的,招标人应该公道划分标段、肯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患上请求或者者标明特定的出产供应者和含有偏向或者者排挤潜伏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伏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患上向别人流露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伏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需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于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者修改的,应该在招标文件请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情势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该肯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公道时间;然而,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患上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合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该具备承当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投标人资历前提或者者招标文件对于投标人资历前提有规定的,投标人应该具备规定的资历前提。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该依照招标文件的请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该对于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请求以及前提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该包含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事迹以及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装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该在招标文件请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投递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该签收保留,不患上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该按照本法从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请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投递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该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请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第三十条 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份非主体、非症结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该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该具备承当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者招标文件对于投标人资历前提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该具备规定的相应资历前提。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依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肯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该签订共同投标协定,明确商定各方拟承当的工作以及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定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该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当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患上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患上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患上互相串通投标报价,不患上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侵害招标人或者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患上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者别人的合法权益。

  制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腕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患上以低于本钱的报价竞标,也不患上以别人名义投标或者者以其他方式搞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以及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该在招标文件肯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然进行;开标地点应该为招标文件中预先肯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约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能够由招标人拜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请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该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进程应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患上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该从事相干领域工作满八年并拥有高档职称或者者拥有平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干专业的专家名单中肯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肯定。

  与投标人有益害瓜葛的人不患上进入相干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经进入的应该改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肯定前应该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该采用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进程以及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请求投标人对于投标文件中含意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者说明,然而澄清或者者说明不患上超越投标文件的规模或者者扭转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该依照招标文件肯定的评标标准以及法子,对于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及比较;设有标底的,应该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该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讲演,并举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讲演以及举荐的中标候选人肯定中标人。招标人也能够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肯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于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尤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该相符以下前提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知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知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请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然而投标价格低于本钱的除了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相符招标文件请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该按照本法从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肯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患上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该客观、公正地实行职务,遵照职业道德,对于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当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患上暗里接触投标人,不患上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者其他益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介入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患上流露对于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及比较、中标候选人的举荐情况和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肯定后,招标人应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于招标人以及中标人拥有法律效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扭转中标结果的,或者者中标人抛却中标项目的,应该依法承当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以及中标人应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以及中标人不患上再行订立违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定。

  招标文件请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该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该自肯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讲演。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该依照合同商定实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患上向别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患上将中标项目支解后分别向别人转让。

  中标人依照合同商定或者者经招标人赞成,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份非主体、非症结性工作分包给别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该具备相应的资历前提,其实不患上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该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当连带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背反本法规定,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矫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下列的罚款;对于全体或者者部份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者暂停资金拨付;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背反本法规定,泄漏应该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流动有关的情况以及资料的,或者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者别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下列的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并处没收背法所患上;情节严重的,制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动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公道的前提限制或者者排挤潜伏投标人的,对于潜伏投标人履行轻视待遇的,强制请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矫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别人流露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伏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者泄漏标底的,给予正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动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或者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腕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下列的罚款,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下列的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并处没收背法所患上;情节严重的,取缔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历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别人名义投标或者者以其他方式搞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动尚未形成犯法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下列的罚款,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下列的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并处没收背法所患上;情节严重的,取缔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历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背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正告,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前款所列行动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者其他益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别人流露对于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及比较、中标候选人的举荐和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正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有所列背法行动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缔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历,不患上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举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肯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肯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矫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下列的罚款;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别人的,将中标项目支解后分别转让给别人的,背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份主体、症结性工作分包给别人的,或者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下列的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并处没收背法所患上;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依照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违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定的,责令矫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下列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实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酿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该对于超过部份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该对于招标人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依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实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缔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历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行合同的,不合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抉择。本法已经对于施行行政处分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了外。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背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者排挤本地区、本系统之外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拜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流动的,责令矫正;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正告、记过、记大过的处罚,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罢职、开除了的处罚。

  个人应用职权进行前款背法行动的,按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于招标投标流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者玩忽职守,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形成犯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背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该按照本法规定的中标前提从其余投标人中从新肯定中标人或者者按照本法从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以及其他厉害瓜葛人认为招标投标流动不相符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 触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者属于应用扶贫资金履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者外国政府贷款、赞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于招标投标的具体前提以及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合用其规定,但违抗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了外。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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