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最新【全文】
2023年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最新【全文】
(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三章 租赁经营与服务
第一节 住房租赁经营
第二节 房地产经纪服务
第三节 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四章 培养发展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流动,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不乱住房租赁瓜葛,增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推进实现住有所居,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流动,合用本条例。
城市公有房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不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美租购并举的住房政策,支撑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改善栖身前提。
第四条 本市公道计划租赁住房供给范围、优化空间布局,增进职住平衡,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计划;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规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规划。
本市激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扩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第五条 本市多渠道增添租赁住房供给,激励通过新增或者者应用已经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非栖身存量房屋依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将相符前提的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施行。
第六条 本市坚持住房租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住房租赁流动纳入基层治理体系,树立市区兼顾、街乡负责、条块结合、居村协助的治理机制;充沛运用科技手腕,立异服务方式,推动数据同享,为租赁当事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兼顾调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管理。
住房以及城乡建设或者者房屋主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综合监督管理和住房租赁经营、房地产经游记业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住房租赁的治安管理以及租赁当事人的信息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住房租赁有关市场主体登记,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和广告、价格等背法行动。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点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租赁等盘活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以及自然资源、人力以及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网信、金融监管、消防救济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干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于本辖区内住房租赁的日常监督管理,指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住房租赁相干工作。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点下,协助做好住房租赁管理以及服务工作,组织制订管理规约,加强自治管理,预防以及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条 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等行业组织应该加强行业自律,树立健全行业服务标准、行动规范、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按期展开从业人员专业技巧培训以及评价,加强住房租赁纠纷的行业调处。
第十一条 本市树立健全住房租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因住房租赁产生纠纷的,由租赁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协会、行业组织或者者有关政府部门、人民调处组织申请调处,也能够依法申请仲裁或者者提起诉讼。
有关部门应该依法加强对于住房租赁纠纷的基层人民调处以及行业调处等工作的指点。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信息平台应该树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化解租赁矛盾纠纷。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十二条 租赁当事人应该遵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同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自觉实行法定以及商定义务。
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维护。任何组织、个人不患上损害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作为物业使用人,应该遵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依照商定享受物业服务,并应该安全、公道使用物业。
第十三条 出租住房应该遵照以下规定:
(一)房屋相符国家以及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以及标准;
(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栖身前提;
(三)以原计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患上打隔断扭转房屋内部结构;
(四)起居室不患上单独出租,厨房、洗手间、阳台、蕴藏室和其他非栖身空间不患上出租用于栖身;
(五)人均使用面积以及每一个房间栖身人数相符相干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制止将背法建设以及其他依法不患上出租的房屋出租。
第十四条 住房租赁的出租人以及承租人应该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本市提倡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时间租赁合同,树立不乱的租赁瓜葛。
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包含下列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和其他实际栖身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联络方式;
(二)住房的座落、面积、附属设施,家具以及家电等室内设施状态;
(三)房钱以及押金数额、支付期限以及方式,押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房钱;
(四)租赁用处以及房屋使用请求;
(五)租赁期限;
(六)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责任承当;
(七)物业服务、水、电、热、燃气等相干费用的承当方式;
(八)消除合同的公道告诉期限;
(九)争议解决办法以及背约责任;
(十)当事人商定的其他内容。
市住房以及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以及完美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租赁当事人参考使用。
第十五条 出租人应该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规定到租赁住房所在地的区住房以及城乡建设或者者房屋主管部门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产生变更的,出租人应该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出租人应该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活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以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其他实际栖身人员信息等内容;栖身人员产生变更的,出租人应该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市住房以及城乡建设部门应该树立健全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登记备案、信息查询以及核验等服务,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教育、人力以及社会保障、金融监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以及单位树立信息互联互通等同享机制。
第十七条 激励出租人、承租人通过市住房以及城乡建设部门树立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在线签约,自动提交登记备案。通过平台完成在线签约的,平台将签约信息同步向公安机关同享,出租人不需要另行办理出租登记。
第十八条 承租人申领栖身证,办理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的,可以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编号,替换纸质合同。
第十九条 出租人应该遵照以下规定:
(一)不患上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
(二)依法实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与承租人商定按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三)发现承租人涉嫌应用出租住房从事背法犯法流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讲演;
(四)不患上采用休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和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者采用暴力、要挟等非法方式,逼迫承租人变更、消除住房租赁合同,提早收回租赁住房;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承租人应该遵照以下规定:
(一)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二)依照商定,配合出租人按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三)依照计划用处、安全公道使用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四)实行物业使用人义务,遵照物业管理以及糊口垃圾分类相干规定,遵照小区管理规约;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者其他合法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有权知悉住房装修情况,并实地查看住房。出租人应该照实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查看住房。
第二十二条 遇有突发事件或者者可能引起住房租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紧迫情况,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必要的住房租赁管控措施,租赁当事人应该配合执行。
第二十三条 集中出租住房到达规定数量的,出租人应该树立相应的管理轨制,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装备设施以及安全通道,并树立信息登记簿或者者登记系统。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计划以及自然资源、住房以及城乡建设、消防救济等部门制订。
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栖身的,单位应该树立相应的管理轨制,实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市对于按日或者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履行区域差异化管理。
首都功能核心区内制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该相符本市相干管理规范以及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者管理规约无相干商定的,应该获得本栋楼内或者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赞成。出租人应该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该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查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住房以及城乡建设等部门制订。
第二十五条 激励出租人以及承租人投保租赁住房财产保险以及人身意外保险。
第三章 租赁经营与服务
第一节 住房租赁经营
第二十六条 承租别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应该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获得营业执照,其名称以及经营规模均应该包括“住房租赁”相干字样。
个人转租住房应该严格遵照相干规定,依法规范展开业务流动,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应该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获得营业执照,其名称以及经营规模均应该包括“住房租赁”相干字样。具体规定由市住房以及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订。
企业以自有住房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依法实行出租人义务。
第二十七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住房以及城乡建设或者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承租别人住房实行承租人义务、享受承租人权力,向别人转租住房实行出租人义务、享受出租人权力。
第二十九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该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专业人员以及管理能力;树立健全信息查验、安全保障、按期检查等内部管理轨制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该依法公示企业营业执照。
住房租赁企业应该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照实公示服务内容以及标准、收费事项以及标准、办公地址、从业人员信息、投诉受理电话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该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从业人员应该持卡实名从业,并在其提供服务的住房租赁合同上签字、注明从业信息卡号。
前款所称从业信息卡的内容以及样式由市住房以及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制订。
第三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对于租赁住房进行装修装潢的,应该征患上所有权人赞成,并遵照室内装修装潢相干规定以及标准,保障租赁住房安全。
第三十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举荐房源应该真实、准确,同时注明企业信息以及发布房源信息的从业人员信息;对于已经成交的房源,应该即时撤销发布信息。
第三十四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该编制房屋状态仿单,向意向承租人举荐房源时书面告诉有关情况。
房屋状态仿单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房屋基本状态;
(二)租赁期限;
(三)意向房钱、押金和其他收费;
(四)物业服务、水、电、热、燃气等费用标准和分担原则。
市住房以及城乡建设部门制订以及完美房屋状态仿单示范文本,供住房租赁企业使用。
第三十五条 住房租赁企业、以自有住房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出租房屋的,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在线签约,自动提交登记备案;合同内容产生变更的,住房租赁企业应该即时通过平台变更相干信息。
第三十六条 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患上超过一个月房钱,并依照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
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房钱的数额一般不患上超过三个月房钱,超收的房钱应该纳入监管。
押金托管以及房钱监管的具体规定由市住房以及城乡建设部门制订。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者消除的,除了抵扣房钱、背约金和其他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该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退还剩余押金、房钱。
第三十七条 住房租赁企业不患上有以下行动:
(一)以隐瞒、诈骗、逼迫等不正当手腕展开业务;
(二)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房钱贷款,或者者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括房钱贷款相干内容;
(三)背反《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哄抬房钱、捆绑消费、伪造分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
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不患上有以下行动:
(一)以个人名义承办业务或者者收取费用;
(二)涂改、捏造、变造、买卖、租借或者者以其他情势非法转让从业信息卡。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向承租人发放房钱贷款的,应该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根据,划入承租人账户。
贷款额度不患上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患上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该与承租人支付房钱的频率匹配。
第二节 房地产经纪服务
第三十九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该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经营规模应该注明“房地产经纪”。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患上展开住房转租经营业务。
第四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住房以及城乡建设或者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该依法公示企业营业执照。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该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照实公示服务内容以及标准、收费事项以及标准、办公地址、从业人员信息、投诉受理电话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该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从业人员应该持卡实名从业,并在其提供服务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签字、注明从业信息卡号。
前款所称从业信息卡的内容以及样式由市住房以及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制订。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出租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前,应该核查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者其他合法的不动产权属证明,实地查看住房。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接受出租人拜托发布房源信息、举荐房源。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举荐房源应该遵照以下规定:
(一)留存拜托合同、拜托人身份信息等资料,留存时间自服务收场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核查房源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者其他合法的不动产权属证明,确保房源和信息真实、准确;
(三)注明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以及从业人员信息;
(四)价格应该与出租人拜托价格一致;
(五)即时撤销已经成交或者者撤销拜托的房源信息。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该编制房屋状态仿单,向意向承租人举荐房源时书面告诉有关情况。
房屋状态仿单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房屋基本状态;
(二)租赁期限;
(三)意向房钱、押金、佣金;
(四)物业服务、水、电、热、燃气等费用标准和分担原则。
市住房以及城乡建设部门制订以及完美房屋状态仿单示范文本,供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收取的佣金一般不患上超过一个月房钱。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以及承租人续订或者者从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患上再次收取佣金。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其提供服务而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自动提交登记备案。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患上有以下行动:
(一)为不相符规定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二)赚取房钱差价;
(三)以隐瞒、诈骗、逼迫等不正当手腕展开业务;
(四)背反《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哄抬房钱、捆绑消费、伪造分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
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不患上有以下行动:
(一)以个人名义承办业务或者者收取佣金;
(二)涂改、捏造、变造、买卖、租借或者者以其他情势非法转让从业信息卡。
第三节 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四十九条 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举荐房源的,平台应该请求信息发布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络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树立登记档案,并留存不少于三年。
第五十条 出租人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举荐房源的,应该向平台提交能够证明房源信息真实、准确的证明材料;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举荐房源的,应该分别遵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向平台提交相干证明材料。
互联网信息平台应该对于信息发布者依据本条例相干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证明材料相符本条例规定的,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第五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平台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信息发布者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发布虚假信息等背法行动的,应该及时采用删除了、屏蔽相干信息等必要措施,并向市住房以及城乡建设部门讲演。
第五十二条 对于两年内因背法发布房源信息、举荐房源遭到三次以上行政处分,或者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的信息发布者,互联网信息平台应该采用必定期限内限制其信息发布等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五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平台应该按月向市住房以及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本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相干记录。激励互联网信息平台与市住房以及城乡建设部门树立开放数据接口等情势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市住房以及城乡建设部门向互联网信息平台开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提供信息查询以及核验服务。
第四章 培养发展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在相符计划请求的条件下,激励依照规定应用非栖身存量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或者者将非栖身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
承租前款的租赁住房的,享受居民类水、电、供热、燃气价格。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建或者者联营、入股等方式应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运营租赁住房。
第五十六条 应用非栖身存量土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应用非栖身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赁住房、应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土地出让相干文件明确请求用于租赁的住房等,不患上销售、变相销售,不患上用于出租短租住房。
第五十七条 在落实户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住房需求的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依照国家以及本市关于农村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建设管理使用的规定,将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出租用于栖身。
激励依据本村发展实际,通过广泛协商,制订宅基地住房租赁管理规约,并依照法定程序将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树立健全宅基地住房租赁村民自治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与范围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合作等方式统一管理、出租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
第五十八条 本市激励商业银行动租赁住房建设以及运营提供期限匹配、利率适量、风险可控、商业可延续的信贷产品以及服务。
支撑持有、运营租赁住房的企业在公然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召募资金,专门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及运营。
第五十九条 活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应该在街道办事处或者者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领导下,加强住房租赁的日常检查、信息采集等工作,树立健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信息同享机制,提高服务效力。
活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发现有背反本条例规定情景的,应该劝阻并及时讲演有关执法机关。
第六十条 市住房以及城乡建设部门应该加强住房租赁价格监测,树立健全相干预警机制。住房房钱显明上涨或者者有可能显明上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用涨价申报、限定房钱或者者房钱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不乱房钱水平,并依法报国务院备案。
市人民政府采用价格干预措施的,出租人应该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市树立住房租赁信誉管理轨制,依法履行取信鼓励、失信惩戒。
第六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住房的醒目位置依法公示行政处分的相干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背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由住房以及城乡建设或者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或者者恢复原状,对于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下列罚款,对于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逾期不改的,矫正前休止出租,对于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对于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
背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矫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罚款。
背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未依照规定出租住房的,由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矫正或者者恢复原状,对于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下列罚款,对于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逾期不改的,矫正前休止出租,对于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对于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
第六十四条 背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集中出租住房不相符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矫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下列罚款,矫正前休止出租;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对于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由住房以及城乡建设或者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背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栖身未实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矫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
第六十五条 背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休止出租,对于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下列罚款,对于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于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对于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
第六十六条 背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流动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拒不矫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
第六十七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背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住房以及城乡建设或者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下列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备案的;
(二)不相符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专业人员或者者管理能力,或者者未树立健全、组织落实内部管理轨制的;
(三)未遵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相干公示请求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名从业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编制房屋状态仿单,或者者未向意向承租人书面告诉的;
(六)背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再次收取佣金的。
第六十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对于租赁住房进行装修装潢背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室内空气质量不相符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由住房以及城乡建设或者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下列罚款。
第六十九条 住房租赁企业、以自有住房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背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住房以及城乡建设或者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并可对于相干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下列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下列罚款,并可对于相干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罚款:
(一)背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将背法建设或者者其他依法不患上出租的房屋出租的;
(二)发布房源信息、举荐房源不相符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提交登记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押金托管、房钱监管,或者者未定期退还剩余押金、房钱的;
(五)背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相干制止规定的。
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背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相干制止规定的,由住房以及城乡建设或者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可处以一万元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休止从业。
第七十条 互联网信息平台背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住房以及城乡建设或者者房屋主管部门给予正告,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网信部门应该依照住房以及城乡建设或者者房屋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其采用暂停相干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一)背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进行核验、登记,或者者未依照规定树立、留存登记档案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进行信息审查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采用必要措施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报送发布房源信息相干记录的。
第七十一条 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背反本条例规定遭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住房以及城乡建设或者者房屋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二条 背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将租赁住房用于销售、变相销售或者者用于出租短租住房的,由住房以及城乡建设或者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罚款。
第七十三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有法律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国家以及本市对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流动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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