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2020【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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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2020【全文】  第一条 为履行民主,尊敬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履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发生村民委员会,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合用于中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2020【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第一条 为履行民主,尊敬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履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发生村民委员会,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国有场、矿以及城市街道办事地方辖的村民委员会,一样合用本法。本法也合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 拥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村民一般栖身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以及相应的收益权,并承当相应的义务。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 本村村民。拥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 本村本届选民。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以及行使选举权。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含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免职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发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力。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力。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力。直接提名包含:

  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力。

  (五)免职权是对于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免职请求的权力。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休止。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以及行使竞选权。竞选权是以中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力。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按照法律剥夺与休止。剥夺竞选权,合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力的规定。对于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者被监视栖身、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分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休止行使竞选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于被休止行使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第八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以及行使被选举权。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享有的被选举中选为本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被选举权包含参选权、竞选权、候选权、中选权、任职权。

  (一)参选权是表明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意愿并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力。

  (二)竞选权是以中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力。

  (三)候选权是作为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力。

  (四)中选权是因取得法定的同意选票数量而中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

  (五)任职权是中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后就任相应成员职务的权力。

  村民的被选举权可按照法律剥夺与休止。剥夺被选举权,合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力的规定。对于被剥夺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者被监视栖身、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分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被选举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休止行使被选举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于被休止行使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第九条 农村履行村民自治,履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组织包含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简称村代会;村民代表会议以及村民委员会简称村两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遵循直接、普遍、同等、秘密、差额、竞争、按期、自由、公正、公然的原则。

  (一)直接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选民直接选举发生,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委派、指定;不患上由户代表间接选举,也不患上先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推举主任、副主任。

  (二)普遍选举原则。指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普遍具有选举权、竞选权以及被选举权。选举权不受剥夺与休止,不受任何限制。

  (三)同等选举原则。指每一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每一张选票效率同等;选民同等,选举权同等;竞选人同等,竞选权同等;候选人同等,被选举权同等,中选机会同等。

  (四)秘密选举原则。秘密选举原则包含秘密写票原则以及无记名写票原则。

  1、秘密写票原则。指选举投票当选民在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写票内容不受暴露,选民写票不受外界干扰,选民自主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投票意向不被别人所知。

  2、无记名写票原则。指在选票上不患上记名,不患上作任何标记,以保障选民的投票秘密。

  (五)差额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的候选人均须多于应选人。不同职务分别差额,不患上将不同职务候选人混在一块儿差额。

  (六)竞争选举原则。指竞选人、候选人在选举进程中以中选为目标与其他竞选人、候选人开展竞争,为博得中选选票而进行自我介绍、自我宣扬、宣讲治村假想、许诺利民利村等流动。

  (七)按期选举原则。指按固定年限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八)自由选举原则。指选民完整依照自己的自由意愿投票选举,没有任何顾忌,不受任何干扰,不受任何逼迫、要挟、限制、阻碍,不受框定,不受操纵,选民意志是独一的有效意志,选民选票是独一的抉择气力。

  (九)公正选举原则。指保证选民参选、选民投票、竞选人及候选人竞选和整个选举进程合理正当,中庸之道。公正选举请求在参选、投票、竞选的方方面面、各个环节均实现公正,制止权利干涉、舞弊贿选、霸选骗选、暗箱操作、搞虚作假、篡改选票、背法操作、背规竞选、背法拉票、操纵选举等背法或者不正当行动。

  (十)公然选举原则。指选举全进程必需公然透明,接受选民以及察看员的监督,尤其要做到公然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一条 本法中的所有投票均为无记名投票。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民委员会从村公库支出,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选举经费支出确有难题的村,乡镇政府应该给予适量津贴。

  村级经费主要用于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发动选民、制作票箱、印制选票、召开选举大会等开支。

  第二章 村民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是全村最高权利机构。

  村民会议包含两种组织情势:全部村民会议以及户代表会议。

  全部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参会村民超过本村年满18周岁村民的半数,全部村民会议方为有效。会议抉择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赞成始患上通过。

  户代表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户代表参加,每一户遴派一位代表,参会户代表超过本村户数的三分之二,户代表会议方为有效。会议抉择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赞成始患上通过。

  第十四条 村民会议每一年至少举办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为按期年度会议的招集人,按期的年度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招集以及主持。

  不按期会议可以按下列方式招集召开:

  (一)村民代表会议作招集人,村民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招集,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

  (二)村民委员会作招集人,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招集,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三)由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议招集召开。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 议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书面提议,应在30日内招集村民会议。受理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议者为招集人,由受理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议者主持村民会议。

  (四)由村民自行招集召开。遇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逾期拒不招集村民会议的情况,村民有权自行招集。村民自行招集村民会议,应先推选招集人,有本村过半数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或者本村过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参加,推选会议方为有效;取得入会者过半数选票的村民始患上中选为招集人。由村民推选发生的招集人招集以及主持村民会议。

  人口较多或者栖身扩散的,村民会议可以分片召开。

  召开村民会议,会议招集者应该提早3日将拟讨论抉择的事项通知村民。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拥有立约权、决策权、组织权以及监督权,讨论抉择触及全部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订、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选举、免职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讨论抉择由村负担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监事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报酬或者补贴标准,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四)讨论抉择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讨论抉择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讨论抉择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讨论抉择转让土地的面积与价格以及转让费的收入、分配与安排,和征用土地的面积及补偿方案。

  (八)讨论抉择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九)讨论抉择本村发展计划以及年度规划。

  (十)一事一议,及有关筹资筹劳事项。

  (十一)讨论抉择村集体2万元以上的非出产性开支及10万元以上的出产性开支,或者人均50元以上的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

  (十二)推选发生民主理财小组。

  (十三)审议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讲演、村务收支情况,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村民代表的工作。

  (十四)撤销或者者扭转村民代表会议不适量的抉择。

  (十五)撤销或者者扭转村民委员会不适量的抉择。

  (十六)讨论抉择从村集体经济所患上收益的使用与分配方案。

  (十七)讨论抉择村民会议认为应该由村民会议讨论抉择的触及全部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前款除了一、二、十一、十四项外,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抉择。

  村民会议作出的决议、抉择,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施行。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制订以及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

  (二)将草案张榜公布征求意见。

  (三)将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表决。

  (四)公布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报乡级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制订、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议讨论抉择的事项,不患上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相抵牾,不患上有侵略村民的人身权力、民主权力以及合法财产权力的内容。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村设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对于本村公共事务以及公益事业行使议事、决策、监督职能的首要村民自治组织情势。触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抉择。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本村选民依照村民小组或者栖身区域划分若干选区,由村民直接选举发生。候选人由本小组或者选区选民直接提名,小组或者选区年满18周岁的村民过半数或者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选举有效,取得过半数选票确当选。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设议长1名,副议长1名。议长、副议长由村民代表推选发生。议长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议长不能主持时,由副议长主持;副议长也不能主持时,推选1名村民代表主持。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不患上同时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否则应辞去村民代表职务。

  村民代表不患上同时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否则应辞去村民代表职务。

  第二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依照下列原则肯定:

  村民人口不满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为10名;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上2000人下列的,村民代表为15名;村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民代表为20名。村民代表会议成员不患上超过20名。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一次性授权。每一届村民代表选举成立后,由村民会议向本届村民代表会议授与若干事项的决策权利。

  (二)专项授权。针对于每一个具体的重大村务,召开专门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授权,授权内容只触及特定的重大村务。

  村民代表会议每一年至少应向全部村民讲演一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享有下列权力:

  (一)知情权。村民代表可以约见村民委员会成员,了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以及村务方面的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以及批判权。村民代表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批判以及意见;

  (三)表决权。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务方面的重大事项,介入表决;

  (四)监督权。村民代表有权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尤其是对于村务公然的监督,如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公布的村务事项,或者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村民代表有权向县、乡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应,有关政府机关应该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或者者纠正。经查证确有背法行动的,有关人员应该依法承当责任。

  (五)依法实行职务的保障权。如产生村民代表因实行职务而被打击报复或者者被损害政治、经济权益的行动,有关部门必需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村民代表应该实行下列义务:

  (一)必需遵照宪法、法律以及法规,遵照社会公德以及公共秩序,自觉遵照村民自治章程以及村规民约。

  (二)亲密联络原选区的村民,广泛听取以及反应他们的建议、意见以及请求,及时通报村民代表会议精神,转达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三)当带头实行法定义务,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抉择,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四)建立全局观念,从保护全部村民的利益动身,当真实行职责,化解基层矛盾,支撑镇村工作。

  (五)行使权利时,不患上侵害国家、社会、集体以及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拥有抉择权、人事权、审议批准权以及必定的监督权。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实行如下职责:

  (一)讨论、抉择本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农业出产规划以及村落建设计划。

  (二)讨论、肯定出产责任制及重大经济流动,监督其执行。

  (三)审议以及通过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讲演以及财务收支情况讲演,监督以及审查村民委员会工作。

  (四)向村民会议提议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听取并审议本村基本建设、集体或者村民建房用地规划。

  (六)讨论人口诞生规划的落实。

  (七)讨论、抉择全村的土地承包方案及承包款收取办法,耕地以及宅基地调剂,村社会保障、合作医疗等福利事业的支配以及宅基地的计划以及使用。

  (八)讨论、肯定土地转让费、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包含转让费、征用补偿费管理、使用和劳力津贴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的分配;

  (九)讨论、肯定村办企业项目的肯定以及经费使用,村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资金支配及建设承包方案。

  (十)讨论、肯定村办企业的用工以及各项集资提留的肯定以及使由;村集体经济所患上收益的使用;村重大财务开支。

  (十一)议决举行集体公益事业的有关事项,包含村建道路、桥梁、农田水利建设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

  (十二)讨论、肯定救灾、救援粮、款物的发放办法以及发放对于象;最低糊口保障金发放;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十三)招集以及主持村民会议。

  (十四)讨论、抉择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抉择村民委员会成员名额;抉择是不是设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职。

  (十五)讨论、抉择选举大会采取一次性仍是屡次性投票选举法子。

  (十六)表决是不是通过被提名的选举大会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活动票箱员、票箱监护员、秘密写票处监护员、会场引导员、代写员等工作人员。

  (十七)讨论、必要时认定选举大会选票是不是部份或者全体有效。

  (十八)讨论、抉择本村是不是进行村财审计及审计方式,制订审计方案。

  (十九)讨论、抉择本村公仆报酬、招待费等非出产性支出及管理;村民委员会选举经费数额;村财审计经费数额。

  (二十)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

  (二十一)听取村民意见,受理村民请求与申诉。

  (二十二)受理本村选民对于村民委员会委员的免职请求,招集以及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免职案;受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二十三)推选发生民主理财小组以及村监事会。

  (二十四)受理本村村民的村财审议请求。

  二十五)依据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以及请求,撤销或者者扭转村民委员会不适量的抉择。

  (二十六)讨论、抉择村民会议授权的其它触及全部村民利益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自行招集开会。会议分按期会议以及不按期会议。

  (一)按期会议每一3个月召开一次。

  (二)不按期会议按以下前提临时召开:

  1、遇特殊情况。

  2、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

  3、经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

  4、经村民委员会请求。

  第二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可以由以下人员以及机构提出:

  (一)2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二)10名以上年满18周岁的村民联名提出。

  (三)村民委员会提出。

  (四)村民会议提出。

  第二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主要包含:

  (一)需会议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讲演、财务收支情况讲演以及上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抉择执行情况的讲演。

  (二)需代表了解并做大众工作定期完成的上级政府交办的国家任务,如规划生育、义务教育、服兵役等。

  (三)需代表讨论、表决的村内重大的自治事务,如村办公共事务以及公益事业,村办企业立项、扩建以及签订合平等。

  (四)村民提出的急需讨论的问题。

  (五)一事一议。

  第三十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在会前发布会议通知,可口头通知以及播送通知,但最佳是文字通知;通知应明确表明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议题。通知应提早2至3天发布,便于代表支配时间参会,就有关议题征求、听取原选区村民村民意见,筹备发言提纲。

  议题一经肯定,不宜随便改动。

  第三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抉择的事项,不患上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相抵牾,不患上有侵略村民的人身权力、民主权力以及合法财产权力的内容,不患上与村民会议的抉择相抵牾。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抉择的事项触及村镇计划、土地使用、农民负担的,村民委员会应该依法报批以及备案。

  村民会议作出的决议、抉择,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施行。

  第三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时应布置正式会场,会场应挂会标,会标应为“XX村第X届村民代表第X次会议”。

  会场应设主席台,主席台上摆放主席以及发言席台签、麦克风等;支配代表、旁听或者列席人员的座席;筹备会议用的选票、票箱、黑板、挂图、电视、录相装备等。

  应做好文秘工作,印制好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讲演、财务收支讲演以及会议通过抉择的文稿等。

  第三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会议时,代表应答议题进行充沛的讨论,当真发表意见,最后作出相干决议、抉择。

  第三十四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在行使抉择以及否决权时,需预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可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程序:

  (一)村民代表出席会议,应统一佩戴代表证。依据会议签到簿,统计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以及列席人数。

  (二)宣告开会。全部起立,奏国歌。奏国歌毕,坐下。

  会议主持人(议长)讲演本次会议人数,宣告相符法律规定,本次会议召开有效。

  (三)讲演上次会议所作抉择的执行情况。

  (四)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包含村民委员会向会议提交的工作讲演、财务收支情况讲演以及解决议题的假想、方案等。

  (五)讨论以及审议。会议主持人应尊敬每一位代表的言论权,让每一位参会代表,各抒己见,充沛表达自己的意见,当真审议工作讲演以及财务讲演,踊跃争辩,当真讨论各项议题。

  每一位代表每一次会议应具有基本发言机会以及基本发言时间,基本发言机会以及基本发言时间每一位代表相等,不受剥夺。基本发言机会的设置以及基本发言时间的长短由会议统一抉择。

  (六)表决与通过。表决有两种方式:

  1、触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且分歧较大的,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2、一般性议题且基本达成共鸣的,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参加会议代表的过半数赞成决议方患上通过。

  (七)小结。由会议主持人对于本次会议获得的成果、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小结,也能够提出下次会议的议题以及支配当前的工作。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抉择,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施行。

  第三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收场后,应尽早将会议通过的抉择,通过公告、村务公然栏、有线播送、闭路电视等各种情势向村民公然公布,让村民了解。会议抉择,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擅自扭转。如需变更、修改,须提请下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赞成。

  第三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使用专门的会议记录本。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本由县级民政局统一印制。

  会议记录人员应当真负责,一丝不苟,专心记录,把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数、缺席人数、列席人数以及会议的议题、讲演、代表发言、会议抉择通过的同意票数、弃权票数、反对于票数、废票数等都逐一记录在案。

  会议记录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会后记录人员应将会议资料进行收拾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呈现缺额时,村民代表会议应及时主持提出候选人,候选人数额须多于应补选名额,交全村选民依法补选。

  第三十九条 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年终村委会成员向村民代表进行述职。

  年终招集的村民代表会议,应答村民委员会当年的工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报乡级政府备案。

  第四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成员领取适量补贴。

  第四十一条 村民代表受村民监督。村民有权撤换作奸犯科以及严重失职的代表。撤换村民代表,须经原选区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原选区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认为村民代表不称职的,可以提出改换请求。改换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组长或者者村民委员会招集,以原选区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赞成始患上改换。

  第四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届任期6年,村民代表患上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因故有缺的,原选区可随时进行补选。补选村民代表,按原发生方式进行。

  其他任何组织、个人或者部门不患上指定、委派或者者拆除、免职、改换村民代表。

  第四十三条 县、乡镇负责对于村民代表进行培训。村民代表选举发生后,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民政局等部门统一制定系统的培训规划,由县(区)指点,乡镇具体施行,以乡镇为单位分期分批对于村民代表进行集中培训,使其掌握村民代表应具备的基本常识,提高其参政议政能力。培训时间以2~3天为好。

  第四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可以选举发生村监事会的成员,村监事会由3至5人组成,成员中应该有具备必定文化以及财会知识的村民。

  村监事会设会长一人,会长由监事会成员推选发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不患上担任村监事会成员。村民代表患上中选担任村监事会成员。

  村监事会对于村民会议以及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村监事会每一届任期6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五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半数以上村民代表对于村监事会成员的工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改换请求。村监事会成员的改换须经本村有选举权村民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补选村监事会成员按原选举方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 村监事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督促村民委员会树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多项轨制。

  (二)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抉择的情况。

  (三)按期检查本村及属下单位的现金、账单、合平等财务资料,协助展开对于集体财务审计。

  (四)介入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验收,土地转让的肯定、面积测量,财产处置等工作。

  (五)每一年向村民代表会议讲演民主理财情况。

  (六)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公然村务,对于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然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情势等进行监督,对于村民反应强烈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

  (七)听取以及反应村民意见、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办理对于村务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向村民公布。

  (八)列席直接触及大众利益的村务会议。

  (九)支撑村民委员会的正确决策,配合村民委员会做好疑问问题的解释开导工作。

  第四十七条 村监事会成员按当地情况领取适量补贴。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之一,向村民会议以及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讲演工作,接受其监督以及审查,同时领导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工作。

  第五十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共3至7人组成。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抉择不设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照下列原则肯定:

  (一)村民人口不满500人的村,村民委员会成员为3人。

  (二)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上1000人下列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超过5人。

  (三)村民人口在1000人以上2000人下列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超过7人。

  (四)村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为7人。

  村民委员会须由至少3名成员组成,少于3名成员不患上组成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需牢固建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忠实实行职责,努力为村民造福。

  第五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主妇应该有适量的名额。村民委员会成员为3人的,建议至少有一位主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为5以及7人的,必需至少有一位主妇成员。

  第五十二条 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每一个村庄应有至少一位成员。

  第五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履行近亲属躲避原则,配偶双方及近亲属不患上同时在同一村民委员会内任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村财会人员之间不患上有近亲属瓜葛。

  第五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发生。非依本法规定的程序,任何组织、个人或者部门不患上指定、委派、免职、拆除、改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患上以“停职”、“诫免”、“离岗教育”等任何方式变相撤换村委会成员。

  第五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推进以及匡助村民实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村民会议以及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抉择,主持日常村务,保障村民自治章程以及村规民约的施行;招集村民会议以及村民代表会议,向会议讲演工作。

  (二)按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全部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以及其它财产,管理村级财务,公道应用自然资源,维护以及改善生态环境;

  (四)执行土地应用整体计划、基本农田维护计划、村镇建设计划以及资源生态、环境维护计划。

  (五)支撑以及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保护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财产权以及其它合法的权力以及利益。

  (六)施行本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与年度规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以及公益事业。

  (七)协助乡级政府展开合作医疗、救援救灾、拥军优属、婚姻管理、规划生育、殡葬改革、“五保户”赡养等工作。

  (八)调处民间纠纷,增进村民团结,协助乡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护村民的出产、糊口秩序以及社会治安。

  (九)展开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以及物资文明建设流动,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破除了封建迷信,移风易俗,反对于各种不良习俗习气以及丑陋现象。

  (十)推进村民加强民族团结,相互尊敬,相互匡助。

  (十一)向上级政府反应村民的意见、请求以及提出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依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民调处、治安扞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各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其他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剂,由乡级政府提出,并附村的集体资产处置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赞成后,报县级政府批准。

  第五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然轨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公布以下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财务。内容包含:财务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以及支出、现金存款收支、收益分配、管理费、公益费、福利分配、对于外投资、科目汇总表、资产负债情况及其它财务事项。资产负债情况包含村集体的资产、负债、净资产及其形成情况。水、电等费用收缴情况。

  每一6个月由监事会审查收支情况以及有关账目,经村集体经济负责人、监事会会长以及主管会计审核签字后公布。

  (二)承包、租赁、招标项目。村集体企业以及财产的承包、租赁,土地承包及调剂、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集体财产的租赁、合同签订必需张榜公布,承包、租赁、招标合同公然,执行结果向村民代表会议讲演,逐项收入按期公布。

  (三)基建项目投资以及招标。集体基建项目投资要公然招标,招标结果向村民公布;在建工程要有监事会成员介入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完工后,成立有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以及监事会成员参加的验收小组介入验收结算,并公布结果。

  (四)村委会的年度工作规划及其施行方案的完成情况;村民会议以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抉择的事项的执行与施行情况;与村民利益亲密相干的规定、抉择;村人事支配;集体年度收支分配、预决算方案。

  (五)村民负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税费改革;“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项的收缴及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和国家其它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

  (六)宅基地申请。村民申请宅地由集体统一计划,张榜公布宅基地的地点、面积、价格以及申请前提,以公然、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或者投标,分配结果进行专项公布。

  (七)土地转让收支、土地征用以及农村机动地以及“四荒地”发包。集体转让土地应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转让土地的面积、单位、地点、收款进度、青苗补偿情况;征用土地的根据、面积以及补偿及分配情况;农村机动地以及“四荒地”发包情况。土地基金使用情况在村民会议上通报,并进行专项公布。

  (八)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情况,包含道路建设费、合作医疗、教育费附加和其它项目的筹资方案及施行情况。

  (九)国家人口与规划生育政策及目标的落实情况。

  (十)优抚、救灾救援款物的发放情况,和单位、社会集团、个人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十一)村仆报酬及其它补贴。由乡镇审核发放的村仆报酬批文以及村仆报酬标准及实际支取额,包含固定报酬、误工补贴、奖金。村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及补贴标准。

  (十二)触及本村村民利益以及村民普遍关切的事项,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该公然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九条 由村民委员会按规定时间招集有关人员提出公然意见,并将意见交村监事会审议通过,然后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公布。

  公布后要及时搜集反馈意见,并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补充或者整改措施交村监事会审议通过,构成正式讲演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公布。

  公然内容及审议情况应及时归档。

  第六十条 村务公然主要采取张榜公布的方式。应在村办公室或者办公楼外、主要交通路口、大众会萃地点或者其它便于大众阅看之处,普遍设立村务公然栏,并在旁边设立意见箱。还可通过有线电视、播送、会议、入户通知单、明白卡、明白纸、网络、民主听证会等有效情势公然。时效性较强的内容,都要在固定公然栏公布,并视情况辅以其它情势公布。

  集体财务来往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个月公布一次。

  需要公然的事项要及早向村民公然,有些时限较长的事项,可以每一完成一个阶段,即公布一次进展情况。每一一件较大事项完成以后,要及时向大众公布结果。

  需要长时间公然的,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章、规定、各种轨制、村规民约等,在发布时,应在固定公然栏公布,广泛宣扬,而后将相干材料装订成册,以便大众随时查阅。

  要推动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然,向事先、事中、事后全进程公然延伸。

  常规性内容应采用按期公然的情势,按期公然的日期由县级政府统一规定,每一年肯定几个便于记忆的日期,并逐渐构成轨制。

  第六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该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该公布的事项或者者公布的事项不真正的,村民有权向乡级政府或者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应,有关政府机关应该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背法行动的,有关人员应该依法承当责任。

  第六十二条 村民对于公布的内容有疑难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情势向村监事会投诉,村监事会对于村民反应的问题应该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者不真正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从新公布;村民也能够直接向村民委员会讯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以及回覆。

  每一次村务公然后,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以及村监事会要及时以适量方式听取大众的反应以及意见。对于大多数大众不同意的事情,应坚决予以纠正。

  第六十三条 所有已经公然的村务,都要按年度分期分类树立档案。公然情况的档案保管期为10年。存档内容包含:有关村务公然民主管理的文件、轨制、工作总结、工作汇报、经验材料、组织机构以及成员名册,会议记录、报表、调查材料、选举以及评议的有关选票以及表格、搜集的大众意见以及建议、大众来信来访的信件以及记录、大众举报信件、举报电话记录、请示、讲演及上级的复函以及批复等。

  第六十四条 乡级政府成立村务公然民主管理工作指点小组,树立办事机构,负责具体指点。指点小组每一年至少钻研两次村务公然工作,解决工作中的难题以及问题。具体办事机构至少每一季度检查一次村务公然工作情况,及时向指点小组汇报。

  村监事会监督村务公然工作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每一届任期5年。村民委员会的任期,从本届村民委员会中选成立时开始,到下届村民委员会中选成立时为止。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成立时止。

  第六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出产,依据情况,给予适量报酬与补贴。

  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任期职务财政补贴以及兼顾补贴。兼顾补贴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依据本村经济状态以及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情况讨论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县级(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级财政给予适量补贴。

  第六十七条 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成立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向本届村民委员会交接工作,工作交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政府、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监督交接工作。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届村民委员会成立10日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村公章、办公场所、办公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村集体的债权债务、村集体财产资料及经营资产等,逾期拒不交出的,本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

  移交进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公仆以及村民要及时向乡级政府或者者法院、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应,依法处理。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该遵照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办事合理,廉正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六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抉择问题,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该坚持大众线路,充沛发扬民主,当真听取不赞成见,坚持说服教育,不患上逼迫命令,不患上打击报复。

  第七十条 村民委员会在便于村民自治的原则下,依照村民的栖身状态,设立若干个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展开大众性自治流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络村民的桥梁以及纽带。

  每一30户摆布组成一个村民小组,每一个村民小组的组成户数应大体相等。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规模调剂、名称改换,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赞成,报乡级政府批准,由乡级政府报县级政府备案。

  第七十一条 村民小组讨论抉择只触及本村民小组利益而不触及本村全部村民利益的事项。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发包时由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企业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由村民小组抉择。村民小组举行的集体企业,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或者由村民小组承包给村民经营。

  第七十二条 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也能够设副组长1至2人,协助组长工作。选举新一届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应在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收场后30日内进行。

  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委员会招集该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直接选举发生。村民小组会议应该有本村民小组选民过半数参加,候选人取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患上中选。

  第七十三条 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每一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指定、委派或者者拆除、改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患上担任村民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

  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领取适量补贴。

  第七十四条 村民小组组长辞职或者者因其它缘由不能实行职责时,村民委员会可以指定该组成员或者者该组的村民代表代其实行职责,并应该在30日内依法选举发生新的村民小组组长。选举出新的村民小组组长时,代理终止,代理人员应该于7日内移交工作。

  第七十五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学习宪法、法律法令法规,宣扬以及贯彻国家政策。

  (二)负责招集本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本组村民的流动,转达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抉择;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以及公益事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并对于各项工作进行监督以及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应本组村民的意见、请求、建议。

  第五章 民主理财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前村财审计

  第七十六条 村应树立健全民主理财轨制,完美民主管理轨制、资金管理轨制、财务管理轨制、会计轨制、审计轨制及档案管理轨制,依制理财。

  村财务工作必需执行上级制订的有关规定,接受市、乡镇农村合作经济主管部门的指点以及监督。

  第七十七条 村设村公库,容载村公款公财,村公库简称村库。

  第七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财务设会计一人、出纳一人,其任务是管好、用好全村的集体资金,增进集体经济的发展。

  村财会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患上有近亲属瓜葛。

  会计以及出纳领取适量补贴。

  第七十九条 执行会计制单、出纳管理存款现金的账款分管轨制,一切款项的支出,必需获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由经手人、证明人、批准人签名才有效。

  第八十条 财务人员须严格实行财会管理职责,依照《会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统计全村的收支及经济流动情况,健全账簿,设置科目及时记好现金账、银行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收支手续,对于不相符手续及越权审批的单据一概不予如账,做到收有凭支有据。

  第八十一条 由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印制村收款收据,各村依据需要领用,用完后将存根缴回并核查有没有都入账后再领用,避免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现象。

  各村应加强记账凭证、报表、差旅单、报酬、补贴表等原始凭证的管理,如在审核中发现不规范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不予入账。

  第八十二条 村财务管理必需做到及时、准确地核算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账款、账实符合,存款账户的支票、存折、印鉴分别专人保管,按期与银行、信誉社核查。

  第八十三条 出纳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付以及保管,非出纳人员一概不患上管理现金,所有现金的收付由村出纳统一管理。现金收付必需获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对于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患上准支付,不患上白条抵库,不患上坐支现金,不患上挪用公款,不患上私自外借现金,不患上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一般不超过1000元,超过部份应及时存入信誉社或者营业所。

  对于结余现金多的村应进行审计,检查是不是有白条抵库、挪用公款现象。如果有以白条收取各种款项的,以私设小金库论处,并予以没收,缴入村公库。

  第八十四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应推选5至7名村民组成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讲演工作情况。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推选。

  负责本村财务审批、管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会计、出纳不患上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领取适量补贴。

  第八十五条 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清算、核对、审查村级财务。

  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否决不公道开支。当事人对于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抉择。

  民主理财小组对于本村财务情况进行按期审核。相符报销规定的发票经审核赞成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上民主理财小组印章,报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赞成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肯定为不公道的财务开支,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当。

  对于审核之中存在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并予以公然。

  村民有权对于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拜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请求有关当事人对于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村财审查结果应该及时公布。

  第八十六条 严格审批手续,履行“专款专用,一支笔审批”轨制。审批手续如下:

  村开支由经手人签字,证明人证明,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由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对于不公道的开支和不相符规定的票据应予以剔除了,不予报支。凡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票据一概不予审批入账。

  500元之内的非出产性开支以及1000元之内的出产性开支由村主任审批;500元至1000元的非出产性开支及1000元至5000元的出产性开支须经村议长赞成后,由村主任审批;1000~2万元的非出产性开支及5000~10万元的出产性开支均须由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代表会议集体钻研后,由村主任审批,保留会议记录,同时村两会必需签字,并由村监事会监督执行。

  对于手续不完备,或者是不公道的开支,主管财务人员有权拒批,出纳有权拒付,并有向上级有关部门反应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 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发包要按有关规定公然招标,完工要经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监事会、技术人员验收。

  第八十八条 加强各种来往款项清算。对于单位以及农户拖欠的公款,要采用切实可行的措施踊跃催收,对于有些确切没法收回的款项经村两会钻研抉择后核销,并应答各种借款与对于方账户余额进行核查是不是有出入,如有犯错需查明缘由,予以纠正,切实避免公款流失以及杜绝个人以集体名义向其它单位借款。

  第八十九条 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各村应追查资产,摸清家底,按期对于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点,树立健全固定资产物质明细账,肯定专人保管,做到账实符合。

  每一年年终前应答资产进行全面清点追查,该入账的入账,该报废的报废,对于承包或者出租的固定资产要足额收取承包费、折旧费、租赁费等,有效避免固定资产流失。

  第九十条 完美村级借贷款管理。全面杜绝用于非出产性开支的各种贷款流动。对于一些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出产性开支需向银行、信誉社贷款或者其它情势借贷均应经村两会钻研或者村理财小组讨论通过,并向乡级政府提出书面讲演以及还款规划书,填报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筹借资金流动。

  村民委员会筹借资金的规模请求如下: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出产性的资金1000元之内,由村议长、村主任钻研赞成后方可(借)贷款;1001~5000元,由村两会讨论钻研后方可进行筹借;5001元~10000元,由村两会以及理财小组共同讨论钻研后方可筹借;10001元以上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钻研抉择,而且村级借贷款均需经挂点领导赞成后,方可借贷。尔后若未通过以上程序,均属个人借贷行动,本村不予承认。

  第九十一条 严格节制各种从村库的借款,任何人不患上应用职权、特权私自从村库借款,特殊情况的个人从村库借款,必需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批准。

  第九十二条 履行专款专用,属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出产性支出的资金必需按时、足额存入专户,保证村集体经济扩展再出产的顺利进行,不患上挪作它用,村财务人员应严格遵照财务轨制,管理用好专项资金。

  第九十三条 完美档案管理。村要树立财务档案室(柜),由现任会计保管财务档案。对于于各种收文、会议记录、报表及各种经济合同,要由专人负责,每一年要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做到妥善保管,以供检查、核查,并且各类承包金要及时入账,否则以贪污论处。

  财会人员调动或者离职,必需办理账单、档案交接手续,保证会计档案的完全、连续,未办清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患上离职。

  第九十四条 完美村收益分配轨制。村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瓜葛,处理好累积与分配的瓜葛。村集体收入主要用于扩展再出产,福利开支以及村民分配要实事求是。

  第九十五条 年终收益分配前应清算核实好财产以及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以及兑现,按财务轨制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以及纯收入。

  第九十六条 各项分配要实事求是,每一年公益事业费以及福利分配额节制在当年纯收入的50%之内,非出产性固定资产占固定资产总额的比例节制在30%之内,不患上贷款进行福利分配,不患上将土地转让收入直接用于福利分配。

  第九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送乡级政府审批。

  第九十八条 村财务须至少每一6个月公然一次。

  第九十九条 为便于换届交接,规范竞选许诺,划清财务责任,维护集体利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应答任期终满的村民委员会管理的村级财务账目进行村财审计,理清财务账目,使村民大众对于本届村民委员会管理的财务收支情况及本村资产状态有清楚的了解,给村民一个明白,还村仆一个清白。

  第一百条 村财审计应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半年内进行。在换届选举定期进行的情况下,村财审计应在现任村民委员会任期最后一年的6月份进行。

  审计不延误选举。如果选举时审计仍未完成,应先封存账簿,暂停审计,待选举收场后再继续审计。

  第一百零一条 村财审计由县统一支配,县级政府发出通知,乡级政府具体部署各村审计工作。村民委员会依据县、乡通知,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本村是不是审计及审计方式。

  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订的方案进行审计。

  审计收场后,报乡级政府及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财务问题,乡级政府应督促解决。

  审计费用由村管理费列支。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请求进行村财审计。审计动议成立后,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应该在1个月内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审计请求。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审计请求的,由乡级政府招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乡级政府在两个月内不招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的,村民可以自行招集村民会议,无记名秘密写票,投票表决,公然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经本村选民过半数通过,应进行审计。

  第一百零三条 首先由村理财小组审计;如果村民对于结果不满,则由乡级有关机构审计;如果村民对于审计结果依然不满,则由县审计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零四条 村财审计的主要内容,包含本村财务收入、财务支出、各项债权债务、集体财产状态、现金、存折及有价证券等。对于本届村委会任期内展开的基建项目、投资经营项目应进行专项审计。

  第一百零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畜)产品行业协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资产,也要履行财务公然,加强管理与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在审计中查出强占集体资产以及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挥霍的,要责令责任人如数退赔;触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背法背纪的,需要给予纪律处罚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形成犯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推广民主评议村公仆工作轨制。民主评议对于象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村监事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和享受由村民或者集体承当误工补贴(报酬)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由乡级政府具体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或者与村民座谈等情势进行。

  民主评议一般每一年进行一次,要把大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公仆是不是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要与村公仆的使用以及补贴(报酬)标准直接挂钩。对于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公仆,是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村监事会成员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免职程序;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抉择。

  第六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一节 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一百零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为5至9人,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抉择。村民选举委员会设主任1名,可设副主任1至2名,其余为委员。主任、副主任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发生。

  第一百零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推选发生,其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患上指定、委派。推选发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非依本法规定的程序,任何组织、个人或者部门不患上拆除、免职、改换、停职。

  发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现任村民委员会主持。

  第一百一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患上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患上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自荐候选人可在村民选举委员会发生前,向现任村民委员会自我提名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发生:

  (一)村民会议投票发生。

  1、户代表会议投票发生。本村每一户派一位代表参加会议,参会户须过本村户数的三分之二。按相对于多数原则,以患上票多少为序,顺次肯定中选成员。

  2、全部村民会议投票发生。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会议,参会村民须过本村年满18周岁村民的半数。按相对于多数原则,以患上票多少为序,顺次肯定中选成员。

  (二)村民小组投票发生。由村民小组长招集以及主持各村民小组会议,本组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会议。各组参会村民须过本组年满18周岁村民的半数。采用以下任何一种计票法子:

  1、以人计票,各村民小组将本组村民的推选票报送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公然汇总,按人计票,按相对于多数原则,以患上村民推选票多少为序,顺次肯定中选成员。

  2、以组计票,各村民小组按相对于多数原则,以患上推选票多少为序,肯定本组推选出的候选人,将本组推选的候选人名单报送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公然汇总,按组计票,按相对于多数原则,以患上小组推选票多少为序,顺次肯定中选候选人。

  (三)村民代表会议投票发生。村民代表会议按村民选举委员会职数投票推选,按相对于多数原则,以患上村民代表推选票多少为序,顺次肯定中选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成立后,由村民委员会发布成立公告,向全部村民公布组成人员名单,同时报乡镇政府备案,接受县级以及乡级选举工作指点组的指点。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领取适量补贴。

  第一百一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领导、组织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二)依据村民会议以及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抉择,制定以及公布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举施行方案以及投票方式,召开选举工作会议,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动员选民踊跃参选,正确行使民主权力,回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四)肯定以及公布选民登记日、投票选举日以及投票地点,审查选民资历,造册登记选民,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受理村民对于选民登记、选民名单提出异议的申诉,并作出解释以及处理抉择。

  (五)组织选民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历,肯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召开以及主持候选人竞选演说大会。

  (七)负责选举大会的筹备工作,包含布置会场,筹备以及设置选举所需的票箱、选票、拜托投票、选民入场验核处、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计票处等。向选举大会举荐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等选举工作人员。

  (八)组织村民进行选举投票,主持召开选举大会,主持投票站的投票工作,认定疑问选票,组织公然计票,确认选举是不是有效,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发放中选证书,向乡镇以及县级民政局讲演中选名单。

  (九)总结、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做好归档工作。收拾、树立选举工作档案,对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档案资料,如县、乡、村选举工作方案、村民选举委员会名单、选民登记名册、选举工作人员名单、选民名单、选票、计票结果、选举结果等进行收拾、分类、密封,并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寄存保留。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至少保留5年,即村民委员会的一届任期。

  (十)批准非本村选民在本村选举大会现场、投票站及其它选举场所察看、采访、拍照、录相。

  (十一)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工作方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之间可以有必定的工作分工。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严守中立,恪守职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选举参谋以及选举工作人员。

  选举参谋以及选举工作人员不介入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表决。

  第一百一十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患上有以下行动:

  (一)应用工作之便操纵选举。

  (二)介入贿选、或者者捏造选票、统计数据,搞虚作假等。

  (三)左袒竞选的任何一方。

  (四)要挟、威吓选民,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

  (五)传布封建宗法思想,煽动宗派情绪,分布流言蜚语,中伤别人。

  凡是有上述行动之一者,应该依有关程序免职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所有与换届选举有关的抉择,必需用播送、电视、海报几种方式,同时公然通知全部选民。

  第一百二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本届换届交接工作完成之时自动终止。

  第一百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因辞职、退出等缘由呈现缺额时,按相对于多数原则,以患上推选票多少为序顺次递补,递补后仍存在缺额时,由村民代表会议从新推选补缺。

  第一百二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或者者因故不能实行职责,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抉择,从新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从新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名单须报送乡级选举工作指点小组备案。

  第二节 其它选举工作机构

  第一百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部署,县级以及乡级政府组织施行。各级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点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应以县(市)为单位逐渐统一正式选举投票日。

  第一百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级以及乡级政府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点组。

  县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点组领导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点组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 县级以及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点组实行以下职责:

  (一)宣扬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订选举工作规划,规范选举文件、选票式样,统一全县的选举时间。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协助保持选举大会会场秩序。

  (五)接受以及处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检修选举进程以及结果,对于村民委员会进行验收。

  (七)总结交换选举工作经验。

  (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选举验收

  (一)由县、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主持进行验收组织工作。

  每一个验收小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一位。

  (二)验收标准依据本法以及处所法规的相干规定制订,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1、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不是依法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不是依照本法规定的户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小组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的方式进行。

  2、选民登记是不是依法进行。选民登记是不是依照本法以及处所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选民名单是不是在选举20日前公布,是不是在选举日前解决了有关选民资历的争议,是不是做到了不错、不漏、不重。

  3、候选人是不是依法提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的候选人是不是依法经自我提名、联名提名、预选提名由选民直接提名发生,候选人是不是差额发生,候选人发生后有关组织是不是对于候选人名单进行了调剂,候选人名单是不是在选举日前按照本法以及处所法规的规定时间公布。

  4、正式候选人是不是发表竞选演说。选举委员会是不是根据公然、公正、公平的原则介绍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是不是发表竞选演说,依法竞争选举。

  5、是不是设立了秘密写票处。投票选举时,在选举会场、分会场和投票站是不是设立了秘密写票处,是不是保证了选民秘密写票。

  6、是不是公然计票。投票收场后,在唱票以及计票进程中是不是遵循公然的原则进行唱票、计票。

  7、是不是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唱票、计票收场后,是不是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8、是不是相符本法及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规定的其它标准。

  (三)县一般进行点上验收,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村民委员会进行验收;乡进行面上验收,对于辖区内的全体村民委员会进行验收。

  (四)验收工作一般在辖区内全体村民委员会选举完成后的1个月内完成。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由县、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主持进行选举总结工作。

  (一)村民委员会选举收场后,对于辖区内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进程中的经验教训、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等进行分析概括,交换经验,吸取教训,为下一届选举工作提供参考以及鉴戒。

  (二)填写以及上报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有关的各种统计报表,以利于上级机关掌握相干信息。统计报表应逐级汇总上报,最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民政部。

  (三)对于辖区内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进行评比,对于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凸起的给予必定的奖励。评比要逐级进行。可以召开表彰大会,也能够通报表彰。

  (四)做好归档工作。对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档案资料,诸如县、乡选举工作方案、村民选举委员会名单、选举工作人员名单、选民,档案至少保留5年,即村民委员会的一届任期。

  第一百二十八条 县级以及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点组对于不依法实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经村民会议或者选举其担任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组织指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中列支。

  县、乡级经费主要用于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选举工作会议以及工作人员的津贴等。

  第一百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选举工作机构对于发现的因村民委员会选举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应及早讲演,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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