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防法修订【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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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防法修订【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修订【全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依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份法律的抉择》修正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三章 武装气力

  第四章 边防、海防、空防以及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

  第五章 国防科研出产以及军事采购

  第六章 国防经费以及国防资产

  第七章 国防教育

  第八章 国防动员以及战争状况

  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以及权力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以及权益

  第十一章 对于外军事瓜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以及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国家为提防以及抵御侵犯,禁止武装推翻以及分裂,扞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全、安全以及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流动,和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流动,合用本法。

  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气力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以及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出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美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

  第四条 国防流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首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点,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整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建设与我国国际地位相称、与国家安全以及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以及强大武装气力。

  第五条 国家对于国防流动履行统一的领导。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独立自主、自食其力地建设以及巩固国防,履行踊跃防御,坚持全民国防。

  国家坚持经济建设以及国防建设调和、平衡、兼容发展,依法展开国防流动,加快国防以及戎行现代化,实现富国以及强军相统一。

  第七条 扞卫祖国、抵御侵犯是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每一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应该依法实行国防义务。

  一切国家机关以及武装气力、各政党以及各人民集团、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都应该支撑以及依法介入国防建设,实行国防职责,完成国防任务。

  第八条 国家以及社会尊敬、优待军人,保障军人的地位以及合法权益,展开各种情势的拥军优属流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展开拥政爱民流动,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踊跃推动国际军事交换与合作,保护世界以及平,反对于侵犯扩张行动。

  第十条 对于在国防流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以及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以及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以及个人背反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谢绝实行国防义务或者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职人员在国防流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宪法规定,抉择战争以及以及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宪法规定,抉择战争状况的宣告,抉择全国总动员或者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抉择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抉择,宣告战争状况,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国务院领导以及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以下职权:

  (一)编制国防建设的有关发展计划以及规划;

  (二)制订国防建设方面的有关政策以及行政法规;

  (三)领导以及管理国防科研出产;

  (四)管理国防经费以及国防资产;

  (五)领导以及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以及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建设以及组织施行工作;

  (六)领导以及管理拥军优属工作以及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七)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民兵的建设,征军工作,边防、海防、空防以及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的管理工作;

  (八)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气力,行使以下职权:

  (一)统一指挥全国武装气力;

  (二)抉择军事战略以及武装气力的作战方针;

  (三)领导以及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设,制订计划、规划并组织施行;

  (四)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五)依据宪法以及法律,制订军事法规,发布抉择以及命令;

  (六)抉择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体制以及编制,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单位的任务以及职责;

  (七)按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查以及赏罚武装气力成员;

  (八)抉择武装气力的武器设备体制,制订武器设备发展计划、规划,协同国务院领导以及管理国防科研出产;

  (九)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以及国防资产;

  (十)领导以及管理人民武装动员、豫备役工作;

  (十一)组织展开国际军事交换与合作;

  (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履行主席负责制。

  第十七条 国务院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树立调和机制,解决国防事务的重大问题。

  中央国家机关与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情况召开会议,调和解决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

  第十八条 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有关国防事务的法律、法规的遵照以及执行。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维护,和退役军人保障以及拥军优属等工作。

  第十九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以及驻地军事机关依据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调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

  军地联席会议由处所人民政府的负责人以及驻地军事机关的负责人共同招集。军地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由会议招集人肯定。

  军地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处所人民政府以及驻地军事机关依据各自职责以及任务分工办理,重大事项应该分别向上级讲演。

  第三章 武装气力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武装气力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御侵犯,扞卫祖国,扞卫人民的以及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武装气力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武装气力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流动。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武装气力,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由现役部队以及豫备役部队组成,在新时期的使命任务是为巩固中国共产党领导以及社会主义轨制,为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全,为保护国家海外利益,为增进世界以及平与发展,提供战略支持。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当防卫作战任务,依照规定执行非战争军事行为任务。豫备役部队依照规定进行军事训练、执行防卫作战任务以及非战争军事行为任务;依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下达命令转为现役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当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以及处置恐怖流动、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济以及防卫作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与的其他任务。

  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当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为任务以及防卫作战任务。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武装气力必需遵照宪法以及法律。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武装气力建设坚持走中国特点强军之路,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材强军、依法治军,加强军事训练,展开政治工作,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推动军事理论、戎行组织形态、军事人员以及武器设备现代化,构建中国特点现代作战体系,全面提高战役力,努力实现党在新时期的强军目标。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武装气力的范围应该与扞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兵役分为现役以及豫备役。军人以及豫备役人员的服役轨制由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衔级轨制。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规定岗位履行文职人员轨制。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意味以及标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意味以及标志。

  公民以及组织应该尊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的图案、样式和使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国家制止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非法树立武装组织,制止非法武装流动,制止冒充军人或者者武装气力组织。

  第四章 边防、海防、空防以及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领陆、领水、领空神圣不可侵略。国家建设强大稳固的现代边防、海防以及空防,采用有效的防卫以及管理措施,扞卫领陆、领水、领空的安全,保护国家海洋权益。

  国家采用必要的措施,保护在太空、电磁、网络空间等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流动、资产以及其他利益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边防、海防、空防以及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防卫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处所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军事机关,依照规定的职权规模,分工负责边防、海防、空防以及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管理以及防卫工作,共同保护国家的安全以及利益。

  第三十二条 国家依据边防、海防、空防以及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的需要,加强防卫气力建设,建设作战、指挥、通讯、测控、导航、防护、交通、保障等国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军事机关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国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国防设施的安全。

  第五章 国防科研出产以及军事采购

  第三十三条 国家树立以及完美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发展国防科研出产,为武装气力提供机能先进、质量可靠、配套完美、便于操作以及维修的武器设备和其他合用的军用物质,知足国防需要。

  第三十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履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立异驱动、自主可控的方针。

  国家兼顾计划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坚持国家主导、分工协作、专业配套、开放融会,维持范围适度、布局公道的国防科研出产能力。

  第三十五条 国家充沛应用全社会优势资源,增进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加快技术自主研发,施展高新技术在武器设备发展中的先导作用,增添技术贮备,完美国防知识产权轨制,增进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资源同享以及协同立异,提高国防科研能力以及武器设备技术水平。

  第三十六条 国家创造有益的环境以及前提,加强国防科学技术人材培育,激励以及吸引优秀人材进入国防科研出产领域,激起人材立异活气。

  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应该遭到全社会的尊敬。国家逐渐提高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国家依法履行军事采购轨制,保障武装气力所需武器设备以及物质、工程、服务的采购供应。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于国防科研出产履行统一领导以及规划调控;重视施展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国防科研出产以及军事采购流动公平竞争。

  国家为承当国防科研出产任务以及接受军事采购的组织以及个人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前提以及优惠政策。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依法对于承当国防科研出产任务以及接受军事采购的组织以及个人给予协助以及支撑。

  承当国防科研出产任务以及接受军事采购的组织以及个人应该守旧秘密,及时高效完成任务,保证质量,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

  国家对于供应武装气力的武器设备以及物质、工程、服务,依法履行质量责任追究轨制。

  第六章 国防经费以及国防资产

  第三十九条 国家保障国防事业的必要经费。国防经费的增长应该与国防需乞降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防经费依法履行预算管理。

  第四十条 国家为武装气力建设、国防科研出产以及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和由此构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设备以及装备设施、物质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一条 国家依据国防建设以及经济建设的需要,肯定国防资产的范围、结构以及布局,调剂以及处罚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的管理机构以及占有、使用单位,应该依法管理国防资产,充沛施展国防资产的效能。

  第四十二条 国家维护国防资产不受损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全以及有效。

  制止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损坏、侵害以及强占国防资产。未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国防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不患上扭转国防资产用于国防的目的。国防资产中的技术成果,在坚持国防优先、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其他用处。

  国防资产的管理机构或者者占有、使用单位对于再也不用于国防目的的国防资产,应该依照规定报批,依法改作其他用处或者者进行处置。

  第七章 国防教育

  第四十三条 国家通过展开国防教育,使全部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掌握国防知识、提高国防技巧、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依法实行国防义务。

  普及以及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介入、长时间坚持、讲究实效的方针,履行时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动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国防教育的组织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该依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军事机关应该支撑有关机关以及组织展开国防教育工作,依法提供有关便利前提。

  一切国家机关以及武装气力、各政党以及各人民集团、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都应该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展开国防教育。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该设置适量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者在有关课程中增添国防教育的内容。普通高等学校以及高中阶段学校应该依照规定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公职人员应该踊跃参加国防教育,晋升国防素养,施展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第八章 国防动员以及战争状况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全、安全以及发展利益遭遇要挟时,国家按照宪法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者局部动员。

  第四十八条 国家将国防动员筹备纳入国家整体发展计划以及规划,完美国防动员体制,增强国防动员潜力,提高国防动员能力。

  第四十九条 国家树立战略物质贮备轨制。战略物质贮备应该范围适度、贮存安全、调用利便、按期改换,保障战时的需要。

  第五十条 国家国防动员领导机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组织国防动员筹备以及施行工作。

  一切国家机关以及武装气力、各政党以及各人民集团、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其他组织以及公民,都必需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国防动员筹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需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第五十一条 国家依据国防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组织以及个人的装备设施、交通工具、场所以及其他财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被征收、征用者因征收、征用所酿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公道的补偿。

  第五十二条 国家按照宪法规定宣告战争状况,采用各种措施集中人力、物力以及财力,领导全部公民扞卫祖国、抵御侵犯。

  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以及权力

  第五十三条 按照法律服兵役以及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的荣耀义务。

  各级兵役机关以及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该依法办理兵役工作,依照国务院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有关国家机关、人民集团、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该依法完成民兵以及豫备役工作,协助完成征兵任务。

  第五十四条 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个人承当国防科研出产任务或者者接受军事采购,应该依照请求提供相符质量标准的武器设备或者者物质、工程、服务。

  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个人应该依照国家规定在与国防亲密相干的建设项目中贯彻国防请求,依法保障国防建设以及军事行为的需要。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该为军人以及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依照规定给予优待。

  第五十五条 公民应该接受国防教育。

  公民以及组织应该维护国防设施,不患上损坏、危害国防设施。

  公民以及组织应该遵照保密规定,不患上泄漏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患上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以及其他秘密物品。

  第五十六条 公民以及组织应该支撑国防建设,为武装气力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为等流动提供便利前提或者者其他协助。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相符前提的公民以及企业投资国防事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给予政策优惠。

  第五十七条 公民以及组织有对于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力,有对于危害国防利益的行动进行禁止或者者检举的权力。

  第五十八条 民兵、豫备役人员以及其他公民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当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为等任务时,应该实行自己的职责以及义务;国家以及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依照有关规定对于其履行抚恤优待。

  公民以及组织因国防建设以及军事流动在经济上遭到直接损失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以及权益

  第五十九条 军人必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实行职责,勇敢战役,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以及利益。

  第六十条 军人必需模范地遵照宪法以及法律,遵照军事法规,执行命令,严守纪律。

  第六十一条 军人应该发扬人民戎行的良好传统,酷爱人民,维护人民,踊跃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等任务。

  第六十二条 军人应该遭到全社会的尊崇。

  国家树立军人功劳荣誉表彰轨制。

  国家采用有效措施维护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军人的婚姻履行尤其维护。

  军人依法实行职责的行动受法律维护。

  第六十三条 国家以及社会优待军人。

  国家树立与军事职业相适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调和的军人待遇保障轨制。

  第六十四条 国家树立退役军人保障轨制,妥善安放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国家以及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于残疾军人的糊口以及医疗依法给予尤其保障。

  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呈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及时接管安放,并保障其糊口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糊口水平。

  第六十六条 国家以及社会优待军人家眷,抚恤优待烈士家眷以及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眷。

  第十一章 对于外军事瓜葛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坚持相互尊敬主权以及领土完全、互不侵略、互不干涉内政、同等互利、以及平共处五项原则,保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及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延续的安全观,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独立自主地处理对于外军事瓜葛,展开军事交换与合作。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遵循以联合国宪章主旨以及原则为基础的国际瓜葛基本准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运用武装气力,维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机构以及设施的安全,参加联合国维以及、国际救济、海上护航、联演联训、打击恐怖主义等流动,实行国际安全义务,保护国家海外利益。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支撑国际社会施行的有益于保护世界以及地区以及平、安全、不乱的与军事有关的流动,支撑国际社会为公正公道地解决国际争端和国际军备节制、裁军以及防分散所做的努力,介入安全领域多边对于话谈判,推进制订普遍接受、公正公道的国际规则。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在对于外军事瓜葛中遵照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或者者参加的有关条约以及协议。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本法关于军人的规定,合用于人民武装警察。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尤其行政区的防务,由尤其行政区基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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