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2021【第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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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2019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7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全面晋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以及大众(下列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2021【第716号】

  (2019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7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全面晋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以及大众(下列称行政相对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下列简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以及互联互通,推进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增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同享以及业务协同,并依靠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会。

  一体化在线平台由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以及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组成。

  第三条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牵头推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建设一体化在线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以及运营管理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安全保障以及运营管理,做好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于接工作。

  第四条 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者触及国家秘密等情景外,政务服务事项应该依照国务院肯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包含行政权利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

  第五条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资源,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

  第六条 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下列统称政务服务机构)应该依照规范化、标准化请求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前提、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办事指南应该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布。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于人在线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该提交真实、有效的办事材料;政务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同享能够取得的信息,不患上请求行政相对于人另行提供。

  政务服务机构不患上将行政相对于人提交的办事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处。

  第八条 政务服务中使用的相符《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前提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者盖章拥有平等法律效率。

  第九条 国家树立权威、规范、可托的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处所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与什物印章拥有平等法律效率,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

  第十条 国家树立电子证照同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同享以及全国规模内互信互认。

  国务院有关部门、处所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电子证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制作以及管理电子证照,电子证照采取标准版式文档格式。

  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拥有平等法律效率。

  第十一条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以及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根据。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该对于实行职责进程中构成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管理,依照档案管理请求及时以电子情势归档并向档案部门移交。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文件再也不以纸质情势归档以及移交。

  相符档案管理请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拥有平等法律效率。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政务服务数据安全触及电子认证、密码利用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漏、出售或者者非法向别人提供实行职责进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以及商业秘密,或者者不依法实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意:

  (一)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情势所含、所附用于辨认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二)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托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

  (三)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装备构成、传输以及存储的证件、执照等电子文件。

  (四)电子档案,是指拥有凭证、查考以及保留价值并归档保留的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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