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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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法全文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行使主

  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法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力以及管辖权,保护国家海洋权益,制订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领海之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体自然延伸,扩大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以及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大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与海岸相邻或者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的主意堆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依照公平原则以协定划定界线。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在专属经济区为勘查、开发、养护以及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和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以及勘查,如应用海水、海流以及风力出产能等流动,行使主权权力。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以及结构的建造、使用以及海洋科学钻研、海洋环境的维护以及顾全,行使管辖权。

  本法所称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包含生物质源以及非生物质源。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为勘查大陆架以及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对于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力。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对于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以及结构的建造、使用以及海洋科学钻研、海洋环境的维护以及顾全,行使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具有授权以及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长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力。

  本法所称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包含海床以及底土的矿物以及其他非生物质源,和属于假寓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者者海床下不能挪动或者者其躯体须与海床或者者底土维持接触才能挪动的生物。

  第五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者个人进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流动,必需经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协议。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管机关有权采用各种必要的养护以及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质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管机关有权对于专属经济区的跨界种群、高度洄游鱼种、海洋哺乳动物、源自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水域内渡过大部份生命周期的降河产卵鱼种,进行养护以及管理。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对于源自本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享有主要利益。

  第七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者个人对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流动或者者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必需经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在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有专属权力建造并授权以及管理建造、操作以及使用人工岛屿、设施以及结构。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以及结构行使专属管辖权,包含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以及出境入境的法律以及法规方面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管机关有权在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以及结构周围设置安全地带,并可以在该地带采用适量措施,确保航行安全和人工岛屿、设施以及结构的安全。

  第九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钻研,必需经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管机关有权采用必要的措施,避免、减少以及节制海洋环境的污染,维护以及顾全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的海洋环境。

  第十一条 任何国家在遵照国际法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的自由,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享有铺设海底电缆以及管道的自由,和与上述自由有关的其他合法使用海洋的便利。铺设海底电缆以及管道的线路,必需经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管机关赞成。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以及管理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质源的主权权力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法律、法规患上到遵照,可以采用登临、检查、拘捕、扣留以及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背反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法律、法规的行动,有权采用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在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享有的权力,本法未作规定的,依据国际法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

  第十四条 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力。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制订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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