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全文【最新修正本】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全文【最新修正本】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下列简称《条例》)制订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演出的表演者或者组织者以获取款、物或者广告效益为目的演出流动,包含下列方式:
(一)售票或者包场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演出费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扬的;
(四)有援助或者捐助的;
(五)以演出吸引顾客以及观众、为其他经营流动服务的;
(六)以其他经营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 《条例》所称演出的规模包含音乐、戏剧、跳舞、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衣饰、民间文艺等以审美赏识为目的文化艺术的现场表演流动。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营业性演出单位、演员以及观众的合法权益、制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动。
演出经营与行政管理应该分开。
第二章 演出单位
第五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集团是指具备《条例》第九条规定前提,从事各类现场文艺表演流动的经营单位。
第六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前提,为营业性演出流动提供场地以及相干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前提,从事演出流动的策动、组织、联系、制作、营销、代理等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八条 演出单位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下列简称演出证),应该向审批机关提供相符《条例》以及本施行细则规定前提的证明文件。
演出单位负责人应该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高档职称,无故意犯法的刑事处分记录。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该有高中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中级以上职称。
第九条 营业性演出单位的章程应该相符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以下事项:
(一)主旨、
(二)名称以及住所;
(三)经济性质;
(四)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
(五)经营规模;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发生的程序以及职权规模;
(八)财务管理轨制以及利润分配情势;
(九)劳动用人及收入分配轨制;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项。
第十条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集团必需有肯定的文艺表演门类。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以及5人以上人演职员,演员应该通过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的业务考试或者考查。
第十一条 《条例》所指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集团,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文艺表演集团。其名称由审批发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核准并受法律维护。
上述集团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在规定的规模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十二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申领演出证应该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有售票窗口以及服务人员。
新建、改建、迁建、撤除营业性演出场所,应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营业性演出场所转营其他业务,应该向原发证发照部门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演出经纪机构依照业务规模分为三类:
一类演出经纪机构可以直接与香港尤其行政区、澳门以及台湾地区及外国的演出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引进或者派出演出合同并经营其演出流动;
二类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承接一类演出经纪机构引进的演出流动;
三类演出经纪机构只限经营国内演出集团或者个人的演出流动;
一类以及二类演出经纪机构统称为涉外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同时经营三类演出经纪机构的业务。
第十四条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该有5人以上的专职业务人员。
一类演出经纪机构应该是经文化部认定有对于外文化交换业务的国有经济单位,有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有外汇财务管理轨制及相应的财会人员,经营二类演出经纪机构的业务2年以上,并事迹优良的;
二类演出经纪机构应该是国有经济单位,有5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经营三类演出经纪机构的业务1年以上,并事迹优良的;
三类演出经纪机构应该有2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 经营事迹优良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可以申请在本场所内经营与其范围以及性质相适应的组台演出的经纪资历,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其中经营涉外演出的,依照《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歌舞文娱场所或者其他综合性企业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兼营演出业务的,应该设立专门部门负责演出业务,并制订专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各部门(含部队)、文化部直属单位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应该报文化部审批发证。
除了前款外,设立一类演出经纪机构由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审批,经批准的,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发演出证;设立二类以及三类演出经纪机构由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报文化部备案。设立文艺表演集团以及演出场所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处所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第三章 演员个人
第十八条 本施行细则所称演员个人包含:
(一)以演出为职业、无固定工作单位的个体演员;
(二)文艺表演集团以及专业艺术院校(系)中临时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单位之外演出流动的演职员(下列简称在职演员);
(三)除了(一)、(二)款外,其别人员兼职参加营业性演出的业余演员。
第十九条 演员个人申领演出证应该相符以下前提:
(一)年满16周岁(杂技演员可放宽至14周岁);
(二)拥有必定的业务基础知识以及表演技巧。
个体以及业余演员应该经由县级以上处所文化行政部门的法规以及业务考试或者考查,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个体演员演出证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处所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核发。
个体演员到户籍所在地以外暂住6个月以上并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可以由户籍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出具异地办证证明,到暂住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证,不患上两地重复办证。发证部门应该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演员户籍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在职演员参加本单位之外的营业性演出的,应该经所在单位批准,到所在单位的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证。
第二十二条 业务演员中申领演出证,应该经所在单位批准,到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处所文化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人员不患上发给演出证:
(一)被文艺表演集团开除了未满一年的;
(二)被文化行政部门禁演尚未解禁的;
(三)道德品德极端败坏引发社会众怒的;
(四)被文化行政部门撤消演出证未满一年的;
(五)吸毒、被强制戒毒收场未满一年的。
第四章 合同规则
第二十四条 举行营业性演出流动,演出单位之间、演出单位与所约请的演员之间应该签订演出合同。
非演出经纪机构(拜托人)需要举行组台演出或者涉外演出的,应该与演出经纪机构(受托人)签订拜托合同。
第二十五条 订立演出合同必需相符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施行细则的规定。
《条例》以及本施行细则规定应该经由审批的演出流动,其演出流动取得批准后,合同方可生效。
对于背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审批机关应该责成当事人限期修改,不修改的不予批准。变更经批准的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应该按规定从新报批。
第二十六条 演出经纪机构举行组台演出,应该与所约请的文艺表演集团、个体演员、业余演员签订演出合同。
第二十七条 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集团约请在职演员演出的,应该与其所在单位签订演出合同。
第二十八条 约请香港尤其行政区、澳门以及台湾地区及外国文艺表演集团或者个人举行营业性演出的(下列简称涉外演出),应该由一类演出经纪机构与所约请单位、个人签订演出合同。
第二十九条 演出合同应该载明下列事项:
(一)演出流动名称;
(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集团及主要演职员;
(三)演出节目内容;
(四)演出日期、地点、场所以及场次;
(五)演出票价及售票方式;
(六)价款或者酬金及支付方式;
(七)演出收支结算方式;
(八)演职员食宿、交通支配以及各种附带费用;
(九)背约责任;
(十)合同产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合同签订日期以及地点,当事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涉外演出合同还应该包含合同当事人的国籍、住所、使用文字及其效率等内容。
第三十条 拜托合同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拜托人拟约请的文艺表演集团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主要节目、演出费用及支付方式等;
(二)拜托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及应该承当的费用;
(三)代理的有效期限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四)背约责任;
(五)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受托人应该向拜托人照实提供市场的行情、演出方情况等经营信息。承受托人赞成,拜托人可以参加签订演出合同的谈判。但不患上自行对于演出方作出对于合同条款的许诺、变更或者废止已经达成的演出合同。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依据拜托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与演出方签订演出合同,应该及时将合同副本送交拜托人。受托人对于演出方承当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力,并及时向拜托人讲演进展情况。
拜托人与受托人联合与演出方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演出合同的,应该分别载明各方的权力与义务,不患上共同作为一个签约方。
第三十三条 演出经纪机构主办、承办营业性演出流动应该实行以下义务:
(一)办理与演出有关的各项报批手续;
(二)支配节目内容;
(三)肯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流动的收支结算;
(四)支付演职员演出费、场租费;
(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其中一类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涉外演出时应该负责统一办理入出境手续、支付引进或者派出集团或者个人的演出费、巡回演出的全程联系和节目支配。
第三十四条 营业性演出的门票是演出单位与观众之间权力义务瓜葛的合同情势。观众购票有权索取票券,票券是观众依法取得补偿的凭证,然而票面上注明工作票以及赠票的除了外。
观众应该凭票观看演出,并接受工作人员验票。制止捏造、加价倒卖演出门票。
第五章 演出管理
第三十五条 演出经纪机构申办组台演出,应该向发放其演出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一)演出申请书;
(二)演出合赞成向书;
(三)演出节目内容材料;
(四)文艺表演集团、演员个人的演出证。
第三十六条 演出经纪机构申办涉外营业性演出的,由发放其演出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审批,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演出申请书;
(二)演出合赞成向书(中外文文本);
(三)演出节目内容材料以及节目录相带;
(四)外方文艺表演集团及演职人员名单、艺术水祥和资信情况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演出的,还应该提供演出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赞成函。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集团进行跨地区营业性演出的,招待其演出的演出场所或者演出经纪机构应该于演出前10日将演出节目资料以及演出广告稿报发证的文化行政部门审查。
第三十八条 除了前条外,其他文艺表演集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演出的,应该持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到演出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毗连县(市)的文艺表演集团来往演出的,由相干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同时分别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约请其他演出单位在职演员参加演出的,应该征患上其所在单位赞成;其中属营业性演出及拍摄电影、电视节目的,应该与其单位签订演出合同。
第四十条 在职演员参加其他单位举行的任何演出,应该征患上所在单位赞成;其中参加营业性演出的,应该持演出证经所在单位审批盖章后,由约请其演出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 个体、业余演员参加营业性演出的,由约请其演出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演出证上盖章。按合同商定在固定场所连续演出一段时间的,按一次演出流动办理。
第四十二条 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所属文艺表演集团约请香港尤其行政区、澳门以及台湾地区及外国的文艺表演集团或者个人临时合作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可以拜托涉外演出经纪机构承办,也能够由文艺表演集团自行组织,按规定程序报文化部审批。
第四十三条 专业艺术院校经批准约请香港尤其行政区、澳门以及台湾地区及外国的艺术专业人员到本单位从事教学、钻研工作,临时需要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该拜托涉外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按规定程序报文化部审批。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举行公益性演出流动,但需要经营广告以填补演出资金不足的,应该按《条例》以及本施行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家机关不患上从中提取演出收入。
演出单位以及国家机关应用演出流动经营广告业务的,应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经营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演出流动的出资单位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作为演出主办单位,经审批机关核准可以享有演出流动冠名权,并按照合同商定享有演出收入分配权。
第四十六条 在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农村业余文艺表演集团,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演出,一年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不患上发给《条例》规定的演出证。但其演出流动应该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营业性演出时间超过3个月或者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演出的,应该按照《条例》以及本施行细则规定办理演出证。
第四十七条 在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学校、机关等单位所属的大众性业余文艺表演集团不患上举行营业性演出。艺术水平到达必定请求且确需在所在地临时举行营业性演出的,应该报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举行演出时,观众以及演职人员流动区制止抽烟以及使用明火,但演出节目需要的除了外。
第四十九条 有演出经纪资历的演出场所在本场所内举行组台演出,应该报发证的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 宾馆、饭店、商场、餐饮场所和其他没有演出证的场所临时约请国内演员进行伴奏、伴唱、伴舞等演出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一条 应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电脑网络和其他媒介以及情势发布演出广告,其广告内容应该经审批该演出流动的文化行政部门核准;经文化部批准按规定应该到演出地办理具体手续的演出流动发布演出广告,其广告内容由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十二条 需要经由审批的演出流动,应该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新闻宣扬、出售门票。
第五十三条 文化行政部门对于受理的各项演出流动的审批申请,应该及时做出批准或者者不批准的抉择,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四条 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包含门票、捐赠款物以及广告援助收入。
必要的本钱开支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演出所需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舞美及场地等租用费、宣扬费用等。
募捐义演收场后10日内,主办单位应该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五条 因演出合同产生纠纷,当事人应该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可向演出合同实行地或者签订地文化行政部门提请调处,也可按照合同商定方式解决。
第五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单位的负责人以及经营管理人员应该经由文化行政部门的上岗培训以及考试。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另行制订。
第六章 演出证管理
第五十七条 营业性演出单位的演出证分为正本以及副本。正本应该吊挂在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演出单位可依据需要申领副本2份。演员个人演出证只有正本。
演出证由文化部统一印制,并由发证机关依照文化部制订的规范请求统一填写或者打印。
第五十八条 文化行政部门对于持证单位以及个人履行年度检修轨制。
演出单位应该依照发证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讲演,发证机关应该对于其经营行动进行审查,以确认其是不是具备继续经营的资历。未办理年检从事经营的,视为无证经营。
第五十九条 演出单位以及演员个人申请办理变更演出证的主要事项、注销演出证的,应该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注销申请书,发证机关应将原发证收回。
第六十条 文化行政部门撤消演出证的,应该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规模。
除了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撤消演出证外,其他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收缴、扣押以及毁坏。
第六十一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该树立演出单位以及演员个人发证登记档案以及发证统计轨制。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二条 演出经纪机构背反本施行细则倒卖、转让演出流动经营权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正告、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下列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处3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或者取缔涉外演出经营资历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背反本施行细则第三十七条,未经审查从事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对于演出场所或者演出经纪机构给予正告,情节严重或者背反2次以上的,处以1000元下列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背反本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办理审批手续从事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对于文艺表演集团给予正告,责令休止演出或者补办手续,单处或者并处1000元下列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背反本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组织营业性演出及拍摄电影、电视剧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对于组织者给予正告、责令休止演出或者补办手续、罚款1000元下列的处分。
第六十六条 背反本施行细则第四十一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对于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处以1000元下列的罚款;对于个体或者业余演员给予正告,并处1000元下列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涉外演出经纪机构组织涉外演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外交事件的,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正告、暂停或者取缔涉外演出经营资历的处分。
涉外演出经纪机构2年内无涉外演出流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注销其该项经营资历。
第六十八条 未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擅自发布演出广告,和其他背反广告管理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告法》及有关广告管理法规处分。
捏造或者加价倒卖门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分。
第六十九条 以虚假文件报批,骗取演出证以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的,除了责令其提供真实情况外,处以1000元下列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申领演出证前提或者演出前提的,撤消演出证或者撤销批准文件。形成犯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条 演出单位使用未经核准的名称或者擅自扭转名称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对于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的演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分;对于按规定不办理工商登记的演出单位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矫正,并给予正告。
第七十一条 演出单位以及演员个人年检不合格的,文化行政部门应该缓办年检登记,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的,办理年检登记;不合格的,其演出证自行废除。限期整改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七十二条 演出单位以及演员个人未按文化行政部门的规按期限申请年检的,文化行政部门应该责令其限期报检并休止其经营流动;超过限期仍不报检的,视为自动停业,其演出证自行废除。
文化行政部门发现使用过期、无效、捏造、篡改的演出证从事演出的,应该予以暂扣或者收缴。形成犯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合用于在职演员以及业余演员。
第七十四条 对于演员履行禁演处分、撤消、注销演出单位以及演员个人演出证的,应该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以及文化部备案。
第七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对于演出单位以及个人施行行政处分的,应该将处分抉择记录在演出证上并加盖处分机关公章,同时将处分抉择通知发证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条例》第五十四条所称民间游散艺人是指在农村地区从事民间文艺表演流动、依照《条例》以及本施行细则的规定不具备申领演出证前提的农民。
第七十七条 相符本施行细则第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七十六条规定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发给临时性演出证。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制订。
第七十八条 演出单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10日内,应该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文化部之前发布的《全国艺术表演集团巡回演出工作管理条例》、《关于民间艺人管理工作的若干试行规定》、《关于对于营业演出单位以及演出场所试行“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讲演的施行办法》、《关于对于文艺演出经纪机构履行演出经营许可证轨制的规定》、《营业性时装表演管理暂行规定》、《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流动管理暂行办法》等及其他与《条例》以及本施行细则相抵牾的规定,同时予以废除。
第八十条 本施行细则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施行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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