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行法最新修订【全文】
2021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行法最新修订【全文】
(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依据2002年8月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行法>的抉择》修正 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力,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各村实际情况提出后,交村民会议或者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抉择。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该有主妇成员,多民族村民栖身的村应该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以树立民族村的少数民族村民为主组成。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由村民采用差额以及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发生。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指定、委派或者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一届任期三年,届满应该及时举办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早或者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会议或者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级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早或者者延期换届选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该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在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进行。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施展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撑以及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力。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点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拨付。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经费在村级收入中列支。对于经济难题的村,县乡财政给予津贴;县乡财政难题的,上级财政给予津贴。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向村民摊派选举工作经费。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级以及乡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点组,指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选举工作指点组实行以下职责:
(一)宣扬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指点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力;
(二)制订选举工作方案,肯定选举文书、选票式样以及选举日期,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三)指点以及监督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展开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全面掌握选举工作情况,及时讲演、依法处理首要问题;
(五)接受以及处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指点、调和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七)总结以及组织交换选举工作经验;
(八)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省有关规定树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察看员轨制,遴派察看员察看、了解选举工作情况,加强对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监督。
第九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其成员通常是五至十一人,村民小组较多的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适量增添,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者村民代表会议肯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发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工作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点组对于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形成可以提出建议。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该由熟识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热心为村民服务,能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合理,风格正直,在村民中有声望的村民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中应该有主妇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履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从推选发生之日起至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收场时止。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点组的指点下,实行以下职责:
(一)展开宣扬动员工作,告诉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讯问;
(二)制订选举工作施行方案,报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点组备案;
(三)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以及日程支配,筹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以及其他表格;
(四)提名并公布由村民会议或者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
(五)组织展开选举工作人员培训;
(六)审查村民选举资历,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七)受理以及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以及申诉;
(八)肯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额,主持候选人推选工作,审查候选人资历,依法肯定、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
(九)审查拜托投票申请,公布拜托人以及受拜托人名单;
(十)主持选举大会,组织选举投票,公布选举结果;
(十一)树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以及上报选举工作情况,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二)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该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选后不当真实行职责的,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点组、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经原推选组织赞成,予以避免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呈现缺额的,依照原推选结果顺次递补,也能够另行推选。
第三章 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态、栖身期限,都有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除了外。
村民春秋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村民诞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登记为准。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该在选举前对于以下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栖身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栖身,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栖身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者村民代表会议赞成参加选举的公民。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栖身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诉后,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或者者十日内不回覆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已经在户籍所在村或者者栖身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患上再参加其他处所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该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以及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对于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该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该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抉择,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该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发放选举证。
第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该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十日内组织推选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应该是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其发生方式可以由村民按每一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也能够由各村民小组按分配名额推选。村民代表总人数不少于二十五人,一般不超过五十人。其中,主妇村民代表应该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该在选举日前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后,对于因死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力等缘由再也不相符登记前提的村民,应该从名单中删除了;对于恢复政治权力以及新迁入本村的村民,应该补办登记。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变动情况,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该及时公布。
第四章 选举方式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用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有前提之处也能够采用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一)相符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已经登记参加选举;
(二)遵纪遵法、廉正奉公、品行优良、合理正直、热心公益;
(三)拥有必定的文化水祥和组织、调和、管理能力,能够发展农村经济以及社会事业,率领村民共同致富。
激励相符前款规定前提的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复转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选聘的驻村大学毕业生、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返乡干部职工等踊跃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激励在发展农村经济以及社会事业,率领村民共同致富等方面获得显著成就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成员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该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发生。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应该有适量数量的主妇候选人。每一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患上超过应选名额。
正式候选人依照提名患上票多少从高到低顺次肯定,其中至少有一位主妇候选人。没有主妇候选人的,以提名患上票至多的主妇为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该分别比应选名额至少多一人。
第二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资历审查后,在选举日的十日前按提名职务以及提名患上票多少的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
被提名人不接受提名的,应该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候选人呈现缺额的,依照提名患上票多少的顺序顺次递补。
第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该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实行职责的假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候选人在介绍自己时,应该量力而行,相符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其主要内容应该事前以书面情势送村民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采用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在选举日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成心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应该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参选意愿。村民选举委员会对于其进行资历审查后,于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以及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参选人名单。
第五章 投票与中选
第二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该在投票前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提早五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投票方式;
(二)筹备投票箱、选票以及选举结果讲演单;
(三)布置选举大会会场以及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处、代写处;
(四)向村民公布或者者说明投票法子以及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五)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投票箱应该相符安全、保密的请求;选票由县级或者者乡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并加盖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 投票选举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的情势进行。为便于栖身扩散的村民投票,可以增设投票站。选举时,应该设立秘密写票处。
对于老、弱、病、残等没法到场投票的村民,经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点组批准,可以设立活动投票箱,每一个活动投票箱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其中应该至少有一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活动票箱投票的村民,应该在签名簿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该依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应该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内通过书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情势拜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在本村没有近亲属的,可以拜托有选举权的其他村民代为投票,同时告诉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对,确认拜托有效后,应该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拜托人以及受拜托人名单,并发放拜托投票证。
每一位村民接受的拜托不能超过二人,且不患上违抗拜托人意愿。村民的拜托投票申请在拜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患上变更或者者撤回。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不患上接受拜托。
第二十六条 每一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参加投票的村民对于候选人可以投同意票,可以投反对于票,可以弃权,也能够另选其他村民。
参加投票的村民凭选举证、拜托投票证领取选票,独立填写后,投入票箱。
参加投票的村民因故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拜托除了候选人、参选人之外的其别人代写。代写人不患上违抗拜托人的意愿。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也能够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分次投票的,主任候选人未中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中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
具体投票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肯定,但不能由中选的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八条 投票收场后,所有投票箱都应该当即加封,并由选举工作人员在当日内送至大会会场集中。公然开封检票后,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公然统计票数。计票收场后,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该在统计结果记录上签字。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及其近亲属不患上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九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者选举同一人担任两项以上职位的,选票无效。全体书写隐约没法识别或者者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选票部份书写隐约没法识别,可以识别的部份有效,没法识别的部份无效。选举工作人员对于选票是不是有效存在争议的,应该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抉择。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三十条 候选人或者者参选人取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患上中选。取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者参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患上票多确当选;因患上票数相同而不能肯定中选人时,应该当场就患上票数相同的候选人或者者参选人再次投票,以患上票多确当选。
主任、副主任确当选人中没有主妇,但委员的候选人或者者参选人中有主妇取得过半数选票的,应该首先肯定患上票至多的主妇中选委员,其他中选人依照患上票多少的顺序肯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或者者参选人中没有主妇取得过半数选票的,应该从应选名额中肯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主妇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中选人依照患上票多少的顺序肯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履行躲避轨制。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夫妻或者者父母子女瓜葛的,只肯定职务最高的一人中选;如果职务相同,只肯定患上票至多的一人中选。
第三十一条 经投票选举,中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中选的人员患上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患上票多确当选,然而所患上票数不患上少于已经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中选人数少于三人的,不足的名额应该在选举日以后的十五日内选出。中选人数已经达三人或者者三人以上的,可以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不足名额暂缺,在选举日以后的三个月内选出。主任暂缺的,由中选患上票多的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暂缺的,由中选患上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暂时主持工作;直到选出主任、副主任为止。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确认是不是有效,当场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新中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由乡级人民政府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确当选证书。
因各种缘由造成村民委员会选举无效、需要从新选举的,应该在宣告选举无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从新选举合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以暴力、要挟、诈骗、贿赂、捏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腕中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中选无效。
对于以暴力、要挟、诈骗、贿赂、捏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腕,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损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动,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人民政府或者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该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发生之日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并于十日内办结办公设施、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未完工作的移交。移交的项目、数量、首要情况等应该详细记录并存档。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监督。逾期不交接的,乡级人民政府应该督促交接或者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该自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组织召开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应该有主妇成员以及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患上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推选村民小组组长,应该有本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者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赞成。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村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章 辞职、职务自行终止、免职与补选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请求辞去职务,应该以书面情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抉择。赞成其辞职请求的,应该自抉择之日起五日内公告,并报乡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不赞成其辞职请求的,该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六个月内不患上以同一事实以及理由再次提出辞职请求。
未经村民会议或者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擅自离职的,应该对于其所酿成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以同一事实以及理由提出辞职请求的,村民会议或者者村民代表会议应该接受其辞职。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死亡的;
(二)丧失行动能力的;
(三)被判处刑罚的;
(四)背反规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规划生育的;
(五)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该公告,并报乡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情势向村民委员会以及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免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请求,并说明请求免职的理由。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免职建议:
(一)背反法律、法规,不合适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二)失职、溺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该自接到免职请求书或者者免职建议书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免职请求或者者免职建议。村民委员会在一个月内谢绝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免职请求的,乡级人民政府应该招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免职请求。表决以及免职结果报乡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被提出免职请求或者者免职建议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进行申辩或者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免职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免职取得通过的,被免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免职未获通过的,村民、村民代表或者者乡级人民政府在六个月内不患上以同一事实以及理由再次提出免职请求或者者免职建议。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职务自行终止、被免职等缘由卸任的,应该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财政部门或者者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于其进行卸任经济责任审计,并约请村民代表参加,审计结果应该及时公布。
第四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职务自行终止、被免职等缘由缺额的,应该在三个月之内进行补选。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没有主妇成员的,应该补选主妇成员。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者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补选有效。患上票多的候选人中选,然而取得的选票应该超过投票总数的半数。补选的具体程序以及法子,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补选结果报乡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补选发生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背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矫正,对于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未经依法批准,提早或者者延期换届选举的;
(四)在选举工作中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背反村民委员会选举相干规定的行动。
第四十四条 背反本办法规定,采用暴力、要挟、诈骗、贿赂、捏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腕中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宣告中选无效;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者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矫正;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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