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2021最新【修订】
艾滋病防治条例2021最新【修订】
(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公布 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节制艾滋病的产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以及公共卫生,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树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介入的机制,加强宣扬教育,采用行动干预以及关怀救助等措施,履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轻视艾滋病病毒沾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眷。艾滋病病毒沾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眷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维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树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调和机制以及工作责任制,对于有关部门承当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订国家艾滋病防治计划;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计划,制订并组织施行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为规划。
第六条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主妇联合会、红十字会等集团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展开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委员会应该协助处所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展开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知识的宣扬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该采用措施,激励以及支撑有关组织以及个人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计划以及艾滋病防治行为规划的请求,介入艾滋病防治工作,对于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于有易沾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动的人群进行行动干预,对于艾滋病病毒沾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眷提供关怀以及救助。
第八条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展开与艾滋病预防、诊断、医治等有关的科学钻研,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激励以及支撑展开传统医药和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医治与钻研。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展开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换。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就以及贡献的单位以及个人,给予表彰以及奖励。
对于因介入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者因执行公务沾染艾滋病病毒,和因而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者死亡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津贴、抚恤。
第二章 宣扬教育
第十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组织展开艾滋病防治和关怀以及不轻视艾滋病病毒沾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眷的宣扬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糊口方式,营建优良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旅客列车以及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扬材料。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该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扬教育工作,对于有关部门、组织以及个人展开艾滋病防治的宣扬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医疗卫生机构应该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知识;医务人员在展开艾滋病、性病等相干疾病咨询、诊断以及医治进程中,应该对于就治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扬教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该指点、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展开有关课外教育流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普通中学应该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该应用规划生育宣扬以及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展开艾滋病防治的宣扬教育。
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规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生殖健康服务时,应该展开艾滋病防治的宣扬教育。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该对于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扬教育。
第十六条 出入境检修检疫机构应该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扬教育工作,对于出入境人员有针对于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以及指点。
第十七条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主妇联合会、红十字会展开艾滋病防治的宣扬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扬教育纳入主妇儿童工作内容,提高主妇预防艾滋病的意识以及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以及红十字会志愿者展开艾滋病防治的宣扬教育。
第十八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该采用措施,激励以及支撑有关组织以及个人对于有易沾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动的人群展开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点以及宣扬教育。
第十九条 播送、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该展开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扬。
第二十条 机关、集团、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该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知识,支撑本单位从业人员介入艾滋病防治的宣扬教育流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家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以及指点。
第三章 预防与节制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树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国家艾滋病监测计划以及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计划以及方案,制订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规划以及工作方案,组织展开艾滋病监测以及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以及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节制机构负责对于艾滋发病生、流行和影响其产生、流行的因素展开监测流动。
出入境检修检疫机构负责对于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讲演。
第二十三条 国家履行艾滋病自愿咨询以及自愿检测轨制。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该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订的艾滋病自愿咨询以及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以及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预防、节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该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景。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以及艾滋病流行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肯定承当艾滋病检测工作的试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修检疫机构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及规范,肯定承当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试验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按照本条例规定,依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订措施,激励以及支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以及个人推行预防艾滋病的行动干预措施,匡助有易沾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动的人群扭转行动。
有关组织以及个人对于有易沾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动的人群施行行动干预措施,应该相符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计划以及艾滋病防治行为规划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树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调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于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相互配合,依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以及吸毒者的情况,踊跃稳当地展开对于吸毒成瘾者的药物保持医治工作,并有规划地施行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播送电视等部门应该组织推行使用安全套,树立以及完美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肯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该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该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期进行相干健康检查,获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该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患上允许未获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于被依法拘捕、拘留以及在监狱中执行刑罚和被依法收留教育、强制戒毒以及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沾染者以及艾滋病病人,应该采用相应的防治措施,避免艾滋病传布。
对于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款规定采用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节制机构应该予以技术指点以及配合。
第三十二条 对于卫生技术人员以及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沾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该组织展开艾滋病防治知识以及专业技巧的培训,有关单位应该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以及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出入境检修检疫机构应该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照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以及消毒管理轨制,避免产生艾滋病病院沾染以及医源性沾染。
第三十四条 疾病预防节制机构应该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于艾滋病病毒沾染者以及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应该对于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患上向医疗机构以及血液制品出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出产单位应该在原料血浆投料出产前对于每一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患上作为原料血浆投料出产。
医疗机构应该对于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于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对;对于未经艾滋病检测、核对或者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患上采集或者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 采集或者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该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患上采集或者者使用。然而,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了外。
第三十七条 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该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制止进出口用于临床医疗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然而,出于人性主义、治病救人目的,可以进出口临床急需、捐募配型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理出入境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出入境检修检疫机构制订。
按照前款规定进出口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应该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修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者检疫不合格的,不患上进出口。
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沾染者以及艾滋病病人应该实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节制机构或者者出入境检修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以及指点;
(二)将沾染或者者病发的事实及时告诉与其有性瓜葛者;
(三)就医时,将沾染或者者病发的事实照实告诉接诊医生;
(四)采用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沾染别人。
艾滋病病毒沾染者以及艾滋病病人不患上以任何方式故意传布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节制机构以及出入境检修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以及个人应该照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者其监护人赞成,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公然艾滋病病毒沾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眷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和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出入境检修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修或者者进行消毒。经检修,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该进行卫生处理或者者予以烧毁;对于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者经消毒后可使用的物品,应该及时消除封存。
第四章 医治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该为艾滋病病毒沾染者以及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以及医治服务。
医疗机构不患上因就治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沾染者或者者艾滋病病人,推委或者者谢绝对于其其他疾病进行医治。
第四十二条 对于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沾染者以及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该将其沾染或者者病发的事实告诉本人;本人为无行动能力人或者者限制行动能力人的,应该告诉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该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布技术指点方案的规定,对于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以及检测,对于沾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布的咨询、产前指点、阻断、医治、产后访视、婴儿随访以及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采用以下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以及城镇经济难题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医治药品;
(二)对于农村以及城镇经济难题的艾滋病病毒沾染者、艾滋病病人适量减免抗机会性沾染医治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以及初筛检测;
(四)向沾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布的医治以及咨询。
第四十五条 糊口难题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以及沾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该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以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应该减免学费等相干费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对于糊口难题并相符社会救助前提的艾滋病病毒沾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眷给予糊口救助。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创造前提,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沾染者以及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出产以及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加强以及完美艾滋病预防、检测、节制、医治以及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树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依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依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节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艾滋病流行趋势,肯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干的宣扬、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和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于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以及穷困地区施行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津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以及艾滋病流行趋势,肯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干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施行经费。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依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以及艾滋病流行趋势,贮备抗艾滋病病毒医治药品、检测试剂以及其他物质。
第五十一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制订扶持措施,对于有关组织以及个人展开艾滋病防治流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撑以及便利前提。有关组织以及个人介入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实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者未采用艾滋病防治以及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矫正,通报批判;造成艾滋病传布、流行或者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背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矫正,通报批判;造成艾滋病传布、流行或者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实行艾滋病防治宣扬教育职责的;
(二)对于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用节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溺职行动。
出入境检修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本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实行宣扬教育、预防节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矫正,通报批判;造成艾滋病传布、流行或者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实行职责,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通报批判,给予正告;造成艾滋病传布、流行或者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罢职、开除了的处罚,并可以依法撤消有关机构或者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实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以及初筛检测的;
(三)对于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于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对,或者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照标准防护原则,或者者未执行操作规程以及消毒管理轨制,产生艾滋病病院沾染或者者医源性沾染的;
(五)未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以及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委、谢绝医治艾滋病病毒沾染者或者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者对于艾滋病病毒沾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以及医治服务的;
(七)未对于艾滋病病毒沾染者或者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依照规定对于沾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布技术指点的。
出入境检修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背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然艾滋病病毒沾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者其家眷的信息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分。
出入境检修检疫机构、规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者其他单位、个人背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然艾滋病病毒沾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者其家眷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矫正,通报批判,给予正告,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撤消有关机构或者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背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景之一,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形成犯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献血法以及《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造成艾滋病传布、流行或者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罢职、开除了的处罚,并可以依法撤消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于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依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以及血液制品出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 背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矫正,通报批判,给予正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者撤消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 对于不相符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出口口岸出入境检修检疫机构应该制止出入境或者者监督烧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修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背法物品和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下列的罚款;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六十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血液制品出产单位背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别人沾染艾滋病病毒的,应该依法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者允许未获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肯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给予正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下列的罚款;逾期不矫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撤消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沾染者或者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布艾滋病的,依法承当民事赔偿责任;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以下用语的含意: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点病毒(艾滋病病毒)引发的取得性免疫缺点综合征。
对于吸毒成瘾者的药物保持医治,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医治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适合的药物,对于吸毒成瘾者进行保持医治,以减轻对于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发艾滋病病毒的沾染以及分散,减少毒品成瘾引发的疾病、死亡以及引起的犯法。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和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拥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资,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资时,必需采用防护措施。
有易沾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动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动、注射吸毒等危险行动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搜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者艾滋病病毒沾染)及其相干因素的散布资料,对于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订预防节制策略以及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以及根据,并对于预防节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取试验室法子对于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干免疫指标检测,包含监测、检修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动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布的各种措施,包含:针对于经注射吸毒传布艾滋病的美沙酮保持医治等措施;针对于经性传布艾滋病的安全套推行使用措施,和规范、利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于母婴传布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以及人工代乳品豢养等措施;初期发现沾染者以及有助于危险行动扭转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和减少危险行动的针对于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游览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除。
律赞网lawun.net,致力打造一个律师咨询、在线学习的法律法规知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