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电子商务法最新版【全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电子商务法最新版【全文】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实行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章 电子商务增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动,保护市场秩序,增进电子商务延续健康发展,制订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流动,合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流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于销售商品或者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以及服务,应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和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合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激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立异商业模式,增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以及推行利用,推动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建有益于电子商务立异发展的市场环境,充沛施展电子商务在推进高质量发展、知足人民日趋增长的美妙糊口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首要作用。
第四条 国家同等对于待线上线下商务流动,增进线上线下融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不患上采用轻视性的政策措施,不患上滥用行政权利排除了、限制市场竞争。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流动,应该遵循自愿、同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照法律以及商业道德,公平介入市场竞争,实行消费者权益维护、环境维护、知识产权维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维护等方面的义务,承当产品以及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增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肯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第七条 国家树立相符电子商务特色的协同管理体系,推进构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介入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第八条 电子商务行业组织依照本组织章程展开行业自律,树立健全行业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介入市场竞争。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流动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包含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者多方独立展开交易流动的法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然而,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应用自己的技巧从事依法无须获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流动以及零星小额交易流动,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了外。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依法实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按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产生后,应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照实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流动,依法需要获得相干行政许可的,应该依法获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者提供的服务应该相符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请求以及环境维护请求,不患上销售或者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制止交易的商品或者者服务。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者提供服务应该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拥有平等法律效率。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延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托息、属于按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景等信息,或者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产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该提早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延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表露商品或者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患上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者惹人误会的商业宣扬,诈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据消费者的兴致喜爱、消费习气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者服务的搜寻结果的,应该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于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敬以及同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该遵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者服务,应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患上将搭售商品或者者服务作为默许赞成的选项。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依照许诺或者者与消费者商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者服务,并承当商品运输中的风险以及责任。然而,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了外。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商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该昭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患上对于押金退还设置不公道前提。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相符押金退还前提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及时退还。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于相干行业的节制能力和其他经营者对于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拥有市场安排地位的,不患上滥用市场安排地位,排除了、限制竞争。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搜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该遵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维护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昭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了和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患上对于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了和用户注销设置不公道前提。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者更正、删除了的申请的,应该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者更正、删除了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当即删除了该用户的信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者双方商定保留的,按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请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该采用必要措施维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于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以及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患上泄漏、出售或者者非法向别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该遵照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请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络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树立登记档案,并按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该遵照本节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依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醒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于电子商务的特色,为应该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以及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该提醒按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者服务信息存在背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景的,应该依法采用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讲演。
第三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采用技术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不乱运行,防范网络背法犯法流动,有效应答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制订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产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该当即启动应急预案,采用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讲演。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记录、保留平台上发布的商品以及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全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以及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留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遵循公然、公平、公正的原则,制订平台服务协定以及交易规则,明确进入以及退出平台、商品以及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个人信息维护等方面的权力以及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延续公示平台服务协定以及交易规则信息或者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以及消费者能够便利、完全地阅览以及下载。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定以及交易规则,应该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然征求意见,采用公道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沛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该至少在施行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请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患上阻挠,并依照修改前的服务协定以及交易规则承当相干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患上应用服务协定、交易规则和技术等手腕,对于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和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公道限制或者者附加不公道前提,或者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公道费用。
第三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根据平台服务协定以及交易规则对于平台内经营者背反法律、法规的行动施行警示、暂停或者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该及时公示。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展开自营业务的,应该以显著方式区别标记自营业务以及平台内经营者展开的业务,不患上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当商品销售者或者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者提供的服务不相符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请求,或者者有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动,未采用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当连带责任。
对于瓜葛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历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者对于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侵害的,依法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树立健全信誉评价轨制,公示信誉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于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患上删除了消费者对于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第四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依据商品或者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誉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者服务的搜寻结果;对于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者服务,应该显著标明“广告”。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树立知识产权维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力人加强合作,依法维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力人认为其知识产权遭到损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用删除了、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以及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该包含形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该及时采用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用必要措施的,对于侵害的扩展部份与平台内经营者承当连带责任。
因通知过错造成平台内经营者侵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歹意发犯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当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动的声明。声明应该包含不存在侵权行动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该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力人,并告诉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达到知识产权权力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力人已经经投诉或者者起诉通知的,应该及时终止所采用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略知识产权的,应该采用删除了、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以及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用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当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除了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依照平台服务协定以及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该遵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不患上采用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患上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实行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以及实行合同,合用本章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者实行合同的行动对于使用该系统确当事人拥有法律效率。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拥有相应的民事行动能力。然而,有相反证据足以颠覆的除了外。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者服务信息相符要约前提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者服务并提交定单胜利,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患上以格式条款等方式商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清晰、全面、明确地告诉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法子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全地阅览以及下载。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保证用户在提交定单前可以更正输入过错。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取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者什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取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于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辨认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于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第五十二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商定采取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该遵照法律、行政法规,并应该相符许诺的服务规范以及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该提醒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别人代收的,应该经收货人赞成。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该依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以及再应用。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拜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
第五十三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商定采取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该遵照国家规定,告诉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法子、注意事项、相干风险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不患上附加不公道交易前提。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该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全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以及不可篡改。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该向用户免费提供对于账服务和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第五十四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相符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请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该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该核查支付指令所包括的金额、收款人等完全信息。
支付指令产生过错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该及时查找缘由,并采用相干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该承当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过错非本身缘由酿成的除了外。
第五十六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该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相符商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用户应该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该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未经授权的支付酿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当;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错误酿成的,不承当责任。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该当即采用措施避免损失扩展。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用措施致使损失扩展的,对于损失扩展部份承当责任。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激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树立有益于电子商务发展以及消费者权益维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定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该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以及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商定。
消费者请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当先行赔偿责任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合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消费者权益维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树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然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第六十条 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以及解,要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处组织调处,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十一条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产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踊跃协助消费者保护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提供原始合同以及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捏造、篡改、烧毁、藏匿或者者谢绝提供前述资料,导致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者有关机关没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树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订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依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第五章 电子商务增进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制订科学公道的产业政策,增进电子商务立异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以及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采用措施,支撑、推进绿色包装、仓储、运输,增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推进电子商务基础设施以及物流网络建设,完美电子商务统计轨制,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
第六十七条 国家推进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利用,支撑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会发展。
第六十八条 国家增进农业出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利用,激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增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施展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第六十九条 国家保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维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激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利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活动。
国家采用措施推进树立公共数据同享机制,增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应用公共数据。
第七十条 国家支撑依法设立的信誉评价机构展开电子商务信誉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誉评价服务。
第七十一条 国家增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树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色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修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轨制,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撑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国家支撑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第七十二条 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修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以及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进实现信息同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以及监管效力。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 国家推进树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换合作,介入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订,增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国家推进树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者提供服务,不实行合同义务或者者实行合同义务不相符商定,或者者造成别人侵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背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获得相干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流动,或者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制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者不实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背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分。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背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可以处一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按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分: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托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景等信息,或者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延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昭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了和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者对于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了和用户注销设置不公道前提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背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用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背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寻结果,或者者背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背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昭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于押金退还设置不公道前提,或者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背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维护的规定,或者者不实行本法第三十条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分。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的罚款:
(一)不实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背法情景采用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讲演的;
(四)不实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以及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留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前款规定的背法行动的处分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背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延续公示平台服务协定、交易规则信息或者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然征求意见,未依照规定的时间提早公示修改内容,或者者阻挠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别标记自营业务以及平台内经营者展开的业务的;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于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者擅自删除了消费者的评价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背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广告法》的规定处分。
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背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公道限制或者者附加不公道前提,或者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公道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背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平台内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动未采用必要措施,或者者对于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历审核义务,或者者对于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背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于平台内经营者施行侵略知识产权行动未依法采用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背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者提供的服务不相符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请求,施行虚假或者者惹人误会的商业宣扬等不正当竞争行动,滥用市场安排地位,或者者施行侵略知识产权、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动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分。
第八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背法行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誉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八十七条 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者泄漏、出售或者者非法向别人提供在实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背反本法规定,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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