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继承法新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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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继承法是为了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而制订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第二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继承法是为了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而制订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1985年10月1日起实施。继承法全文包含总则、法定继承、遗言继承以及遗赠、遗产处理、附则,共五章三十七条。

2020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继承法新规定【全文】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新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宪法》规定,为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订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含: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以及糊口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畜生以及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出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力;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患上的个人收益,按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按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依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言的,依照遗言继承或者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定的,依照协定办理。

  第六条 无行动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动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者征患上法定代理人赞成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以下行动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取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抛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捏造、篡改或者者烧毁遗言,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其权力被侵略之日起计算。然而,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患上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同等。

  第十条 遗产依照以下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瓜葛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含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瓜葛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含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瓜葛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于公、婆,丧偶女婿对于岳父、岳母,尽了主要供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该均等。

  对于糊口有特殊难题的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该予以照应。

  对于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糊口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以及有扶养前提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者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赞成的,也能够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于继承人之外的依托被继承人扶养的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糊口来源的人,或者者继承人之外的对于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量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该本着互谅互让、辑穆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以及份额,由继承人协商肯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处委员会调处或者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言继承以及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立遗言处罚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言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言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言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言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以及遗言人签名。

  以录音情势立的遗言,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言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言人能够用书面或者者录音情势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第十八条 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一)无行动能力人、限制行动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益害瓜葛的人。

  第十九条 遗言应该对于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糊口来源的继承人保存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言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言。

  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抵牾的,以最后的遗言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患上撤销、变更公证遗言。

  第二十一条 遗言继承或者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者受遗赠人应该实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实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者个人要求,人民法院可以取缔他接受遗产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 无行动能力人或者者限制行动能力人所立的遗言无效。

  遗言必需表示遗言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诈骗所立的遗言无效。

  捏造的遗言无效。

  遗言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该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以及遗言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该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患上并吞或者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抛却继承的,应该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抛却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该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者抛却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抛却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瓜葛存续期间所患上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了有商定的之外,如果分割遗产,应该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当中的,遗产分割时,应该先分出别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份依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言继承人抛却继承或者者受遗赠人抛却受遗赠的;

  (二)遗言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言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言人死亡的;

  (四)遗言无效部份所触及的遗产;

  (五)遗言未处罚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该保存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诞生时是死体的,保存的份额依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该有益于出产以及糊口需要,不侵害遗产的功效。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用折价、适量补偿或者者共有等法子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外一方再婚的,有权处罚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患上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定。依照协定,扶养人承当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力。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定。依照协定,集体所有制组织承当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力。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该了债被继承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缴纳税款以及了债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份,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抛却继承的,对于被继承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患上阴碍了债遗赠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处所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订变通的或者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外的遗产或者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合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的遗产或者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合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议的,依照条约、协议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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