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外商投资法施行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外商投资法施行条例【全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资增进
第三章 投资维护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展对于外开放,踊跃增进外商投资,维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进构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下列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合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者其他组织(下列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流动,包含以下情景: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获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分、股权、财产份额或者者其他相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体或者者部份由外国投资者投资,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于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激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履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树立以及完美外商投资增进机制,营建不乱、透明、可预期以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 国家对于外商投资履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轨制。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于外商投资施行的准入尤其管理措施。国家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缔结或者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议对于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依照相干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家依法维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流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该遵照中国法律法规,不患上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展开外商投资增进、维护以及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负责外商投资增进、维护以及管理的相干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肯定的职责分工,展开外商投资增进、维护以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树立工会组织,展开工会流动,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该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流动前提。
第二章 投资增进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同等合用国家支撑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第十条 制订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该采用适量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以及建议。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该依法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国家树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以及服务。
第十二条 国家与其他国家以及地区、国际组织树立多边、双边投资增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换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家依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者在部份地区履行外商投资实验性政策措施,增进外商投资,扩展对于外开放。
第十四条 国家依据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需要,激励以及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同等介入标准制订工作,强化标准制订的信息公然以及社会监督。
国家制订的强制性标准同等合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六条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介入政府采购流动。政府采购依法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出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同等对于待。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处所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订外商投资增进以及便利化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依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力,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有关主管部门应该编制以及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以及便利。
第三章 投资维护
第二十条 国家对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履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履行征收或者者征用。征收、征用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公道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患上、知识产权许可以使用费、依法取得的补偿或者者赔偿、清理所患上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第二十二条 国家维护外国投资者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权力人以及相干权力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动,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激励在外商投资进程中基于自愿原则以及商业规则展开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前提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同等协商肯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患上应用行政手腕强制转让技术。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于实行职责进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该依法予以保密,不患上泄漏或者者非法向别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订触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该相符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根据的,不患上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者增添其义务,不患上设置市场准入以及退出前提,不患上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出产经营流动。
第二十五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实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许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扭转政策许诺、合同商定的,应该按照法定权限以及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而遭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国家树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者其投资者反应的问题,调和完美相干政策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动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调和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动侵略其合法权益的,除了按照前款规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调和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以及自愿参加商会、协会。商会、协会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展开相干流动,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制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患上投资。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该相符负面清单规定的前提。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依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施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获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该依法办理相干许可手续。
有关主管部门应该依照与内资一致的前提以及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情势、组织机构及其流动准则,合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展开出产经营流动,应该遵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维护、社会保险的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干主管部门依法施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者以其他方式介入经营者集中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树立外商投资信息讲演轨制。外国投资者或者者外商投资企业应该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讲演的内容以及规模依照确有必要的原则肯定;通过部门信息同享能够取得的投资信息,不患上再行请求报送。
第三十五条 国家树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轨制,对于影响或者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抉择为终究抉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制止投资的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休止投资流动,限期处罚股分、资产或者者采用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施行投资前的状况;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流动背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尤其管理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采用必要措施知足准入尤其管理措施的请求;逾期不矫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流动背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除了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理外,还应该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背反本法规定,未依照外商投资信息讲演轨制的请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背反法律、法规的行动,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誉信息系统。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商投资增进、维护以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者泄漏、非法向别人提供实行职责进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任何国家或者者地区在投资方面对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采用轻视性的制止、限制或者者其他相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于该国家或者者该地区采用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或者者在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进行投资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除。
本法实施前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实施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存原企业组织情势等。具体施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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