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共藏书楼法最新修正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共藏书楼法最新修正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依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野生动物维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抉择》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
第三章 运行
第四章 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进公共藏书楼事业发展,施展公共藏书楼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以及社会文明程度,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共藏书楼,是指向社会公家免费开放,搜集、收拾、保留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干服务,展开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前款规定的文献信息包含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
第三条 公共藏书楼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首要组成部份,应该将推进、引导、服务全民浏览作为首要任务。
公共藏书楼应该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公共藏书楼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共藏书楼建设纳入城乡计划以及土地应用整体计划,加大对于政府设立的公共藏书楼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国家激励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藏书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踊跃调动社会气力介入公共藏书楼建设,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藏书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负责与公共藏书楼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藏书楼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公共藏书楼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激励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藏书楼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境外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捐赠方式介入境内公共藏书楼建设。
第七条 国家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以及穷困地区公共藏书楼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施展科技在公共藏书楼建设、管理以及服务中的作用,推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以及传布技术,提高公共藏书楼的服务效能。
第九条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在公共藏书楼领域展开国际交换与合作。
第十条 公共藏书楼应该遵照有关知识产权维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维护以及使用文献信息。
馆藏文献信息属于文物、档案或者者国家秘密的,公共藏书楼应该遵照有关文物维护、档案管理或者者守旧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共藏书楼行业组织应该依法制订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指点、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对于在公共藏书楼事业发展中作出凸起贡献的组织以及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以及奖励。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三条 国家树立笼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藏书楼服务网络。公共藏书楼服务网络建设坚持政府主导,激励社会介入。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依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散布、环境以及交通前提等因素,因地制宜肯定公共藏书楼的数量、范围、结构以及散布,加强固定馆舍以及活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设立公共藏书楼。
处所人民政府应该充沛应用乡镇(街道)以及村(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
第十五条 设立公共藏书楼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一)章程;
(二)固定的馆址;
(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馆舍面积、阅览座席、文献信息以及设施装备;
(四)与其功能、馆藏范围等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五)必要的办馆资金以及不乱的运行经费来源;
(六)安全保障设施、轨制及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公共藏书楼章程应该包含名称、馆址、办馆主旨、业务规模、管理轨制及有关规则、终止程序以及剩余财产的处理方案等事项。
第十七条 公共藏书楼的设立、变更、终止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该在其网站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藏书楼的名称、馆址、联络方式、馆藏文献信息概况、主要服务内容以及方式等信息。
第十九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藏书楼馆长应该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以及组织管理能力。
公共藏书楼应该依据其功能、馆藏范围、馆舍面积、服务规模及服务人口等因素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公共藏书楼工作人员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巧,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 公共藏书楼可以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专藏或者者专题流动。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藏书楼,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公共藏书楼、公共藏书楼馆舍或者者其他设施。
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应该遵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符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遵循公序良俗。
第二十一条 公共藏书楼终止的,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其剩余财产。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设立国家藏书楼,主要承当国家文献信息战略保留、国家书目以及联合目录编制、为国家立法以及决策服务、组织全国古籍维护、展开藏书楼发展钻研以及国际交换、为其他藏书楼提供业务指点以及技术支撑等职能。国家藏书楼同时拥有本法规定的公共藏书楼的功能。
第三章 运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推进公共藏书楼树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以及社会公家介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藏书楼应该依据办馆主旨以及服务对于象的需求,广泛搜集文献信息;政府设立的公共藏书楼还应该系统搜集处所文献信息,保留以及传承处所文化。
文献信息的搜集应该遵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共藏书楼可以通过采购、接受交存或者者捐赠等合法方式搜集文献信息。
第二十六条 出版单位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藏书楼以及所在地省级公共藏书楼交存正式出版物。
第二十七条 公共藏书楼应该依照国家公布的标准、规范对于馆藏文献信息进行收拾,树立馆藏文献信息目录,并依法通过其网站或者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然。
第二十八条 公共藏书楼应该妥善保留馆藏文献信息,不患上随便处置;确需处置的,应该遵照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有关处置文献信息的规定。
公共藏书楼应该配备防火、防盗等设施,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标准对于古籍以及其他珍贵、易损文献信息采用专门的维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九条 公共藏书楼应该按期对于其设施装备进行检查保护,确保正常运行。
公共藏书楼的设施装备场地不患上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流动。
第三十条 公共藏书楼应该加强馆际交换与合作。国家支撑公共藏书楼展开联合采购、联合编目、联合服务,实现文献信息的共建同享,增进文献信息的有效应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该因地制宜树立相符当地特色的以县级公共藏书楼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图书室等为分馆或者者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完美数字化、网络化服务体系以及配送体系,实现通借通还,增进公共藏书楼服务向城乡基层延伸。总馆应该加强对于分馆以及基层服务点的业务指点。
第三十二条 公共藏书楼馆藏文献信息属于档案、文物的,公共藏书楼可以与档案馆、博物馆、留念馆等单位互相交流重复件、复制件或者者目录,联合举行展览,共同编纂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者进行史料钻研。
第四章 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公共藏书楼应该依照同等、开放、同享的请求向社会公家提供服务。
公共藏书楼应该免费向社会公家提供以下服务:
(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二)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
(三)公益性讲座、浏览推行、培训、展览;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第三十四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藏书楼应该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依据少年儿童的特色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展开面向少年儿童的浏览指点以及社会教育流动,并为学校展开有关课外流动提供支撑。有前提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藏书楼。
政府设立的公共藏书楼应该斟酌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色,踊跃创造前提,提供合适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装备以及服务等。
第三十五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藏书楼应该依据本身前提,为国家机关制订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展开有关问题钻研,提供文献信息以及相干咨询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共藏书楼应该通过展开浏览指点、读书交换、演讲朗读、图书互换同享等流动,推行全民浏览。
第三十七条 公共藏书楼向社会公家提供文献信息,应该遵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患上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
公共藏书楼不患上从事或者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背反法律法规的流动。
第三十八条 公共藏书楼应该通过其网站或者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因故闭馆或者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了遇不可抗力外,应该提早公告。
公共藏书楼在公休日应该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该有开放时间。
第三十九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藏书楼应该通过活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等为社会公家提供便捷服务。
第四十条 国家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藏书楼数字服务网络,支撑数字浏览产品开发以及数字资源保留技术钻研,推进公共藏书楼应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家提供便捷服务。
政府设立的公共藏书楼应该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树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同享平台,为社会公家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一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藏书楼应该加强馆内古籍的维护,依据本身前提采取数字化、影印或者者缩微技术等推动古籍的收拾、出版以及钻研应用,并通过巡回展览、公益性讲座、善本再造、创意产品开发等方式,加强古籍宣扬,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四十二条 公共藏书楼应该改善服务前提、提高服务水平,按期公告服务展开情况,听取读者意见,树立投诉渠道,完美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公共藏书楼应该妥善维护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和其他可能触及读者隐私的信息,不患上出售或者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别人提供。
第四十四条 读者应该遵照公共藏书楼的相干规定,自觉保护公共藏书楼秩序,爱惜公共藏书楼的文献信息、设施装备,合法应用文献信息;借阅文献信息的,应该依照规定时限奉还。
对于损坏公共藏书楼文献信息、设施装备,或者者扰乱公共藏书楼秩序的,公共藏书楼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禁止;经劝阻、禁止无效的,公共藏书楼可以休止为其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 国家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对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藏书楼提供服务给予扶持。
第四十六条 国家激励公民介入公共藏书楼志愿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该对于公共藏书楼志愿服务给予必要的指点以及支撑。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该制订公共藏书楼服务规范,对于公共藏书楼的服务质量以及水平进行考查。考查应该吸收社会公家介入。考查结果应该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于公共藏书楼给予补贴或者者奖励等的根据。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撑公共藏书楼加强与学校藏书楼、科研机构藏书楼和其他类型藏书楼的交换与合作,展开联合服务。
国家支撑学校藏书楼、科研机构藏书楼和其他类型藏书楼向社会公家开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共藏书楼从事或者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流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关闭;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公共藏书楼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
(一)背规处置文献信息;
(二)出售或者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别人提供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和其他可能触及读者隐私的信息;
(三)向社会公家提供文献信息背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
(四)将设施装备场地用于与公共藏书楼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流动;
(五)其他不实行本法规定的公共藏书楼服务请求的行动。
公共藏书楼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应该免费提供的服务收费或者者变相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公共藏书楼及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规定行动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出版单位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正式出版物的,由出版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藏书楼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破坏公共藏书楼的文献信息、设施装备或者者未依照规定时限奉还所借文献信息,造成财产损失或者者其他侵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背反本法规定,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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