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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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令  第 20 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已经经2009年11月27日监察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2009年11月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2次部务会议、2009年7月
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令

  第 20 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已经经2009年11月27日监察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2009年11月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2次部务会议、2009年7月28日公安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2009年9月29日国家公务员局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监 察 部 部长:马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公 安 部 部长:孟建柱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最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动,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该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背法背纪,应该承当纪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令给予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抉择对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背法背纪,应该承当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者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罚。

  公安机关有背法背游记为,应该追究纪律责任的,对于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四条 对于遭到处罚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延期提升、降低或者者取缔警衔。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背法背纪涉嫌犯法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规模内的背法背纪案件,必要时也能够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规模内的背法背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背法背纪案件。

  调查收场后,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该向处罚抉择机关提出处罚建议,由处罚抉择机关依法作出处罚抉择。

  第二章 背法背游记为及其合用的处罚

  第七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给予开除了处罚:

  (一)逃往境外或者者非法出境、背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介入、袒护或者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背法犯法流动的;

  (三)介入、袒护或者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法流动的;

  (四)向犯法嫌疑人透风报信的;

  (五)私放别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 分布有损国家名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者罢职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了处罚。

  第九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者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者罢职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了处罚:

  (一)故意背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拘捕、移送起诉的;

  (二)背反规定采用、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栖身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剥夺、限制别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别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者场所的;

  (五)背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者变相拘禁别人的;

  (六)背反规定采用通缉等措施或者者擅自使用侦查手腕侵略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者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者罢职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了处罚:

  (一)背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二)擅自支配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面,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照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动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体罚、虐待背法犯法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者其他工作对于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者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者罢职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了处罚。

  施行或者者授意、指示、逼迫别人施行刑讯逼供的,给予罢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了处罚。

  第十二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者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者罢职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了处罚:

  (一)对于依法应该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拘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二)对于管辖规模内产生的应该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群体性或者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者谎报的;

  (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者背法犯法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实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畏缩、临阵脱逃的。

  第十三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者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者罢职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了处罚:

  (一)应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者强令背法办案的;

  (二)应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者为别人追债讨债的。

  第十四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者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者罢职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了处罚:

  (一)隐瞒或者者捏造案情的;

  (二)捏造、变造、藏匿、烧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者证据材料的;

  (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者证明材料、结论的。

  第十五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给予正告或者者记过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者降级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罢职处罚:

  (一)背反规定撤消、暂扣证照或者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背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

  第十六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给予正告或者者记过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者降级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罢职处罚:

  (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背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者施行罚款的;

  (三)背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以及号牌等证件、牌照和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

  以施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了处罚。

  第十七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者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者罢职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了处罚:

  (一)投资入股或者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文娱场所等企业,或者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流动的;

  (二)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三)应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分管的业务规模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流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剂的;

  (五)背反规定应用或者者插足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人事支配,为本人或者者特定瓜葛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互相请托为对于方的特定瓜葛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出差、展开公务流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招待,或者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支配出入营业性文娱场所,参加文娱流动的;

  (八)背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第十八条 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者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者罢职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了处罚。

  第十九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给予正告、记过或者者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者罢职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了处罚:

  (一)谢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抉择、命令,或者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

  (二)背反规定进行人民警察录用、考查、任免、赏罚、调任、转任的。

  第二十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正告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罚:

  (一)在工作中对于大众态度野蛮、行动粗鲁、故意刁难或者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侵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文娱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 背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按照《公安民警背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给予正告或者者记过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者降级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罢职或者者开除了处罚:

  (一)背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者背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二)背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典质、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械、警服、警用标志以及证件的;

  (三)背反规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条 工作时间喝酒或者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正告、记过或者者记大过处罚;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者罢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了处罚。

  携带枪枝喝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了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介入、袒护或者者纵容背法犯法流动的,给予正告、记过或者者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者罢职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了处罚。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者介入、组织、支撑、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流动的,给予开除了处罚。

  介入赌博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背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正告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者记大过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者罢职处罚。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有本条令规定的背法背游记为,已经不相符人民警察前提、不合适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雇或者者限期调离。

  第二十七条 处罚的程序以及不服处罚的申诉,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令所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包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及设在铁道、交通运输、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背法背游记为,应该给予处罚的,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令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令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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