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红十字会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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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20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红十字会法【最新版】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依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2020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红十字会法【最新版】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最新版】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依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份法律的抉择》修正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章 标志与名称

  第五章 财产与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人的生命以及健康,保护人的尊严,发扬人性主义精神,增进以及平进步事业,保障以及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实行职责,制订本法。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性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集团。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中国红十字会。

  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集团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集团会员。

  国家激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介入红十字志愿服务。

  国家支撑在学校展开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应该遵照宪法以及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以及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按照中国批准或者者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以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展开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订或者者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章程不患上与宪法以及法律相抵牾。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红十字会给予支撑以及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实行职责,并对于其流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依据独立、同等、相互尊敬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以及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瓜葛。

  第二章 组 织

  第七条 全国树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于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

  县级以上处所按行政区域树立处所各级红十字会,依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依据需要可以树立行业红十字会。

  上级红十字会指点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发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讲演工作,接受其监督。

  理事会民主选举发生会长以及副会长。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抉择,向理事会负责并讲演工作。

  监事会民主推选发生监事长以及副监事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第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可以设声誉会长以及声誉副会长。声誉会长以及声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用。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拥有社会集团法人资历;处所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获得社会集团法人资历。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实行以下职责:

  (一)展开救济、救灾的相干工作,树立红十字应急救济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以及自然灾难、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于伤病人员以及其他受害者提供紧迫救济以及人性救助;

  (二)展开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以及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介入现场救护;

  (三)介入、推进无偿献血、遗体以及人体器官捐募工作,介入展开造血干细胞捐募的相干工作;

  (四)组织展开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五)参加国际人性主义救济工作;

  (六)宣扬国际红十字以及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以及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七)按照国际红十字以及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拜托事宜;

  (八)按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展开工作;

  (九)协助人民政府展开与其职责相干的其别人道主义服务流动。

  第十二条 在战争、武装冲突以及自然灾难、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济、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质以及交通工拥有优先通行的权力。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实行救济、救助、救护职责。

  第四章 标志与名称

  第十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红十字标志拥有维护作用以及标明作用。

  红十字标志的维护使用,是标示在战争、武装冲突中必需遭到尊敬以及维护的人员以及装备、设施。其使用办法,按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是标示与红十字流动有关的人或者者物。其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武装气力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红十字标志,应该相符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红十字标志以及名称受法律维护。制止应用红十字标志以及名称牟利,制止以任何情势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以及名称。

  第五章 财产与监管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以及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以及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国家对于红十字会创办的与其主旨符合的公益事业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流动。募捐流动应该相符《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应该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者抛却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该做好相干记录。

  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会应该依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者捐赠协定处罚其接受的捐赠款物。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该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红十字会背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者捐赠协定商定的用处,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请求其矫正;拒不矫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该树立财务管理、内部节制、审计公然以及监督检查轨制。

  红十字会的财产使用应该与其主旨相一致。

  红十字会对于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该树立专项审查监督轨制。

  红十字会应该及时聘用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于捐赠款物的收入以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以及监事会讲演,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该树立健全信息公然轨制,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以及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以及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私分、挪用、截留或者者强占红十字会的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矫正;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造成侵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抗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者捐赠协定,擅自处罚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者强占财产的;

  (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者开具捐赠票据的;

  (四)未依法对于捐赠款物的收入以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五)未依法公然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有以下情景之一,造成侵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以及名称的;

  (二)应用红十字标志以及名称牟利的;

  (三)制造、发布、传布虚假信息,侵害红十字会声誉的;

  (四)盗窃、损毁或者者以其他方式损害红十字会财产的;

  (五)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实行救济、救助、救护职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施行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法所称“国际红十字以及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九八六年十月日内瓦国际红十字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红十字以及红新月运动章程”中确立的人性、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以及普遍七项基本原则。

  本法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批准的于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订立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以及《关于战时维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本法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一九七七年六月八日订立的《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维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以及《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维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三十条 本法自2017年5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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