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疆土地管理法施行条例2022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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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以及疆土地管理法施行条例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依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除以及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一次修订 依据2014年

  中华人民共以及疆土地管理法施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依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除以及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一次修订 依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疆土地管理法》(下列简称《土地管理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疆土空间计划

  第二条 国家树立疆土空间计划体系。

  土地开发、维护、建设流动应该坚持计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疆土空间计划是各类开发、维护、建设流动的基本根据。

  已经经编制疆土空间计划的,再也不编制土地应用整体计划以及城乡计划。在编制疆土空间计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应用整体计划以及城乡计划继续执行。

  第三条 疆土空间计划应该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计划提出的疆土空间开发维护请求,兼顾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远基本农田、生态维护红线以及城镇开发边界。

  疆土空间计划应该包含疆土空间开发维护格局以及计划用地布局、结构、用处管制请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范围、制止开垦的规模等请求,兼顾基础设施以及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应用地上地下空间,公道肯定并严格节制新增建设用地范围,提高土地节俭集约应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延续应用。

  第四条 土地调查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土地权属和变化情况;

  (二)土地应用现状和变化情况;

  (三)土地前提。

  全疆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处所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疆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顺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疆土空间计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维护以及应用的首要根据。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于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处所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依据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状态,土地等级每一五年从新评定一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该加强信息化建设,树立统一的疆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履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于土地应用状态进行为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以及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树立土地管理信息同享机制,依法公然土地管理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地籍管理,树立健全地籍数据库。

  第三章 耕地维护

  第八条 国家履行占用耕地补偿轨制。在疆土空间计划肯定的城市以及村落、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在疆土空间计划肯定的城市以及村落、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以及质量至关的耕地;没有前提开垦或者者开垦的耕地不相符请求的,应该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于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远基本农田的还应该纳入国家永远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个别省、直辖市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制止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在疆土空间计划肯定的制止开垦的规模内从事土地开发流动。

  依照疆土空间计划,开发未肯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出产的,应该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该依照疆土空间计划关于兼顾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请求,制订土地收拾方案,增进耕地维护以及土地节俭集约应用。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该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施行土地收拾方案,对于闲散地以及废弃地有规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收拾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激励社会主体依法介入土地收拾。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预防以及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规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维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于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应用作出公道支配。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远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该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进。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于农业结构调剂的引导以及管理,避免损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再也不使用的,应该及时组织恢复种植前提。

  第十二条 国家对于耕地履行特殊维护,严守耕地维护红线,严格节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树立耕地维护补偿轨制,具体办法以及耕地维护补偿施行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需节俭使用土地,可以应用荒地的,不患上占用耕地;可以应用劣地的,不患上占用好地。制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制止占用永远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

  耕地应该优先用于食粮以及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出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该优先使用难以长时间不乱应用的耕地。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耕地维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维护的第一责任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将国务院肯定的耕地保有量以及永远基本农田维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

  国务院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维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查。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该相符疆土空间计划、土地应用年度规划以及用处管制和节俭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请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力。

  从事土地开发应用流动,应该采用有效措施,避免、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相符土壤环境质量请求。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根据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及年度规划、疆土空间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建设、土地应用的实际状态等,加强土地应用规划管理,履行建设用地总量节制,推进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应用,引导城镇低功效地再开发,落实建设用地标准节制轨制,展开节俭集约用地评价,推行利用节地技术以及节地模式。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该将本级人民政府肯定的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块、用处等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公家查阅。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该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然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获得的除了外。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含: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者入股。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等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然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除了依法可以采用协定方式外,应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肯定土地使用者。

  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获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该尽可能不占或者者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土地使用者应该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到达可供应用状况,其中占用耕地的应该恢复种植前提。

  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该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再也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远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该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收场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拥有首要生态功能的未应用地应该依法划入生态维护红线,施行严格维护。

  建设项目占用疆土空间计划肯定的未应用地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 农用地转用

  第二十三条 在疆土空间计划肯定的城市以及村落、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内,为施行该计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该重点对于建设项目支配、是不是相符疆土空间计划以及土地应用年度规划和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

  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施行。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疆土空间计划肯定的城市以及村落、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外的农用地,触及占用永远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触及占用永远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者备案先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该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该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该重点对于是不是相符疆土空间计划以及土地应用年度规划和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触及占用永远基本农田的,还应该对于占用永远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公道性以及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施行。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该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依据可行性钻研讲演肯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进程顶用地规模确需调剂的,应该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触及征收土地的,还应该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第三节 土地征收

  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认为相符《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展开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以及社会不乱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该包含征收规模、征收目的、展开土地现状调查的支配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该采取有益于社会公家通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以及村、村民小组规模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在拟征收规模内抢栽抢建;背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于抢栽抢建部份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该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不乱风险评估应该对于征收土地的社会不乱风险状态进行综合研判,肯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处置预案。社会不乱风险评估应该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厉害瓜葛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首要根据。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根据社会不乱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以及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放方案。

  征地补偿安放方案应该包含征收规模、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以及标准、安放对于象、安放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放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以及村、村民小组规模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放公告应该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以及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放方案不相符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听证会等情况肯定征地补偿安放方案后,应该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放协定。征地补偿安放协定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

  对于个别确切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放协定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在申请征收土地时照实说明。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完本钱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该对于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公道性、是不是相符《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景和是不是相符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以及村、村民小组规模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规模、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支配,对于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放协定的应该作出征地补偿安放抉择,并依法组织施行。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该制订公布区片综合地价,肯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放津贴费标准,并制订土地补偿费、安放津贴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相符前提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订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放津贴费、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患上批准征收土地。

  第四节 宅基地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居民点布局以及建设用地范围应该遵循节俭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公道计划。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依照国家规定支配建设用地指标,公道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乡(镇)、县、市疆土空间计划以及村落计划应该兼顾斟酌农村村民出产、糊口需求,凸起节俭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规模。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该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该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规模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触及占用农用地的,应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该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第三十六条 依法获得的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维护。

  制止违抗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制止背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制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前提,制止逼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第五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

  第三十七条 疆土空间计划应该兼顾并公道支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以及用处,依法节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增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俭集约应用。

  激励乡村重点产业以及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十八条 疆土空间计划肯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处,且已经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者个人在必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第三十九条 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该根据疆土空间计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计划前提,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处以及开发建设强度等。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提生产业准入以及生态环境维护请求。

  第四十条 土地所有权人应该根据计划前提、产业准入以及生态环境维护请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构成书面意见,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认为该方案不相符计划前提或者者产业准入以及生态环境维护请求等的,应该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权人应该依照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应该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处、计划前提、产业准入以及生态环境维护请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支配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土地所有权人应该根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者协定等方式肯定土地使用者,双方应该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处、计划前提、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以及动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以及生态环境维护请求,商定提早收回的前提、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和背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法子等,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依法将计划前提、产业准入以及生态环境维护请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订。

  第四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应该依照商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干税费,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依法应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四十三条 通过出让等方式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者典质的,双方应该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典质等,参照同类用处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依据授权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肯定的城市人民政府以下土地应用以及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一)耕地维护情况;

  (二)土地节俭集约应用情况;

  (三)疆土空间计划编制以及施行情况;

  (四)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五)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

  (六)其他土地应用以及土地管理情况。

  第四十五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进行督察时,有权向有关单位以及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有关单位以及个人应该支撑、协助督察机构工作,照实反应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 被督察之处人民政府背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者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向被督察之处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处所人民政府应该当真组织整改,并及时讲演整改情况;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约谈被督察之处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干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该经由培训,经考查合格,获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一)讯问背法案件触及的单位或者者个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者个人涉嫌土地背法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休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背法行动;

  (四)对于涉嫌土地背法的单位或者者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该背法案件相干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

  (五)对于可能被转移、烧毁、藏匿或者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背法的单位或者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患上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四十九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应该依照管理权限由责令作出行政处分抉择或者者直接给予行政处分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任免机关、单位作出。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树立信誉监管、动态巡视等机制,加强对于建设用地供应交易以及供后开发应用的监管,对于建设用地市场重大失信行动依法施行惩戒,并依法公然相干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背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远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下列的罚款;损坏种植前提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分。

  第五十二条 背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远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下列的罚款;逾期不撤除的,由作出行政抉择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背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由作出行政抉择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背法所患上的10%以上50%下列。

  第五十五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下列;损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分。

  第五十六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下列。

  背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者未恢复种植前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者恢复种植前提。

  第五十七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一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下列。

  背反本条例规定,在疆土空间计划肯定的制止开垦的规模内从事土地开发流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分。

  第五十八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应该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以及处置。

  第五十九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一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下列。

  第六十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背法所患上的10%以上30%下列。

  第六十一条 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第六十二条 背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止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侵略农村村民依法获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矫正,对于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判、给予正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贪污、强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放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矫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背法所患上,对于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判、给予正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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