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2021全文【第712号】

653 人看过
核心提示:  政府投资条例2021全文【第712号】  (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公布 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政府投资条例2021全文【第712号】

政府投资条例2021全文【第712号】

  (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公布 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沛施展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动,激起社会投资活气,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支配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流动,包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该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维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美有关政策措施,施展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以及带动作用,激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国家树立政府投资规模按期评估调剂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以及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该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重视绩效、公然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祥和财政收支状态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于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束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患上背法背规举借债务张罗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支配,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于确需支撑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也能够适量采用投资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

  支配政府投资资金,应该相符推动中央与处所财政事权以及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请求,并同等对于待各类投资主体,不患上设置轻视性前提。

  国家通过树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于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贮备。

  第七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以及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实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实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中期财政计划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态,兼顾支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下列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该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钻研讲演、初步设计,依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以及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到达规定的请求,并对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钻研讲演、初步设计和依法应该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除了触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下列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该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计划、产业政策等,公然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干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有关部门应该依据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相干领域专项计划、产业政策等,从以下方面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不是批准的抉择: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钻研讲演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和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前提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不是相符可行性钻研讲演批复和国家有关标准以及规范的请求;

  (四)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该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该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家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者投资范围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有关部门应该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家介入、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不是批准的抉择。

  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节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根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钻研讲演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该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有关部门讲演,投资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请求项目单位从新报送可行性钻研讲演。

  第十三条 对于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以及审批程序:

  (一)相干计划中已经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份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范围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答自然灾难、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迫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规模,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采用投资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配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规划

  第十五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于其负责支配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规划,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于其负责支配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规划。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规划。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规划应该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范围、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七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规划的项目应该相符以下前提:

  (一)采用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钻研讲演已经经批准或者者投资概算已经经核定;

  (二)采用投资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前提。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规划应该以及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该依据经批准的预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施行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动工建设,应该相符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前提;不相符规定的建设前提的,不患上动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该审批动工讲演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依照规定办理动工讲演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该依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范围以及建设内容施行;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者拟对于建设范围、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该依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患上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患上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剂、价格上涨、地质前提产生重大变化等缘由确需增添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该提出调剂方案及资金来源,依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触及预算调剂或者者调整的,按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道肯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有关部门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经建成政府投资项目,拜托中介服务机构对于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该依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于项目审批以及施行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以及依法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该采用在线监测、现场核对等方式,加强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施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该通过在线平台照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动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以及依法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该树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同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同享。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以及施行进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以及施行和监督检查的信息应该依法公然。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出产管理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责令矫正,对于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超出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于不相符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依照规定核定或者者调剂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相符规定的项目支配投资津贴、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实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景。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按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背法背规举借债务张罗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依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强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责令矫正,依据具体情况,暂停、休止拨付资金或者者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者休止建设流动,对于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者不相符规定的建设前提动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搞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者投资津贴、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者对于建设范围、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添投资概算;

  (五)请求施工单位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施行或者者不依照建设工期施行已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依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以及施行进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者转移、藏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矫正,对于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府投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订。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律赞网lawun.net,致力打造一个律师咨询、在线学习的法律法规知识平台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