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施行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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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  第667号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已经经2016年2月3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3月10日  202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

  第667号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已经经2016年2月3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3月10日

  202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施行最新【全文】

202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实施最新【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实现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社会保险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以及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形成。

  第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贮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代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整。

  第四条 国家依据人口老龄化趋势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态,肯定以及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范围。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以及使用方案,由国务院肯定。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该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该坚持安全性、收益性以及长时间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以及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公道配置资产。

  第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规划、肯定重大投资项目,应该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抉择。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该制订风险管理以及内部节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于风险进行辨认、衡量、评估、监测以及应答,有效防范以及节制风险。风险管理以及内部节制办法应该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该依法制订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该按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讲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讲演。

  第九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拜托投资或者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

  第十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拜托投资的,应该选择相符法定前提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分别担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该依照公然、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发布选聘信息、组织专家评审、集体讨论抉择并公布选聘结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该制订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选聘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该与聘任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拜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该制订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考评办法,依据考评办法对于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是不是继续聘任的根据。

  第十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实行以下职责:

  (一)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

  (二)依照规定提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风险筹备金;

  (三)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讲演投资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实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

  (二)依照托管合同的商定,依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理、交割事宜;

  (三)依照规定以及托管合同的商定,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

  (四)执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讲演托管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该独立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投资以及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

  第十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不患上有以下行动:

  (一)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投资、保管;

  (二)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未公然的信息,应用该信息从事或者者昭示、暗示别人从事相干交易流动;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制止的其他行动。

  第十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树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轨制。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强占、挪用或者者背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十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以及投资运营情况施行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应该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规模的,应该依法移送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对于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情况施行监督;发现背法背规行动的,应该依法处理,并及时通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所在国家或者者地区有关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合作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署应该对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应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该通过公然招标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该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规模内发行的报纸每一年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以及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背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1倍以上5倍下列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下列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暂停或者者撤销有关从业资历,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下列罚款;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背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矫正;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拜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依照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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