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资源税法最新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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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资源税法最新版【全文】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领域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资源税法最新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最新版【全文】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领域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以及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该按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规模,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下列称《税目税率表》)肯定。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按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履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合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兼顾斟酌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前提和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抉择,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于象为原矿或者者选矿的,应该分别肯定具体合用税率。

  第三条 资源税依照《税目税率表》履行从价计征或者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履行从价计征或者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抉择,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备案。

  履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依照应税资源产品(下列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合用税率计算。履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依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合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含原矿以及选矿产品。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者出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该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者销售数量的,从高合用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者出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该按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然而,自用于连续出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和在油田规模内运输原油进程顶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出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以及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依据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于有益于增进资源节俭集约应用、维护环境等情景可以规定免征或者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抉择免征或者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者出产应税产品进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者自然灾难等缘由遭遇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抉择,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该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者减税。

  第九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按照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干部门应该树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者获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确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确当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该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者出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十二条 资源税按月或者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按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该自月度或者者季度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该自纳税义务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背反本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务院依据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本法的原则,对于取用地表水或者者地下水的单位以及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休止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税依据当地水资源状态、取用水类型以及经济发展等情况履行差别税率。

  水资源税试点施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自本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讲演,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2011年11月1日前已经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第十六条 本法以下用语的含意是:

  (一)低丰度油气田,包含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一平方千米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十五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一平方千米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亿五千万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一平方千米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十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一平方千米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亿立方米的气田。

  (二)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一立方米三十克以上的天然气。

  (三)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三百米的油气田。

  (五)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者等于每一秒五十毫帕或者原油密度大于或者等于每一立方厘米零点九二克的原油。

  (六)高凝油,是指凝固点高于四十摄氏度的原油。

  (七)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降落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下列或者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肯定。

  第十七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除。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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