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最新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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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21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以及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轨制,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督

  2021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最新版【全文】

2021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以及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轨制,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规模内依据工作需要组织展开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应该坚持以及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量力而行,推动依法行政,推进政策落实以及问题解决,力戒情势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条 政府督查内容包含: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上级以及本级人民政府首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督查对于象法定职责实行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第五条 政府督查对于象包含:

  (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拥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拜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于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展开督查,必要时可以对于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展开督查。

  第六条 国务院办公厅指点全国政府督查工作,组织施行国务院督查工作。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承当国务院督查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组织施行本级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设置的情势以及规格,依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统称政府督查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依照指定的事项、规模、职责、期限展开政府督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不患上展开政府督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组。督查组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肯定的督查事项、规模、职责、期限展开政府督查。督查组对于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督查组履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肯定。

  可以约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以及专家学者等参加督查组。

  第九条 督查人员应该具备与其从事的督查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风格、专业知识、业务能力以及法律素养,遵照宪法以及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正、守旧秘密,自觉接受监督。

  政府督查机构应该对于督查人员进行政治、理论以及业务培训。

  第十条 政府督查机构实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该列入本级预算。

  第十一条 政府督查机构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抉择或者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规模内作出的指令,肯定督查事项。

  政府督查机构依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上级以及本级人民政府首要工作部署,和掌握的线索,可以提出督查工作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肯定督查事项。

  第十二条 政府督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请求督查对于象自查、说明情况;

  (二)听取督查对于象汇报;

  (三)展开检查、访谈、暗访;

  (四)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五)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搜集线索;

  (七)约谈督查对于象负责人或者者相干责任人;

  (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腕展开“互联网+督查”。

  第十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协助的,有关行政机关应该在职权规模内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展开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对等政府督查工作。

  第十五条 展开政府督查工作应该制订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于象以及规模;应该严格节制督查频次以及时限,科学运用督查方式,严肃督查纪律,提早培训督查人员。

  政府督查工作应该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患上随便扩展督查规模、变更督查对于象以及内容,不患上干预督查对于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政府督查工作收场后应该作出督查结论。与督查对于象有关的督查结论应该向督查对于象反馈。

  督查结论应该事实清楚,证据充沛,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督查对于象对于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督查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该督查结论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收到申请的人民政府应该在30日内作出复核抉择。介入作出督查结论的工作人员在复核中应该躲避。

  第十八条 对于于督查结论中请求整改的事项,督查对于象应该按请求整改。政府督查机构可以依据工作需要,对于整改情况进行核对。

  第十九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依据督查结论,提出扭转或者者撤销本级或者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量的抉择、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第二十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针对于督查结论中反应的凸起问题展开调查钻研,真实准确地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讲演调查钻研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依据督查结论或者者整改核对结果,提出对于督查对于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鼓励、批判等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组织施行。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依据督查结论或者者整改核对结果,提出对于督查对于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督查应该加强与行政执法监督、备案审查监督等的调和衔接。

  第二十三条 督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溺职等职务背法或者者职务犯法的问题线索,政府督查机构应该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发现涉嫌其他犯法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督查机构及督查人员背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泄漏督查进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者背反廉政规定的,对于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督查对于象及其工作人员不患上阻碍督查工作,不患上隐瞒实情、搞虚作假,不患上捏造、藏匿、毁灭证据。有上述情景的,由政府督查机构责令矫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督查人员或者者提供线索、反应情况的单位以及个人进行要挟、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展开的其他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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