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修改的主要内容 土地承包法最新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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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依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抉择》修正)全文如下
依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抉择》修正)全文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三权分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条件下,促使承包权以及经营权分离,构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轨制立异。目前,农村已经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为此,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了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经营权的权能。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为了加强对于土地承包权的维护,草案规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瓜葛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履行“三权分置”后不扭转农地用处,草案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必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从新发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扭转承包地农业用处、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侵害或者者严重损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请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依照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4月25日在农村改革座谈会上关于“树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轨制”的精神,和与民法总则、物权法、农业法等法律相衔接,草案保存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土地集体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地处于未流转状况的一组权力,是两权分离。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是承包地处于流转状况的一组权力,是三权分置。

  (二)关于不乱农村土地承包瓜葛并久长不变

  不乱农村土地承包瓜葛并维持久长不变,有益于坚持以及完美农村基本经营轨制,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土地承包瓜葛不乱,核心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为此,草案规定,国家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瓜葛不乱并久长不变。为了给予农民不乱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草案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第一条、第六条)

  (三)关于承包地的个别调剂

  实践中,对于因各种特殊情景造成人地矛盾凸起的问题,一些处所尊敬大多数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在坚持不乱土地承包瓜葛的基础上,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为进一步规范对于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以及草地的适量调剂,草案划定了红线:必需坚持土地承包瓜葛不乱、不患上打乱重分的原则;必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赞成,并报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鉴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草案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处所性法规具体规定。(第十条)

  (四)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以及融资担保

  赋与第三方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是完美农村基本经营轨制的一个首要内容。草案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用出租(转包)、入股或者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方通过流转获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者其拜托代理人书面赞成,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后可以再流转。(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规范性文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土地经营权均可以向金融机构典质担保融资。鉴于实践中典质担保融资的情况繁杂,操作方式多样,加上各方面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性质认识分歧较大,草案使用了“融资担保”的概念,包括了典质以及质押等多种情景,既解决农民向金融机构融资缺乏有效担保物的问题,又维持了与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的一致性。草案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三方通过流转获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者其拜托代理人书面赞成,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二十四条)

  (五)关于土地经营权入股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草案增添了土地经营权可以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定。鉴于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尚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为此,草案只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可依实践发展需要再由行政法规规范。(第二十三条)

  (六)关于保护进城务工以及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抉择提出,保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撑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为此,草案删除了了现行法律中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规定。鉴于城村夫口结构的变革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进程,现阶段农民进城务工、落户的情况也十分繁杂,依照中央关于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请求,草案规定,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患上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前提,是不是保存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接替农民选择。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撑引导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为政策适时调剂留出了空间。(第九条)

  (七)关于维护农村主妇土地承包权益

  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村主妇的土地承包权益,鉴戒一些处所展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做法,草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者林权证等证书应该将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全体家庭成员列入,进一步明确了主妇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第七条)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目前,一些处所依照尊敬历史、统筹现实、大众认可的原则,兼顾斟酌户籍、土地承包瓜葛等因素,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肯定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鉴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性权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又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前提,为解决实践中的急迫需要并与草案第二条相衔接,草案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第三十一条)

  另外,草案还就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准入以及监管、树立承包地统一登记轨制等作了规定,对于法律责任等有关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土地承包法最新版【全文】

土地承包法最新版【全文】 包含修改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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