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新金融背法行动处分办法修订版【全文】
2021最新金融背法行动处分办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
(第260号)
《金融背法行动处分办法》已经经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总理 朱镕基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了惩办金融背法行动,保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背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分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给予处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分规定或者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处分。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依法设立以及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含银行、信誉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由中国人民银行抉择;然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抉择。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罚,包含正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罢职、留用观察、开除了,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者上级金融机构抉择。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遭到开除了的纪律处罚的,终身不患上在金融机构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金融机构不患上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金融机构的高档管理人员按照本办法遭到罢职的纪律处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抉择在必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患上在任何金融机构担任高档管理职务或者者与原职务至关的职务,通知各金融机构不患上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本办法所称高档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主要负责人,包含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信誉合作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第四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背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依然应该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金融机构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者代表机构的,应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者代表机构的,给予正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档管理人员,给予罢职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
第六条金融机构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机构所在地;
(四)改换高档管理人员;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改换情景。
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前款所列情景之一的,给予正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下列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所列情景的,对于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档管理人员,给予罢职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
第七条金融机构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者调剂股权结构的,应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触及国有股权变动的,并应该依照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
未经依法批准,金融机构擅自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者调剂股权结构的,给予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1倍以上3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档管理人员,给予罢职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
第八条金融机构不患上虚假出资或者者抽逃出资。
金融机构虚假出资或者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下列的罚款;对于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档管理人员给予开除了的纪律处罚,对于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情节严重的,撤消该金融机构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形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或者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金融机构不患上超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规模从事金融业务流动。
金融机构超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规模从事金融业务流动的,给予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1倍以上5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档管理人员给予罢职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对于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者撤消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形成非法经营罪或者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不患上经营金融业务。
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给予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1倍以上3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档管理人员给予罢职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对于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该代表机构。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不患上下列列方式从事账外经营行动:
(一)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依照会计轨制记账、登记,或者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应;
(二)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
(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
(四)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动。
金融机构背反前款规定的,给予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1倍以上5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档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了的纪律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者撤消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形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或者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不患上提供虚假的或者者隐瞒首要事实的财务会计讲演、统计讲演。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者隐瞒首要事实的财务会计讲演、统计讲演的,给予正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档管理人员给予罢职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对于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者撤消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形成提供虚假财会讲演罪或者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不患上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誉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
金融机构搞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誉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给予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1倍以上5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档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了的纪律处罚;形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或者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对于背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患上承兑、贴现、付款或者者保证。金融机构对于背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者保证的,给予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1倍以上3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档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造成资金损失的,对于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档管理人员,给予罢职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形成对于背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或者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患上有以下行动:
(一)擅自提高利率或者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明知或者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四)吸收存款不相符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规模、期限以及最低限额;
(五)背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
(六)背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动。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动之一的,给予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1倍以上3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档管理人员给予罢职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对于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者撤消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患上有以下行动:
(一)向瓜葛人发放信誉贷款;
(二)向瓜葛人发放担保贷款的前提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前提;
(三)背反规定提高或者者降低利率和采取其他不正当手腕发放贷款;
(四)背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动。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动之一的,给予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1倍以上5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档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罢职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者撤消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形成背法向瓜葛人发放贷款罪、背法发放贷款罪或者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从事拆借流动,不患上有以下行动:
(一)拆借资金超过最高限额;
(二)拆借资金超过最长时间限;
(三)不拥有同业拆借业务资历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四)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以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五)背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拆借行动。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动之一的,暂停或者者休止该项业务,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1倍以上3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档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不患上背反国家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或者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患上为证券、期货或者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者担保,不患上背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流动。
金融机构背反前款规定的,给予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1倍以上5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档管理人员给予开除了的纪律处罚,对于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罢职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者撤消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形成非法经营罪、背法发放贷款罪或者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该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不患上允许单位或者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
金融机构背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允许单位或者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的,给予正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档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该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誉卡管理的规定,不患上背反规定对于持卡人透支或者者匡助持卡人应用信誉卡套取现金。
金融机构背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誉卡管理的规定,对于持卡人透支或者者匡助持卡人应用信誉卡套取现金的,给予正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档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该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金融机构背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的,给予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1倍以上3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档管理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不患上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者资金。
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者资金的,给予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1倍以上3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档管理人员给予罢职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对于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应该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海关办理对于纳税人存款的冻结、扣划金融机构背反前款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给予正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的罚款;
对于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档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罢职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妨害公务罪或者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该遵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背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于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档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情节严重的,对于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档管理人员,给予罢职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不患上有以下行动:
(一)对于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样情况不及时讲演;
(二)未依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动之一的,给予正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档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情节严重的,对于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档管理人员,给予罢职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形成签订、实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不患上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理透支或者者为新股申购透支。商业银行动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理透支或者者为新股申购透支的,给予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1倍以上5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该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高档管理人员给予开除了的纪律处罚,对于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罢职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不患上有以下行动:
(一)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范围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吸收非团体成员单位存款或者者向非团体成员单位发放贷款;
(三)背反规定向非团体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四)背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行动。
财务公司有前款所列行动之一的,给予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1倍以上5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该财务公司直接负责的高档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该财务公司停业整顿,对于直接负责的高档管理人员给予罢职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形成非法吸收公家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或者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不患上以办理拜托、信托业务名义吸收公家存款、发放贷款,不患上背反国家规定办理拜托、信托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背反前款规定的,给予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1倍以上5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该信托投资公司直接负责的高档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者休止该项业务,对于直接负责的高档管理人员给予罢职直至开除了的纪律处罚;形成非法吸收公家存款罪、集资欺骗罪或者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缴纳的罚款以及被没收的背法所患上,不患上列入该金融机构的本钱、费用。
第三十条对于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的金融背法行动的处分,合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对于证券背法行动的处分,按照国家有关证券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合用本办法。
对于保险背法行动的处分,按照国家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合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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